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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4-06-01付亚蒙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干部监督

付亚蒙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0 引言

中共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邪气,纠治了许多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四大考验”“四种危险” 仍将长期存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管党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1]。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育人环境是高职院校办学质量提升的前提, 而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驰而不息反腐倡廉, 正是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育人环境的基础。当前,全国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步调不一, 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起步较早,成效显著,但高职院校的相关改革推进缓慢。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如何更好地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助推高职院校发展效能,与省委、 省纪委监委继续深化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密不可分,与高职院校党委、纪委创新举措,更好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息息相关。 笔者试基于纪检监察视域, 就高职院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及整治对策进行研究, 以期有助于进一步修复净化高职院校政治生态。

1 高职院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

1.1 制度机制存在漏洞,廉政风险防控堤坝亟须筑牢

一是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重视, 组织建设亟须加强。当前,无论是普通高校,还是高职院校,重教学科研发展、轻纪检监察建设问题依然存在。个别高职院校党委纪委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 认为高校的主要任务就是人才培养和教学研究,推动纪检监察职能履行站位不高、热情不足。 部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受制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级条件,“一人多岗”问题突出,容易错把纪检监察工作当作“副业”。 个别高职院校在二级院(部)设置兼职纪检监察员岗位,但是,对人员配备重视不足,其职能与纪检委员划分不清,容易陷入“谁都能管,谁都不愿管,谁都管不了”的窘境,甚至出现兼职纪检监察员岗位“设而不用”,“摆花架子”问题。二是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存在盲区,很多方面还存在制度缝隙,存在“牛栏关猫”现象。 其一,过于抽象笼统、弹性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个别高职院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定性规定多、定量指标少,不能充分做到具体到岗、具体到人、具体到事,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 其二,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防控、强基固本的规定少。 建章立制最怕做表面文章,脱离实际的生搬硬套注定无法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注定无法做到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其三,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少。 比如个别高职院校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精神方面,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多,但是,对照党规党纪如何识别、查处、预防“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违纪违法问题,党内监督链条未形成闭环、落到实处,监督体制机制落地运转效能有待提升。

1.2 “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依然严峻

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互为表里,腐败分子的严重违纪违法,往往从作风破纪开始[2]。在反腐倡廉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发现难、定性难、查处难并存。 分析近年来某省纪委监委通报的高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可知,部分高职院校“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舌尖上”的歪风不时反弹。贪图享受、讲究排场陋习不改,吃喝“化整为零”,向企业伸手“要饭吃”,搞起“不吃公款吃老板”,变着法子“吃空函”。 二是“车轮上”的腐败仍旧严重。将公费加油卡绑定私车,或者由单位公款报销开私车办私事产生的费用,公车私用“化公为私”、私车公养“化私为公”。 三是假公务活动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部分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打着调研考察、培训学习、团建活动等旗号, 暗示、 授意下级单位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出钱资助,行公款旅游享乐之实。四是随意切公款蛋糕。采用违规合规混杂方式,打着五花八门的加班补助、绩效考核、 评优表彰等旗号向干部职工滥发奖励性津贴、补贴。五是红包“化显为隐”。抱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收送礼品礼金,以电子红包、快递物流等手段“隔空送礼”,以及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以“礼尚往来”之名借机敛财,间接实现利益输送。

1.3 科研项目程序失范,滥用学术权利侵占科研经费

一是具有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繁多,职能分散,容易形成“小山头”、利益链。 当前,高职院校具有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领导对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甚至经费报销“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个别党员干部秉持“胳膊肘向内拐”思维,对自己部门的职工和私交关系融洽的教师的课题申报“一路绿灯”,甚至成为“免检产品”。二是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发票套现。 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通过伪造未曾发生的科研活动签订虚假合同, 私下联系相关公司开具发票, 约定将套取的科研经费转到该利益关联公司账户,事后公司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将剩余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或现金方式“回流”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或者团队成员,这是套取科研经费最常用的方法。三是以虚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名目冒领科研经费。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 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3]。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通过虚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名目的支出款项,再借用亲朋好友的身份冒领劳务酬金, 虽然单笔金额较小,但是,后果同样不可小觑。

