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24-05-18孔庆宇
孔庆宇
(辽宁省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44)
0 引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工作,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行业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自身在重大事故隐患工作的自查自改自报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检查内容不够全面、自查过程不够严谨、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以及不主动上报监管部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也给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因此,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以及群众等应形成合力,积极推动企业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风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1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意义
1.1 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监管政策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约束,其中明确提出企业要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强调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数据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管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企业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 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1]。企业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估。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通过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可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1.3 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合理延伸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不仅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合理延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企业通过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可以积极完成配合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和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2]。
1.4 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
企业积极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通过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并且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维持企业更好地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宣传培训不到位
在宣传方面,政府、行业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于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工作的意义、相关政策及判定标准等宣传力度不够,信息直达企业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许多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识不足。同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教育培训也不够深入,企业欠缺对隐患识别、排查和整改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和规范[3]。
2.2 重大事故隐患界定不清及判定标准不健全
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是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基础。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企业在判定重大隐患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判定结果不够准确和客观。同时,一些行业领域还没有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导致相关行业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可以明确依照的判定标准,无法准确识别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2.3 企业主动性不足,存在畏惧心理
许多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时,存在主动性不足的问题。部分企业过于依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督促,缺乏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愿意主动开展排查和整改工作。同时,一些企业在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应付心态,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进行表面工作,没有真正落实排查整治措施[4]。此外,还有的企业存在畏惧心理,害怕如实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会被处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企业信誉等,种种原因导致企业不能积极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
2.4 企业专业能力欠缺
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实力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尤其一些小微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时存在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这些企业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且企业人员流动频繁,企业留不住“能人”,导致企业“有心无力”无法准确识别和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也就无从谈起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上报了。
3 优化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工作的对策
3.1 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宣传
1)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好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2)宣传标准规范。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确保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应用。
3)解读经验教训。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应积极总结并宣传成功经验和解读事故教训,引导企业从他人的成功做法中吸取经验,同时把失败的教训作为前车之鉴,提高自身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
4)宣传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积极宣传优秀的企业案例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3.2 激励与惩罚并重
政府应采取激励与惩罚并重的措施,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来[4]。对于积极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支持,树立正面榜样,以激励其他企业效仿。这些奖励可以包括政策倾斜、资金支持、社会宣传等,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并提高其社会形象。同时,对于不履行职责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这些惩罚可以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促使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激励和惩罚措施的有效执行,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3.3 加快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编制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可以共同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监管机制,为社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还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首先要明确本领域的重点整治事项,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等要求,引导企业掌握要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制度,如企业落实存在问题,以教育警告为主,如继续落实不到位,将进行严格处罚,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3.4 企业加强主动性,提升专业能力
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为员工提供清晰的执行依据[5]。
1)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通过制定详细的职责清单,让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任务,从而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定期评估和改进。企业应当定期对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企业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名称、地点、危害程度、可能导致的后果等,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4)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法律法规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借鉴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5]。
3.5 建立和完善“吹哨人”制度
相关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吹哨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来。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可以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组织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吹哨人”制度。为了方便群众举报企业隐患整改不落实行为,需要建立多种渠道供群众选择。可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同时也可以在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立举报箱或者举报墙,让群众可以随时随地举报企业隐患整改不落实行为。
4 小结
在工业生产和运营过程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时刻威胁着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安全。为了及时发现并整改这些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实现奖励和惩罚并重的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企业自身也要加强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事故排查整治能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