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治化治理
2024-05-29王争辉
曾 磊 王争辉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1 引言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进步为现代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交叉融合,“双层社会”业已形成[1]。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伴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全方位渗入并不断蔓延[2],网络恐怖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和国家安全的新型威胁“崭露头角”,已逐渐上升为反恐怖主义斗争工作的核心。在当下社会场域中,高度现代化的同时带来了高度风险性[3],数字时代背景下的传统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亦面临着解构、重组的问题,这种实质性的时代变革,使得既有的法律和防控体系在应对网络犯罪上无所适从,尤其是立基于工商业革命阶段的现代法律体系面临着突出的“后现代危机”[4],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维度产出了一系列阻碍。网络空间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阵地,在犯罪信息联络、人员纠集、消息散布、行动指挥、资金流动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沦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原料供应地”和“生产车间”。数字时代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数字化、专业化、团伙性、隐蔽性等特征,在整体犯罪样貌上又存在一些诸如前端犯罪增长、犯罪区域裂变、犯罪数量上升等现实问题,以致传统的法律手段在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时掣襟肘见,未能实现预期的预防和打击效果。
从当前学界研究进展来看,我国学者聚焦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在刑事法和国际法层面略有涉猎,主要是对概念的厘清和犯罪应对策略问题予以探讨。但囿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网络化更迭及其横跨多学科的复杂性征表,当前的部分研究尚显不足,未能实质上为犯罪的规范化治理提供破解思路。关于概念界定问题,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一大部分学者,均认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以网络作为媒介或者以网络作为攻击目标再或者以网络为基地的犯罪[5]。但是,在持久的概念论辩中却极少关注时代的变化,疏漏数字技术对此类犯罪的影响,仅在法律规范或者单一学科层面自视,与法律概念的生成逻辑不符;在立法进路上,有学者提出“现行规范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如立法层级单一缺乏操作性、规范之间衔接不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圈划定较小等现实问题。”[6]也有学者提出应对之策,认为“从有效预防和打击个体性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刑法应当增加实施恐怖活动罪,扩大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成立的范围,将间接煽动行为纳入该罪。”[7]而问题在于,不可否认立法论是司法解释和实践活动的最终归宿,但盲目汲取域外立法经验之下却未充分考量国情而强调法律供给,终归是有擅断为立法而立法的嫌疑。概言之,不论是概念辨析抑或是立法等应对策略,其本身均是次要问题,而必须要厘清的是开展以上讨论的前提是什么,或者需要在什么样的治理基调上解决相关的犯罪问题。这就需要进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理念的选择,深刻关注数字时代的到来对犯罪惩治所产生的影响。因为“媒介中心论”的网络犯罪时代已经远去,在当下“技术中心论”的网络犯罪格局中,既要宏观上探析犯罪治理道路的法治化走向,立足数字技术讲究数字治理、鼎新犯罪治理理念;也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寻求国家政策在国内、国际法律层面上的确证。
此外,也有学者注意到了技术治理的内容,认为“随着执法部门对表层网络加强监督和管制,恐怖主义开始借助暗网进行犯罪活动,并呈现出一些技术性、隐蔽性和辅助性的特点”[8],但并没有提出针对暗网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侦防措施或者纯粹技术导向的惩治手段,尚停留在犯罪学的认知中。当然,也有学者认识到了“暗网已成为网络恐怖主义的潘多拉魔盒”,并提出“组建立专业队伍,不断提高网络反恐技战能力水平”[9],但却未触及数字技术本身。而暗网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技术治理恰恰又是数字时代较为核心和基础的问题,例如,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恐怖主义犯罪组织进行追踪锁定、网络涉恐信息如何甄别筛选、暗网去匿名化在技术上如何实现等,均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内容。此外,在国际层面考虑国际合作的问题,一些学者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探讨制度和规则层面的协作路径,认为需要“以区域组织为依托、以政府间专家委员会构建和推广网络犯罪的中国方案”[10],也有学者认为“要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合作由分散处置推向机制协调,建立反恐数据库、区域性合作尝试、利用国际组织创建网络反恐制度等”[11],但均是站在宏观的视角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寻求“原则性”的路径,并没有论述在特定时代背景中构建怎么样的制度及如何构建,以及在遵循何种国家政策、彰显国家网络主权还是重新寻找共识基础方面均无定论。
整体而言,突出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体系性和数字性的犯罪治理思路,须适时调整传统意义上单维的惩罚理念并向多维预防型、功能型的防控理念挺进,以期在治理理念转向、数字技术支持、国内国际法治发力、国际战略合作等层面的合力加持下,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这一数字时代的新课题贡献出独特的理论研究视角和有价值的实践策略。
2 法理释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的意涵论析
目前,较大规模的网络攻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这些攻击通常与大量传播的网络恐怖主义威胁有关[12],特别是在数字时代语境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数字化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时强调要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治理能力。因此,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发端于网络空间这一特殊犯罪场域的犯罪类型,其治理路径的选择既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又要从实际出发将治理路径框定在法治的轨道上来。由此可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拥有丰富的理论意涵和价值意涵,可为“数字反恐”这一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治理议题提供较为科学的指引。