1.4 招标采购问题频发,利益观念扭曲导致以权谋私

一是通过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4]。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执行”问题突出。个别领导干部为规避招标程序, 故意把整体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者分阶段实施。 比如, 个别高职院校规定二级院(部)有自行采购权限,目的在于提高专项资金执行效率,但有的领导干部将其异化为规避招标的手段,“大标小干”降规模、“大标缓办”分批次;有的让施工方先行施工,再搞公开招标手续,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二是弄虚作假,为不法分子搭桥铺路。 学校有关人员收受明显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个别投标企业的贿赂,“默许”其在投标时挂靠资质,或者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虚构豁免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企业[5];个别投标企业通过支付“陪标费”,让符合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恶意串通抬高报价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三是滥用职权,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有的领导干部在招标前与“内定” 投标企业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沟通,中标后再与其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有的领导干部与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企业及施工监理进行利益输送,肆意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等工作,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

1.5 选人用人情大于法,挫伤纪检工作者的实干热情,导致人浮于事

一是高校典型的熟人社会特征容易滋生“小山头”“小圈子”,个别党员干部对上阳奉阴违,对下结党营私,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二是个别高职院校干部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学校党委选拔干部时倾听民意不够充分或走过场、搞形式,干部选拔与平时的工作考核和长期的培养目标结合不够紧密,未能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全面选拔优秀干部,更多的是享有推荐权、任免权的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任人唯亲、用人唯利,“人情大于天”的政治环境容易挫伤基层干部、教师的实干热情,使他们要么人浮于事,开始“躺平”,要么想方设法拉关系、进“圈子”,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三是个别高职院校干部管理教育机械僵化, 对选拔出的党员干部缺乏常态化、长效化、具体化的考核奖惩机制,现实中往往是“一选了之”,“能上不能下”,干得好坏无关紧要,只要不犯事、不出事,就可稳戴“乌纱帽”,从不担心被问责、被降级、被免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难以贯彻,选人用人领域被搞得乌烟瘴气,真正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教职工却不被任用。

1.6 民主集中流于形式,领导干部官僚主义问题严重

一是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突出,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 个别高职院校党委、 二级院(部)党组织对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把握不准,执行民主集中制打折扣、搞变通,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亟须完善。部分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严重,以党组织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 领导班子个别成员把分管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唯我独尊,高高在上。 受传统文化糟粕的毒害,个别党员干部升职晋级“一跃龙门”后就忘乎所以,“官老爷”做派逐渐滋生:有的不讲大局、不顾长远,急于出政绩、搞献媚,热衷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有的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带着情绪上班,为教师、学生办事缺乏耐心,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骄纵放荡。三是纪法意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党员干部把党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规矩抛之脑后,对党性缺乏体认,对法治不够尊崇,滥用职权,大搞“特殊”。部分党员干部在权力不断增大时迷失自我,在事业不断上升时德操失度, 在荣禄不断加身时违法违纪,最终坠入腐败的深渊。利欲熏心的思想孕育腐化堕落的行为, 腐化堕落的行为加剧利欲熏心的思想, 官僚主义思想的膨胀导致党员干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清、“无知无畏”,进而律己不严、行为失范。

