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人事”:民国前期小学教员抗检活动的启示
2024-06-01施克灿
刘 畅,施克灿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民国伊始,小学教员的教学水平问题受到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小学教员者,未来国民之导师也。国运之消长,视国民之优劣。而国民之优劣,又视导师之良否。其职任之重且大如此。”[1]有鉴于此,民国教育部继承清末小学教员检定制度,着力推行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关于教师检定问题,已有研究涉及大中小学和社会教育的各级各类教师,厘清了相关制度的实施背景、发展历程及内容设置,关注到其实施过程中各种组织、机构的作用。[注]例如:田正平,吴民祥.近代中国大学教师的资格检定与聘任[J].教育研究,2004(10):81-89. 汪丞. 理想与现实——中国近代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周慧梅,吕霄霄.近代中国社会教育师资的资格与检定制度分析——以民众学校为中心[J].教师教育研究,2012,24(6):81-86.陈光春. 制度生成与实践失范——民国时期中学教师管理制度研究(1912-1949)[D].华中师范大学,2012. 申卫革,申海涛.近代中国中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研究[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18.这些成果均为笔者的研究提供重要借鉴。然而,小学教员对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认识与反应未得到充分阐释,有待深入挖掘。本文聚焦民国前期(1912—1927年)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注]抗检活动:小学教员通过集会、宣誓、函请等方式进行抗议,抵制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拒绝参加检定。,探讨其原因及影响,以期揭示民国前期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规范”与“人事”[注]“规范”即制度的价值标准和细则规定,是一种引导、保障,也是对某些利益关系和行为方式的限定与制约。“人事”即制度运行中不同力量的推动、修正和抵制。(邓小南.再谈走向“活”的制度史[J].史学月刊,2022(1):103-111.)的相互作用,并为我国当前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参考和镜鉴。
一、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1912年9月28日,教育部颁布《小学校令》,对小学教员的充任提出要求:“凡充小学校教员者,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需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2]三年后,颁布《国民学校令》,以国民学校取代初等小学校,对国民学校教员的级别、教授科目等作了具体规定。[3]为便于开展资格检定工作,部分省份针对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细则。例如,奉天省“参酌前清检定小学教员章程,举行检定委员会”,[4]出台《奉天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修正施行细则》。1916年4月28日,教育部正式颁布《检定小学教员规程》,[5]统一全国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标志民国前期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正式确立。《检定小学教员规程》将教员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类。无试验检定的对象是“毕业于中学校,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毕业于甲种实业学校,并积有研究者”“毕业于专门学校,确适于某科目教员之职者”及“曾充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认为确有成绩者”。他们仅需接受毕业证书或办学经历及道德品行、身体情况的审查,无需试验考试。试验检定的对象是“曾在师范学校、中学校或其他中等学校修业二年以上者”“曾任或现任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校教员满一年者”“曾在师范简易科毕业,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曾研究专科学术,兼明教育原理,著有论文者”。