2.1 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意涵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充分考量我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现实的双重基础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工作嵌入了扎实的理论储备,极具导向意义。一方面,为具体的实践工作供给理论支撑。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网络反恐工作更要强调国家安全,注重国家利益。既要放眼国内,加强反网络恐怖主义法治建设,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法治体系,为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国土等领域的安全给予法治保障;又要面向国际社会,在“网络主权”的框架内寻求实质性的国际合作,贯彻“国家安全”理念贡献科学合理的中国方案,推动全球反网络恐怖主义工作稳行致远;另一方面,实现国家安全观念的法律确证。从宏观视角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由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是新时代中国准确处理国际国内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思想武器和法律保障[13]。将“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纳入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范制定之中,不仅会加固“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反网络恐怖主义工作中的战略性地位,也会在规范层面确定规制此类犯罪的总基调,并在不断地实践检验中体现该思想的优越性。
2.2 揭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价值意涵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的一个重要的逻辑起点就在于,需要在惩治此类犯罪的全局设计中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置于顶层,从而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全部倒逼至法治的轨道上,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外化表现,与其实质内涵中强调的法治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方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为网络空间中的法治化治理增添了一种可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在犯罪治理中倡导普遍的法律遵守,充分发挥制定法的告示、评价、指引、规范和强制等作用,形成法律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并依此证成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最优解——法治化治理。概言之,网络治理的法治化是现实社会治理逻辑向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体现,是网络空间中利益平衡与价值协调的必然要求[14];另一方面,其为网络空间中国家主权的主张积累了实践经验。“网络主权”强调不同国家享有自主管理网络空间的权益,是维护网络安全、保障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能有效行使的最重要的前提[15]。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治化治理中坚守“网络主权”,积极构建国际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并在保障世界各国平等参与、理性商讨的基础上促成国际共议共治此类犯罪,这对国际社会接受“网络主权”和“网络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在中国推进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层面大有裨益。
3 现状考察: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状况
3.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实践概况
通过相关的立法考察,即可发现我国规制涉网络恐怖主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主旋律”的,在此基础上外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两部法律在刑法调整之余作补充。
其一,《刑法》。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第41条规定了实行恐怖行为的处罚措施;1988年,《刑法(修改稿)》第97条对恐怖活动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3个反恐罪名,在部分罪名条文中嵌入了涉恐内容,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16];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恐怖活动犯罪设置了累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作了正犯化处置,增设了5个反恐罪名;现行《刑法》主要通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以及其他章节中涉恐犯罪(如洗钱罪)的罪名等对恐怖主义犯罪予以规定。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部分配套实体法的程序性规定。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了适用特殊程序的条款;201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恐怖活动犯罪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总体来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有关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随着立法的不断跟进,在刑事领域反恐规范将更加充实,但专门性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范鲜见。
