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共同富裕的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分析
2024-06-09吴可人郑涵歆赵书健张东凯
吴可人 孙 娜 郑涵歆 赵书健 张东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07)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职责,也是一项从顶层设计到政策安排再到行动落实各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合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建设需要,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提出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给予改革授权”。《意见》出台以来,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已有50余个中央部委及央企先后为浙江制定专项政策,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以部门条线支持为主、以“支持发展”代替“改革授权”、以文件落实文件等问题,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出现碎片化、形式化倾向,一些事项仍停留在纸面上未能真正落地见效。
本文聚焦示范区建设四个战略定位(1)《意见》明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针对示范区面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提出亟须争取中央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的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的改革事项,以期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包容开放的制度环境和更加持久的发展动力,主要包括需破法的事项、需跨省域跨层级协调的事项、中央及相关部委已有要求但进展缓慢的事项等。
一、示范区重大改革创新全面推进
《意见》出台以来,国家部委高度重视、放权赋能,省级层面积极争取、锐意改革,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上下联动、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强大合力,走出中央统筹、省总负责、市县抓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示范区建设发展之路,为推动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先行探索的有利条件。一批改革举措的扎实推进,助力全省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持续缩小,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1.90,地区居民收入最高最低倍差缩小至1.61(2)根据《2023年浙江统计年鉴》计算而得。。
(一)向上争取支持,顶层设计高位推动格局形成
国家各部委持续支持、省级层面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有序推进,目前54个部委含央企、中央金融机构等共制定63个专项政策及合作协议,对示范区给予支持。其中,财政部、民政部等15个部委通过专项政策、试点批复、合作协议等形式支持示范区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围绕收入分配、公共服务、城乡融合、科技创新等领域出台支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电网等多家央企出台行动方案或与浙江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建筑等央企与文成县等山区26县创新建立“一对一”合作关系。省级部门持续推动国家授权落实、落细、落到位,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试点等国家部委授权的8个重大改革试点取得突破。
(二)健全配套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保障有力
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四率先三美”工作目标和“七个方面先行示范”实施路径。编制并迭代完善示范区系统架构图,先后制定1.0版与2.0版改革清单。省级部门紧锣密鼓编制实施一批配套改革方案,抓紧研究出台一批配套政策。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45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累计出台200余个专项配套政策,形成比较完整的示范区建设政策支撑体系。扩中提低、农业“双强”等一批重大改革方案率先研究制定;“浙里保”商业补充医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乡村集成改革、未来社区等一批重大改革取得实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县乡一体、条抓块统”等一批先行改革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度超过99%,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突破1万元。
(三)推动基层实践,共同富裕浙江样板不断涌现
全省各地立足特色优势,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试点,聚焦高质量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动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等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先后形成三批次93个试点地区,共提出上千项改革创新目标任务,如嘉兴市秀洲区土地综合整治、金华家庭型医保政策、台州医疗保障服务精细化标准化管理、缙云三次产业融合、诸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等机制创新和改革。经过先行先试和深入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地区辨识度、群众感知度、可示范推广的实践案例。全省已评选出三批次182个最佳实践案例,如衢州龙游山区县生态工业借智借力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绍兴新昌科技人员创富体制机制、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质改革、金华义乌市宅基地改革2.0版等,较好发挥以点带面推进整体突破的作用,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范例。设立首批60个共同富裕实践观察点,多领域、多维度、多视角展现示范区典型、具体、鲜活变化,凝练了22个创新模式。
(四)创新工作机制,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大增强
在全国首创共同富裕示范区管理体制,通过组建省市县三级社会建设委员会,加强省市县联动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强化对共同富裕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事项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构建示范区建设话语体系、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健全组织保障、专班落实、清单管理、评估监测、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树立“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创共建”理念,省委成立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咨询委员会,成立社会建设研究中心,组建社会建设研究智库联盟,形成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互促并进格局。省人大、省政协等做好立法保障、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工作,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发挥工青妇、科协、侨联等人民团体引领、服务、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合力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央媒体集中报道浙江共同富裕相关工作,省市县积极组织共同富裕主题新闻发布活动,省内全媒体全方位发声,推动全社会践行“创新致富、勤劳致富、先富帮后富”“循序渐进、由低到高、由局部到整体”的发展路径。
二、高质量共同富裕面临体制机制掣肘
