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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的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

2024-06-11孙文瑞

商展经济 2024年8期
关键词:投资者监管智能

孙文瑞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1 研究背景

科技的发展进步往往会催化金融的创新发展。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与应用,智能投顾也迎来了适合其生长的土壤。 2015年,智能投顾被引入我国;2016年被称为智能投顾元年,各种智能投资工具不断出现,智能投顾得到迅速发展。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更准确提及了“智能投顾”一词。资管新规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智能投顾的承认,并对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缺少全面清晰的监管对策。

金融创新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额外风险。在金融创新的道路上,风险不断积累并爆发造成巨大损失的例子数不胜数。金融监管的脚步通常落后于金融创新,如何透析智能投顾业务、完善对智能投顾的监管、使智能投顾在正确的轨道上发挥其特点并创造价值,是现在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风险,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现状,为智能投顾监管对策提供一些建议。

2 文献综述

(1)关于智能投顾的业务分析。李文莉和梁玥婕(2017)认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有统一定义。同时,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智能投顾行业的发展状态,在其法律规定上存在共识和差异。当前,世界上的主流智能投顾模式可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资产配置、投资建议执行、投资建议调整、税收优化和投资组合分析。郭雳和赵继尧(2018)指出,美国典型的公司有Betterment,我国的投米RA、蓝海智投、弥财类似这种业务模式。除了这种世界上的主流投顾模式以外,我国智能投顾还存在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策略模式。资产配置模式在我国的代表有理财魔方、水滴智投,主要以资产组合的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长期投资和被动投资需求,智能投顾只进行投资建议,不进行资产管理和执行操作;证券投资策略模式则主要以荐股软件的方式存在,为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股票分析和买卖建议。

(2)关于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关于智能投顾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我国学者从许多方面做了大量研究。谭艺渊(2021)提出,智能投顾在我国的本土化发展中,出现了和原本功能不同的功能异化问题,使其偏离了原本目标可能造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丁国民和连浩琼(2020)认为,智能投顾在发展过程中极易迅速扩张,且由于金融创新造成了监管缺位问题,主要存在于算法监管、特殊投资关系、合规风险方面,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智能投顾合理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智能投顾的充分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智能投顾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及其带来了各种风险挑战。我国应借鉴世界上的金融发达地区对智能投顾的研究成果和具体实践,并联系智能投顾的发展特点,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对策。

3 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的风险分析

3.1 运营商的资信风险

近期,我国各领域平台运营商暴雷事件频出,例如P2P、租房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相比,第三方智能投顾公司成立较晚,内部组织建设、资金管理能力、内部监管审查、资金实力、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具有较大差距,暴雷风险更大。由于金融的特殊属性,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小范围的金融暴雷易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甚至诱发金融危机。

3.2 合规风险

根据四部委颁布的“资管新规”中的规定可知,智能投顾在我国仅得到了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允许,且根据证券行业现有法律规定,只有获得证券投资顾问资质的智能投顾运营商才可以合规经营。但近年来金融牌照停发、限发的情况较多,智能投顾运营者在难以获得全套牌照的情况下难以完全依法合规的运营智能投顾服务。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具有完备的金融牌照可以避免资质缺乏问题外,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大都面临着资质缺乏问题。如果智能投顾运营商在未做好合规的情况下开展智能投顾业务,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对监管智能投顾的政策不明朗,就容易涉嫌非法经营。

此外,智能投顾具有自动化特点。智能投顾演进的高阶阶段就在于自动调仓、完全的自动投资交易,这也就涉及资产管理业务。例如,灵犀智投、投米RA等第三方平台不仅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全自动交易、智能调仓、动态再平衡、资金存管等业务。其中,自动调仓、全自动交易等业务属于全权委托账户,且同时具有资产管理属性和证券交易属性。但在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中,证券交易、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不能同时纳入经营范围,这表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即使智能投顾具有集成化、智能化的优势,但在实际开展业务中也难以将其发挥利用。

