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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化、现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渊源的三维阐释

2024-06-09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陈 婷

(福建警察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习近平法治思想思想深邃、系统全面、逻辑严谨,要真正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必须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理论溯源,弄清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理论、文化和现实维度的溯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真理性、开创性,有助于更深刻地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一、理论之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观的继承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核心的理论来源,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坚定信仰、忠诚实践并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揭示了法的起源和本质、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应用及其规律等根本问题,科学阐明了法与经济、法与政党、法与人民等的内在联系,将对法的认识从过去神学的领域拉回到现实的生活,为正确认识法指明了方向。

(一)法根源于现实物质生活关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2如何理解法的起源?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了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对法的起源问题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回答。从法的产生来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的产生也并不神秘,法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社会的物质条件是法产生与发展的基础。通过对人类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所有制形式演进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发现,法的产生是与国家的产生相伴随的,二者都是适应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而出现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决定了法的产生。从法的发展来看,法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呈现出不断嬗变的趋势,由于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向前发展的,因之,作为物质基础的反映,法的内容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资本主义法律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形态,从本质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其形式和内容会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变化和调整,但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形态,最终必然会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走向灭亡,因此,资本主义法律必然也会随之消亡,新的法律形式会随着新的社会形态的产生而产生。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观点、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的物质本源及其运动规律,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本国基本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117所有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受制于自身的条件,需要量体裁衣,因地制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抄照搬或简单移植其他国家的法治模式,必须走适合自己的道路,这是由国家的发展实际所决定的。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传统文化、经济改革、中西部发展不平衡、民族区域自治等都构成当前法治建设的条件,必须以此为基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推动社会历史继续前进,必须组织本阶级的政党,即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在很多国家都叫作“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铁的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因而能够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取得革命胜利。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领导思想,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实践。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指出,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不但要领导人民夺取政权,而且要引导他们“走向社会主义,指导并组织新制度,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在不要资产阶级并反对资产阶级而建设自己社会生活的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3]24。在一系列文章、报告和讲话中,列宁都表达了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最重要的政治力量,领导无产阶级建设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那么,共产党该采取什么方式治理国家?列宁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4]188列宁把法看作是共产党巩固政权、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方法,共产党必须依靠法律来管理社会事务。他告诫党和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机关过去和现在所颁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可以看到,列宁已经初步阐明了共产党与法治的关系,那就是: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是不能有任何怀疑的,共产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要求;而法作为共产党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法治是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证,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的重要性,把党的领导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加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正在于党的领导贯穿在了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方位,这是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换言之,我国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体现为:没有党的领导,就不能称其为社会主义;没有党的领导,就不能称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然,中国共产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者,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不仅是党领导力量的体现,同时也是党执政方式的体现。

(三)人民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最鲜明的品格就是人民性。马克思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42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民主制,而未来民主制的实质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作为历史的主体,应具体化为权力的主体,这正是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民主本质。

巴黎公社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式。巴黎公社的特点就在于,它是经过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而产生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政治权力和社会统治的具体的组织形式。巴黎公社是由公社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管理的,而公社委员会是通过普选产生的,是由广大群众直接决定和取舍的,人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公社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公社委员会本身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合一的统一的社会统治权,公社委员会是巴黎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首先,公社委员会有权对巴黎公社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国家管理和行政事务作出行政决策;有权根据革命的进程和实际的情况进行法律的制定和确立;有权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作出行政决定和法律决定。其次,公社委员会有权对全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负责。最后,公社委员会有权领导巴黎公社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捍卫公社的一切利益。巴黎公社的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式就在于,它是通过集中全体公社社员的意志而行使全部权力的,而它的权力又是由广大社员直接赋予的,这就体现了阶级的专政和人民的民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一个稳固的基石,这个稳固的基石就是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命题,旗帜鲜明地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追求,彰显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执政理念。

