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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紧急状态在专利制度中的适用研究

2024-05-17周学平肖彭娣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宽限期新颖性专利法

周学平 肖彭娣 凯 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国家紧急状态是一种异于常规状态的非常规状态,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需要调整很多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用来解决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面临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文简称《专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调整知识产权规则的法律,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同样面临如何适用国家紧急状态、如何调整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等重要关系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中均规定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内容,分别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和专利的强制许可。

2020 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时,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原三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条款,具体如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以及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给予进一步的阐释,也未对此种情况下的首次公开程序、形式等进行专门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种情形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进行深入分析,并研究该情形下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程序、形式等内容。

本文将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必要性、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及权利行使、《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性质分析、涉及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认定、国家紧急状态下相关发明创造首次公开的程序五个方面,探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一种情形。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必要性

(一)规定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目的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可能出于某些正常理由或者实际需要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他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那里得知其发明创造,也有可能未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该发明创造公开[1]。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上述特殊情形下在申请日前应国家要求公开相关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申请,规定了六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不影响涉及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二)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必要性分析

实际上,对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申请人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的情况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优惠,是对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采取的损害权利人的紧急措施后对权利人的一种补偿。如果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创新主体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在其申请专利时不给予其合理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创新主体的正当权益,对创新主体来说有失公平,不利于专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众对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威性的认可。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针对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对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首次公开给予在申请专利时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优惠,是对社会创新主体研发有利于缓解乃至消除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的技术和产品的一种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创新主体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首次公布相关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给予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在申请专利时,以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性质分析

(一)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与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区别

自然灾害、社会危机等公共危机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紊乱而异于常态,使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区域出现一种客观存在的紧急事实状态,也就是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自然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政府往往会宣布进入为法律规制的“紧急状态”,也就是基于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法律状态。[2]

(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紧急状态”分析

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进一步恶化或发展,可能会引发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因此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般晚于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如果等待国家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再组织启动相关发明创造公开的程序,可能会延误国家紧急状态的解除,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共利益。况且,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宣告涉及多种法律程序限制,不是每次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均会导致国家宣告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因此并非必须等待国家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才能开始启动相关发明创造公开的程序。

综上所述,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和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均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范畴,在处于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时即可启动相关发明创造的公开程序,不必等待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才启动。

三、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及权利行使

(一)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主体

目前西方国家大部分都出台了紧急状态法,比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其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主体主要为国家元首,部分国家的地方政府可以宣告本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关于国家紧急状态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体现。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对国家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告进行了相关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由国家主席行使宣布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行使职权,地方政府无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二)国家紧急状态的宣告原由

综合世界各国宣布紧急状态的原由,主要是疫情传播、地震、火山喷发、环境污染、战争、暴乱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紧急状态法”,但2007 年8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对突发事件的类型进行了分类,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各国宣布紧急状态的原由,基本可以归纳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所定义的四种类型。

(三)我国国家紧急状态宣布权的行使

虽然我国《宪法》已经明确了“紧急状态”决策权的行使规则,但我国至今没有在宪法层面宣告过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3]。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在宪法层面宣布紧急状态是有基于自身独特国情考虑的,目前所发生的各种事件均未达到上述特殊状态,属于国家通过常规措施可以进行控制的,不属于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还没到可以行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形势。此外,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的规定还不完善,在程序启动、宣告、执行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定。

四、涉及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认定

(一)什么情形的紧急状态属于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

是不是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就一定需要创新主体为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呢?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原由、紧急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解决紧急状态所需的相关发明创造储备是否能满足现有需求等。比如国家因地震或战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家需要紧急投入大量人力或兵力去救灾或参加战争,需要紧急强制许可部分专利权用来生产抗震救灾物品或武器,一般不需要创新主体为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除非这种紧急状态目前尚无现成技术可用,其发展还处于未知状态,亟需全社会科技力量投入研究。比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国家对如何治疗新冠病毒带来的各种并发症、如何预防新冠病毒传播等没有现成技术可用,对该病毒的防控处于全新探索状态,此时,国家或地方政府就可紧急组织相关领域创新主体,对各创新主体已有技术开展交流,公开相关发明创造,使相关创新主体乃至全社会能尽快获知最新研究现状,以期尽快研发出可靠的药物和疫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某一区域进入紧急状态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

一般来说,某一区域进入紧急状态时,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但如果该区域的问题不迅速解决,可能迅速蔓延至全国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认为是该条款中提及的非常情况。什么是非常情况呢?国家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是发生了突发状况、紧急形势等,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亟需公布相关领域的技术,以集中社会力量尽快研发新技术克服突发状态或紧急形势带来的问题,这种情况就属于非常情况。因此,国家某一区域进入紧急状态,同样可以组织对相关发明创造进行首次公开。

因此对涉及不丧失新颖性条款中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认定,均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一项需要论证的由政府部门启动的工作,并非任何国家紧急状态均需要组织首次公布相关发明创造。

五、国家紧急状态下相关发明创造首次公开的程序

(一)组织相关发明创造首次公开前进行评估的必要性

组织创新主体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上的创新主体能了解到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及研发方向,能从公布的最新技术中得到启示,在此基础上尽快研究新的方法或产品,有利于国家尽快缓解直至解除紧急状态,有利于国家解决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只有能实现上述目的的发明创造才需要紧急公开。

虽然国家给予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发明创造以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补偿,但实际上这种首次公开是一种非常规状态,势必会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损失,导致其研发方向公开,并可能影响其总体专利布局。因此组织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应当经充分评估,确保该公开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紧急状态的缓解和解除,方可进行公开。

(二)为公共利益目的相关发明创造首次公开的具体程序

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对于为公共利益目的相关发明创造首次公开的具体程序,为实现有据可依,应当制定专门的操作规范,可以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形式进行规定。其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认定、现有发明创造是否能缓解或解除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评估、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涉及的相关发明创造必要性的评估、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领域及技术清单的确认、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的形式确定、按确定的方案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等。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1 条中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公开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因此,对于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认定、现有发明创造是否能缓解或解除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评估、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领域及技术清单的确认、首次公开相关发明创造的形式确定,均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起,组织相关部委或科研机构专家进行评估。对于公开的形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或由其认可的机构举办学术或技术交流会,集中出版相关发明创造,使社会公众及创新主体尽快得知相关信息。

由上可知,《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国家紧急状态是既包含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也包含法律层面的“紧急状态”。国家在进入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时就可以启动为公共利益目的的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布论证程序,而不必等待进入法律层面的“紧急状态”。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目的的相关发明创造的首次公开是一种公权力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可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等形式进行规定。对于首次公开的具体程序,本文仅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尚不成熟,其具体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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