其二,《反恐怖主义法》。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态势严峻和我国新疆地区恐怖活动频发的双重背景下,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出台,逐渐成为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专门规制法。该法从内容上来讲,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较为分散,而且并无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性条款,与《刑法》的条文布局相像。但《反恐怖主义法》对网络提供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提供技术服务。总之,《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在特定背景下实现了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并在推进反恐工作和规制恐怖主义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三,《网络安全法》。2017年,《网络安全法》施行,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总领性内容基本集中在该法第12条的规定中,其他条款则更多是从网络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安全上的协助义务、网信部门和其他机构的职能方面做出规定,这与《反恐怖主义法》的条文配置略似。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不仅仅在规范角度对国家和个人的网络行为予以明确,而且也牵动着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反恐工作三者间的平衡,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遗憾之处在于,《网络安全法》中提到的网络恐怖主义的条款无法摆脱行政法律的属性,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无涉。
3.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惩治现状
从实体法视角来看,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主要聚集于以下几个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以上案件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会通过网络空间来实施相关犯罪,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上有传播影像资料和音频的、有进行恐怖信息交流的、有策划线上线下相关活动的等,基本触及恐怖主义内容的行为均会被科以刑罚,而且在量刑上亦是偏重的。由此可见,实务中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较为严格的,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也与一定时期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从严从重的指引有关。
从程序法视角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广泛应用到了反恐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一般都会采取监听、技术追踪、视频监控和互联网监控等手段对行为人及恐怖组织进行侦查。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从技术侦查措施的启动、期限、对象、类型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如此既保证了公安机关现实办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启动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也在程序正义层面保护了涉案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权益,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法律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契合。此外,我国还通过与他国政府(如俄罗斯联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等)订立合作协定的方式实现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共商共治,为涉恐怖主义相关犯罪的国际合作工作奠定了国家层面的惩治基调。
4 现实困囿: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法治化障碍
4.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实践理念滞后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严重犯罪,相较于现实空间,其犯罪具有隐秘性、不可归责性和难以追查性等罪行品格,遵循传统思维因应来势汹汹的网络犯罪,已日渐显露出疲态与失灵现象[17]。整体而言,我国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逐步达成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应对,并初见成效。此外,在现代风险社会的频频冲击下,《刑法修正案(九)》作为对涉恐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典型例证,以十分严厉的面相登场,在恐怖主义犯罪惩治这场宏大的刑事司法治理叙事中“叱咤风云”。包括近年来国家层面依旧在高举“打早打小,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旗帜,但司法实务中存在“重打而寡防”的错误倾向,而且在对预备行为正犯化的处置中无疑会延伸打击边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将过度的司法精力投注在惩治工作上,在实质上能否真正减少相关犯罪的案发数量值得反思。另一方面,惩罚犯罪的过于严厉是否会压缩刑法谦抑性的活动空间。申言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和网络安全等的犯罪类型,其作为犯罪项下的子命题是否意味着不必去考量刑事制裁的轻缓化,或者在政策上不再给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人争取塑造正确思想的机会。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本身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中的关注度不足。近期国外的一项研究表明,网络影响被描述为传播和采用极端、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驱动力,这些意识形态通常包含集体不满和随后的暴力行为[18]。而在现实犯罪中,很大一部分情形就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受此等网络影响的激化并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但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网络空间这一独特的犯罪场域。回归到数字时代议题下,网络空间通常表现为畅通式的结构,给犯罪的治理带来了数字化挑战。例如,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虚实交割的社会形态中实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在网络或者现实空间任一视域下展开治理,抑或是在相结合的二元视域中寻求治理对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中是否需要将数字技术及其衍生风险纳入治理对象的范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核心在于规范惩治还是数字技术控制、刑事法律制裁及其他非法律对策形成合力?以上问题均是亟待破解的。总之,理顺符合数字时代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逻辑,是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理念时代转向必要前提。
