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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财会监督跨部门、跨类型协同的基本原则

2024-05-22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24年7期
关键词:跨部门集约化独立性

●本刊评论员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构建协同高效的财会监督机制,必须坚持系统性思维,使各监督主体、各类监督优势互补、监督资源统筹集约利用,提高财会监督效能。 如何达到这一要求? 要尊重公共治理分工协作规律,克服边界不清、职责交叉和浪费监督资源、协调成本高、重复监督检查等问题,积极探索高效的跨部门协同、集约化财会监督之路。

一是跨部门协同目标导向要明确。 财政部门与其他财会监督主体、其他类型监督主体联动协同、良性互动,激发内外部监控能量,有效防止权力监督真空和监督盲点,实现共享数据信息和监督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效减少监督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党和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经济高质量发展,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

二是跨部门协同要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和责任移送制度,特别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加强问责工作上的配合,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真正触及其切身利益,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处理与公开曝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查罚并重。

三是跨部门协同要以各部门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主动尽责为基础。 独立性是保障监督公正性的关键,各监督主体都不能失去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 要强化各监督主体特别是公共权力部门内的监督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扎牢自己的篱笆,不容失职渎职。 各主体都能担当自身的主体责任,就是最根本、最基础的“协同”。 各主体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该移交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交,该公开的信息不藏不掖。 总之,各主体能积极作为,就能极大地降低协调成本及重复工作量。

四是跨部门协同要有可操作能落实的制度保障。 “协同”“贯通协调”不能停留在口号上,不能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不能模糊化。 各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的责任要有可操作、有约束力的制度保障,要有相互制衡机制。

五是跨部门协同要产生集成、集约效果。 财会监督集约化必须分工明确、职能设置合理、责任有刚性约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监督资源要整合集成,监督成本要节约,注重激发活力、挖掘潜力,防止乱铺摊子的“粗放式”监督。 如果将财会监督主体分为公共权力部门、自治性行业协会等准公共部门、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等市场力量、社会公众,财会监督集约化的实现则要充分利用专业性和独立性兼备的自治力量和市场力量,要勇于利用低成本的社会公众监督。 自治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属性的监督主体的配合和支持,是推动财会监督出实效的动力,也是促使公共权力部门内部财会监督尽责的压力。

六是跨部门协同要有高效的指挥协调机构。 要实现财会监督集约化,必须把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能督促分工协作机制的落实,能在组织财会监督联动中过滤掉形式主体的假监督、争权式的重复监督,能在财会监督点多面广的工作中综合分流和配置资源,能把握财会监督重点,能主导各监督主体监督信息互联互通,有效破解高耗低效、监督过多过频、过度自由裁量等难题,推动财会监督走上集约化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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