3.3 投资者风险

3.3.1 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智能投顾的业务开展以互联网为基本载体,运营商与投资者之间主要是签订电子合同。例如,在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注册账号来进行投资时,必须勾选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否则不能使用服务。这种格式合同更加放大了运营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信息风险,具体体现为:第一,相较投资者而言,智能投顾运营商对智能投顾更为了解,可利用各种优势在格式合同上做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第二,极少有人耐心完整地阅读完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导致投资者虽然勾选同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但并不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思;第三,就算投资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服务协议是运营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当投资者需要使用这项服务时,就算协议不合理,也不得不接受一些自己不同意的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投资者处于明显劣势。不仅如此,有些智能投顾运营商还会利用国内投资者专业知识不足、理财观念不成熟的特点,特意诱导投资者与自己签订一些不平等合同。同时,在使用电子合同的大环境下,智能投顾运营商往往会给自己设计各种免责条款来推卸本该属于自己的责任。在仔细研究数家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要求投资者在注册账号时同意服务协议后,发现几乎所有平台都不提及关于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导致即使平台由于自己失误造成了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也很难通过这样一份有利于平台方的服务协议来追究智能投顾平台的责任。

3.3.2 适当性义务风险

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要符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但我国仅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了相关要求且实操性较差,未对智能投顾适应性义务做出专门规定。从适应性义务出发,要求智能投顾运营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进行准确评级,并向其推荐适合的投资组合。适应性义务有两点核心要求:第一,要以投资者真实意愿来进行;第二,要贴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智能投顾平台的风险测评常流于形式。为了深入体验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开展智能投顾业务流程,笔者通过下载几种主流平台发现,在购买其理财产品前都需要填写调查问卷,包括但不限于年龄、资产净值、预计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率等,且其中许多数据都是动态变化的。但由于智能投顾服务与传统投资顾问具有较大差别,在传统投资顾问服务中,由专业的经理人深入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可及时得到信息更新,经理人可由此准确得出适合投资者的投资产品与组合。但在智能投顾的运营中,平台通过标准化问卷来获取客户信息,且信息不能随时更新,具有局限性,缺少了多角度、弹性动态的投资者画像;个人投资者也因缺乏投资经验而无法准确判断自己个人情况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自身评级,导致适应性义务的缺失,提高了投资者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4 算法风险

智能投顾基于互联网,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投资者提供服务,算法是智能投顾提供高品质服务的核心。智能投顾通过算法可以高效处理信息、加速资金流动、降低中介费用,但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当出现假设错误或不正常偏差时,自动化算法的高频与智能化造成巨额损失的可能性随之增大。算法是人为设计的,很难保证在设计中不融入个人的想法,同时因为平台竞争,在算法上各平台都选择保密。黑箱操作是智能投顾的天然属性,无法避免。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对自己的算法并没有过于深入的介绍,其中即使有对投资者不利的内容,投资者也无从得知。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金融算法包含许多复杂的参数与逻辑,非专业人士很难对其进行审查,即便是专业人士,也难以对其进行透彻的检查。同时,我国缺失有关金融科技算法黑箱的监管制度,导致金融风险容易隐藏在智能投顾的金融科技中。

4 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监管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以国内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为例,借鉴国外对智能投顾行业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现状,对智能投顾的监管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4.1 严格适当性义务执行

严格适当性义务执行在我国非常有必要性。由于我国投资者群体构成以中小型、个人投资者为主,参与投资时间较短,且大多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未形成成熟的交易习惯,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投机性与短视;与之相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交易纪律,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资金量与管理系统。由此可知,将适当性义务完全归于投资者是不合理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更多责任。

首先,在描画投资者肖像方面,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应完善投资者调查问卷。平台不仅需要做一份调查投资者基本信息的普通格式问卷,还应提供一份细分问卷。如不仅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进行划分,还要在拥有相同风险承受等级投资者之中凭借投资偏好进行细化,严格执行适当性义务。其次,为了保证投资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平台可选择让投资者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说明自己真实的资信情况,同时设置一种排除干扰信息机制,确保搜集到的信息真实有效。在刻画完投资者画像并向其提供适合产品之后,平台还应追踪客户后续信息,及时回访,更新动态性数据。最后,金融监管机构应接入智能投顾平台发放调查问卷的过程中,要求智能投顾平台将其向用户发放的调查问卷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方便监管机构监督平台方有无诱导性问题等不合规行为。完成上述要求后,大致可使智能投顾平台真正落实适当性义务。

