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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挑战

2024-05-30

浙江学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决定论意志挑战

张 茜

提要: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决定论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决定论主张人没有自由意志,也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它不仅在经验、形而上学和行为解释三个层面对人的自由构成了威胁,还在间接和直接两个层面对道德责任发起了挑战。从道德哲学的观点看,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否定引发了严重的道德后果:它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自我认知,还破坏了人们的人际交往,更全面摧毁了人们的道德生活。决定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怀疑论,在理论上违反人们的道德直觉,在实践上动摇人的生存根基,因而是不合理的道德理论。我们应明确地反对决定论。

自20世纪70年代起,自由意志和决定论(1)由于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道德哲学问题,本文中的决定论特指因果决定论,特此说明。问题重新获得了哲学家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近半个世纪以来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研究热点。自由意志和决定论问题涉及人类行为的自主性和责任性,对于道德哲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自由意志论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并且人类的自主选择是行为的根源。根据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人类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是基于自由选择和意愿。自由意志论者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基础。决定论则认为一切现象和事件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包括人类的行为也受到因果关系的支配。在决定论者看来,人类的行为是由先前的原因和条件所决定的,人类的选择和行为只是自然法则的结果;人类的行为虽然看似自主,但实际上是受到外部因素和内在条件的影响和决定。决定论主义对于个体的自主性和行为的责任性提出了挑战。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辩论围绕着人类行为的自主性和责任性展开。一方面,自由意志主义强调人类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基于自由选择和意愿,因此个体对于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决定论主义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受到因果关系的支配,个体的行为受到先前的原因和条件所决定,因此个体对于其行为的责任性受到质疑。

近半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和决定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学派出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观点。有些哲学家试图通过重新界定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概念,来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D. Davids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60, No.23, 1963, pp.685-700.有些哲学家则试图从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解释人类行为的自主性和决定性。(3)D. C. Dennett, Elbow Room: The Varieties of Free Will Worth Wanting, MIT Press,1984.还有一些哲学家则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并不矛盾,两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共存。(4)B.Waller, Freedom Without Responsibility: 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Concept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无论是支持自由意志还是支持决定论的观点,对于道德哲学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自由意志和决定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人类行为的原因和动机,以及个体对于其行为的责任性。我们之所以关心决定论问题,是因为如果决定论对自由构成了威胁,而自由又被视为行动主体能够为其行动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那么决定论也对道德责任构成了威胁。一旦这种威胁真实发生,决定论就会进而摧毁我们的自我认知、人际交往和道德生活。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重要论题。

一、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道德含义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在三个层面存在深刻的分歧。首先是在经验层面上的分歧。自由意志的支持者认为,人们可以直接体验到选择的自由,并在无数次选择中感受到自由的存在。然而,决定论的拥护者则认为,这种自由的体验并不出现在每个人的经验中,甚至如果出现了,那也只是一种虚假的错觉。其次是在形而上学层面上的分歧。自由意志的观点是,自由意志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和自我决定。换言之,我们有多个选择,而且有能力自主地做出决定。然而,决定论的观点则是,在采取行动时,我们既没有其他选择,也无法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最后是在行为解释层面上的分歧。自由意志的支持者努力为人类行为提供主观的理由解释,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基于我们的意愿和价值观的自主选择。然而,决定论的观点则断言,人类行为只能服从客观的因果解释,我们的行为是由外部因素和内在条件所决定的。

让我们首先来看第一种分歧,即在经验层面上的争论。这个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一个行动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还是自然因果律的必然结果?