示范区建设以来,浙江充分发挥改革先行省优势,在推动缩小三大差距、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应该看到,进入新发展阶段,浙江过去长期积累的改革创新红利正在不断弱化,新的体制机制优势还未真正形成,高质量共同富裕正面临诸多深层次的矛盾。
(一)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制度体系尚未形成,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
当前,浙江全社会收入、财富差距仍呈现扩大趋势,2022年浙江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834(3)根据《2023年浙江统计年鉴》计算而得。,达到历史峰值,且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就业创业体系亟须完善。新形势下高质量就业岗位供给不充分,就业市场存在典型的供需不匹配问题。相较2021年,2023年1—6月的浙江青年失业率快速攀升近6个百分点,达到17%,高于广东(9.8%)和上海(16.8%)(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当前我省青年失业问题及对策建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两办专报信息2023年第268期。。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亟须健全。2022年,浙江城乡居民养老标准总体低于京、沪、津、鄂、藏、鲁、琼、陇、粤、苏10省(区、市)水平(5)《养老金2022年最新消息一览表》,2022-07-22,http://shebao.southmoney.com/yanglao/yanglaojin/202207/313905.html。。若按最低标准缴纳,仅能享受每月180元养老金(6)数据出自《浙江省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远低于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的为温州市,每人每月886元);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杭州市每人每月1 207元的标准相比,差距更大(7)《2022年3季度低保标准》,2022-10-25,https://mzt.zj.gov.cn/art/2022/10/25/art_1632783_58931177.html。。2020年,浙江乡村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28.3%,高于城镇13.3个百分点(8)根据《2020浙江省人口普查年鉴》计算而得。,一些偏远村落甚至80%以上常住人口都是老人,乡村重度老龄化和无钱养老问题交织。三是财富积累机制亟待细化完善。税收调节机制还存在盲区,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未涉及纳税人配偶收入,亦未考虑纳税人财富变动等综合收入状况,不能全面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互联网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信息泄露、网贷“跑路”、诱导预付等案件多发频发,对于中产阶层财富积累造成冲击,互联网金融监管、消费者安全保护的力度需加强。四是慈善激励机制亟须激活。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难以落地,慈善信托在各环节承担多重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组织和个人发起慈善信托的热情。
(二)城乡区域要素流动等制度障碍仍未破除,持续缩小差距压力加大
城乡二元体制尚未根本消除,一方面乡村和山区资源无法完全参与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城市人口、资本下乡受到较大限制,难以有效转化为乡村和山区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2022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为33 703元,较2016年扩大9 332元;山区26县GDP占浙江全省比重9.5%,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根据《2023年浙江统计年鉴》《2023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得。。一是乡村土地流动性不足。当前,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1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2015年在浙江德清和义乌开展全国首轮农地入市试点,2023年新增余姚等19个县(市、区)开展全国第二轮农地入市试点,须遵守“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三项负面清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和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分别获得授权开展试点。其中,浙江龙泉、长兴、海盐等10县(市、区)获得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乐清、青田、义乌和瑞安4县(市)获得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较小,限制较多,效果有限。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除去宅基地,真正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比重不足20%,仅依靠这些少量农地入市不足以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宅基地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部流转,缺少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权能,附着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无法真正实现。当前,全省乡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仅为城市居民的1/9(11)根据《2023年浙江统计年鉴》计算而得。。二是城市要素下乡制度性保障不足。“非转农”受到较大限制,青年、乡贤回村落不了户,乡村引才留才仍然困难重重,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仅占1.2%(12)根据《2020浙江省人口普查年鉴》计算而得。,且技术、资本下乡面临用地、用工等制约。三是城乡产业联动存在制约。城乡之间一二三产业的联结机制尚不健全,企业主和农民的利益关联机制不够完善,农民将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入股企业时,很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标。四是发达地区要素回流欠发达地区不足。山区海岛人力资本、生态环境容量、建设用地指标等要素资源,持续向沿海地区转移,降低了山区海岛和乡村地区将要素资源转化为实质性产出的可能性。山区和沿海地区之间的经济循环中,供给侧和需求侧尚未形成良性互动,还存在较多堵点,阻碍有效供给和需求的形成。
(三)中小微企业制度性约束仍存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现阶段,民营经济投资走低、升级受阻、创新抑制等趋势性问题逐渐暴露,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仍未得到根本消除,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公平准入和竞争的营商环境及制度体系亟待进一步构建完善。一是市场准入事实性壁垒依然存在。一些准入领域“有准无入”“名准实禁”,一些准入事项办理“名备实审”,一些招投标领域“名广实窄”,多数跨区准入还存在隐性壁垒,压缩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成长空间。二是资本获得不公平。相比同等条件、同等信用评级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仍偏高。根据课题组调研,目前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年利率约5.6%,高于国有企业1.1个百分点。三是用地获得不公平。课题组调研发现,有七成民营企业表示土地供应不足、用地紧张,工业用地成本比省外高。全省每年因“地”外迁的企业不在少数。
(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有待完善,社会发展环境还有不少短板