1.7 追责问责瞻前顾后,问题线索处置尺度宽松涣散

一是权力交织, 熟人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办事基本凭借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导致“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违法乱纪行为追责问责时出现 “官官相护”现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时瞻前顾后、投鼠忌器,对日常违纪违规现象调查处置时抹不开情面,尺度宽松,追责处分更是轻描淡写。 二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帮派圈子”思想严重,大打“好人牌”,把监督执纪工作当成拉关系、赚人情的手段,搞“团团伙伙”,问题线索自然是能不受理就不受理、能缓办就缓办、能不处分就不处分,案件办理的进度和成效完全取决于上级机关督办的决心和力度。三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忘记入党誓词,背离入职初衷,以为踏进纪委就有了“保险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思想滋生膨胀,以言代法、以权压纪,甚至以权谋私,搞“灯下黑”。 “欲正人,先正己,非心正不足以正其身,非身正不足以正其行”,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授人以柄,必然导致问题线索调查处置“前怕狼,后怕虎”,调查者噤若寒蝉,被查者有恃无恐。四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因为“不想升了”“升不上去了”就开始躺平,吃着纳税人的空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抱着“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遇事就只喊口号,一到实事就推诿扯皮,问题线索处置全看领导脸色,领导不催不动,催一下就办一点,追责问责自然宽松涣散。如果调查处置总做表面功夫, 陷入一种意志消退、“未退先休” 的精神状态,必然难以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建设清廉高校更是如“镜中花、 水中月”。

1.8 以案促改落而不实,廉政警示教育难以入脑入心

一是以案促改选取案例类型单一, 部分高职院校只抓大案要案的警示教育、 案后整改, 忽视诸如“四风”问题、失职失责等微腐败、微违纪的典型案例。个别高职院校选取案例的行业跨度过大、处罚干部级别过高,未能立足教育领域,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作用不力,未能达到精准点穴、触碰灵魂的效果。二是纪委“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定位存在偏差,大包大揽以案促改工作,越俎代庖,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个别高职院校党委、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审查调查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主体责任单位和审查调查部门、 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工作未实现有效对接。三是与中心工作相比较,党建工作常易被边缘化,尤其在工作任务繁重时,党建工作极易被放到一边[6],这致使部分教师认为党建务虚, 形式大于实效, 参与以案促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一岗双责”认识不清, 重业务轻党建, 错误地认为以案促改是“一把手”和纪委的职责,主动担负从严治党职责的意识不够强烈。四是个别领导干部、教师只注重对违纪违法干部的成长经历、 干部履历和思想蜕变进行研析,未能科学区分案件类别、行业领域以及干部职级等情况,未能深刻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两个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存在案后总结形式化、表面化问题。

2 高职院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

2.1 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堤坝

一是重视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优化组织建设。 其一,关于重教学科研发展、轻纪检监察建设问题。 高职院校党委应充分认识到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参谋助手作用, 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改革办法,统一机构名称,明确职责权限,确定人员编制。 制定实施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和参与监督执纪实施办法,完善纪委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基建、后勤及资产管理等部门联席协作机制, 制度化常态化召开廉政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洁风险,发现问题后挂图作战、限期整改。 其二,关于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一人多岗”问题。 可以探索建立符合高职院校纪委工作特征的、独立的职务发展机制。具体而言就是, 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而是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解决编制问题和提供职级晋升通道, 并以不低于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解决其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其三,关于对二级院(部)兼职纪检监察员岗位重视程度不足问题。一是纪委要健全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加强教育培训,督促和指导各二级院(部)党组织明晰其与纪检委员的职能边界, 同时加强激励约束制度建设,完善考核事项和程序,解决兼职纪检监察员岗位“设而不用”问题。 二是注重打造反腐倡廉系统工程, 健全办事程序和监管机制。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校务公开制度,全面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同向发力,持续推进党委职能部门监督、财务审计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和师生群众监督有机融合;制度建设要注重长效防控、强基固本,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执行程序,职责履行具体到岗、具体到人、具体到事,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制度建设要坚持正面规范与反面处置并重的原则,既要明确“做什么”“怎么做”的一般规定,也要明确“不做”“做错”的惩戒后果。