回顾西方哲学史,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康德之前,关于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通过“决定论”来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决定论的核心概念是因果性,即每一个结果都是由相应原因所决定的。决定论者普遍认为因果性是普遍适用的,并将其理解为必然性或客观规律,也将这些概念视作相同含义的术语。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是一个典型的决定论者。他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只找到一个原因的解释,也比成为波斯人的王还好。”(5)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03页。足见他对因果观念的重视,而他又把因果性视为没有例外的必然性。作为一个典型的决定论者,德谟克利特的思想是由以下两个侧面构成的:一方面,他把周围世界中存在的一切关系都理解为因果关系(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03—204页。,同时又把因果性理解为普遍有效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他完全排除了偶然性的存在及其相应的作用。在他看来,用偶然性解释周围的现象正是思维本身无能为力的明证。这种不加分析地视因果性为必然性,并完全排除偶然性的决定论,可以称作“强决定论”(the strong determinism)。强决定论自问世以来一直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多方位的修正,这些修正过程中涌现了一种新的决定论,它不再将因果性与必然性等同起来,而是承认了偶然性及其相应的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弱决定论”(the weak determinism)。较具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因果性并不无条件地就是必然性,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由事物的本性作为原因引起的结果,这种结果具有必然性。“显然,由于必然性而发生的或者说总是这样发生的事物和通常这样发生的事物,其中没有哪一种其发生的原因被说成是偶然的,也没有人说它们的发生是由于偶然性。”二是由事物的偶然性作为原因引发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偶然性的,“偶然性和自发性也属于原因,许多事物的存在和产生被说成是由于偶然的或自发的结果。”(7)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3—56页。

与决定论针锋相对的,是自由意志论。奥古斯丁第一个对自由意志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思考。在《论自由意志》一文中,埃伏第乌斯向奥古斯丁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上帝给予人类自由意志,尽管这会导致人们犯罪?奥古斯丁给出了一个系统的回答:如果人只能通过意愿去行善,那么他们必须拥有自由意志。虽然人们可以利用自由意志去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帝给予自由意志是为了让人犯罪。没有自由意志,人们无法正当地生活,这正是上帝赐予自由意志的充分理由。如果没有自由意志,我们对上帝正义中的善无法渴望,因为我们无法理解奖惩的意义。而正义的奖惩正是来自上帝的善。因此,上帝给予人类自由意志是正当的。(8)奥古斯丁:《独语录》,成官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第109页。尽管奥古斯丁在这里主要探讨了自由意志与善行恶行之间的关系,并为上帝赐予人类自由意志的正当性进行了辩护,但他的见解实际上涉及偶然性与自由意志的关系。因为上帝把自由意志赐予人类之后,人并不必然地去行善,他也可能去作恶。也就是说,人身上的自由意志在其活动中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或偶然性。它既可以这样行动,也可以那样行动;既可以这样的方式发生作用,也可以那样的方式发生作用。

另一位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上做出深入思考的是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矛盾。首先,休谟认为,我们的行为是由我们的欲望和动机所驱使的,我们的欲望和动机是由我们的经验和感觉所决定的,而我们的经验和感觉又是由外部世界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因此,我们的行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决定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其次,休谟认为,我们对于自由意志的感知只是一种错觉。我们认为自己在做出决定时有多个选择,但实际上,我们只能做出一种选择。我们对于自由意志的感知是基于我们对欲望和动机的感知,而不是基于真正的自主决策。最后,休谟指出,即使我们假设自由意志存在,我们也无法解决决定论与自由意志之间的矛盾。因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的矛盾是无法通过理性来解决的,它属于人类思维的局限性。(9)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分歧。两种观点在形而上学层面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人们来说是否存在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以及我们行动的原因究竟在我们自己还是一些外在因素?

