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机制

2024-05-29蔡为民王燕秋林国斌霍长宝孙晓兵王萌萌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3期
关键词:价值实现委托代理

蔡为民 王燕秋 林国斌 霍长宝 孙晓兵 王萌萌

摘要 森林碳汇价值的实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中“保值增值”“落实权益”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是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困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要求中产生的,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为目标的价值实现路径。因森林碳汇具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四资”属性,该研究提出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路径,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视角厘清制约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障碍机理,发现: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不明晰的问题阻碍“ 资源”向“资产”转化,森林碳汇产业发展滞缓的现状遏制“资产”向“资本”转化,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弊病掣肘“资本”向“资金”转化,最终导致了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进程滞缓问题。基于此,该研究构建了以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以森林碳汇产业为主体的森林碳汇产业支持制度,以市场平台为主体的森林碳汇市场交易制度,共同构筑出“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与所有者权益落实目标双向交叉赋能、协同推进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多维制度体系,以森林碳汇价值实现为撬动点,对明晰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权责、推进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显化资产所有者收益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 X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3-0060-08 DOI:10. 12062/cpre. 20231011

2022年3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后,各地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明晰、有偿使用、数字化治理、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八大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之一,其可再生性、经营的永续性、分布的广泛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困难性决定了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就目前来看,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过程仍依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产价值未充分显化,所有者并未切实享受到相应收益,权益未充分落实。因此,创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实现模式,明晰各级主体在所有权委托代理中承担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障所有者权益落实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突破当前困境的必行之路[1-2]。

森林碳汇作为一种特殊的森林生态产品,具有固定二氧化碳、储存有机碳的生态作用,随着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碳汇的经济价值成为自然资源资产领域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森林资源总碳储量在1976年为125. 06亿 t,到2018年增加到了214. 39亿t,其中林木碳储量由1976年的51. 96亿t增加到2018年的87. 90亿t,林木碳储量价值量由1976 年的1 482. 09 亿元增加到2018 年的8 823. 85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4. 34%[3],森林碳汇储量与价值量的显著增长充分说明了森林碳汇蕴藏的巨大价值潜力,其价值实现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探索,一方面是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价值链理论[4]、“两山”理论[5]、利益相关者理论[6];另一方面是与实践结合,包括城乡融合[7]、生态银行[8]、市场化[9]等。过往研究为深化自然资源价值实现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提供了助力,但存在着价值实现方式探讨不彻底、全局观不足、理论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未挖掘出生态产品的最大价值,未构建出可相互配合、相互助力的互动性制度体系。因此,如何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趋势下发挥出森林碳汇资源的最大价值、获得资产收益、落实所有者权益,构建出从“资源”到“资金”链条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亟须探讨的重要问题。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试点背景下进行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研究,旨在创新森林资源资产收益实现模式、明晰各方主体权责、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为此,本研究提出一种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以下简称“四资”)转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路径,并应用于森林碳汇价值实现中,以期打通森林资源资产收益渠道,为落实所有者权益奠定经济基础。

1 “四资”转化路径的提出与基本概念

1. 1 “四资”转化路径的提出

1. 1. 1 缘起: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局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探索与实践是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经之路,是实现中国高质量发展目标的重要一环[10]。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角度下,自然资源在经济领域中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存在价值、使用价值、要素价值、交换价值、商品价值及劳动价值[11],这些价值的实现要求从顶层设计到人类劳动和市场运行都应有先进性与实践性并存的精细化制度体系,需要参与主体充分的理解与高涨的积极性,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和活跃的市场氛围进行支撑。然而,目前中国森林、海洋、国家公园等自然资源资产大都存在着过度依赖政府资金供给的情况[12-14],存在资金来源单一[12]、内涵不清[15]、保障机制不全[15]、产权制度缺位[16]、主体身份混同[17]等制约问题,致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过程发展缓慢,亟须一套自管理层至实施层、自顶层制度至具体实施条例統一有效的思路体系来突破屏障,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加速”。

1. 1. 2 注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是基于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和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论断[18],其中包含了生态经济化和经济生态化两互为补充的实现路径[19-20],蕴含着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依生态策略转变经济策略的两种发展模式,这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中“资源”和“资金”相互转化的思想注入“能量”。党的二十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成为指导地方资源资产化实践和经济再增长实现的重要理论源泉[21]。在“两山”理论践行过程中,浙江省“大花园建设”、湖北省“山水成景”、安徽省全域有机“生态牌”等举措焕发出于资源中生“财富”、于发展中保资源的思想内核,体现出“绿水青山”所代表的生态环境在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中的多样化作用,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探索提供理论与实践经验。