他们除接受上述审查外,还需参加笔试、口试和实地演习。[5]为推动《检定小学教员规程》[5]有效落实,1917年1月27日,教育部颁布《检定小学教员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机构设置,对试验内容、成绩计算、许可状有效期[注]规定:“检定合格之教员,以满五年至八年为有效期间。”及代用教员资格等作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省在1918年7月前完成第一届小学教员的检定工作。[6]1920年,教育部订定《给予教员许可状规程》,规定:在该规程颁行前,“高等师范学校本科专攻科专修科、省立优级师范学堂、省立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具有中等学校教员许可状同等效力,“公私立初级师范学堂、公私立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具有小学教员许可状同等效力。[7]
根据教育部要求,各地着手开展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工作,但因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经费缺乏等原因,实施情况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在各地政府对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作出反应的同时,教育专家和小学教员也就此广泛发表己见。多种教育类期刊(如《教育周报》《教育杂志》)和新闻报纸(如《申报》《无锡日报》《时事新报》)上,均见有相关文章[注]例如:张世杓.论检定小学教员之必要[J].教育周报,1913,8:4-8. 常乃惪.师范教育改造问题[J].教育杂志,1922,14(号外):1-30.余家菊讲,刘炳黎记.中国教育界之当前问题[N].申报副刊,1925-08-31(1-4). 佚名.检定教员声中之大恐慌[N].无锡日报,1917-10-29(2-3). 张永临.谈谈检定小学教员问题[N].时事新报·学灯,1922-07-09(3)。。
二、日渐高涨的质疑声浪
民国前期,小学教员队伍中有大量学识浅薄之人,师范教育专家常乃惪如此描述:“三家村的阿猫阿狗都有小学教员的资格。”[8]“小学教员无适当之检定,多滥竽充数,致所授之学科,类皆有名无实。”小学教员不仅声誉受损,还被认为是小学教育成绩“不甚显著”的“最大之原因”。[9]“教师不良”更被视作“国家教育之大障碍”。[10]具有一定学识和教学能力的小学教员不屑与“阿猫阿狗”为伍,对资格检定持积极态度。1913年,王侠仙[注]王侠仙:浙江仙居人。1913年10月,任浙江桐乡县教育科科长。发表《教员速宜检定》一文,提出:“造就良弟子必赖良教师。少年学子知识不足、经验无多,科学理解、品性行为莫不以教员、管理员之教授训练为之转移。故养成完全人格为一世伟人者,固由教育。而误光阴、耗财产、断送生命者,亦未始非由于教育也。光复以后,教员愈形芜杂,毫无学识品格者,或以强蛮盘踞教席,或以钻营滥竽师位,非官厅速拟检定规程,严行淘汰,则贻误后学,诚非浅鲜。庸医杀人,世多诋之。谁知庸师之杀人更有甚耶噫!”[11]同年,《论检定小学教员之必要》阐述同样观点:“今日教育界最急之问题,莫急于检定教员。录其尤者而汰其劣者,庶激浊扬清,教育界有振兴之一日。”[1]
然而,随着该制度的落实,小学教员态度悄然转变。1925年,执教于无锡积余小学的廉建中发表《检定小学教员谈》。他先肯定资格检定的必要性:“小学校员的职务和责任,很重大,现今做小学教员的,良莠不齐……所以不得不受检定。”随后话锋一转:“现今所行的检定方法,用消极的手段,我觉得很不妥当。”继而,他又对小学教员检定制度的内容规定和实施方法展开批评。[12]他的观点极具代表性。在《检定小学教员规程》[5]《检定小学教员办法》[6]的实施过程中,该制度的不妥之处逐渐暴露,小学教员对该制度渐生不满和质疑。“炮火”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
第一,质疑师范生的无试验资格。小学教员认为:“师范学校的文凭,也不能就算小学教员的饭碗”,“文凭是文凭,才能是才能”。[12]有人提出,“免试验之教员以完全师范毕业,故使此毕业者,已数年或十数年别营他业,久不任小学教员,旧知半付遗忘,新说毫无闻见”,不应具备无试验检定资格。[13]这一观点得到余家菊认可:“凡当教师者都便要受检定。师范学校毕业者也要受检定才可去当教员。如以为师范生可以不受检定,则师范毕业考试应当格外严格,以示这个考试便是检定的考试。有的是毕业后还要有检定的,有的是寓检定于毕业考试之内的。……如要寓职业考试于学业考试之内,那未学业考试(即毕业考试)应当格外严格。”[14]
