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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科学内涵与实践路径

2024-06-12王绪念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民族自治中国式现代化

董 慧,王绪念

(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1](P5)。这是党从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整体优势高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的集中概括。制度是治理之基础和依据,治理是制度之实践和创新,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实践展开。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如何实现现代化,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须从其理论研究现状和研究现实意义观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从理论层面看,目前学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直接研究成果积累不多,现有研究尚需拓展。虽然中央有关文件并未明确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表述,但是这一问题仍然引发了学界的一定讨论,相关学术研讨会围绕民生、安全、风险、社会组织参与以及基层自治等热点专题进行了一定的学术探讨①。既有讨论虽不乏一般性的研究,但具体研究更多,部分学者通过研究边疆、西部地区等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治理路径②,这为民族自治地方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智慧。然而,与当下国家社会治理层面丰硕的研究成果相比,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不多且不系统。“民族自治地方”在空间意义上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现有的一般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并不具备分析上的适配性,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实践路径把握还需要更有质量的广泛讨论。

从现实层面看,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相关研究至关重要。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诸多挑战。相较于全国其他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因其空间特殊性而具有地域性、复杂性、民族性、宗教性、敏感性诸多特点。具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因其“社会治理主体的民族性”“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社会自治能力的差异性”[2],社会治理不仅要回应社会转型带来的共性问题,也要直面民族、宗教等问题给社会治理提出的现实难题,同时又要寻求促进经济社会稳定长远发展的内生动力。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任重道远,相关研究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强化相关研究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话语体系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性问题研究”[3]。加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研究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性问题研究的内在要求。因此,面对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我们需要立足于唯物史观,着眼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复杂性和治理问题上的多元性,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展开系统、综合的研究。深入探析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路径,对于我们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建构,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未来社会治理的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必然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必然要求,其不仅关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优势表达,还关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具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价值如下。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奋力谱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的关键一步。民族团结就是把我国56 个民族联合成为一个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体现在各个民族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关系和相互依存的共同意识。[4]在民族自治地方这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关键区域,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利于为民族团结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途径。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逻辑。民族自治地方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致力于满足各族人民对于新时代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盼,从而可以推动形成各族人民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归属和心理认同,进而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另一方面,在民族自治地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利于巩固中华民族的共同体特性。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辖区内的多元化主体。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通过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推动实现多方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从而持续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蕴含的命运共同体、身份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以及责任共同体属性。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国式现代化不是特指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的现代化,而是全方位、全领域、全时段、全过程的现代化。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其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

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内在包含着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及突出空间范畴重要性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是在“全社会范围,一系列现代要素以及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的变化或变革的过程,”[5]是人类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多个范围和多个领域不断实现突破的提升过程。社会治理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有关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也是国家总体规划和布局的内在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彰显了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等中国治理特色,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世界现代化史表明,一个国家凡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了本国民族问题,现代化的进程就能在稳定中发展。”[6]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处理好民族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得以稳定发展的保障。增进民生福祉、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社会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矛盾常与民族问题交织,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成为解决当地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可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彰显我国社会治理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为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文明增添新内涵的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脱贫攻坚成果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展示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多民族国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中国智慧。

在以主权国家构成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之中,从民族学的视角加以观之可以分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相对而言,民族较多,国家较少;多民族国家较多,单一民族国家较少,这是当今世界的常态。[7]因此,如何处理社会转型中的共性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的社会治理难题、如何处理统一性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如何增强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8],是世界多民族国家共同面对的难题。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促进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从零散化走向焦点化,从表层走向里层进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所在。我国依托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积累了中国式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历史征程上,我们不仅要善于把自身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实践放置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的实践体系中加以审视,更要把握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与全球治理体系间的共性,把握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融贯性。同时,我们还要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特殊性之中寻找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普遍规律,不仅要彰显我国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还要提炼经验、建构理论,为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文明增添新内涵,为人类治理文明作出中华民族的贡献。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

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中,“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要点词汇,限定了社会治理的空间范围,成为其有别于其他社会治理概念的显著标识。作为社会治理领域一个凸显空间重要性的概念,要合理界定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可以对这一概念的基本要义从“治理范围”“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多个方面进行要素拆解,以弄清“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的结构性问题,并对其工作主线、现实指引、价值指向多个方面进行理论体系建构,以期获得对这一新兴概念的有力解释。