意志自由论者认为,自由意志具有两个特征:(a)当我们面临一系列可供取舍的可能性时,选择什么取决于我们自己;(b)我们的选择和行动的起源不在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人和事上,而是在于我们自身。(10)Robert Kane, “Introduction: The Contours of Contemporary Free Will Debates,” in Oxford Handbook of Free Will, edited by Robert Ka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5.因此,自由意志意味着存在“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和“自我决定”。前者是说,行动主体有能力确保哪一个行动的取舍得到实现,他既能够采取其他行动,也能够不履行他事实上采取的行动。后者是说,这是一种“在环境中源发变化的能力”(11)Peter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Clarendon Press, 1983, p.11.,它要求人们对所意愿的东西采取行动时有终极的控制。只有当这两个特征被满足时,我们才能说自己是自由的。但是,决定论者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行动的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的行为,这些条件共同使得这些行为成为不可避免的。(12)Tomas Nagel,What Does It All Me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61.人们的欲望系统、知识结构、遗传基因、实践经验、社会环境以及其他一些尚未明确的因素,这些加在一起,共同使得一个具体情境下的行为成为必然。根据决定论的设想,这个世界上所发生的一切都是由自然法则主宰的。通过自然法则的安排,一个行为的各种条件才决定了这个行为,从而排除了其他的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尽管我们认为一个行动是自我引发的,但它事实上是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力量的产物。当我们认为是自己在一系列开放的可能性中做选择时,实际情况却是,我们的自我被那些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决定。也就是说,对我们来说并不存在真正的选择,我们会选择什么甚至在出生之前就已经被决定了。我们一生当中发生的所有事情构成了一个因果链条,我们的各种选择的原因都可以被无穷追溯下去。

康德对这个问题持有相容论的立场。他认为,人同时具有经验性品格和理知品格,即意志或任意兼有这两种品格。经验性品格是人在某些内在或外在原因的作用下按照固定方式来行动的特性或禀赋,是人的任意被规定时的一种恒定运作模式。基于这种品格,当某些时间中先行的原因作用于任意时,人总是作出某些行动。因此,人处于自然因果法则的必然链条之中,人在时间中实施的行动是被决定的,人没有自由。而理知品格指的是人摆脱一切经验性条件而产生行动的固有禀赋,是人的任意在时间之外被规定的一种恒定运作模式。该品格之所以被称为理知的,是因为它虽然依附于一个感官对象(时空中的人),但本身不是现象。理知品格是无时间性的,因而不受任何自然法则支配。康德认为,人具有理智能力,这是人具有理知品格的根本原因。这种能力是自发性的,人可以凭借它自主地行动。由于这种行动是理性能力的产物,在经验上是无条件的,因此是自由的行动。人的行动既具有经验性的原因,又具有理知的原因,也就是说,行动是经验性品格和理知品格这两种运作模式共同作用于人的任意而产生的。因此,人的行动具有双重的根据。通过研究这两种品格之间的本体论关系以及它们与行动的关联,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在时空中的行动负责,因为行动虽然由经验性品格决定,但这种经验性品格是由自由的理知品格所选择和规定的。换言之,人的行动虽然是被决定的,但实际上是由人自己选择的。可以说,人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行动。因此,康德可以被称为自由主义的相容论者。(13)Allen W.Wood, Kant’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最后我们来看第三种分歧。两种观点在行为解释层面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于人的行动来说,究竟适用主观的理由解释还是客观的因果解释?

意志自由论者主张,我们能够为人的行动提供一种主观的理由解释。作为理性存在者,我们拥有一种实践慎思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我们能够在多个可供选择的手段中,就如何实现目的做出合理的选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面临选择时,我们能够意识到可供选择的各种方案,权衡每个选择的利弊,仔细思考支持或反对它们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最终将其付诸行动。换句话说,我们的行动是有理由解释的,我们的行动能够获得合理的理由解释。然而,决定论者却主张,所有的人类行动都应当服从客观的因果解释。现代科学的成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整个世界都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正如物理学所表明的那样。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不仅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决定论的。尽管在量子力学的微观层面上存在不确定性,但在经典力学的宏观层面上,决定论的世界观仍然适用。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自然而然地受到自然规律的限制。我们所做的各种选择和行动都可以在现代科学的框架下得到相应的解释。新兴科学领域,尤其是遗传学、生物学、心理学、神经生理学和行为科学,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了客观的因果解释。同时,这些科学也证实了决定论的观点,即我们的自我和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决定的。