1. 1. 3 点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的目标要求

2022年,指导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的试点方案开始试行,《方案》提出了明确所有权行使模式、明晰各主体权责、实现所有者收益等目标要求,同时指出了所有者职责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的收缴、预算和分享是“落实权益”职责内容中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共享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享有相应经济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全民所有”的本质意义,而收益收缴与分享的前提是实现收益,若不存在收益或收益不充分,收益的全民共享也无从谈起。这就昭示着委托代理机制的建立不仅停留在规则层面,同时延伸到了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实现领域。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来源在哪、如何获得、怎么保障、如何分配都是“落实权益”职责行使时需要考量的问题。收益模式的更新须是不断源于实践的、与时俱进的,新的改革试点为自然资源收益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收益模式的更新迭代刻不容缓。

1. 2 “四资”转化路径的基本概念

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发展困局、“两山”理念指导实践产生的丰富经验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中“落实权益”的具体要求背景下,以突破困局和实现要求为目标,凝练其中思想,萃取中国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一种“四资”转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路径。

1. 2. 1 “四资”基本概念

“四资”转化路径的目标是将政府“可控”的自然资源转化为政府“可用”的资金收益,最终可通过收益共享等方式实现“全民所有”的根本目的。转化路径中“四资”的基本概念如下。

(1)“资源”是指政府可行使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在一定时间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使用价值的天然形成物,其特点是有用、可控、具有时效性。有用性表现在能被人类开发使用,且能够提供生态或社会价值;可控性即在开发使用过程中资源的变化沿预设计划发展,不存在不可控因素或不可控因素在安全范围内;时效性表现在对资源的开发使用活动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进行的,随时间推移开发使用的程度具有不同的特征。

(2)“资产”是预期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属明晰的资源[22],其特点为具有稀缺性、具有经济价值和权属明确。稀缺性是自然资源成为自然资源资产最基本的条件;具有经济价值即自然资源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并且可以以某种方式评价该效益;权属明确包括主体明确和边界明确,主体即自然资源的归属方,边界即权利行使的范围,二者的明确程度对路径转化具有重要影响。

(3)“资本”是能够投入再生产过程的有形和无形资本[23],其形态多、流动性强、可增值。多形态表现在资本可以以物质或精神等多种形式出现;流动性强表现在资本能通过交易、金融等方式在多方之间进行流通;增值即可生产剩余价值。

(4)“资金”是用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货币或收益,转化路径中的“资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资金,仅指经过转化归政府所有、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资金。“资金”是转化链条的终端,“资金”的获得同时意味着政府收益的实现。

1. 2. 2 “四资”基本转化方式

对比“资源”和“资产”的特性,“资源”向“资产”转化过程实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明晰权属和厘清主体职责的过程。特定主体以自然资源资产为推动点驱动契约关系的建立和生产要素的积累,使资产以资本形式流动起来,完成“资产”向“资本”转化。“资本”向“资金”转化需要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主体利用市场充分获得收益,并通过收益分配或财政等方式最终将收益用于国民经济建设。“资源”向“资金”的转化过程伴随着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实现,同时是政府收益的获得过程,且转化路径并不是单向的,路径末端的“资金”最终又用于资源的产生和保护,形成“四资”循环的良性局面。

2 基于“四资”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机制

2. 1 森林碳汇的引入与“四资”要素识别

除在全球碳循环中起重要作用以外,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逐步开放,森林碳汇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24]。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森林碳汇是一种“看不到”“摸不着”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价格普遍透明的生態产品,其价值有较为成熟的量化方法[24-25],可作为自然资源价值实现探索的重要研究对象。“四资”转化路径能够适用于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是森林碳汇具备能够进行转化的“四资”属性。森林碳汇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明显具有“资源”属性;其具有显著的经济属性且能够依托林权分辨权属,具有“资产”属性;政府和社会主体能够围绕森林碳汇形成可投入再生产的有形或无形资本,具有“资本”属性;中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形成,可以在市场中直接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具有“资金”属性。因此,“ 四资”转化方法可充分应用于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探索中。