2.2 巩固作风建设成效,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顽疾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通过持续开展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 纪委联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办公用房督查整改, 以及在全校范围内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等工作, 严格用纪律的尺子丈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强化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硬的态度、严的措施坚决遏制“四风”滋生蔓延,坚决避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和“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错误思想。二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既要用好查、看、测、听、访等传统手段,也要注重用好“互联网+监督执纪”大数据分析手段,通过倒查数据、线上比对、线下调查等方式,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围绕出差审批、发票开具、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加强审核排查,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纪委与巡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全链条压实作风建设责任,严查以技能竞赛、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的“绕道游”“顺带游”等公款旅游问题,形成纠治“四风”的强大合力。 三是执纪执法贯通融合,坚持纪法威慑、优势互补。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和纪法威慑手段, 更加精准地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纪委问责和监察问责、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统一起来,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 教师, 既按党纪党规给予纪律处分,也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给予政务处分;对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管辖规定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或者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根据案情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或者提级办理事宜,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3 明确科研管理责任,联合巡察审计强化检查

一是优化整合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职能,将其统归科研主管部门负责。高职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直至经费报销审批,进一步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确保实现“无缝式”衔接、“全链条”监管。二是强化内部监督与部门协同,更好地发挥审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跟踪审计监督机制, 包括预算执行和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及时查摆问题,堵住监管漏洞。此外,科研、财务、国资和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让科研立项、预算明细、支出结算、资产加计等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统一在一套监管体系上, 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动态监测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三是建立纪委与巡察、审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巡察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从严管党治校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查找科研项目暗箱操作、套取经费问题;审计要着重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合规性审查,防范经济风险,提高科研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巡察、审计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委介入查办,严格调查取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4 严格招标采购管理,常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

一是健全 “审计+纪检” 问题处理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协同整合监督力量[7]。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性质恶劣、问题严重,不法企业与违法违纪干部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形成利益链条,一旦跑风漏气,就会迅速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资金。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线索, 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停止拨付工程结算款项,追回已拨付工程资金,并第一时间把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纪委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以最快速度锁定涉案违纪违法人员,及时冻结、查封、扣押涉案款物,最大限度地避免学校资金流失。二是加强对招标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涉及国资、财务、审计、巡察、基建、纪检监察等部门, 学校党委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因时制宜健全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加强党员干部在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和“四风”问题问责力度,做实做细以案促改警示教育, 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堤坝。学校纪委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畴, 及时纠正制度执行方面不作为、 乱作为问题。 三是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应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对党员干部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 肆意插手招标投标指定中标人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查办案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 应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明确整改事项,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2.5 严把选人用人关口,规范领导干部选任程序

一是去行政化,破除高校“官本位”思想。 其一,要精简行政管理机构, 对原有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对工作性质、工作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或重组,避免叠床架屋、“衙门”林立。 其二,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生师比, 把行政干部职数和师生人数比例纳入统计评比范畴, 对行政干部进行核减, 严防因人设岗,滥设副职、虚职和闲职现象。 其三,要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高职院校选人用人制度。 “规矩树起来,关键靠执行”,必须严格选拔任用条件,谨慎分析研判和动议,严肃民主推荐和考察任用程序。 二是重拳出击,动真碰硬,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其一,学校党委、纪委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紧盯选人用人关键节点、重要问题和重点对象,严查“团团伙伙”、谨防“山头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对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跑官要官问题深挖细查、靶向发力,绝不让不正之风死灰复燃。 其二,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保持高压态势,注意从查处的选人用人不法案件中找准着力点,分析“吏治”腐败的深层危害、重点领域和易发环节,让约束在潜移默化中上升为纪律规矩意识, 使遵规守纪成为自觉遵循。 三是釜底抽薪,正本清源,织密扎紧制度牢笼。 其一,以优化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完善组织建设为重点,打造高质量党建战斗壁垒[8]。 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 与平时工作考核和长期培养目标紧密结合, 充分倾听基层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 坚决避免干部选拔任用走过场、搞形式。 其二,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具体化的考核奖惩机制。打破“一选了之”的陈规陋习,对戴着“乌纱帽”不干实事的利己主义者、只拿高薪不作为的悠然自得者,学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起责任、发挥作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该问责的必须问责、该撤职的坚决撤职。