4.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技术供给阙如
数字时代的到来给网络犯罪领域的惩治带来了诸多数字化挑战,具体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中,一些犯罪行为往往会产生数字化的损害结果,即一些攻击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尤其是以网络为犯罪目标的)会对个人电脑、通信设备、数据中心等造成严重危害,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重人们使用购物、观影、交际等APP或网站时的负担,为犯罪治理工作设置了重重阻碍。与此同时,“联合网络哈里发”“基地电子军”等网络恐怖组织下又衍生出独立的分支,形成多元化的网络恐怖主义组织结构[19]。它们的犯罪行为更是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潜匿于网络空间,很难捕获行为人的犯罪痕迹,使得此类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固定、举证和质证等极为困难。特别是一些传统的网络犯罪和非网络犯罪持续向暗网靠近并不断向暗网转化,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撕开了更为肆意的犯罪空间,甚至一些恐怖主义组织自行设计暗网①例如,2015年11月15日,“伊斯兰国”在Shamikh上公布其在暗网上的网站和使用方法,并在暗网上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网络恐怖主义思想及招募成员。,凭借区块链技术所催生的加密通信和加密货币等新技术来实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例如,武器交易、洗钱、线上集资集员和一些去恐怖主义组织化的个体性恐怖主义——“独狼式”“自杀式”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暗网开始露头,更使网络恐怖主义信息的监管和反恐部门的侦查工作变得尤为棘手。
此外,单纯从技术维度考察,暗网潜藏在互联网“表层网”之下,频繁利用加密传输、多点中继混淆等技术手段,使信息和数据不具有稳定性而难以识别,以致难以追踪和锁定在暗网中组织、参与和实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强调的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网络化,其活动的发起和实行,以及成员之间的信息互通等均完全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和网络空间的基础之上,犯罪的隐蔽性极强。例如,行为人在QQ、微信、微博、YouTube、Facebook、Twitter等平台发布和传播恐怖主义言论思想,以现有的手段很难快速有效地筛选到犯罪嫌疑人。举轻以明重,在Tor、Freenet、I2P等暗网匿名网络环境中实行以上犯罪行为,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只能是只减不增,而且对暗网系统的搜索和追查也存在一定难度。
4.3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不足
近年来,虽然联合国和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规则设定意义上为积极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作出了诸多努力,但目前来看成效甚微,尤其是在国际合作层面,尚存在若干现实阻碍。一是专门性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规范缺失。在联合国现存公约的框架下,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仍需借涉恐怖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中的部分条款。在以《网络犯罪公约》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中,一些实体法中的罪名设置已然无法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数字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而且联合国现存决议均以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为主,导致实践性和规范性较差。因此,亟待在各国国家利益的良性博弈中寻找专门性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规范制定的平衡点,制定全新的全球性公约;二是国际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缺位。在多数携带意识形态基因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中,政治性因子通常会阻碍各国引渡制度效用的发挥,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协同治理。加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传统具有合理性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例如,由于网络信息数据的跨国性传输导致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呈国际化分布,最终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相关案件拥有管辖权;再如,基于网络空间的互通互联,犯罪的危害结果范围会扩大至一国的国界之外,但由于各国刑法规定的差异性而导致对于该类犯罪管辖的空白,出现管辖权的消极冲突[20]。由此来看,一国司法体系或者有关管辖权的规定难以达成惩治犯罪的目的,依旧需要在国际司法协作层面寻求解决路径。三是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国际间沟通不畅。由于世界部分国家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崛起及地缘政治对抗的强化,使得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内的效果欠佳,各国相关情报工作在技术互动、专业交流、信息共享、机制构筑等方面亦存在协作困境。
5 进路考量: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5.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理念转向
数字时代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打上了新的时代烙印,犯罪治理理念亦应舍旧谋新,与数字社会的大背景相契合。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趋势,须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目标、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等维度予以审慎考量,进而为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