2. 2 森林碳汇“四资”转化考量方向

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四资”转化路径如图1所示。

从“资源变资产”这一层面来说,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其授权自然资源部“行使权利”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使森林资源的用益物权能够在市场中自主有序配置,这使得“资源”存在变为“资产”的制度基础。而森林碳汇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与职责的划分是“资源变资产”阶段的必要一步,混乱的权属关系和模糊的职责边界必然导致“资源”到“资产”转化的不到位,最终不利于收益的充分获得。因此,一套明确的权责归属制度和清晰的权利委托代理机制需完备建立。从“资产变资本”这一层面来说,森林资源资产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方式招募市场主体参与碳汇资产的经营,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得到更大收益逐步精细作业分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产业规模,该过程伴随着资本积累,从而实现“资产变资本”的转化。该过程一是需要政府宣传到位,使市场主体充分理解项目目标;二是需关注产业发展情况,发挥“有形手”作用,及时对产业发展状态进行调控。从“资本变资金”这一层面来说,拥有森林碳汇经营权的市场主体经评估认定可进行银行抵押或直接进入市场买卖产生经济收入,经过收益分配达到“资本变资金”目的。这要求一是需要公平活跃的市场平台和市场管理机制,二是需要平衡多方的收益分配制度。

3 基于“四资”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困境剖析

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困境如图2所示,具体剖析如下。

3. 1 “资源变资产”不明:所有权管理不到位

国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改革从未止步,在产权制度初步建立时期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在产权安排、行权安排、产权行权的匹配上存在着所有权弱化、产权交易繁复、执行手段界定不足、产权行权割裂等权利管理不到位问题[26]。反映到森林资源资产上,国务院作为法律确认的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主体,难以全权管理中国区域内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这昭示着部分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需委托给地方行使。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权实际行使主体发生了改变,所有权弱化、产权行权割裂、行权职责不明等问题出现的风险提升[27]。然而,中国各地方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的构建处在探索阶段,可借鉴经验缺乏,预示着在风险来临时很难完全加以抵抗。因此,在对风险进行预演和分析的基础上,如何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形成权责明晰、监管有度的管理组织结构,明晰“资源变资产”路径,解决所有权管理不到位问题,是当前试点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3. 2 “资产变资本”不畅:产业发展动力不足

碳汇产业是利用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和潜力以满足人类生产或环境需求的一类产业[28]。转化路径中“资本”的形成需要一定的产业规模以实现资本的流通与集聚,然而,当前市场环境下森林碳汇产业表现出发展滞缓的状态[29]。究其原因 :其一,从决策层到普通民众对森林碳汇及其产业的认识不够彻底,上层存在着权属边界不明晰等上位法失位情况,下层市场的不健全使市场主体不敢轻易深入其中,多呈观望状态。其二,森林碳汇项目投入上“沉没成本”占比高,项目时间长、风险大、申请程序复杂、实施难度大、经济性有限[30],对以经济效益为主导的企业吸引力不足,这些外部条件阻碍了产业的成长和产业间的联结。在现行环境下森林碳汇产业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也决定了森林碳汇扶持制度建立并实施的必然性,对此,须建立一套支持碳汇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面对森林碳汇认识模糊和权属不明问题,需积极进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水平人才在森林碳汇及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摸底核查森林碳汇情况,在此基础上支持扩大森林碳汇资源总量,为碳汇市场交易提供更多供给。面对森林碳汇产业投入成本高和实施难度大等“门槛高”问题,可通过提供基金支持、拓宽金融方式、激励产业融合等降低企业投入风险,从而拉低产业进入门槛。

3. 3 “资本变资金”不通:市场交易机制不全

2011 年起,中国陆续在北京、天津、上海等7 个省(市)开启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上线交易,2016年新加入福建和四川,此后随着《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文件的相继出台,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高速发展下多种问题逐渐凸显:其一,作为购买方参与市场的企业类别单一,市场流动性弱,积极性有待激活。其二,市场与互联网高新技术融合程度不足,未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整合公开信息。其三,缺乏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异常问题的纠正机制,配套措施薄弱。碳交易市场的多重弊病掣肘着该转换过程的实现,中国需进一步优化由森林碳汇作为重要交易标的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从供应方和购买方两方角度出发,建立顺应改革趋势的市场交易及配套支撑制度,构建公平公开、交易简便、保障健全的现代化交易市场。

4 基于“四资”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制度设计

基于“四资”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制度设计如图3所示。

4. 1 “资源-资产”:构建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

根据《方案》,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然资源部即为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主体。部分职责需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级政府代理履行,省、市级政府即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省、市级政府作为代理履行主体有权将森林資源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职责委托至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管理事项,为该委托链条中的所有者职责管理履行主体。受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的影响,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很难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统筹,可继续以某种方式将区域内森林资源资产委托给专业的资产运营公司进行特许经营,运营公司仅行使对森林碳汇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权。