时至今日,我们之所以仍然关心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的道德责任。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在经验、形而上学和行为解释三个层面的分歧,已经表明决定论对人的自由构成了威胁。但决定论否认自由的真实意图不止于此,它还对道德责任发起了挑战。

二、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间接挑战与直接挑战

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挑战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即“间接挑战”和“直接挑战”,这同时也构成了决定论理论的核心论证。现在,我们逐一来分析这两种论证。 首先,我们来看间接挑战,即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间接挑战。这种挑战表明,由于决定论不考虑控制,而某种形式的自由或控制是道德责任的一个必要特征,因此,决定论也不考虑道德责任。(14)John M. Fischer and Mark Ravizza,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12.为了分析间接挑战,我们需要先说明两个重要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无力迁移原则(Principle of the Transfer of Powerlessness),它是一种形式原则。这个原则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如果一个人对某件事是无能为力的,并且由该事件导致另一件事的发生,那么这个人对第二件事也是无能为力的。举个例子来说,公元79年,维苏威火山突然爆发,没有任何人能够对火山爆发这个事实有任何的控制,也没有任何人有能力避免这件事情发生。火山爆发导致岩浆喷涌而出,形成了厚达5.6米的火山灰,庞贝古城几乎在一瞬间就被抹去了曾经繁盛一时的存在痕迹,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止这一文明的骤然消逝。如果我们将火山爆发看作事件一,将火山灰吞没庞贝看作事件二,由于人们对于事件一是无能为力的,并且事件一导致了事件二,那么人们对事件二也无能为力。 这个例子说明了无力迁移原则的适用性。当一个人无法控制或干预某个事件的发生时,他也就无法控制或干预由该事件带来的后续事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对后续事件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他无法控制或干预这些事件的发生。 无力迁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帮助我们理解道德责任的界限。如果一个人对某个事件是无能为力的,那么他也就无法对由该事件导致的其他事件负责。这与我们常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责任是一致的。

第二个原则是过去的固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the fixity of the past)以及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the fixity of the laws)。过去的固定性原则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立足于现在这个时间节点,过去是“固定的”,它不受我们的控制。对于过去的某些事实,我们现在既无法控制它们,也无法对它们进行选择。历史上发生的一切都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也就是说,谁也不能以这样的方式采取行动,以至于那些关于过去的事实不再是一个事实。 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与过去的固定性原则相类似,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自然规律是“固定的”,它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没有任何人能够对自然规律有所选择和控制,也就是说,谁也不能以这样的方式采取行动,以至于一个自然规律不再是一种规律。 过去和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共同表明,如果一个人做某件事要求过去的某个事实不再是一个事实,或者要求某个自然规律不再是一种规律,那么他就不能如此行动。反过来说,只有当一个人的行动是过去的事实的扩展,同时与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时,他才能如此行动。 立足于这些原则,费希尔将决定论界定为这样一种观点: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刻,对有关那一时刻的事实加上相关自然规律的完备陈述,共同使得在那一时刻之后发生的一切成为必然。(15)John M. Fischer, The Metaphysics of Free Will, Blackwell, 1994, p.45.

在间接挑战的两个重要原则中,一个关键问题凸显出来,即控制的观念。一般而言,道德责任要求我们能够对行为实施某种控制,因此控制常被视为责任的基础。以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说,我们可以将人的一生比作一棵枝繁叶茂的树,树上的分枝代表着我们人生中的各个时间点,在每个时刻我们都面临着一系列可供选择的路径。树上延伸生长的树叶,就好比我们在通往未来的道路上所做的一次次选择。所有这些选择共同构成了我们人生的“决策树”。 借用阿内森(Richard J. Arneson)的说法,我们可以将这个决策树比作大树的生长过程。就如同大树自由地生长一样,我们也能够自由地做出选择。大树的生长可能性是开放的,而我们的选择可能性也是开放的。当然,在某些时刻,我们可能并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选择,或者有些人的一生中很少甚至从未有过任何可供替代的选择。然而,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刻都拥有真正的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当另一种行动路径真正向我们开放时,如果我们选择了其中一条而没有选择另一条,那么我们可以说,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某种控制。这种控制意味着我们在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中做出了决策,选择了一种行动路径而不是另一种。对一个人来说,具备这种控制意味着他存在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他选择了某一条行动路径,但他也有能力选择另一种路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说与道德责任相关的控制意味着存在着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拥有以其他方式选择或行动的自由。

