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的表征、生成逻辑与规制路径
2024-06-07李贵成高晋
李贵成 高晋
摘 要:平台权力是指平台运行过程中平台企业基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资源优势和服务提供优势而形成对平台空间内各参与主体的强大控制力。本研究通过构建“权力主体—资本—技术”分析框架,系统分析了平台权力的表现特征和生成逻辑,研究发现:平台权力呈现出渗透性、隐蔽性、非对抗性以及控制性的特点;平台权力的生成是以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让渡为逻辑起点,以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利益共谋为基础,以平台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设施平台化为重要手段。本研究从法律规制、监管效能、资源配置、人机伦理等四个方面对平台权力的无序扩张进行规制,以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权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规制路径
作者简介:李贵成(1971-),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和谐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相关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SH007);河南省党的教育政策研究项目(2024-DDJYZC-22)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3-0016-07
收稿日期:2023-07-22
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及其引发的产业革命,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的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广泛渗透各个领域,已经成为继资本、劳动、技术之后新的生产要素,是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模式。同时,平台经济模式正以一种崭新的运营模式颠覆着传统经济模式,并利用强大的网络效应和数据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进而改变整个社会经济形态,极大地影响着社会权力结构,催生出平台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平台权力是国家治理变迁和互联网技术赋权双轮驱动的复合产物,它不仅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还驱动着传统权力格局的重塑,最终建构起全面统摄平台空间内各参与主体认知、态度和行为的虚拟权力系统。
现有研究为理解当前的平台权力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但仍存在不足:第一,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平台权力的扩张机制、异化风险和制度因素等方面探讨,以上三方面属于平台权力的过程分析和结果分析,缺乏对平台权力特征和原因的分析。因此,本研究将平台权力的表征和形成机理作为重点进行深入剖析;第二,部分研究对平台权力的生成原因作出了一些初探,但仅停留在法律制度这一宏观层面,忽视了权力主体、资本与技术等三个维度。因此,本研究通过构建“权力主体-资本-技术”分析框架,系统分析了平台权力生成逻辑。其中,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让渡是平台权力生成的逻辑起点,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利益共谋是基础条件,平台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设施平台化为重要手段。鉴于此,本研究提出了平台权力的规制策略,使对策建议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这对于遏制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的无序扩张、切实保障平台参与方的正当权益和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台权力的表征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不仅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还日益成为掌握支配权力的社会组织,权力效应日渐凸显。平台权力既是一种以数据资源与数字技术为中介的权力叙事,又是一种现代社会运行发展下资本组织的权力生产,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其他权力不同,平台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渗透性。平台权力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力” 福柯:《福柯说权力与话语》,陈怡含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53页。,具有极强的渗透性。首先,平台权力重塑了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结构对应关系,使其能够跟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渗透进所有社会关系,进而对平台生态系统内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认知模式施以影响,以致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平台权力的“统治对象”。其次,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交往和劳动生产过程大多都依托于数字平台进行,这不仅为数字平台积累了超大规模的信息资源,还使数字平台与各参与主体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信息的占有与垄断奠定了数字平台知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形成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并通过信息的传播得以传递和延续,成为一项渗透着权力的知识性活动 吴理财,王为:《大数据治理: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双向度理解》,《学术界》,2020年第10期。。最后,数字平台通过数字技术收集、编目、排序、储存用户在平台中留下的数字痕迹,并对其进行虚拟画像和数据化分析,以此生成用户的数据模型,进而准确还原、预测用户的社会生活情景与关系网络,获得控制信息生产与消费的权力。