第二,质疑地方视学的评判。《检定小学教员规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曾充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注]实际施行过程中部分地方视学亦有此权利。认为确有成绩者”,可受无试验检定。[5]该条款遭到小学教员的强烈反对:“视学之评语,可以证明教员之学识,而得无试验检定。是视学之一言数字,足以抵学校数年之修业也。学校多而视学少,即能遍及,亦不过走马看花,其评语是否正确无讹?”[13]这一质疑不无事实佐证。1918年,《新闻报》曾报道:上海松江一教员“捏造视学评语,且敢直接恳求办事员,仍得无试验检定”,而白沃乡第三校校长叶子良,因在《九峯报》上发表对学界不利的评论,故被视学“于视察时下腐败之批语”并“予以受试验之报复”。[15]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条款遭到小学教员的强烈抵制。
第三,质疑资格检定费用过高。根据规定,小学教员报名参加资格检定,需缴纳检定费和照相费。时人调侃:“教员真可怜,快拍一张四寸片,对照会,顶起码呀,半块大洋钱,呀呀得噌,还要检定费。”[16]赴考车旅费也由小学教员自行承担,“远者数十元,近者亦十余元”。[17]如成绩合格,领取许可状时,还需缴纳印花税。这些费用对小学教员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小学教员俸薄事烦,艰苦以极。”[18]过高的检定费用直接影响了小学教员参与检定的积极性。1918年,江苏开展小学教员资格检定。“海门一县,因地方贫瘠,小学教员每岁所入修补不过数十元,且距沪较远,故此竞无人投考。”[19]
可见,小学教员对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教育救国思潮的高涨,社会各界对教育教学愈发重视,不少小学教员认可资格检定的必要性,希望借此澄清小学教师队伍,使“遗老遗少和滥竽求食的先生们可以另谋别的事情干,不至再来扰乱教育界”。[20]但在该制度的实际施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小学教员切身感受到了诸多不当之处,开始质疑“规范”。这种质疑不止停留在笔尖口头,也演化为实际行动——抗检活动。
三、抗检活动及其影响
民国前期,小学教员抗检活动并不少见,“有用运动手腕而请托求免者,有用苞苴法术而求宽限者”。[21]有人如此评价小学教员:“闻检定之声浪,咸屁滚而尿溜(流),群谋抵制,皆为胆裂。”[22]此言虽不免夸张,但也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1915年,“江西省公署欲甄别小学教员,各校教员不愿受试,群起大哗,相率辞职,以致各小学校一律停课……绝大风潮无端而起,使无数小学生咸牺牲其宝贵之光阴。”[23]1920年,福建师范简易科毕业生为免于试验检定,开会商议对策,拟联名公呈教育厅、函向县教育会并“去电北京陈弢庵[注]陈宝琛(1848—1935),字伯潜,号弢庵,福建闽县人。,请向教育部声明简易科之特别情形”。[24]
在众多小学教员抗检活动中,1923年江苏重检风波影响深远,值得特别关注。是年5月10日,江苏省教育厅颁行《重受检定暂行办法》,依照检定规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受无试验检定的合格小学教员许可状有效期为八年,其余受检定的合格小学教员[注]包括:依照检定规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受无试验检定合格者、依照检定规程第十五条各项之规定受试验检定合格者、依照教育部令曾在二年以上师范科或其他专修科毕业受无试验检定合格者。甲种师范讲习所毕业生原定以二年为限,延长至五年。许可状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一律重受检定。重检对象中,“二年以上之师范科或其他专修科毕业生得受无试验检定”[注]以官立公立或经部省准予备案之学校为限。“未满二年之师范科或其他专修科毕业生一律列入受试验检定”。此外,唯有“具有检定规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之资格者”[注]即:一、毕业于中学校,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二、毕业于甲种实业学校,并积有研究者;三、毕业于专门学校,确适于某科目教员之职者。“曾任高等小学校、国民学校校长、正教员五年以上,经省教育行政长官核给奖章及传令嘉奖,或得有省视学二次以上之优良评语者”得充任正教员。[25]据此,江苏省教育厅发布训令:“第一、第二、第三届代用教员有效期间,业已先后期满,均应重受检定”“第一届检定合格小学教员,扣至本年六月止,五年有效期间,业已届满,应依照法定手续,令行检定”,[26]要求“应行重受检定各校长教员,迅即填具书表,并缴检定费”。[27]训令一经公布,立即遭到了江苏各县小学教员的集体抗议,上海小学教员首先发难。
1923年6月5-6日,上海小学教员联合会为反抗重检,在上海公共体育场召开集体会议,议决通过《上海小学教员抗议重检宣言书》,表达抗检态度。“检定检定,前次之纷扰甫息;重检重检,今次之纷扰又来。我小学教员对之,无不恶其取缔之频,苦其条例之苛。虽然徒恶其频,频将无已;徒苦其苛,苛将益甚。已频免苛,惟有反抗。”他们提出反抗重检的三条理由。其一,“不胜屡检之烦”:小学教员既已通过检定,则其品格和学识足以胜任教员,无需一再受检;其二,“不耐条例之苛”:重检要求正教员须有省视学优良评语两次以上,教员多而视学少,难以遍查,强人所难;其三,“不甘办法之偏”:重检标准不统一,有永免检定者,有五年一检者,有八年一检者,“任意出入,理由殊不充足”。集会同时,上海小学教员联合会通告上海四乡各校教员一律不准填书表,函请省县教育会将《宣言》意见转呈省长及教育厅,并呼吁江苏其余各县教员共同抗议。[28]