这样一来,决定论对与道德责任相关的控制提出的挑战就可以这样的方式得到说明:假设决定论是真的,同时假设我周六下午在家打扫卫生,根据因果决定论,我在周六下午之前的过去更早时刻所处的实际状况,连同自然规律一起,共同构成了这种含义,即我周六下午在家打扫卫生。而且,由于过去和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我无法对过去和自然规律实施控制,也就是说,我无法改变过去的事实和自然规律。根据无力迁移原则,我也没有对这一行为实施相关的控制——事实上,如果决定论是真的,我将无法在此之前自由地抑制自己在周六下午打扫卫生。也就是说,我只能做我实际所做的事,对我来说,缺乏包含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的那种控制。

因此,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间接挑战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如果决定论、无力迁移原则以及过去和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都是真的,那么我们对自己当前行为的控制就没有传统上与道德责任相关的那种控制。一般而言,人们倾向于认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然而,决定论对我们的预设提出了重大挑战——我们是否真的拥有与道德责任相关的控制。这种间接挑战的有效性来自那个看似合理并且广泛为人接受的原则——过去和自然规律的固定性原则。设想一下,人们如何能够否认自己未来的行为一定是其过去实际状况的延伸呢?一个人又如何能够一贯地假设自己拥有违背自然规律的力量呢?鉴于决定论排除了包含着可供取舍的可能性的控制,而这种以其他方式选择或行动的自由通常被视为道德责任的一个必要特征,间接挑战据此表明,决定论不考虑道德责任。

然后我们再来看第二种论证,直接挑战。如上所述,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间接挑战借助了“控制”这一媒介来完成论证。现在让我们转入另一个更为直接的论点。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直接挑战表达了这样一种主张: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是不相容的。直接挑战与间接挑战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异同。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与间接挑战一样,直接挑战在结构上也使用了某种形式的迁移原则。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挑战中的迁移原则是根据能力的缺乏来得到说明的,而直接挑战中的迁移原则是根据道德责任的缺乏来得到说明的。简单来说,非责任迁移原则(Principle of the Transfer of Non-Responsibility)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如果没有人对事件P负有道德责任,并且也没有人对“如果事件P为真,那么事件Q就为真”这一事实负有道德责任,结果就是,没有人对事件Q负有道德责任。(16)See Mark Ravizza,“Semi-Compatibilism and the Transfer of Non-Responsibility,”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75, No.1/2, 1994, pp.61-93.迁移原则是一种结构性的形式原则,就像“无力”在间接挑战中被“迁移”了一样,“非责任”在直接挑战中也被“迁移”了:如果一个人不用为某件事负责,并且也不用为这件事导致的另一件事负责,那么,看起来这个人就不应该为另一件事负责。英瓦根举例说:

(1)没有人为约翰在其30岁生日当天被一条眼镜蛇咬到这一事实负责;而且

(2)没有人为这一事实负责——如果约翰在其30岁生日当天被一条眼镜蛇咬到,那么他将要在他30岁生日当天死去;因此

(3)没有人为约翰在其30岁生日当天死去这一事实负责。(17)Peter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Clarendon Press, 1983, p.187.

