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与德治问题探析
2024-06-11陈月淋
陈月淋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西宁 810007)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意味着我国对于实现农村的共同富裕有了明确的目标,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断奋斗。以法治建设引领乡村全面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这不仅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努力,社会和人民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中华人民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站起来了,但是离真正的幸福安康仍然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乡村振兴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仍是任重而道远。在新的发展阶段下,对于农村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经济层面的,同时也需要在文化上,生态上进行教育宣传,所以我们需要在法治建设乡村的同时辅以德治,实现法德合治。
一、法治与德治的历史沿革与实践逻辑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作为中华民族长期发展以来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可以从历史沿革和实践逻辑来讨论法治与德治。
(一)法治与德治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人类历史经验和把握治国理政规律的基础之上,鲜明地解释了法律和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法治和德治自古以来在历史舞台上都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尤其是对我国而言,历史上十分注重礼法并重,法德合治的思想。历史上的各大名家们提出的“明德慎罚”“为政以德”“阳为德,阴为刑”这些思想都从正面说明了法德合治的重要性。法律本就是为了规范道德,使得道德能够维持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之下。文明道德作为社会发展的根基,正因为有了正确的道德,才使得社会能够步入正确的道路。社会的发展本就是向前的,起初不曾出现法律,社会处于混沌状态,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引导社会前进,无规矩何以成方圆。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国家,社会,个人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以德治国,社会以道德作为运行的动力,个人以良好的德行作为指引的明灯。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与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两者缺一不可。法德合治自古便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了基石性支撑。
(二)法治与德治的实践逻辑
从现实的实践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的以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天平两端的砝码无所谓孰轻孰重,以并驾齐驱之势维系国家稳定。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以对人民的外部行为进行评价和调整。而人的外部行为则是通过内心道德反映出来的。所以道德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法律则用以规范人的外部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应以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作为基本,内外规制达到正向作用。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总是以落后的姿态运行的,这便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需要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各级程序的运行,当真正落实下来的时候,社会或许已经延伸出新的犯罪形态。这便是法律无法及时规制所有外部行为的原因。而道德不一样,道德作为人的内心世界的反映,一个人若能具有崇高的道德基准,那么何愁于犯罪呢。法律规制能达到的效果不能说没有作用,若是没作用,那么社会早已失去其稳定性,法治的作用只是相对于德治而言,因其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作用微乎其微,但是社会虽在动荡,以往已被法律所规制的情形便已经牢牢地被圈定。法律以其成文的性质规范一切外部行为,对于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则可以凭借道德加以规制预防。因此,法治和德治是两个不可分离的存在,二者不可偏废,国家治理、社会稳定仍然需要德法合治。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现实困境
现如今的乡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面临的现实问题也随之接踵而来。乡村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物质层面,同时也存在于精神层面。因为乡村人民大部分都文化水平不高,所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所要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多方面的。
(一)乡村福利供给不足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因为城乡差距过大,各种分配问题日益严重,产能过剩,消费不足,产业升级乏力等问题阻碍乡村发展。现阶段乡村的人民大多都是上了一定年纪的人员,且文化水平较低,许多人都寻找各种机会走出农村,农村的常住人口就这样减少了。之前农村的人民们大多都以务农为生,除了供给自己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农产品,剩下的就可以通过出售从而换取其他需要的物品,生活普遍都是三点一线。那时候有的乡村还有煤炭厂,当地的村民也可以去煤炭厂通过工作赚取生活费。而那些当地资源没有可以有效利用的乡村就只有自给自足。但是随着时间发展,煤炭资源也有耗尽的一天,而这时人们就会丧失之这一部分生活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村民们只有选择外出务工,通过前往沿海发达地区进行简单的苦力劳动赚取生活费。就这样,原本热闹的乡村随着外出务工的人数的增加,就逐渐变得冷冷清清,当地的生产力也就随之降低了。