上海小学教员首起抗议后,江苏各地应者如云。1923年6月10日,常熟二区开教职员联合会,议决“通知各区,一致反抗不填书表”。[29]同日,太仓教职员联合会开临时大会,“将重检苛条,一一提出,付众讨论”,多数教员认为重检条例“太嫌苛刻,蔑视小学教员人格”,决定“加入反抗运动,与上海等县共同力争”。[30]江宁县教育会致函江苏其他各县,申明重检之不公,“拟联合六十县教育会,共同建议教厅,请将办法修改以免待遇不公之憾”。[31]“苏州、常州、镇江、扬州等小学教员,亦皆集议,一致反对重检。”[32]6月17日,沪海道属县教育会联合会召开临时大会,认为“重检小学教员办法,立论未能持平,事实尤难办到,徒滋纷扰”,推举李味青、徐震民、朱萃三人为代表,赴南京“呈请撤销”。[33]6月20日,三位代表抵宁。22日上午,三人赴教育厅会见蒋厅长,陈明来意。[34]蒋厅长“谓此系部章,未便擅专”。李味青再次恳求,蒋厅长遂允“此案敝厅当即会议办法”。李味青等人后赴省议会请愿。[35]与此同时,各大报刊上抗议重检之呼声不断。例如,《时事新报》刊载《小学教员的不平鸣》,作者激愤之情跃然纸面:“小学教员总要预备抵抗,纵使不能为积极的抵抗,也要为消极的抵抗,万万不可屈服于昏聩的和旷废职守的人之下。”“如果小学教员去受试验,实在于道德上生问题,他们的屈服实属可耻,并且足以成人之恶。”[36]
面对各地教员不绝于耳的抗议声,江苏省政府和教育厅自当予以回应。在教育部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未做调整的情况下,江苏省教育厅采纳义务教育期成会的建议,对重检章程进行调整。新章程规定江苏省教员资格许可状有效期为八年(《检定小学教员办法》[6]所规定最久之年限)[注]更改后,第一届检定合格小学教员该年无需重检。,并将正教员“或得有省视学二次以上之优良评语者”的规定改为“或得有省县视学两次以上之优良评语者,并加或在暑期学校或假期补习在两次以上,合计满六星期,得有试验成绩优良之证书者(暑期学校或假期补习均以经省教育行政官厅认可者为限)”。专科教员和助教员的相关规定随之更改如上,唯“满六星期”之规定减为“满四星期”。[37]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重检要求。然而,教员并不买账,认为“此种办法,乃扬汤止沸”,[38]“实同愚弄,誓难承认”,[39]依旧要求取消重检。对此,江苏省教育厅强调:“应否废止重检条例,似非职厅所可越权擅断,在未奉教育部修正检定规程以前,似未便有所变更。”[40]在这一原则下,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变通:“准江苏省教育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省立第一中学校函请,凡已经检定教员,在暑假学校听讲得有试验成绩优良之证书者,如遇检定有效期间届满时,得展缓一年,以资鼓励。”[41]这场重检风波至此告终。
在江苏重检风波中,教员作为重检政策的对象,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方式,表达自身诉求、谋求切身利益。他们抗议重检的理由并不新鲜,依旧是围绕师范生优待、视学评语制度等展开论述。如前所述,自《检定小学教员规程》[5]《检定小学教员办法》[6]颁行以后,关于该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讨论从未停歇。实际上,恰是在江苏重检风波中,教员对该制度的不满情绪彻底爆发。他们集会抗议、发表宣言、赴宁陈情,要求取消重检制度。尽管重检制度最终未能取消,但江苏省教育厅放宽了重检要求,第一届检定合格小学教员得以暂缓重检。在一定意义上,1923年江苏省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规范”的调整正是当地教员“人事”活动的结果。
四、结论与启示
从前文论述可见,民国前期小学教员对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认识是逐渐发展的。起初,检定的必要性得到认可。但在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小学教员切身体会到种种不当之处,提出质疑,据理力争,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抗检活动。
在基础教育尚不发达、教员待遇有待提高、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小学教员对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质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开展抗检活动自有缘由。首先,该制度全面模仿日本,未能关照中国文化和国情,[42]小学教员对制度设计缺乏广泛认同和理解。其次,该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师范生的无试验检定资格、过高的检定费用和地方视学的“大权独揽”等都使小学教员对该制度产生质疑和不信任。最后,在民国前期小学教员供不应求的社会现实下,一般小学校不关注教师资格问题,无形中“鼓励”了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这是小学教员敢于开展抗检活动的重要“依仗”之一。
