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控电子商票流转面临的法律风险
2024-06-06周士伟
周士伟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交易票据,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常常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将其作为付款方式强制写入合同,以达成延期付款的目的。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出票人、付款人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持票人因此会产生经济损失。为保障资金安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电子商业汇票流转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及其信用风险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作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行为。汇票承兑与否是确定付款责任人的关键,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付款责任人,汇票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付款责任人。
根据付款责任人的信用情况,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在接受汇票前,企业应全面调查出票人、付款人等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对其支付能力作出准确评价,确保能够有效防控汇票法律风险。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便捷性等优点,已成为商业汇票的主要形式,是防控汇票法律风险的重点关注对象。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分类
票据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权和非拒付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拒付追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即非拒付追索。相对于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属于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法》规定了几类权利期限,即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就会消灭。一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是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追索权的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持票人行使拒付追索权的对象,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规范,信用恶化、支付能力不足成为引发追索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均属于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是汇票获得兑付的关键。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首先应请求票据承兑人(付款人)按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但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持票人往往会不通知前手直接起诉,依法应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
与票据追索权纠纷有关的诉讼
准备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证据
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除提交记载事项齐全且合法有效的汇票外,还应提交拒绝付款证明,以及能够证明背书连续和票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据。
电子商业汇票。依法取得票据是享有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核实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及其真实性。如果当事人对此争议不大甚至是没有争议时,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即可确定票据事实;如果分歧很大,持票人的举证责任和难度则大幅上升。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但电子商票上的签章均为电子签名,直接打印、截图等无法显示数据电文,不利于核实电子商票的真实性。为保证诉讼效果,当事人必须以合理方式展示或固化证据。
证明背书连续的证据。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连续指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前后依次衔接。诉讼中,持票人可提供连续背书的转让记录证明自己享有汇票权利。在形式上,背书连续表现为一个证据链。实践中,由于银行系统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电子商业汇票无法被完整记载,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调取流转记录,以确认背书转让的连续性。
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据。根据《票据法》规定,取得票据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提供与前手签订的合同等加以证明。提出基础关系抗辩的,也只能是存在直接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了否定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拒绝付款证明。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是付款人拒绝付款,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电子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应及时固定证据。票据到期日前十日,持票人即可通过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票据未到期尚不符合追索权法定要件,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应重新在十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内,持票人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的,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期满后如再次进行提示付款操作,票据状态变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如果没有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那么逾期后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持票人丧失對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付款人为拖延支付票款经常长时间不签收票据,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根据以往生效判决,持票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怠于签收且未付款,过错在承兑人,法院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可认定承兑人客观上不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拒付,作出支持追索请求的裁判结果。
合理选择追索对象和起诉法院
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有效地提示付款,被拒绝后是否取得拒绝证明,是确定追索对象及起诉法院的重要依据。持票人按规定提示付款并取得拒绝证明,可依法追索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同时,法律赋予持票人选择追索对象的权利,可以不按先后顺序,从中任选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进行追索,也不影响之后对其他汇票债务人的追索。但如果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绝证明,依法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及其保证人。为此,我们建议持票人应当建立票据台账,以此保证按期提示承兑、提示付款,避免票据权利受限。
尽快收回票款是持票人追索的最终目的,为了方便提起诉讼,持票人应选择距离较近的追索对象,以此降低诉讼成本;为提高诉讼效率,持票人应避免在案件多、审理时间长的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审理期限有保障的法院;为避免公告送达延长诉讼期间,持票人应尽量不选择没有准确联系方式的票據债务人。同时,追索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支付能力,确保判决事项得到及时履行。在起诉前,持票人应对票据债务人、法院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综合评估各种因素,选取最优的追索对象起诉,以降低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和提高审判效率。
票据追索权案情简单、举证责任较轻,审判效率高,如果债权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竞合时,建议持票人优先选择票据追索权诉讼。除非是票据权利时效存在瑕疵等,否则不要选择基础关系诉讼;在票据无法有效返还、自身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下,被告方会极力对抗,如已通过票据支付债务、返还票据等抗辩或反诉,原告方应当对这一情况作出充分预测。
电子商业汇票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为有效管控法律风险,防止无法按期足额收回票款造成经济损失,企业面对商业汇票应保持高度警惕,规范操作、审慎应对。
持票人在接受商业汇票前,应对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进行调查,根据信用情况、经营状况评估其预期支付能力。在没有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应及时驳回或要求前手撤销票据;兑付前应持续进行动态监测,一旦承兑人支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则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转让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全面审核票面记载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而后应及时核实票据状态,确认操作成功。
期间,持票人应高度警惕异常的电子商业汇票,例如,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出票已登记”,或者是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是“2”但承兑人是银行的汇票。面对这些情况,持票人应在核实后再审慎处理。不可转让汇票无法流通,导致资金沉淀,可要求背书人重新背书可转让汇票。被背书人应核实汇票是否已完成承兑,未承兑的可要求前手提示承兑后再重新背书转让;如已接受汇票应及时提示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通过ECDS系统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但到期前进行的提示付款操作无效,到期后应重新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超出合理期间仍不签收的,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承兑人(付款人),督促其签收兑付,否则应说明原因出具拒付证明;持票人应在被拒绝付款后三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应通过ECDS系统在拒付追索时效内行使追索权,即“线上追索”,同时可启动“线下追索”。承兑人(付款人)拒不提供拒付证明,可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督促承兑人足额兑付,或者委派专人核实情况并收集证据。在承兑人逾期未付初期,持票人可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协商解决,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