2.6 强化“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肃组织原则

一是政治监督评价必严。 纪委要制度化开展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研究评价, 明确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基层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酝酿协商。 强化对“七个有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 省委教育工委要求不坚决、 打折扣、搞变通等突出问题。二是主体责任检查必严。每年通过廉政谈话、专题调研、抽查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各级党组织、各部门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起来, 做到同谋划、 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三是权力运行监控必严。严格督查各级党组织、各部门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严格落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以上率下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是廉政谈话教育必严。纪委书记要坚持对新任履职的中层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加强廉洁教育,严明纪律规矩。纪委每年要同各级党组织、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谈话,对存在腐败和“四风”苗头倾向的,及时进行教育警示。五是违纪违法查处必严。 更加精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违纪违法问题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形成震慑。经调查问题线索确不属实,并已造成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正名。

2.7 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一是完善推广派驻机构嵌入高职院校机制,提升纪检监察机构履职能力。 建议省纪委监委在完成省管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 细化完善推进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议可以继续保留高职院校纪委设置, 省管高职院校由省纪委监委选派干部担任纪委书记、 市管高职院校由市纪委监委选派干部担任纪委书记, 并任命纪委书记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通过同体监督的“异体化”和监督位阶的提升,盘活纪委监委人力资源存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水平,增强监察效能[9]。 二是探索建立“室组校”联合办案机制,提升纪检监察监督质效。由省纪委监委分管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纪检监察室牵头, 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根据地域搭建“联合分片、交叉执纪”平台,通过跨地域、跨高校异地用人、交叉办案,推动破解“人太熟下不了手”的困境。三是制度化常态化开展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严防“灯下黑”。省纪委监委应研究制订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严格督促各高校明确整顿事项,建立整改台账,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查起, 对以下几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作风形象差的;欺瞒组织、对抗审查的。四是以正向激励打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怪圈,以精准问责推动纪检监察职责落实。 其一,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高职院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提拔重用踏实肯干、贡献突出的基层干部,让想干事能干事者上,让不担当不作为者下。 其二,对推拖绕式“躺平”、偷奸耍滑式“躺平”、担心问责式“躺平”和未老先衰式“躺平”的纪检监察干部,及时通过约谈提醒、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扯袖”、教育警示;对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的,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问责的必须问责、该撤职的坚决撤职。

2.8 落实落细以案促改,确保警示教育入脑入心

一是明确党委以案促改主体责任, 精选典型案例,确保精准点穴、触碰灵魂。高职院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要求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落实以案促改“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要在案例选取上从严把关,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领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四风”问题及失职失责等案例为重点,通过通报违纪事实、宣读处分决定、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以案释纪、以案示警。 二是明确纪委以案促改监督责任,确保以案促改实效。 纪委要摆正“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定位,督促党委定期召开以案促改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加强以案促改监督检查, 及时向党委提出改进以案促改工作的意见建议。 要完善以案促改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的操作规范,各级党组织、各部门与纪委审查调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协调配合,扩大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 严明领导干部、教师参与以案促改的纪律规矩。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可以把教师参与以案促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其深刻认识做好以案促改是践行“两个确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明确“一岗双责”要求,做实以案促改工作,自觉地在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高度服从、行动上始终紧跟。四是引导教师深刻探析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确保警示教育入脑入心。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发案单位的案后整改,纪委要常态化具体化开展“回头看”,看管理措施是否强化、制度漏洞是否堵严、整改目标是否完成,充分利用案件挖掘背后隐藏的问题线索,并督促其他院(部)认真反思案件背后是否也存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举一反三,确保震慑常在。

3 结语

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事关高职院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局。 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委、省纪委监委需要拓宽和深化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路,高职院校党委、纪委需要聚焦“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围绕学校发展中心工作,紧盯各领域、各环节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 以高质量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更好地助推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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