二是隐蔽性。进入数字社会,权力在现代技术的作用下实现了“隐身”,或者说信息的符号化、数字化使权力看不见了 陈氚:《权力的隐身术:互联网时代的权力技术隐喻》,《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但权力本身对权力对象的规训和惩罚并未消失,甚至还在强化。基于此,本文认为平台权力在现代权力技术的加持下可以实现得更加隐蔽。一方面,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全新的、关键的生产要素,表现形式零散,其中蕴涵的价值也难以被察觉和重视。并且,数字平台运用数字技术构筑的“数据隔离墙”将用户隔绝在数据信息收集与整合的幕布之外,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源源不断地为平台生产数据商品,进而成为平台权力的抽象化身。另一方面,用户在平台所留下的行为数据和反映其习惯偏好的衍生数据,是优化数字控制系统的基本原料。数字平台只需掌握数字控制系统的技术原理或运行方式,就可以通过计算机代码的形式发挥支配力。由此,基于数据要素而产生的平台权力便具备了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平台用户虽置身于平台权力关系网络之中,却难以察觉其背后存在的权力支配关系。
三是非对抗性。通常来讲,权力意味着支配与服从、操纵与控制,强调社会场域内的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绝对服从,但在权力建构过程中必然导致二者之间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相互对抗。韦伯认为:“国家是通过暴力的正当垄断以实施秩序的组织,是对它辖区内的一切行动具有约束性的权威。”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 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頁。与之不同的是,平台权力带有明显的非对抗性。首先,数字平台并不是直接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来强迫平台参与主体在固定的时空场域中从事违背其自身意愿或损害自身利益的事务,更不是对其身体和精神的直接控制,而是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为互动或话语交流的赛博空间,以一种自由流动的方式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时空管控,实现了信息的交汇与聚集,从而赋予数字平台以知识权威,形成权力聚集效应。其次,数字平台利用大数据和智能化算法对社会公众在平台上的互动交流、娱乐消费、信息浏览、交易理财等数字行为进行收集、整理、过滤、分析并开发成数据商品进行交易,生成新的价值。数字平台对信息的挖掘与整合既实现了对广大公众的精准控制,又使其成为平台获取收益的工具。最后,由于数字平台自身的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特点,只要进入平台的公民,都享有自由的发言权,且不受身份等级的限制 周旭:《由身份对抗走向话语共谋:数字媒介对电影批评主体建构及其话语策略的影响》,《新闻与传播评论》,2019年第2期。,从而消解了个体之间的等级界限,打造了全新的话语体系。在这全新的话语体系下,个体的稳定性在虚拟对话网络和信息交流空间中消散,俨然成为一个没有“肉身”和任何身份的主体,促使个体从社会中心沦落到平台边缘,其权利也在社会交往中被数字平台抽离,被迫接受平台权力的支配和控制。
四是控制性。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存在于平台生态系统及其与多元参与主体的互动关系中,这种关系是基于人机关系网络,借助于数字空间场域形成的依附—控制关系。首先,数字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协议方式占有数字经济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生产要素——数据,使其掌握了资源再分配权力和规则制定权力,进而构建起新的规则体系与秩序机制,强迫平台内各参与主体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各种规则,接受平台的指挥和监督,并通过系统架构和技术工具控制、支配着各参与主体的活动。其次,数字平台借助数字技术打破了现实与虚拟世界的隔绝状态,实现了在更大范围内汇聚信息、数据、资本等生产要素与核心资源,并以此为基础开发出精准的搜索工具,分析和挖掘平台参与主体的潜在需求、消费习惯、喜爱偏好、行为特征等,从而提高供需双方匹配精确度,实现精准营销服务。但在此过程中,数字平台实现了数据资源的收集、处理与控制优势,而平台参与主体为享受便利服务而不得不让出自身隐私权,将自身大量的数据信息保存在平台之上,沦为平台获取利润的工具。这意味着平台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不仅可以做到精准有效,而且实现了对平台内各参与主体的高度控制,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页。
二、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的生成逻辑
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化与广域化发展,数字平台日益成为对社会经济要素整合的主要形态和载体,凭借技术优势、资源优势、信息优势对平台生态系统内各参与主体实施强制措施,使其顺从平台方的意志,深刻影响着社会权力结构,从而催生出特殊的平台权力模式。此种权力是以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让渡为逻辑起点,以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利益共谋为基础,通过平台基础化与平台基础设施化的手段来形成对技术、数据等资源的集中掌控,以此获得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权力生产与资本增殖的社会力量。
(一)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让渡是平台权力生成的逻辑起点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平台不仅改变了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行方式和技术创新模式,还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运行模式以及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在平台模式的冲击下,平台权力的实质性影响逐渐突破了传统国家权力样态的束缚,并在与其他权力(利)主体的互动中,将传统“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结构变革为“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结构” 马长山:《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116页。。一定意义上说,平台权力的崛起离不开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让渡。
就数字平台与政府的权力关系来说,公共治理的复杂性与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之间的张力,促使数字平台获得了来自政府公权力的授权或让渡。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拥有最直接的技术资源、数据资源和资金优势,蕴涵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更重要的是数字平台还能将这些优势转化为支配力和控制力,这是政府公权力难以比拟的。因此,政府部门基于治理能力与行政成本的考量,往往会通过修改和完善整体制度框架向平台授权,使其适度承担公共治理和监管的职能。例如,数字平台能够运用大数据技术快速有效地获取和整合数据信息,并通过“交叉复现”实现相互关联印证,从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政府施策的精准度和深入度 江小涓:《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管理与服务:提升能力及应对挑战》,《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9期。。由此,平台权力在政府公权力委托与授权下日益崛起,打破了传统公权力之于现实与虚拟空间社会运行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性局面,创造了崭新的治理疆域,为公共治理注入新的动力,并进一步催生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架构。