民国前期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讲,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客观上为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调整指出方向,使这一舶来制度走向中国化。例如,1923年江苏重检风波中,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直接推动该省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变革,使其更契合师资实情和教员心理。又如,从内容上看,民国后期国民政府于1934年颁行的《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比较有效地规避了部分民国前期小学教员检定制度的弊端。《规程》指出:“检定合格教员有效期间,自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之日起,定为四年。在检定有效期间,教学成绩,特别优良,经省市督学查报有案,或经县教育局长,切实呈报,或服务期间在暑期学校,得有成绩证明书者;期满后,仍给予有效期间四年之合格证书,连续得二次合格证书者,期满后,给予长期合格证书,其成绩不良者,在合格证书期满后,须重受检定。”[43]这里对“有效期间四年之合格证书”的颁发要求,与1923年江苏省重检制度调整后对正教员的充任要求异曲同工。长期合格证书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民国前期教员要求取消重检的心声。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民国前期小学教员的抗检活动,为我国目前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历史教训和现实启示。鉴于民国前期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及其实施未能联系受检者实际、不公开透明和不重视宣传等弊端,我们应注意:第一,教师资格制度不能脱离教师和准教师群体,要充分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教育行政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电子信箱和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了解教师和准教师群体对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第二,教师资格考试要做到流程进一步公开透明,正确处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教师准入问题,加强教师资格考试的公平性、规范性与严谨性。第三,要重视教师资格制度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制度实施或改革的关键节点,更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讲工作。教育行政机构可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政策解读,引导和推动各级学校展开相关学习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准教师群体对教师资格制度的认同程度。
综上所述,在“规范”与“人事”的双重变奏下,民国前期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不断更生。这种更生折射出近代教育制度的调整与发展是“规范”与“人事”折中的结果。“规范”与“人事”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规范”在制约“人事”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受到“人事”的影响。“人事”不仅包括近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育家、政治家、思想家等围绕某一教育制度开展的言行,也理应包括普通学生、教师的相关言行。民国前期,正是普通教员的抗检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制度的调整与发展,推动了其中国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