(二)乡村普法服务供给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人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应随着增长,对法律的服务需求亦不断增加,尤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在,为乡村人民提供全方位的普法服务亦势在必行。一方面虽然现在的各种法律服务也正逐步渗透进了乡村,但是因为乡村的人口数量偏少甚至大多都居住在偏远山区,分布零散,从而导致了普法宣传的难度随之增加。村民的法治意识因为没有得到有效增强,可能使得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受到阻碍。另一方面现阶段的乡村普法服务团队人才供给也不足。根据数据,按我国140005 万人口计算,每万人拥有律师为3.38 人。再加上在各种行政司法部门工作的少量法律人员也没有办法与这个数量的法律需求人员匹配。尽管志愿组织、司法部门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也加入乡村普法服务,法律服务人员数量仍然难以满足需求。这不仅导致了法律服务效率的有效利用,也将导致人们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匮乏。
(三)乡村生态法治保障不足
一直以来乡村给人的印象就是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水质清澈。那时河水是清澈的,虽不至于见底,但是河中仍然有许多小鱼在遨游,同时河中也没有肉眼可见的塑料垃圾,所以污水处理器也没有用武之处。柳宗元的《小石潭记》“潭中鱼可百许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正是如此。而现如今的乡村,曾经的小河流不见了,原来的河流已经被一层厚厚的堤坝所遮蔽,河流就如同笼中鸟,在里面蜷缩着。由于经济的开发,各种商业组织的进入,再加上人民的生态法治保障意识不足任由其作为,从而导致了河流中出现了许多未曾有过的塑料垃圾,河流也由此变得浑浊起来。虽说商业组织的进入也许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正向意义,但这些商业组织的入驻却使得乡村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没有法律意识的村民往往占大多数,而这些商业组织大多拥有专业的法务团队,所以双方显然就形成了不对等之势。商业组织在此种情形之下就可能导致一些污染环境的隐形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制止,从而就造成了乡村的生态环境长期被破坏。
三、强化乡村振兴法德合治的对策建议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仅要立足于乡村特色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要统筹规划城乡关系、保障乡村村民权益、维护乡村市场秩序、保护乡村生态环境、落实乡村教育等层面的规范治理工作,从而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以德助教:加强乡村民众素质培养
黄文秀同志作为一名高知高识的人才,却不依恋大城市的繁荣,而是研究生毕业就毅然回到家乡,将自身投入脱贫攻坚第一线,用自己的美好青春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我想这便是我们的楷模,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亦应当投身于乡村建设中,致力于乡村振兴。
提升素质教育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素质的提升意味着一个人的道德提升,道德提升意味着一个人的。虽然从1986 年的“一五”普法开始,我国已经实施了37年的普法教育,使得全国大多数人都有了一定的法治观念,但是仍然存在一部分地区的人民法治观念未与时俱进。以强硬的法治观念去劝诫这部分人却是不如凭借柔性的道德引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道德是一种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其具有的作用是支撑秩序、治理心性、促进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进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具有引领作用的。一个人若受到过足够多的正向教育,那么这些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是足以丰富其内心素养的,但若是此人属于未受过较深素质教育的情况,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将会如过眼云烟般在他眼中飘过,不会进入大脑,何谈认识到自己的内心素养呢。因为乡村大多都是未曾接受过较高教育的人民,所以在乡村的发展过程中也许会因为认知层面的差异,而使得发展受阻。比如说上面组织下达一个指令,下面的人民却因为该指令与自己家的某种信仰有差异从而拒绝服从,那么就会造成别样的损失。乡村建设过程中常常因为政策解读亦或安排造成村民与政府的矛盾,故提升素质教育迫在眉睫。对于上了年纪的人可以采取的措施由政府部门安排村干部叫大家每月亦或半月一次大会,让大家对相关政策发表意见,对于那些意见不同的,由村干部和其他村民进行耐心的阐述讲解,使得他们能够明白具体含义。而对于年幼的孩子,则需要增加教育资源,让孩子能从小接受良好的素质教育。可以安排一些志愿服务结合附近地区的大学生或是老师们定期到乡村学校帮助孩子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制道德观念。“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对孩子的培养就是要从小开始,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思想道德建设,促使其从小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养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引导其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方向前进。教育是兴国之本,对于乡村而言亦是如此。
(二)依法兴业:建立健全乡村产业法治化