就数字平台与用户的权力关系来说,數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信息优势、资源优势主导着新型的社会基础服务和公共服务,并以单方面制定协议、规则等形式强迫用户让渡自身权利,导致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身份地位。首先,数字平台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将平台应用扩展到劳动就业、交通出行、医疗服务、社交通信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并在整合各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语义模型、图像识别、深度神经网络等数据模型,挖掘、分析、梳理各类用户的社会服务需求,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且与用户相关的产品和信息。数字平台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在满足用户需求、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扩展公共活动空间的同时,也导致用户私权利被数字平台吸纳,促使平台权力日渐膨胀,可能引发攫取用户数据、侵害用户信息权益、消解用户主体性等风险。其次,数字平台作为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载体,不仅借助网络扩散效应和规模效应使用户在享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形成对平台的路径依赖,而且通过制定晦涩复杂的服务协议诱导用户进行权利让渡。虽然数字平台与用户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本质上仍是用户基于满足自身使用需要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订立的契约 张锐智,李柏萱:《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力异化及法律规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但实际上该协议内容既不能被用户完全阅读,更无法使用户了解其背后的法律意义。例如,相关调查数据显示,77.8%的用户在安装App时“很少或从未”阅读过用户协议,69.69%的用户会忽略App用户协议的更新提示 刘俊:《用户协议当保护用户权益》,《人民日报》,2022年5月25日。。因此,看似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订立的服务协议却成为数字平台汲取用户私权利的合法外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占有和利用。最后,用户自主的个性化选择亦导致了权利让渡。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汇集着社会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为各类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商品。用户为了获得便利的平台服务、最新的数字产品以及更好的社交体验,会在自我决策中主动让渡自身权利。这种权利的让渡既是用户在服务享受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也是数字平台对用户个体权利边界侵蚀的实践。
(二)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利益共谋是平台权力生成的基础
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组织,其实质是资本主体谋取资本增殖和权力的工具。资本主体通过数字平台整合数据、算法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将其市场力量延伸至现代社会的每个角落,进而强化其经济权力。经济权力的强化会驱使资本主体谋求政治利益以反哺经济利益与经济权力 张爱军,孙玉寻:《算法权力及其国家能力形塑的主体透视》,《学术月刊》,2021年第12期。,控制着数字平台、海量数据和算法技术的资本主体获取了支配所有参与数字化生存中的个体的微观权力,致使个体在参与数字化生存的同时也陷入资本建构的权力关系中,平台权力属性也经由技术权力、信息权力、经济权力延伸到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在资本和技术“联姻”的加持下,数字平台会不断扩大和强化其所掌握的私权力,并逐步将公权力私人化,从而对社会个体的私权力产生侵害与威胁。
首先,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利益共谋助推平台权力强化。利益共谋是资本主体以数字平台为载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资本增殖的基本方式,其最终指向是为资本主体赢取市场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与权力效益。数字技术通过算法和大数据分析平台用户的生活习惯、消费需求和承受程度,模仿出比用户还了解自己的“数据人”,以此来优化自身系统功能,并有针对性地推送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和商品。同时,资本主体也从数据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和权力,从而将社会活动的所有内容都纳入资本增殖的逻辑之中 涂良川:《平台资本主义技术逻辑的政治叙事》,《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实现对用户虚拟与现实不间断地操纵。从某种意义上说,数字技术与资本的利益共谋产生的强大网络效应和高扩展性增加了数字平台市场的集中度,促使数字平台取得了非常强势的市场地位,从而拥有了控制信息生产和消费的权力。总之,在资本和技术集合支撑下的数字平台即使没有任何形式的支配权,也可以借助技术和资本优势来强化自身垄断地位,对平台用户行使接续且强有力的支配力和控制力。
其次,资本主体与数字技术的勾连将平台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隐蔽化。资本主体借助数字技术不断侵略个体的生存空间与思想空间,并且通过高效、直接的文化传播手段,削弱人们思想的多样性以及判断事物的批判性,从而形成一种更有利于资本收益的趋向性 付晶,李海峰:《论资本意志对信息技术意向性的渗透》,《自然辩证法通讯》,2021年第11期。。在万物互联的数字社会中,资本主体将数字技术嵌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并源源不断地收集、分析、处理人们在平台中所遗留下的数字痕迹,从而提供精准服务和增强用户黏性,并源源不断地产生新的价值,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也使资本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和消费活动,以一种“看不见的手”的方式实现对个体的规训,迫使个体屈服于资本塑造的权力关系之中。由此,平台权力作用于人的方式已经从可视领域进入隐蔽而不自知的领域,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类也逐渐沦为资本增殖的手段。