4.2 完善智能投顾平台信息披露

相较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的业务开展更具隐蔽性,其信息披露更有必要性。因此,应从以下几点完善智能投顾平台的信息披露:第一,智能投顾平台应披露自己与证券代销商的关系,并着重解释其中可能与投资者利益有关的内容;第二,平台应披露向投资者推荐的投资组合中是否包含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产品,并解释加入这些产品的原因;最后,披露自身的算法来源,对算法的测试记录数据、算法函数与逻辑上报监管部门备案,防范虚假数据的存在。

4.3 完善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

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的主要用户群是中小型投资者,而我国投资者群体构成恰以中小型投资者占多数,这部分投资者往往缺乏充足的金融专业知识,对自动化交易、智能投顾产品等概念的理解并不充分,可能在平台交易中承担额外风险。正因如此,投资者教育不可忽视。监管部门需要出台相关文件,让投资者在使用智能投顾服务之前充分了解智能投顾的服务模式和其中风险,防止因投资者了解不足而造成不符合预期或额外的经济损失引发的纠纷。

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外,对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智能投顾在搜集投资者信息时,应明确所搜集信息的范围、解释所搜集项目的必要性、搜集有关信息的目的,对与开展智能投顾业务无关的各类数据不可采集。由于智能投顾规模化收集与处理信息的特点,智能投顾平台所掌握的投资者信息庞大且全面,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尤为重要。监管机构应出示有关文件,要求智能投顾平台建设专门的信息保管安全系统,防范信息由于外部入侵或内部盗窃而产生的信息泄露。

4.4 完善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制度

智能投顾虽然利用了金融科技进行创新的新型模式,但本质上仍是投资服务,并未完全跳出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因此,对于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既要从传统制度入手,又要为其制订一些特殊规定。

牌照准入制度是监管金融市场的有效手段,也是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金融牌照停发,智能投顾的发展又急需牌照准入,因此本文认为,应在严格的审核标准下,重新恢复金融牌照发放。第一,可以满足智能投顾进入市场对牌照的需求;第二,可促进智能投顾行业内良性竞争,清理非法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的平台;第三,可鼓励智能投顾平台与拥有牌照的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这也是目前一些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如投米RA)选择的方式。通过完善针对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促使我国智能投顾市场良性发展,排除劣币,降低非法经营的风险。

4.5 逐步放开全权委托

目前我国仍存在着全权委托的限制。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备,且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投机性,喜好短期投资。在此大环境下,因为我国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如果贸然放开全权委托,就极有可能出现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勾结暗箱操作,一起危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但全权委托又是最能体现智能投顾智能化、自动化优势的业务。因此,国家可先从组织健全、牌照齐全、内部监督严格的老牌传统金融机构试点全权委托,并实施严格监督,及时发现与解决问题,吸取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到国内金融市场成熟稳定,监管机构对全权委托积累了足够经验,再逐步放开全权委托。

4.6 算法监管

对于算法披露的问题,“资管新规”第23条有所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其算法运行的逻辑与主要参数。但这条规定没有进一步做出细致要求,大部分第三方智能投顾平台并未完成披露自身算法的义务。因此,国家需要对算法披露的细节做出规定,督促智能投顾平台完成自己应完成的披露义务。智能投顾平台的信息披露同时要面向投资者,使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算法中有关自身利益的部分。

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不仅要对智能投顾平台的算法进行备案,还要从实际出发,仔细审核平台所使用的算法,建立监管沙盒,提前规避可能蕴藏的宏观经济风险和微观经济风险,防患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于未然。对于智能投顾平台已备案过的算法,也要及时回访更新数据,防止平台后期对算法做出不合理修改,产生额外风险。

仅依靠智能投顾平台进行算法披露远远不够,除了监管机构对智能投顾平台监管外,还需引入专业的客观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平台所提供的算法提供专业意见,帮助监管机构理解其意义。同时,在监管机构对智能投顾平台进行处罚时,可提供专业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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