贫富分化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相应地,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蕴含着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的要求。一是有效分权的治理架构亟待完善。区域间人口流动造成公共资源供需不匹配,人口流入地普遍面临财政公共服务“小马拉大车”问题。层级间存在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公共服务供给压力不断加大。二是生产导向的治理体系亟待转型。政府治理“重经济增长问责,轻服务问责”、公共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仍较普遍。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水平难以适应中高收入和老龄化阶段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相关数字化应用监测,有5.66%、4.23%的居民对本地医疗服务、当前居住条件表示不满意。三是多元协同的治理方式亟待构建。当前,社会治理主体以政府为主,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及监管不到位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且公民社会发育不够成熟,难以承担社会治理功能,限制了其自主性的发挥。因此,亟待进一步提升社会参与、促进民主监督和加强部门协同。
三、努力争取改革更大空间形成更强合力
围绕《意见》明确示范区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的四大战略定位,抓住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关键性突破口,进一步争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加快破除共同富裕体制性障碍、打通机制性梗阻、推动政策性创新。
(一)聚焦重点群体,争取创新三次分配制度改革授权
一是建立有利于扩大青年群体就业、推动创业带就业的机制。扩大青年群体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申领对象,由毕业生扩大至全体在校生、休学创业学生、留学归国人员,取消本地户籍限制。研究制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等扶持政策。二是建立有利于稳定中等收入群体、促进财富积累的机制。推进家庭型财税政策体系集成改革,探索建立家庭财务报表体系。在所得税方面,研究制定以夫妻双方收入作为所得税计税基准的累进制度体系,完善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家庭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探索建立家庭大额经济损失所得税抵扣的救济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优化调整职工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参保缴费模式,探索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共济等政策。三是建立有利于强化社会公平、提升低收入群体保障的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健全与地区城乡收入、物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增长相挂钩的基础养老金常态化调整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标扩面,进一步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政策。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机制,探索将社会帮扶对象扩大到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四是建立有利于激活富裕阶层奉献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2022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慈善信托备案规模达15.38亿元,居全国31省(区、市)之首(13)陈莹莹、叶夏青:《浙江探索慈善信托监察可行路径》,《科技金融时报》2023年1月31日,第4版。,在此基础上,向上争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放松对慈善组织设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限制,给予信托公司直接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政策支持,激励企业家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完善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价标准,激励、支持慈善组织做大做强,做好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登记。五是建立有利于激发科研及技能人才创新创富、勤劳致富的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争取延长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年限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股权激励改革,扩大普通员工持股受益面,形成更加有效的劳动、技术激励导向机制。
(二)聚焦城乡融合区域协调,争取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授权
一是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制度。针对目前流转经营权确权颁证、抵质押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标准、部门分工等缺失,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浙江地方立法,制定并规范确权流程及实施细则,打通乡村资产权实现“最先一公里”。二是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中入市改革。借鉴海南经验,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争取农地入市范围扩大至全省域,争取突破“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负面清单,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农村闲置宅基地转换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用好乡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三是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改革。争取扩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范围,进一步放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丰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尤其要深化资格权退出和有偿进入机制改革,探索建立附着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用益物权的实现机制,强化乡村产权融资权能。探索打破宅基地流转范围限于集体内部的制约,稳步推进宅基地向集体外部流转。四是创新科技和创业创新人才下乡共赢共享机制。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非土地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向入乡发展的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开放。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等折算入股农民合作社,构建以农民合作社等为载体的科技推广体系(14)胡豹:《构建推进浙江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浙江经济》2021年第5期,第20-22页。。五是推进“人地钱挂钩”改革并争取国家顶层设计支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近期先行探索推进省内各地之间财政教育经费“随人走”制度;中长期推进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数、耕地保护目标等公共资源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量及质量挂钩的政策细则,为全国建立跨省“人地钱挂钩”顶层设计提供实践经验。
(三)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取优化民营经济制度环境授权