最后,基于资本增殖与数字控制的平台形态压缩了个体在平台中的权力空间,使其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资本利用数字技术建构了新的平台形态,使数字技术的支配功能日益被数字平台组织起来,从而改变了权力的操作和结果,但个人权利在这个过程却成为牺牲品。用户为获得进入数字平台资格或满足自身某项服务而使用平台算法、程序类产品或数据资源时,不得不接受和依附于平台权力的支配和行使,这也在无形中剥夺了个体独立思考的权利及在现实世界体悟的机会。随着资本与数字技术的不断膨胀与扩张,数字平台愈益明显地支配着用户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有力地渗透、侵蚀和冲击着个体权利空间,进而愈益深层次地重塑权力运行机制。可以预见,平台权力的社会影响虽然以非强制性显现,但却是以强制力为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范围受到平台权力的操纵与支配,异化为平台权力与资本增殖的奴仆。
(三)平台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设施平台化是平台权力生成的重要手段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已然成为继市场、企业之后新的资源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秩序中的重要驱动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关系中介,其权力的生产取决于信息和通信的基础设施。对于当下社会来说,平台并不是社会的简单映射,平台生产了社会的基础设施,并运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AR/NR 等數字技术收集、分析、处理、运用海量用户数据,灵活地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保障。相应地,数字平台通过控制社会基础设施构建了一种全新的社会适应机制,而平台组织则超越个体之上,形成对个体参与者的权力整合,从而不断塑造平台权力的样态与范围。
首先,平台的基础设施化赋予了平台权力运转的资源及其无处不在的场域。随着信息革命持续推进与信息流动日益加速,数字平台可以通过网络连接迅速把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经济运行嫁接在一个数字虚拟空间,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数字能力,进而为所有的行为体赋权。可以说,数字平台已经成为社会财富和数据资源的主要聚集、创造和分配场域,并呈现出“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发展趋势 王帅:《作为必需设施的超级平台及其反垄断准入治理》,《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平台的基础设施化为平台权力的运转提供了充分物质载体与信息条件,数字平台运用智能化的运作方式将独立个体逐渐嵌入由数字记录、分析和利用支撑起来的庞大系统,并把个体认知和行为简化为可以有效进行数据处理的形式,通过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塑造人们的行为规范以及定义生活的价值,从而凝聚出数字平台的掌控力,形成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演变的强大动力,改变着社会权力格局。
其次,基础设施的平台化带来不同主体之间技术、信息以及其他资源的不对称性,满足了平台权力成型的条件。数字平台作为一种新类型权利主体,虽然只是充当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间关系的载体与媒介,但由于数字虚拟空间的模糊性、无边界性、广连接性等特征,致使基础设施平台化环境下政府公权力对平台私权力的管制力和效率大大降低。对于数字平台而言,基础设施的平台化为数字平台深度介入人类生活提供了可能,数据信息资源的鸿沟使得人类对平台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依赖。尤其是数字平台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基础设施,若离开平台人类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数字平台具有控制、支配和影响用户的权力。同时,基于数据、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不均衡关系。平台有能力影响用户的选择,甚至设定规则。例如,《滴米规则》《淘宝规则》和《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等都针对用户设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如果用户违反了相关规范,平台会采取封杀等措施。这些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惩戒,使数字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一种相对自治的权力实体和程序机制。
最后,平台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設施平台化促使数字平台日趋成为维持社会运转的底层架构和物质基础。一方面,随着数字平台渗透进新闻传播、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公共部门,平台已完全和公共领域相融合,并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基础性的作用 郭小平,杨洁茹:《传播在云端:平台媒体化与基础设施化的风险及其治理》,《现代出版》,2021年第6期。,成为资源配置和社会控制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在社会公共服务和信息服务提供上的不可替代性,赋予其社会必需品供应商身份并促使其在“平台—用户”的权力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数字平台的基础设施属性促使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担负起政府的某些角色,成为数字社会中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掌握着用户获取平台商品和服务的权力,导致用户不得不对数字平台形成依赖关系。由此,平台用户在享受平台便利服务和商品时,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数字平台设计的体系中,沦为平台权力强化与垄断的剥削工具。
三、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的规制路径