就委托方式来说,从自然资源部到省、市级政府,以及从省、市级政府到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的委托过程必须要经过法律或行政的授权。中国相关法律均明晰了地方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行政授权的主要依据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条款,若行政条款生效则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的所有者职责管理履行主体地位生效。通过法律授权和行政授权的形式确定两方在所有权代表上的地位,一方面使各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职责更为明确,另一方面有利于全民作为所有权主体对所有权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在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向森林资源资产运营公司这一层面,主要以行政委托的授权形式进行。行政委托的特点在于经营权的委托主要通过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完成,受托的森林资源资产运营公司是以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的名义对森林碳汇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权限范围内的经营[31]。理论上来说,只要双方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生效则运营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开始。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需对运营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设立激励机制激活运营公司工作的积极性。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合作的特殊性使该委托代理环节有一定复杂性,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博弈一直是制约委托代理机制运行的一大问题,两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目标的不一致、谈判的不彻底都会影响制度实现的最终成效。要充分发挥出两方的积极性,不仅要在收益分配中体现,也要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体现出来。

在搭建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参与主体性质的多元化决定着单一的协议约束不足以支撑整体路径的有序运行,需搭建一系列配套制度构建稳固的支撑体系规范各方行为、发挥出各方优势[2]。借鑒国有企业运行方式提出一种“协议-激励-监督”的委托代理“三角维稳系统”,该系统除法律规定约束和在委托当中签订的协议约束之外,还需构筑监督和激励两大支撑结构。一方面,建立面向各主体的监督考察和绩效考核机制,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受托人行为背离委托人意愿时及时“叫停”。一是需要制定明确制度,对受托方的行为权限、工作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对受托运营公司设立奖惩措施,定期对运营公司进行工作考核,未达到阶段要求的及时整改,超额完成任务则可得到相应补贴。三是要加强监督部门对行政部门的监察,规避政企合作的风险[32]。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委托和代理两方皆相容的激励措施。一是对受托企业进行政策上的扶持,比如给予一定的创新研发补贴,为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二是在融资方面提供相应保障,为运营公司开通多门类的融资渠道,提高还款期限和贷款限额。三是委托期间在税收方面提供一定倾斜,对绩效完成好的企业适当予以税收优惠。

4. 2 “资产-资本”:建立森林碳汇产业支持制度

首先,针对森林碳汇认识模糊、权利归属不明问题。一是加强人才引培支持,政府部门做好技术引进和人才培育工作,激励高水平人才进行森林碳汇管理和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对于从事森林碳汇相关工作的高级别管理及技术人员,在纳税期间以个人所得税为参考进行奖励。对于研得森林碳汇国际国内前沿技术、领导团队成功完成重大森林碳汇项目、为森林碳汇产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经评定获得相应资金支持。二是摸底增量支持。进一步摸底森林资源资产情况,为森林所有权委托代理和碳汇市场交易打好基础,同时要着重做好林地的维护和抚育工作,奖励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造林护林活动。

其次,针对森林碳汇产业“门槛高”问题。一是加强“资金+基金”支持。地方政府可设森林碳汇产业专项资金,从创新能力、社会价值、产业联动、经济贡献、行业活动等多个方面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为综合得分高的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特殊突出的森林碳汇企业颁发专项资金奖励。设森林碳汇产业发展基金,对森林碳汇重大项目采取基金支持,用于着重培养大型领军企业和成长潜力大的中小型企业,资助相关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先进理论的研究[33]。二是加强产业生态支持。鼓励“森林碳汇+”产业发展模式,为产业间的协作搭建平台,奖励延长森林碳汇产业链条、有效一体化经营、建成高效配套服务的企业和集体[34]。与此同时,推进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对接,拓宽森林碳汇产业融资渠道,优化森林碳汇银行抵押政策。三是在森林产业制度规定完善上可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森林碳汇项目审批、交易规范、产业结合等方面对现行政策规定进行优化,规范各方在产品生产、合作交易、担保补偿等工作上的行为,营造制度化、规范化、自主化的产业发展环境。