一是创新促进民间投资公平准入机制。进一步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定期推出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在加快准入时限上,参考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在放宽准入方式上,聚焦平台经济、新型基础设施、绿色能源、民生服务等民营企业进入诉求强烈而难度较大的领域,促成一批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推广一批民营企业“绿灯”投资案例,增强示范带动效应。二是建立面向市场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各类科创资金分配机制,推进科技部门及经信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向科技类民营企业倾斜。创新企业科技研发新产品应用支持政策,探索科技企业异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以促进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度。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四是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模式。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
(四)聚焦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争取加强治理机制改革授权
一是着眼优化治理结构,以理顺省级及以下政府权责关系。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条例》,通过正面表列、负面表列方式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非经人大审批,不得调整政府间财权事权。进一步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提升基层政府在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政府服务、强化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着眼转变治理方式,创新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共治机制。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订、公众参与涉及公共服务重大事项的直接申请和响应机制,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发起政策动议,政府做好及时响应和限时反馈,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三是着眼提升治理效能,转变考核模式,强化监督机制。在政府职能明确、边界清晰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对在职责履行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量化测评的投入、产出和结果,设置绩效指标。绩效考核要由经济发展指标的强激励转向经济、社会、环境、科技等指标的均衡激励。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最大限度减轻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行政成本。四是着眼优化政府供给,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改革。按照省级顶层设计、各地应用完善、上下协同实施的工作思路,不断调整、优化标准化服务事项,形成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实施配套文件规范完整、协调有效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浙江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构建形成全省规范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机制。
四、积极化解改革创新四种阻力
党中央多次提出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动工作。示范区建设应克服因循守旧观念,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打破利益藩篱掣肘,着力建立一个超越各个阶层、各个区域之上的“平衡力量和机制”,找到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
(一)强化前期准备,克服“心理阻力”
着力避免因社会认知的偏误、部分官员相对保守与明哲保身等观念,对改革创新造成的“心理阻力”。 这类阻力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产权制度等领域,如当前开展农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助于放活农村产权,但实际上已经触碰到现行法律法规的红线。又如浙江围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国家自然资源部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尚未出台,浙江自主试、自主闯的动作不多。克服这类改革阻力,可以尝试三种方法。一是率先争取权威专家支持,用理论宣传赢得社会和顶层认同。二是先试点再推广,等条件成熟后再向上争取列为国家试点。三是建立成本分摊机制,主要领导干部要有勇担风险的魄力,明确责任豁免,解决改革失败的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克服“摩擦阻力”
着力避免因改革计划不配套、举措不协调、措施不匹配,导致不同领域改革之间甚至同一改革内部相互掣肘而产生“摩擦阻力”。这类阻力主要集中在农村及山区资源资产价值化、收入分配等领域。如“两山合作社”既包括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又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创新,涉及部门除了农业农村,还有地方金融、人行、银保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一旦某层面、某部门的改革配套未及时跟上,将会影响整体改革的顺利推进。应坚持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如围绕提高乡村居民收入,把握及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发展成果。对待这类阻力,可以尝试三种方法。一是确立改革的优先次序,先易后难循序推进,如先股改后户改而不能相反。二是建立高层次改革协调机构,用制度规范保障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加强“大规划”“大建设”“大执法”等综合性专班力量,减少部门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强化宣贯引导,克服“示范阻力”
着力避免因媒体“不当宣传”、公职人员“表述不准确”、对后发地区带来“竞争压力”等,造成一些改革在起步之初就被扼杀在摇篮中,进而出现改革“时断时续”的现象。这类阻力在改革、探索、创新的进程中时有发生,如2022年浙江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出台《浙江省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在宣传中因“创业失败由政府代偿贷款”的不确切表述,引发社会舆情,打乱相关政策实施和改革推进。又如,把共同富裕与“劫富济贫”“逼捐”混为一谈,严重违背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精神的法律初衷。克服这类阻力,可以尝试三种方法。一是善用媒体公关,引导媒体为改革寻找经验,总结教训,积极传递正能量,谨防“捧杀”“棒杀”。二是加强对改革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评估,做好改革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实施理性的公民教育,及时疏导、解决代表性的社会诉求。
(四)强化程序管理,克服“利益阻力”
着力避免在收入分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领域,因改革难以兼顾各方利益而受到来自失意方的“利益阻力”。如要素跨区域流动存在行政阻力,利益藩篱加剧市场分割、过度竞争。典型的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又在《意见》中明确要求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的制度,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跨省市“人地钱挂钩”实践始终欠奉,“人地挂钩”几无进展。克服这类阻力,可以尝试三种方法。一是打破行政壁垒造成的利益藩篱,让利益相关地区参与其中,建立跨区域、跨流域决策机制,构建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制度。二是建设透明政府,强化市场主体和公众对于社会治理的参与意识,激发参与热情,监督、制约、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治理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对于重大改革事先做明确说明,设定改革措施的过渡期,力戒政策模糊、前后矛盾,适度保护利益受损者,并做到“同人同策”。还有一些阻力来自公职人员,他们担心改革触动现有利益格局。针对这部分阻力,可以采用加快地方立法、提高违法成本、领导带头表率等办法,加以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