数字平台的崛起与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显现。从一定意义上说,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模式不仅推动了产业的调整、重组与优化,还强化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加速了社会总财富的创造 周泽红,郭劲廷:《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路探析》,《上海经济研究》,2022年第6期。。然而,数字平台对数字社会的渗透,使人们的数字化生存空间被一种先天的规则与指向所束缚,时刻处于平台权力的宰制之下。数字平台的权力扩张处于一定程度的失制状态,如不能进行科学治理和有效监管,将会对国家公权力、公民私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制、监管效能、资源配置、人机伦理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构建,实现对平台权力的合理规制。
(一)法律规制:完善平台立法建设,厘清平台权力边界
我国需在主体责任认定、法律可操作性、层级协同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立法完善,以防范化解平台权力扩张引发的现实问题和潜在风险。一是完善追责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数字平台主体责任的认定较为模糊,对数字平台进行风险评估的法律标准、数字平台分类分级制度的具体监管措施和实施规则尚未明确,这就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数字平台分类分级的法律适用标准,界定数字平台采集、挖掘、加工、分析用户信息的范围,对数字平台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逐级逐层落实到个人,督促平台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二是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归根结底,平台权力来源于法律规范或政府部门的授予。因此,要进一步优化平台治理的法律框架,推进平台经济治理机制精细化,对数字平台权力异化产生的损害市场自由竞争与用户信息权益等违法行为,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细化具体的责任承担情形、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追究程序,从而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三是构建层级协同审查机制,提升合法性审查质效。我国目前对数字平台应用的资格准入审查的界定较为宽泛,在实际审查认定过程中,不同层级部门在审核环节都存在差异性判断,难以保持中立。对此,应从整体主义视角出发,综合考量不同层级行政部门的职能特性和架构特征,明确数字平台应用资格审查的范围、技术标准以及程序环节,划定不同审查部门的权力边界,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逐渐将层级协调体系内嵌于平台治理框架之中,以弥补社会政策、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安排中存在的若干短板,形成协同共治合力,从而遏制平台权力的无序崛起。
(二)监管效能: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监管体制,提升平台生态治理效能
互联网平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行为决定了“防止平台权力无序扩张”的监管主体必然是多方参与的联合体 孙晋,王帅:《数字市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竞争要义与监管改革》,《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7期。。一是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监管体系,优化平台生态系统治理格局。一方面,在行政监管上,要根据基本法律框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边界和监管主体权责,科学合理配置不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执法权力,从而系统性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推动平台常态化监管工作有序展开。另一方面,在社会监管上,政府要发挥监管的主导与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打造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平台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平台协同监管体系,形成“一核多元”的监管结构,并依据不同监管主体权力(利)性质、资源及其行使方式的不同来确定主要负责的监管主体,从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同,弥补平台权力制约的监管漏洞,把平台权力置于严密监管之下。二是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监管制度既是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最可靠的保障,也是维护市场主体权利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最稳定的支撑。特别是在面对平台权力无序扩张和垄断数据资源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时,更要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和治理体系,将包容性增长中的价值理性与社会治理理论中的工具理性相融合,最终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发展和监督并行。三是搭建协同合作的监管平台,凝聚监管合力。政府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搭建协同合作的监管平台,将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进行信息联通,实现对各类数字平台的在线及时监管,提升监管的智慧化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案件听证、执法公示等多种途径,畅通监管渠道,扩展监管空间,以此提升平台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三)资源配置:打造数据共享平台,遏制平台权力垄断
随着数字社会的来临,数据成为平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来源。平台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不断积累和挖掘用户数据,建立起规模庞大的用户数据库,并借助用户数据流反哺平台的发展,促使平台企业能够突破行业和地缘的限制,打破市场交易壁垒,极大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有效地克服了实体经济的局限性。然而,平台企业通过“数据+算法”不断扩大用户群体和业务范围,把平台权力延伸到其他市场领域,产生较强的溢价能力和显著的网络溢出效应,并通过与其他强势企业达成更加隐蔽的数据共谋协议,以采取差别化待遇和不正当手段来遏制竞争对手,形成数据孤岛滥用市场地位,甚至政府也不得不求助于他们,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和正常社会秩序。