一个地区光靠当地的产业基本上无法达到富余的程度。若是没有能够发展的支柱产业,那么将无法使本地的人民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山东淄博则凭借短视频的风头使当地的“烧烤”出了一波圈,一时风光无两。淄博即根据当地特色发展了起来,不仅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得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得到了改善。然而相反的例子却是有些地方即使有政府的帮助也无济于事。资料显示,某地区便出现这样的现象“政府上午刚发的扶贫猪,下午就被村民们吃了”。通过这样一个鲜明但又使人咂舌的例子能够看出,对于一些贫苦地区而言,其本地本身没有能够使其发展的代表性产物,仅是坐吃山空,靠自己当地已有的物质生活。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若是政府部门仅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扶持过程中通过拨钱亦或是给予村民物质层面的帮助,显然达不到目的。长此以往,凭借外力去帮助这些地区的村民脱贫往往会使得人们对此形成依赖性,甚至造成好逸恶劳的情况。而那些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的村民往往只占少数,尽管他们最初的想法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丰衣足食,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他们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或许也会丢失本心加入好逸恶劳的队伍,失去对生活的热情。在这种情况之下只会对实施乡村振兴增加难度。所以若想使得乡村振兴过程中村民能够在建设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应该促使他们靠自己适应发展而非“揠苗助长”似的帮助。光靠物质给予是无法达到乡村振兴的效果,精神上的给予往往大于物质给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所以法治与德治的共行是必不可少的,对乡村人民定期开展普法宣传,促进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的提高。一个国家都不能照搬他国的政策,往往只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寻找适合其国情的方针政策,一个乡村亦该如此。农业农村法治现代化非一蹴而就,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根据国家既有的政策创造属于其本地发展的产业,乡村发展与城市发展不同,城市属于现代化产业,而乡村则需要靠其本身的属性去创造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法律规范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外部行为,同时还有组织、团体的外部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促使其发展是必要条件。
(三)法德合治:促进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融合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作为内心的反映,法治与德治不可分离、亦不可偏废,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亦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乡村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亦是需要法德合治。法律因其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反映出其手段的刚性、明确性、一致性,以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法律责任的设定、及违法行为的惩治等方式来保障其有效实施;而道德则凭借其是人的内心的一种评价和主观的自我约束为基本,反映其调整手段的柔性、多元性,以通过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高尚与卑下等伦理来达到约束目的。对于乡村振兴而言,其需要振兴的不仅是当地的经济产业,同时需要使得人民的精神层面跟上物质生活的发展。乡村振兴过程中还需要做的就是解决好乡村势力,比如说当地的老太太,老爷爷往往仗着自己年老不愿服从安排,他们这一类人是不会讲道理的,就算是警察来了也没有办法处理好,所以针对这样的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帮助,但是也不会任由他们闹,适当的时候需要教育他们的子女给予帮助。另外可以对于老年人们引进一些健身器材,使得他们可以有时间去悠闲地坐着,而不至于花时间去闹事。这些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和道德的约束。为了对这类人群达到有效的道德法律教育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从政府方面来说可以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定期下乡进行德法教育,利用国家的权威性,在这些人的心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影响。利用专业的学法律的工作者,以新进队伍的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达到“送法下乡”“送德入心”的预期成果,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法治现代化做出有利部署。
四、结语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遵循。为实现乡村振兴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根本保障。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保障乡村社会的振兴,为实现乡村法治现代化提供支撑。乡村振兴的实施不仅需要政治上的支持,同时需要法律支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向乡村的人民普及法治观念,培养道德素养,对于乡村纠纷争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从而使其能够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建设中,以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法治与德治不仅仅需要靠乡村内部去执行,同时优秀的法治人才对于法德合治的建设也必不可少,是实现法德合治的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