正如这个事例所展现的,非责任迁移原则具有直觉上的合理性,它确实抓住了这样一种重要直觉——人们不应当为那些不可避免的事负责。这种直觉表明,如果存在着一些行动者不应为其负责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足以确保产生一定的后果,那么,看起来这个行动者就不应当为这一后果负责。

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在遥远过去的某种世界状态b就通过自然规律与一个当前的特定行动A相联结。但是,由于没有任何人(至今仍活着的)甚至部分地对处于遥远过去的世界状态b负有道德责任,并且也没有任何人甚至部分地对导致b到A的自然规律负有道德责任,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人甚至部分地对那个当前的特定行动A负有道德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人都不必为遥远过去所发生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也不必为它通过自然规律所导致的当前行动负有道德责任,那么,现在也就没有任何人为当前的任何行动负有道德责任。这是因为,如果决定论为真,那么最初的世界状态和自然规律就会在后续发生的一切事件中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人们就无法为自己当前的行动负责,直接挑战据此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是不相容的。

如果决定论对道德责任的间接和直接挑战是成功的,人们就无法为其行动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一切看起来都是无法避免的。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我们不仅无法将自身看作一个自主的、负责任的主体,而且也不能合理地对他人抱有相应的情感和态度。道德责任问题是如此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如何看待自我,而且关系到人们如何理解自我与他人之间、以及自我与世界之间的关联。正是由于对道德责任的否定,决定论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道德后果。

三、决定论引发的道德后果

在与道德责任相关的意义上,决定论摧毁了我们的自我认知、人际交往和道德生活。首先,决定论对我们的自我认知造成了损害。我们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问题上感到困惑,是因为自我概念中存在着一种张力。一方面,从自由意志的观点来看,我们相信自己能够自由地决定和主导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决定论的观点来看,我们意识到我们的自我和行为受到了这个世界(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决定论支配的)的深刻影响。 这种张力对我们的自我认知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发现自己陷入了矛盾和困惑之中,无法确定我们到底是自由决定行动的主体,还是只是被外部因素所驱使的被动者。这种困境对我们的自我认同造成了损害,我们开始怀疑自己的自主性和责任感。 这种自我认知的损害也影响到我们对道德责任的理解。如果我们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真正拥有自由意志,那么我们如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呢?道德责任往往基于我们的自由选择和自主行为,但如果决定论成立,我们的选择和行为似乎被外部因素所决定,这就给道德责任的概念带来了挑战。

在一生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并通过行动与自我发生关联。我们会因为未能做到本该做的事而感到内疚和自责,也会因为做了本不该做的事而感到悔恨和羞耻,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在一些领域有所成就。我们关心自己作为道德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希望成为自己道德命运的主人,而这一切都与道德责任问题相关,因为人之为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人能够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但是,决定论对人们的道德责任赋予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如果一个人相信决定论的观点,那么他的自我、连同他在生活中所能找到的意义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了。回想起来,他的生活,那些看似最真实的自我决定,都不过是一种偶然。他不过是自己人生的一个载体,他不能以一种真正负责的方式承认它,他甚至无法真正为自己的错失感到悔恨,而这种悔恨的感觉内在于每一个能够在道德上负责的主体之中。(18)Saul Smilansky, “Free Will, Fundamental Dualism, and the Centrality of Illusion,”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Free Will, Robert Kane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499.如果一个人并不相信自由意志,那么他就无法真正承担责任。人们不仅需要接受责任,更需要一种真正的责任感,这对于做一个负责任的人来说尤为重要。由此可见,道德责任的恰当赋予不仅关乎我们的自我认知,它还与个人完整性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决定论改变了人们看待自我的方式。

其次,决定论破坏了人们的人际交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希望能够以一种恰当的态度和方式对待他人,能够根据行为对一个人予以恰当的评价,合情合理地对相关的行动者予以褒奖或惩罚,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我们人际关系的基础。