(一)体系结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义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指在“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下,将民族事务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全方位提升治理效能。具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基于共同的社会规范、社会价值和法律制度,通过改进治理方式、激发社会活力、利用新技术引领治理创新,来解决当地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冲突、防范社会风险以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社会活动。民族自治地方因其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的特殊性、社会治理主体的民族性、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差异性等多重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社会治理。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也应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和中国实践,彰显“民族特色”和“中国特色”。

第一,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空间范围,把握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空间复杂性。社会治理现代化因民族自治地方这一空间要素的凸显性,客观赋予了其社会治理复杂性、区域性、特殊性、民族性等特征,格外强调民生、安全、区域联动和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地理区位特殊、战略地位重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问题域下,民族自治地方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宗教信仰的复杂性、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和不平衡性、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重要性、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居住环境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元性等。

第二,激发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汇聚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包括政党、政府,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主体因其地域特殊性而具有特殊性,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汇聚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力,建设由多个民族成员参与其中的、由基层社区共同体构成的民族事务社会治理共同体[9]。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有效发挥当地自治机关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内的自治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起担负着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积极整合当地的社会组织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改变之前社会组织设立门槛高、手续繁琐的问题,重视对其培育和扶持”[10],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第三,全面落实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常规治理内容,重点解决涉及民族问题的社会治理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既有一般社会治理的常规治理内容又有因其地域特殊性而尤为重要的涉及民族问题的治理内容。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现实情况、利益诉求和接受程度。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大多位于边疆地区,事关国家安全。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位于我国边疆地区,在安全问题上面临众多现实挑战。例如,周边国家信仰不同、意识形态各异、宗教关系复杂等。因此,相较于其他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内容涉及的面较广,有效解决涉及民族问题的社会治理内容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第四,依托党建引领,着力构建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治理手段通常因地制宜,不尽相同,但一般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多样性、智能性等多重特征,其中最为核心的手段就是在党建引领下,充分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要实现现代化,必须通过坚持政治引领,凝聚治理合力;坚持法治保障,增强治理定力;坚持德治教化,激活治理动力;坚持自治夯基,提升治理内力;坚持智治驱动,注入治理活力,从而有效破解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

(二)工作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实际,总结百年民族工作经验提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这一重大论断,不仅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明确了工作主线。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工作的关键区域,其社会治理工作必须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社会治理强调在社会存在层面有计划、有目的地优化和完善社会秩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在社会意识层面建构集体认同,二者彼此联系且彼此支撑。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巩固的共同身份认同和共有精神家园,构建了社会治理各主体间交流互动的思想根基,是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因而,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为构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共同体夯实思想基础。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防范化解民族领域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为构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思想保证。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一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尤其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开展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区建设,以“铸牢”促进“融合”,基于社会融合打造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11]。二要切实强化“五个认同”,以此凝聚社会治理的广泛共识、铸塑社会治理的磅礴力量,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思想基础。三要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综合性、连续性的民族事务实践行动与社会建设过程中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三)现实指引: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实践

中国式现代化,是对中国在思想、经济、制度、文化、政治、价值等方面进行现代化探索进程与实践创新的总结概括和理论表达[12],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从而构成了现代化研究新的研究范式。只有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置身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体系和历史脉络中进行观察和思考,才能清晰把脉其实践基础和发展逻辑。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代化,是56 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蕴含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脉络之中,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领域的实践表达。中国式现代化经历了“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局部走向全面、从粗放走向内涵、从依附走向创生”[12]的历史转变。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行步伐相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也经历了“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历史性转变[13],最终探索出一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总结,也表达了现代化在中国的发展逻辑,凝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经验。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方式、能力现代化,具体体现为在治理理念上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在治理体制上从国家一元管理向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建共治共享转变;在治理方式上由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共用转变等。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中国式社会治理在实践探索中积累的治理理念、体制、方式等相关治理基础,以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开放等重要经验,都为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现实指引。

