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机制对优化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启示
2024-06-10
2003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大调解”机制成为应对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而创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随着政府对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日益重视,全国各地对大调解模式展开了形式多样的实践探索,涌现出了符合当地实际的人民调解方式。
全国典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实践模式
就内容而言,各地实行的“大调解”机制模式由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发展而略有差异,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或是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调解等的“五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全国较为典型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模式有江苏南通模式、武汉张家湾模式、深圳福田模式和云南楚雄模式。
南通模式。南通市“大调解”机制主要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建立了由公安、司法、工商、城管、农经、土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到边的“大调解”机制;从机制设计角度而言,通过市调处机构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村民小组各层级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的业务,形成了大调解的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南通市通过整合联动,在排查预警上坚持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在力量整合上强化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和信息联网,在保障机制上突出强保障、强素质、强责任,在配套体系上落实领导带班制、听证对话制和社会联动制,以“四大转变”为抓手,创新创优调处机制,实现社会资源与司法专业资源的有机结合。从运作机制的视角看,“大调解”机制主要采取“驻所制”“派驻制”和“移送制”三种模式。
张家湾模式。“五位一体大调解”联动中心以司法所为枢纽的立体化调解中心建设,通过集中整合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仲裁、律所的资源,力求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和第一时间平息纠纷。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冲突的程度,张家湾司法所将纠纷分为重大和一般纠纷。对于一般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建立委托移交机制,建立双方当事人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司法所则会同派出所、法庭、律所及时成立稳控调解小组,在稳定局面的前提下及时出面调解和化解矛盾纠纷。
福田模式。自2008 年始,福田区建立了司法牵头、公安联动、律师参与三者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福田模式”,大大提高了价格争议纠纷的调解效率,扩大了调解机构的覆盖面。“福田模式”不是通过财政直接拨款,而是创新性地通过出资“购买”社会化专业组织的服务,律师事务所通过派遣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进驻派出所、交警大队等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价格争议纠纷的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资助、扶持、鼓励人民调解,在保留其自身民间性、自治性的纠纷调解特征的基础上,能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政府不再直接参与价格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而是转化为调解室布局的统筹规划主体和调解行为的监督者。这一角色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性变化,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商业化发展形式的律师调解模式和发展趋势,也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楚雄模式。楚雄模式“大调解”机制主要由组织机构和配套制度两大部分构成。楚雄建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人民调解为主,各方参与、有效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调解资源为一体”的大调解委员会组织,大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从登记、统计、回访、调查取证、案例讨论、例会、学习、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闭环运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与开展。
对杭州优化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模式的启示
2018年11月1日,杭州市首个价格矛盾纠纷调解点设立于上城区濮家联合社区。之后,淳安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点和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滟澜社区价格纠纷调解点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1月6日设立。目前,杭州市已经实现了13个区县(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全覆盖。为更好地优化基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提供全链式服务,课题组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纠纷调解法制化发展,强化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全链式服务的法制支撑。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化、综合化、专业性和行业性增强,纠纷调解工作面临调解具有灵活快捷性与法制化的矛盾冲突、结构性社会矛盾纠纷主体越位等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以人为本”的调解原则,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工作,建立从纠纷受理到调解协议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流程,以确保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程序正义和协议执行的稳定性预期,赋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更多的制度特征和法律元素。以法制化为支撑,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夯实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全链式服务的法制基础。
自治为本激发内动力,奠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全链式服务的自治基础。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同治理不仅需要组织间知识和资源的协同,更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型调解机制,必须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和社会自我消化纠纷的能力。我国各地涌现出了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资源,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协同治理模式探索,但如何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同合作,构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体系,仍然是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挑战性领域。结构性社会纠纷调解需要社会善治的充分发展,必须以自治为本激发内动力,夯实价格争议纠纷解决全链式服务的自治基础。
德治与法制相互强化,夯实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全流程推进的德治基础。在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保价格争议纠纷协议的执行:一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矛盾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一般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二是与人民法院合作,对于符合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其强制执行力;三是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确保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实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安排,是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概括。但由于契约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及其认知能力限制,未契约化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与信用体系和道德文化建设对接,营造崇德向善、诚信友爱的社会风尚,以德治为先导、以法制为保障,德治与法制相互强化,能够挖掘基层社会治理潜力,奠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实施的德治基础。
一站式平台促进全方位协同,打造价格争议纠纷全链式服务的智治基础。“大调解”机制的最大优势是政府主导下的资源整合,但由于不同层级组织调解行为的纵向协同和横向信息沟通不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效力。通过数智化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可提高调解工作的及时性、可接近性;借助平台大数据分析,明确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可实现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运用现代科技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跨空间调解,可促进价格纠纷调解的纵向协同;通过智治化的数据分析,可促进纠纷调解的人地和人事匹配;通过优化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全链式服务机制设计,可推动价格纠纷解决的系统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当中,应逐步构建起一套从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到协议签订和执行的规范流程和档案管理,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程序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