其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坚守。网络恐怖主义是一种典型的非传统安全,是恐怖主义寄生于互联网而衍生出来的新形式,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而日益猖獗[21]。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22]。这使得我国在全局设计和优化反恐政策方面“有迹可循”,特别是能够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工作提供原则性指引,确定规制此类犯罪的总基调。一方面,亟需重申犯罪预防的中心地位。在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务均是立足在“报应主义”的窠臼之中,但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侵蚀下已然深受其害,单纯的惩罚手段难以提高打击实效,落实预防犯罪在此类犯罪中的中心地位或许是更为有益的思路。因为我国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稀缺,而且防控体系建设层面预防性理念的彻底贯穿亦谓之鲜见。另一方面,应发挥“教育主义”的积极作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犯罪”,因此,发挥教育在网络恐怖主义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仍有必要,可从爱国主义、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政策、文化宣传等方面进行强化,从思想根源上进行教育引导[23]。
其二,“功能主义法律观”之提倡。功能主义法律观来自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注重研究社会运行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与平衡[24]。以功能主义刑法为例,其关注点在于适用主体的价值需求上,认为刑法所承担的功能和使命随适用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25],这与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数字化变革不谋而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犯罪治理需要在深刻考量数字技术、网络本身的基础上再谈制度之治、规则之治。因此,在网络空间这一特殊犯罪场域中,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思路必须坚定地逃脱传统观念的羁绊,不能一味地在法律内部“坐井观天”,而是要将犯罪治理视角转移到法律与网络空间的关系、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关系、数字技术与虚实空间的对抗、法律在数字社会中的实际功能等一系列问题上。概言之,在当前“刑行双轨制”规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中,需要立足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二元视域,突破单维的“报应主义”或“预防主义”理念,将数字技术及其衍生风险纳入治理对象,既强调数字技术控制也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在“预防主义”为中心的前提下并行“功能主义”,积极探索刑行衔接、法律与非法律对策等协同治理、合力并举的可能性。
5.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技术优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仅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斗争,而且还需要时刻关注数字治理技术的优化与设计。积极应对数字时代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所带来的新形势,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其一,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网络恐怖主义信息的准确检测。不论是表层网络空间还是暗网环境中,几乎所有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最终均会以数据的形式被互联网记忆。由此可见,对数据的检测、筛查、整合和分析是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中一个极其关键的环节。而实现这一过程性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对涉网络恐怖主义信息基础数据集的收集,只有合适的数据集经过专业人员的测试和评估才能拦截、捕获网络恐怖主义信息,为相关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便捷。但实践中反恐部门往往难凭一己之力完成基础数据的收集,仍需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技术上的支持,倘若缺乏这种合作就会面临基准数据不可用的窘境,致使反恐部门难以有效研判和监管信息数据。例如,可以在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支持下为反恐部门研发类似于CiteSpace的网络恐怖主义信息可视化分析软件,如此便可通过快速挖掘海量的数据形成涉网络恐怖主义信息图谱,再辅之对相关信息的共现分析、类聚分析和突现分析来准确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动向。值得注意的是,实现上述理想的前提是应当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以及有相关研究人员完成数据集的检测及相关技术开发。由于包含在网络分析中的数据信息大多数是关键的、敏感的和隐私的,因而披露这些信息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研究人员为此还需要找到一种保护数据隐私的方法[26]。
其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深化暗网去匿名化技术。美国在网络反恐方面一直位于世界前列,尤其是美国联邦调查局针对暗网治理推出的去匿名化技术值得借鉴,其去匿名化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探员通过伪装身份,取得暗网网站经营者或用户的信任,可以进一步获取分析犯罪嫌疑人真实地址所需的信息;二是对于比特币的流水分析,美国邮政检查局曾建立一支网络部门,专门负责分析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三是利用“网络侦查技术”工具,当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网站时,该程序将利用浏览器漏洞收集用户计算机的真实IP地址、M A C 地址、主机名、操作系统账户名称等信息[27]。以上的技术储备可以有效完成对在暗网中实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筛选追踪,甚至可以通过去匿名化技术实现对暗网犯罪系统的搜寻。我国可以在现有百度“阿拉丁计划”项目和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暗网数据搜索引擎、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开发的基于暗网的专用IP网络安全监测系统、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发的面向领域的暗网资源采集系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发的暗网数据采集与抽取系统[28]等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去匿名化技术,建立相关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数据库,实时进行数据更新与分析,实现既能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又能预防境外恐怖主义势力对国内“三股势力”渗透制造不稳定因素的反恐工作目的。