打造数据共享平台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规制平台滥用私权力措施的重要一环。一是建立平台企业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孤岛。大型平台企业与用户、小型平台企业之间在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表现出的不对等是大型平台企业权力崛起的根本原因,也是诱发权力扩张和异化的内生动力。故必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平台型企业数据信息项目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跨领域、跨层级、跨业务环节的数据共享应用,减少数据流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公正的情况,从而提升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消除信息孤岛。二是培育数据流通龙头企业,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互享。政府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以龙头企业为主体,搭建系统性、开放性的企业数据对接平台,提高平台企业数据供应方与需求方的匹配效率,保持数据链上下游平台企业间数据的一致性与高效性,实现上下游的数据共享、资源互通有无。三是扩大行业数据披露范围,打通数据壁垒。数据共享和价值创造是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实现上下游平台企业间全链条的数据融通和共享应用,才能真正释放数字生产力,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必须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市场数据披露的指导性方案,对数据披露范围、更新进度和质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大型平台企业数据公开规范化和披露程序标准化,从而打通数据壁垒,有序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人机伦理:强化用户主体地位,明确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取向
针对平台权力无序扩张引发的人机关系冲突现象,当务之急是重塑平台生态系统内用户的主体地位,强化用户的主体尊严。一是规范算法技术应用,确立人本主义思维。人工智能算法既是一套基于客观经验数据的自动化决策系统,也是平台收集和处理数据信息、调配资源的核心力量。因此,算法技术应用规范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不能用简单的径直思维来考量,而是需认清算法的技术架构与运行机制,在“风险-规制”框架下寻找新的平衡点和组合方式。故必须基于人本主义思维进行人工智能算法的设计、开发与应用,在算法运行的全生命周期设定伦理规范,从而推动算法向上向善,实现技术应用与商业伦理、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二是强化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确立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价值取向。平台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厘清用户、技术与企业之间的關系,加强对算法技术应用的管理,尊重用户的主体地位。同时,在技术创新与应用过程中摒弃以不择手段获取经济效益为意志的工具理性,将人的尊严价值置于最高位阶。三是尊重个体数据权利,提升用户数据素养。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提升全民数据素养既是个体适应时代发展、提高竞争力的现实需求,也是弥合数字鸿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面向公众开展数据素养专题讲座和培训,培育全民建立数字化思维,激发个体数据权利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身的数据权利。同时,政府应尊重和保护个体数据权利,赋予用户监管权力,激发用户数据保护的主观能动性,避免出现数据失真、数据孤岛、数据滥用等风险,从而实现互联网场域内权力的规范。
The Representation,Generation Logic and Regulation Path of Platform Power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Li Guicheng,Gao Jin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46,China)
Abstract:
Platform power refers to the powerful controlling power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on the platform space based on their technological advantages, information advantages, resource advantages and service provision advantages. By constructing the framework of “power subject-capital-technology”, this research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and generation logic of platform power, and finds that: platform power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netration, concealment, non-antagonism and control; The generation of platform power is based on the transfer of government public power and individual private rights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he interest collusion between capital subjects and digital technology as the basi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latform foundation and infrastructure platform as an important means.This study regulates the disorderly expansion of platform power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leg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efficiency,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human-machine ethics,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Key words:platform power;digital economy;platform enterprise;regulation path
[责任编校 彭筱祎,刘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