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意义上,我们将道德责任的赋予建立在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并认为行动主体承担责任的条件依赖于一种参与性的“反应性态度”。所谓“反应性态度”,是指人们在社会性的人际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在其行动中所展示出的对待自己的态度所产生的自然反应。这些态度可能表达了善意,比如感激或者赞扬;也可能表达了恶意,比如忿恨或谴责;同时,这些态度也可能是中性的,比如漠不关心。(19)See Peter F. Strawson, “Freedom and Resentment,” in Free Will, Gary Strawson(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67.人们的交往依赖于这些情感和态度,因为道德责任就存在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反应性态度中。道德责任赋予实际上就是人们表达和接受相互之间的反应性态度。当我们对某人表达某种态度时,我们同时也是在表达我们的某种情感,以及我们希望以何种方式被对待。感激与赞赏、忿恨与谴责、内疚与悔恨、羞耻或荣耀、爱恨情仇、对成就的敬慕,所有这些情感和态度不仅表达了基本的道德实践行为,而且表达了人们对待自我和他人的方式。

但是,决定论使那些与情感和态度相关的实践受到了威胁,因为它们的合理性依赖于人们能够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假定。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我们将不能合理地相互赋予反应性态度,规范自我与他人的行为举止:我们不能合理地对他人的帮助表达感激,对放弃自我利益而促进他人幸福的人表达赞赏;我们也不能合理地对主观故意造成的伤害表达愤慨和谴责;更不能合理地为自己对他人的伤害感到内疚和悔恨,对自己做的违背良知的错事感到羞耻,对自己努力获得的成就感到荣耀,如此等等。所有这些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在意的东西,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期许和道德要求,全都会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化为乌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决定论改变了人们与他人之间的交往。

最后,决定论摧毁了人们的道德生活。维持正常的道德实践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类在一生中需要不断地探索自我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努力找到自己在生活圈乃至这个世界中的位置。为了确保个人价值的实现、道德文明的存续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我们需要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 道德实践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我们通过自由意志来做出道德选择和行为,这使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道德责任是我们在社会中与他人和谐相处的基石,它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并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决定论的存在对我们的道德实践提出了挑战。如果一切都是被决定的,我们的选择和行为似乎只是外部因素的结果,而不是我们自主意识的产物。这种观点摧毁了我们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信念,削弱了我们对道德实践的动力。 决定论的影响还体现在我们对道德价值的认知上。如果我们相信一切都是被决定的,那么道德价值似乎只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幻觉,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真理。那些基本的道德信念将会受到致命冲击,不仅人们将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的深渊,那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也会崩毁,整个世界都会充满一种“无价值的危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决定论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价值认知。

我们认为,决定论本质上是一种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怀疑论。这一理论违背了人们的道德直觉,并动摇了我们的生存基础。我们对决定论问题的关注,是因为它涉及我们的道德责任,涉及我们对自我、他人和世界的认知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决定论不是一个合理的道德理论,因为一个令人满意的道德理论不仅需要能够确定哪个行为主体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性质,还必须能够解释为什么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并最终解释责任的概念的意义。 决定论对我们的道德直觉构成了挑战。我们通常倾向于认为我们的自由意志使我们能够做出自主的选择,并承担起相应的道德责任。然而,决定论主张一切都是由外部因素所决定的,我们的选择和行为似乎只是无法逃脱的结果。这种观点削弱了我们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信念,使我们对道德行为是否有意义产生了怀疑。 此外,决定论还挑战了我们对他人的理解。我们常常期望他人也能行使自由意志,并对其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一切都是被决定的,那么我们如何能够要求他人对其行为负责呢?这种观点使我们对他人的行为和责任产生了困惑,破坏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我们需要认识到决定论对道德认知的挑战,并寻找解决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道德价值观和实践。

结 语

当前社会面临着众多复杂的道德问题和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我们面临着新的伦理和道德困境,如人工智能的道德应用、生命伦理问题等。如果我们接受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一切都被决定了,那么我们就无法对这些道德问题做出自主的选择和承担道德责任。这将导致道德混乱和道德漠视,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自由意志是人的独特特征,意味着我们能够自主地做出选择,并对选择负责。这种观点强调了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性,以及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价值。重申承担道德责任的自由意志论有助于建立起一个道德健康、公正和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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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Q 迈向新挑战
自由意志的神经基础
3000m跑,锺练耐力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