5.3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协作思路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的缔结和反恐合作机制的建立是国际法律防控体系的核心[29]。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性不断辐射至更多领域和国家,加速和推进国际社会在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上的合作已是大势所趋。据此,须在法律和制度的助力下,为国际合作勾勒出全新的协作框架。
其一,促成专门性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的制定。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在全球范围内相对严峻,国际层面原有规制体系的滞后性突显,主体性地位开始动摇,甚至在某些方面难以有效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以致出现了法律规制的“无人区”。此外,国际社会现有的治理网络犯罪公约问题逐渐显现,例如《网络犯罪公约》由于其自身的弊端较多,时至今日已不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效用[30],促成专门性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的制定迫在眉睫。数字时代下制定新的公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新的公约;二是沿袭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格式而非彻底地破旧立新;三是弥合“网络自由”和“网络主权”的理念分歧,倡导“网络主权”作为数字时代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新价值理念;四是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类型(如融资、招募、宣传、渗透、攻击型等)、治理协作内容(如侦查、司法协助、执法)和方式应予以明确。
其二,在坚守“网络主权”基础上积极构建国际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网络主权一般由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平等权、独立权、防卫权和管辖权组成[31]。世界范围内诸多的主权国家均开始积极争取本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相关利益,“网络主权”已然成为国家主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国际社会中被不断认可。因此,在此意义上来讲,“网络主权”理念的贯彻对国际社会协同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构建大有裨益。例如,在“网络主权”指引下,针对一些政治性目的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引渡制度合作层面的阻碍会变得具有破冰的可能,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合作视角——普遍管辖原则的应用。因为网络恐怖主义是一种跨国犯罪,应通过多国合作对其进行普遍管辖,受攻击的国家将通过行使普遍管辖权援引国际法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寻求正义[32]。此外,还需要在我国公安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网络反恐合作、区域间的(如俄罗斯、东亚、东盟)和与网络反恐强国(如美国、英国、瑞典)的合作、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合作预警机制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以切实增强一国管辖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实效,为国际社会网络反恐工作贡献力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协作。
其三,加强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的国际沟通。早在2020年WIC组委会就试图通过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的形式,为深化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释放出国际合作的信号。当前,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的国际沟通之维,依旧需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摒弃某些国家狭隘的利益观念,打破情报信息国际沟通的壁垒。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全球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数字平台,各国定期以视频、文字等形式实现情报获取、固定方面的技术互动,相互汲取在数字技术支撑下抓取网络涉恐信息的经验;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注重对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涉网络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挖掘与保存,实现反恐数据库的可视化与信息图建构,为精准信息采集提供便利;各国抽取精干警力并由多国联合培养,负责数字平台的情报研判工作,下设情报预测部、提炼部门和分析部门等进行精准研判;建立监督机构,压实责任,对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数字平台下的各项工作实行透明化监管,确保情报合作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及防止一些国家对有关情报信息的不当使用、泄露。
6 结语
近年来恐怖活动以网络为媒介形成超越国家或地区限制的全球发展模式,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凸显出当前治理模式的不足,迫使各国不断寻求防控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新方式[33]。在数字时代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数字化变革对治理理念的转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突出犯罪预防主义理念的同时还需并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功能主义”法律观,力求在刑行衔接、法律与非法律对策等协同治理方面形成合力。此外,还要善于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网络反恐斗争,加强对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信息检测、监管和暗网犯罪痕迹追踪技术的完善,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打造坚实的技术基础。与此同时,亦要重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网络犯罪问题因天然的跨国性特质而无法通过单一国家采取行动就能有效解决,而是需要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34],主权国家须积极促成专门性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的制定,在坚守“网络主权”基础上尽快构建国际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的国际沟通,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工作贡献新理念和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