4. 3 “资本-资金”:优化森林碳汇市场交易制度

根据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的市场主体积极性弱、市场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市场配套机制不全问题,提出“内外双驱2+N”碳汇交易市场架构。市场在初形成时期依赖政府给予驱动力,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市场驱动力逐步萌芽,逐渐转变为政府驱动和市场驱动并驾齐驱,在市场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政府驱动逐渐退出市场舞台,更多承担监管职责[35]。“内”即市场内部发力,其力主要来自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市场需求方有充分购买意愿,供给方有通过出售或拍卖盈利的意愿,这催动着市场作为两者意愿实现的平台向更全面、更高效、更普惠的方向发展。“外”即政府作为市场初期的主要支撑体在市场运作中发挥的效应,政府在市场成立前和初期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秩序的维护者,发挥“搭台”作用,在市场具有独立运行能力时逐步退出管理职位,构筑“市场自驱、政府监督、多制度维护”的“2+N”结构。

该制度结构需搭建以森林碳汇额出售与购买为主的交易市场,交易的买方主要是有购买需求的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卖方则是持有碳汇额度的政府部门或受委托企业。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运行过程是,森林碳汇供给方向交易平台提供符合规定可交易的森林碳汇产品,碳汇需求者在平台上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购买所需商品,政府作为监管者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36]。在此背景下,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链终端主体的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机构,可根据市场状况出售森林碳汇额从而得到收益,产生经济效益。

目前,交易主体在市场中并不活跃,购买方的主动性有待激发。在交易原则上,森林碳汇交易市场需秉持着公开平等的原则运行,减少对交易过程的过多干预,刺激主体积极性,同时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信息公开程序,通过大数据平台汇总市场内森林碳汇信息,及时为交易双方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应。在交易方式上,森林碳汇的出售与购买可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有购买需求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小程序、网站、APP客户端或线下交易所了解供给方信息,双方进行沟通后可线上或线下面谈签订合同并支付。在定价方面,森林碳汇额进入市场后主要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方面可以使碳汇所有者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同时也能提高控排企业的环保意识,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为稳定市场价格、防止恶意竞价设置价格纠正机制[37],当拍出的价格明显不符合价格波动规律时,向买卖双方发送提示,任一方皆可申请第三方协助重新议价。

5 结 语

森林碳汇的价值实现是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资源价值未充分挖掘、价值实现链条未有效延伸、制度体系未完全建立,致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中“落实权益”的目标实现受到阻碍。因此,提出并引入了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路径,以该路径为切入视角,剖析森林碳汇价值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设计出“所有权委托代理-产业支持-市场交易”的链条式制度体系,推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实现进程。

基于“四资”转化理论剖析制约价值实现的困境机理,发现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空缺问题阻碍了“资源”向“资产”的转化,森林碳汇产业发展滞缓的现状遏制了“资产”变“资本”路径,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使“资本变资金”道路不通,打通“资源”到“资金”通道的制度体系有待建立。为此,设计了以三项制度为主体的制度体系来支撑价值实现过程。一是响应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工作而搭建的委托代理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二是以解决森林碳汇认识模糊、权利归属不明、产业“门槛高”问题为目标的森林碳汇产业支持制度,推动“资产变资本”;三是提出“内外双驱2+N”碳汇交易市场架构优化森林碳汇市场交易制度,推动“资本变资金”。

当前,中国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不够成熟,森林资源管理和维护的投入远远大于经营所带来的产出,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出来,资产所有者获得相应收益、落实相应权益的目标也无从谈起,探索实现森林生态产品经济价值的途径、优化顶层组织制度、完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结构是突破改革瓶颈的重要议题。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和制度改革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深入地方实践探索,将权益落实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减排增汇法律制度、市场格局时空演变等研究融合起来,发挥出资源大国的优势,推进生态文明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谭荣. 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与治理机制创新[J]. 中国土地,

2021(1):4-11.

[2] 谭荣.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解析[J]. 中

国土地科学,2022,36(5):1-10,130.

[3] 张颖,李晓格,温亚利. 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中国森林碳汇潜力

分析研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22,44(1):38-47.

[4] 朱锦维,柯新利,何利杰,等. 基于价值链理论的生态产品价值

实现机制理论解析[J]. 生态环境学报,2023,32(2):421-428.

[5] 张倩霓,王晓欣,钱贵霞. 基于“两山”发展模型的生态产品价值

实现路径:以内蒙古为例[J]. 生态经济,2023,39(5):222-229.

[6] 馬国勇,刘欣.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探析: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例[J]. 世界林业研究,2023,36(4):

87-93.

[7] 姚江春,朱江,姜浩,等. 基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生态型地区

城乡融合路径研究:以粤北生态发展区为例[J]. 自然资源学报,

2023,38(8):2169-2183.