二、文化之维:人类优秀法治文化法治智慧的兼收并蓄

法治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不同国家之间法治的相互交流与借鉴,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内在要求。从文化的维度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开放性和包容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意味着关起门来搞法治,而是要充分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法治成果,积极吸收反映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的先进理念、原则和方法,但不能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必须结合国家实际实现创造性运用与发展。

(一)世界优秀法治文化与智慧的兼容并包

世界优秀法治文化是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创造的法治文化遗产,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历史继承性。在人类历史上曾经辉煌过的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古代中国四大文明古国,前三个文明都因种种原因中断了,而中国是唯一文明传统未曾中断的国家。中华文明历来对其他先进文明成果持包容态度,消化、鉴别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中华文明具有顽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法治思想的兼容并包。法治思想反映了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在古代文明中,就有追求法治的理念,如中国法家推崇的“法者,国之权衡也”,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等。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思想更加普及,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保障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6]279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必须得到维护和保证,它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权威性表现在: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律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政党有超越法律之特权。

法律制度的兼容并包。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路径,但都致力于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现代法律制度。例如,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制度、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等。取他国之所长,补本国之所短,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来的历史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并且高度重视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中国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归根到底是由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为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离不开本国的特殊国情、历史文化和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丰富与发展,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进行有机结合,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华民族绵延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中,源流清晰、思想深邃、特色鲜明,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具有独树一帜的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7]32要坚持实事求是,始终以唯物史观辩证地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掘其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择善而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厚重的民族精神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从“天下之事,一断于法”的法律思想,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理念;从春秋时子产铸刑鼎首次公布法律,到汉唐以降历代相沿的成文法典……古老中国漫长的法制演进,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华法系的古老文明逐步走向衰落。为了救亡图存和改变民族的苦难命运,广大仁人志士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也曾试着将西方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照抄照搬资本主义的做法,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这些尝试最终都失败了。直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华民族的命运迎来了历史性的转折点,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逐步赶上了时代,实现了从追跑、跟跑再到领跑的大跨越。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经过长期探索和不断实践,逐步创立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独特的法律传统和近代以来独特的历史命运下被选择出来的,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有广泛的现实基础,更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积淀,因此,我们走自己的法治之路,具有广阔的舞台、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大的前进动力。

三、现实之维: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中国化时代化成果

回观百余年来的党史,中国共产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中,始终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时代发展要求进行接续探索,不断形成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先后提出一系列指导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法治理论,这些理论成为中国开辟法治道路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想来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这些思想和原则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井冈山根据地开始,毛泽东就尤其强调一定要遵守革命的法制,必须运用法律方式确立新政权、巩固新政权,保护劳动人民的真实利益。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法令应运而生,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1957年,毛泽东指出领导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曾提出了党要守法的问题。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8]197在法律面前,作为领导者的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党员和非党员,领导和群众,都是平等的,都要守法。谁犯了法,都要受法律追究。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伟大实践中,邓小平系统阐述了民主、法制、权力行使、权利保障的地位和关系。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9]359社会主义的民主必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如果没有法制、纪律和秩序,国家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民主难以发展、经济难以进步、人民生活难以改善。在法制建设方面,邓小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执法、法制建设与增强法律意识、执法与监督、依法行政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决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自此,中国紧紧抓住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这两个根本问题展开了规模宏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依据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总结新的实践经验,1996年2月,江泽民在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把此前“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在这次讲话中,江泽民首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思想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伟大进步。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10]72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确保“四个统一”,即: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法和讲政治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系统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问题,明确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从顶层设计层面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虽已达成,但我们还要为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接续奋斗。而要顺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如同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每个公民的权益与自由,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以说,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同步进行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也是法治化的过程。没有法治,社会就会因缺少规则而处于无序状态;没有法治,国家就会因缺少规则使人们无法预期自己的未来;没有法治,公权力就得不到制约、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人民没有安全感;没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无以彰显……总之,没有法治,中国就不会有未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接力探索、持续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结晶,是建立在生动法治实践基础之上的思想精华,它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崭新的思想内容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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