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一要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领会中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逻辑和努力达到的奋斗目标,从自觉贯彻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把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前进方向,促进各民族“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14]。二要充分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领会民族自治地方所要实现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化迈进”[15]。三要自觉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到2035 年基本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在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指引下,全面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文明,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价值指向: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的价值定位具有调整、规范、引导社会治理工作的作用。将抽象的价值目标融贯到具象的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中是制定社会治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治理实效的必要举措。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实际上经历了从强调安全与秩序,到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历史转变。

习近平强调,“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16](P125),必须确保社会既充满高质量发展的生机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以维护国家和经济社会的高水平安全。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普遍价值准则,更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一方面,高质量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任务。长期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其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以及地理区位等多种因素影响,高质量发展存在诸多挑战,如产业结构较落后、区域差异较大、对外开放程度不够等。因此,习近平多次强调,民族自治地方要立足实际,“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15]。另一方面,因地理位置独特,安全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重点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各民族要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也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15]。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仍然尖锐复杂;美西方国家利用所谓“民族问题”对我国实行遏制打压的外部压力依然存在。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统筹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把安全发展贯穿各领域和全过程。

三、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从战略布局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性,决定了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现实基础上看,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并不相同,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条件以及面临的挑战也并不全然相同。虽说各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需因地制宜,但也不乏共性。具体而言,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展开:

(一)坚持党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面领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1](P49),这是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前进道路上,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17](P26),这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可见,坚持党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也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得以实现现代化的政治优势,又是根本保证。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通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制度引领,以党的建设贯穿于社会治理,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其一是政治引领,表现在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民族自治地方坚持和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体而言,就是要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工作大局和大政方针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中得到充分彰显。科学谋划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长期战略,需要胸怀“两个大局”,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体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 年远景目标相互配合,确保步伐与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步伐协调统一。其二是思想引领,重点在于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武装全党,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思想指引和理论指导。要增强党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上的思想引领力,必须做好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具体而言,这要求“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政治责任,勇于改革创新,强化法治保障,建强干部人才队伍”[18],认真领会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把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落实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际工作中去。其三是组织引领,即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民族自治地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引领作用,一要健全党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尤其是要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重心下移,加强党同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二要加强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原则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其四是制度引领,加强制度引领必须严格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调动各族人民共创美好生活的积极性。

(二)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多民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根本立场。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领域的实践表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立场。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格局,意指人民群众共同建设、治理社会并共享社会治理成果。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态势。具体而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多民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为人民群众创造“共建”的条件与机制。“共建”意指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就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社会事业建设、社会福利建设、社会规范建设、社会力量建设等,就主体而言特别强调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是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这就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社会建设参与渠道,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其二,为人民群众创造“共治”的氛围和平台。“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民主化和科学化。这要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转化为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依法对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也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19](P156)。其三,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和社会治理成果。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让各族人民共同享受发展和治理成果,尤其是要切实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让各族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红利。另外,也要注重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需求,实现公共服务的优质共享。

(三)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批示中,习近平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20](P72)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是实现社会良好运行的基础保障。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其中,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协调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局部利益;尊重和协调各民族的利益,从而调动和凝聚各族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力量[21],是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应有之义。具体而言,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应从法治思维、立法、执法、司法上着力。

其一,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使法治成为化解当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长效手段。这要求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对民族事务进行分析和判断,依照法律规定构建民族关系;培育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各族人民养成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现实纠纷的习惯,使得人民群众成为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其二,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力度。这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部门以《宪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社会治理需要,根据当地治理实际需要作出地方性立法安排,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领域部分法规缺乏的问题,充分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三,全面推进严格执法。民族自治地方多是多民族聚居地,在多民族文化碰撞、交流和融合的过程中,不同民族和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可能因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利益诉求的不同发生矛盾和冲突。面对这些矛盾和冲突,当地执法机关必须做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法必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四,公正司法以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22](P9),让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 释]

①如“2014 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学术研讨会(广西)”、“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4)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昆明)”、2015 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学术年会(长沙)”及2020 年“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西宁)等。

②如任雪通过研究乌鲁木齐市后泉路北社区的社区治理,指出社区居民来自不同的民族,在日常交往中呈现出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复杂以及民族关系敏感等特点;孙卫通过研究云南省临沧市的农村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面临农村社会的整体发育水平偏低、境外干扰因素多、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等困境;郑茂刚通过研究贵州省锦屏县的治理问题,指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着眼民生和社区利益、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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