[8] 吴翔宇,李新.“生态银行”赋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创新机制

[J]. 世界林业研究,2023,36(3):128-134.

[9] 赵云皓,徐志杰,辛璐,等.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场化路径研究:

基于国家EOD 模式试点实践[J]. 生态经济,2022,38(7):

160-166.

[10] 谢贤胜,陈绍志,赵荣.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逻辑:基于自

然资源领域87 个典型案例的扎根理论研究[J]. 自然资源学

报,2023,38(10):2504-2522.

[11] 马晓妍,何仁伟,洪军.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析:基于马克

思主义价值论的新时代拓展[J]. 学习与实践,2020(3):28-35.

[12] 陈水光,兰子杰,苏时鹏.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可持续实现路径

分析[J]. 林业经济问题,2022,42(1):21-29.

[13] 邹统钎,韩全,常东芳. 中国国家公园与国家文化公园管理体

制机制比较及其启示[J]. 自然资源学报,2023,38(9):2283-

2295.

[14] 宋泽明,宁凌. 海洋创新驱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与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基于面板门槛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J]. 生态经

济,2021,37(1):53-58,95.

[15] 张晓蕾,严长清,金志丰.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

度设计[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2,35(7):20-26.

[16] 陈曦. 中国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学

报,2019(5):109-120.

[17] 李天阁,董孟君,王争艳. 全民所有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委托

代理机制研究[J]. 中国土地,2022(6):34-36.

[18] 朱竑,陈晓亮,尹铎. 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欠发达地区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阶段、路径与制度研究[J]. 管理世

界,2023,39(8):74-91.

[19] 秦昌波,苏洁琼,王倩,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实践

政策机制研究[J]. 环境科学研究,2018,31(6):985-990.

[20] 胡彩娟. 打开“两山”转化通道的浙江实践、现实困境与破解策

略[J]. 农村经济,2020(5):83-90.

[21] 裴士军.“双碳”目标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三维认

知探新[J]. 云南社会科学,2023(1):11-18.

[22] 程彩娟.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专利资产测度理论与方法研

究[D]. 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22:50-89.

[23] 程恩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M]. 北京:北

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109-126.

[24] 刘凯,江世浩,朱文珏. 广东省森林碳汇量估算及其空间效应

分析[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5,36(3):120-126.

[25] 张峰,彭祚登. 北京市森林碳储量和碳汇经济价值研究[J]. 林

业资源管理,2021(6):52-58.

[26] 郭恩泽,曲福田,马贤磊.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改革现状与

政策取向:基于国家治理结构的视角[J]. 自然资源学报,2023,

38(9):2372-2385.

[27] 曹玉昆,孙文琪.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所有权改革过程中的博弈

分析[J]. 商业研究,2010(10):60-64.

[28] 王继军,王正淑,成思敏,等. 退耕区域发展碳汇产业的生态经

济学思考[J]. 应用生态学报,2017,28(12):4109-4116.

[29] 陈思婷,黄衍,何霄. 中国森林碳汇发展潜力分析[J]. 中国林

业经济,2022(4):68-72.

[30] 于天飞. 影响中国林业自愿碳市场稳健发展的几个问题分析

[J]. 世界林业研究,2022,35(4):1-7.

[31] LIN B Q,GE J M. How does institutional freedom affect global forest

carbon sinks: the analysis of transfer paths[J]. Resources,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2020,161:104982.

[32] GREN I M,CARLSSON M. Economic value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in forests under multiple sources of uncertainty[J]. Journal of

forest economics,2013,19(2):174-189.

[33] ZHANG Y,CHEN J C,HU M X,et al. Valuation of forest carbon

sinks in China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J]. Journal of forestry research,2016,27(6):1321-1328.

[34] COLEMAN A. Forest?based carbon sequestration,and the role of

forward,futures,and carbon?lending markets: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s

approach[J]. Journal of forest economics,2018,33:95-104.

[35] 张伟伟. 森林碳汇交易机制建设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协调发

展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65-268.

[36] 王会,李强,温亚利.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逻辑与模式:基

于排他性的理论分析[J]. 中国土地科学,2022,36(4):79-85.

[37] 钱颖一. 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M]. 北京:中信出版社,

2017:79-103.

(责任编辑:王爱萍)

猜你喜欢

价值实现委托代理
高等教育收费之本质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传统媒体内容供给侧改革的三条路径
浅析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研究综述
浅谈高中语文教学中文言文价值的实现
解析在高中语文教学下“微课”应用价值的实现
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研究
个人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营销策略分析
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研究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