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之探析
2024-05-14赵赟
赵赟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与本质要求,明确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内在关联性认识的精准把握。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优化与新提升则是深入践行二十大精神、激发市场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必须要从现代化视角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夯基固本的保障作用,推进制度之治和治理效能升级再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4)02—0034—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征程上,以宏大的全球视野统筹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战略考量,深刻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特征、本质要求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关乎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1]。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创造和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根本保障,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极其丰富,涵括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其中,经济建设为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而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是“中国之治”法律制度成熟的制度化安排、法治实践效能最大化的重要表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高质量、更全面的立法保障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这一论断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使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理论开创出全新的境界,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逻辑基础
中国式现代化是高标准、高起点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锚定目标的艰巨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充分彰显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不能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其评判标准涵盖诸多方面。其中,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助推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是一个国家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投资兴业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对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以及优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深远意义,是推动经济量变和质变历史性飞跃的根本保障。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法治理论基础
2020年11月,在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丰富与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制度化提供了科学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对新时代如何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释,这与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提“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表述意蕴是密切衔接、相互吻合的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更是法治在经济领域内发挥其特有功能的具体体现。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成熟经验和实践举措整合到总体法规层面,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已纳入法治化轨道,从立法层面为实现营商环境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20年5月通过的首部《民法典》,强调对各类所有权及其产权一体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益。围绕财产保护、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以及市场交易等活动,在制度设计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强化与创新,以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2020年7月,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同时,相继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健全完善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自2017年以來,河北、浙江、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市、天津市、广州市、长沙市等30多个省(区、市)均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从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督保障、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为创建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地方立法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显然,在民商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我国已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相关法律为补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配套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战略决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创建良好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 这堪称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政治宣言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014年12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提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3] 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经济主体的良性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进一步明确“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凸显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劣对推进现代化进程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都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一以贯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且不断地向纵深推进的鲜明态度。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的社会实践基础
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各省市及地区主动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率先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积极开启创新试点工作,在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相继推出了一批新举措,形成了大量可以推广、复制的先进经验,使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取得明显成效,亦为全国营商环境的升级优化作出重要示范。
2019年2月,上海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意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聚焦制约营商环境改善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困点,推动先行区域在地方法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司法保障职能体系化、纠纷化解机制优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努力使上海各领域营商环境便利度迈入国际一流先进行列,这为营商环境共同体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聚焦市场主体所关切的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公正监管、权益维护以及稳定的市场预期等问题,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进行创新试点,明确对营商环境的十个方面101项改革事项进行示范带动,营商环境建设已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落地至基层,使“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显现出磅礴伟力。
尤其是一些省市为推动营商环境的再提升,纷纷探索建设法务区,打造面向本地区、辐射带动周边、影响全国、联通国际的法律服务“新平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目前,我国中央法务区的建设已经在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上海(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深圳(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西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苏州(中央法务区)、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等大型城市启动运行,一些中小型城市乃至区县也在尝试建设法务区。这一法治创新平台以法治元素为核心,以做好法律服务为主旨,泛法务为拓展延伸,集“政产学研用”于综合体,把商务区与法务区一体构建,打造完善、系统的法务聚集中心地带,形成全链条的法律服务生态圈,实现法治协同创新,促进法治、经济和社会深度融合发展。这是现代服务行业发展到一定体量的客观需要,是着力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面临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治化程度高、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依法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的过程,为世界法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卓越的“中国方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以及公平正义制度体系的不尽向往,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艰巨任务,不仅是覆盖14亿多人口的宏大法治工程,更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层次矛盾。特别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与世界一流先进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弱项,亟需要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制约因素方面精准发力,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一)健全完善的营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与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匹配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我国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创新驱动等方面还需加快完善急需的法律法规。首先,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而没有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系统化、完整化的营商法律,致使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零散化、片面化以及与国际性接轨不足等问题,而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这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亦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而言,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28个省(区、市)已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4] 这些已落地实施并具有探索性、开创性的法规规章,注重吸收基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體现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先行先试的鲜明特色,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均发挥了立法对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但是立法为商、安商服商的理念还未完全树立,不同经济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享受同等待遇、资金要素获取、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承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等还不到位,尤其是在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先进理念、领先水平的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亟需国家法律立足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拓展的全局视角,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不同层面的立法行为,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的营商法律体系。
(二)法治营商氛围不够浓厚,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质量发展,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更是深化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氛围还不够浓厚。
首先,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政治上的认知度不够,未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地位来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一些领域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权本位”“地方保护主义”的官僚主义作风,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以及为企业服务的主动性不够;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缺乏,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发展的法律、政策不清楚,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学习掌握非常欠缺,不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由于受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掣肘,难免导致制度的执行及其法定职责的落实不到位,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
其次,有的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的契约意识不强,一些领域存在恶意欺诈、不依法签订履行合同,违法经营、无序竞争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更是扰乱了良性市场竞争规则与秩序的建立。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聘请专职法务人员不重视或拥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例相对较小,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法律顾问是奢侈服务、可有可无,使企业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合同内容的审查、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经济交易、投资融资、租赁转让、纠纷调解等方面存在隐患。由于企业法治意识不够、规则意识的欠缺,加之未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严重制约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政务服务效能不优,与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的要求不相协调
近年来,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上,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务服务能力与品质优化方面尽管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多元化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相比,一些领域还存在行政职能越位、缺位、错位,智能化服务不足以及市场监管不力等现象,致使营商环境的短板弱项较为明显,一个稳定透明、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远未形成,因此决定了政府牢固树立服务思维,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首先,审批制度改革不够深入,行政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一些地方存在减放审批事项不彻底、不到位,对减少数量与兼顾质量的考虑明显不足;有些行政部门之间权力划分不明确或者对正负面清单的界定不清晰,导致行政审批赋能的效果降低,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办事成本。
其次,随着政务服务范围的大幅度拓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还存在权力下放或取消后的“放管不衔接”或监管不力等问题。一方面一些内设机构不健全或者基层执法机构缺失,人员编制不足,技术配备与执法力量薄弱现象较为普遍,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与执法工作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等问题,无法满足逐渐增多的下放事项需要,影响了部门承接授权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质优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是政策、制度的落实缺乏刚性,个别地方对国家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执行还不到位。一些公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执法行为较为随意,加之监管不同步、监管力量和相关资源不配套,缺乏实效性,导致一些设计初衷较好的制度和政策产生相反的作用,进而阻碍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
(四)司法服务促发展的能力不足,与有力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存在差距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 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离不开司法的服务与保障,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的特殊作用,是助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说:“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因此,运用好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是法院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企业涉诉案件频发,而且发生领域相对集中,主要表现为房地产类、劳动用工类、借贷类、知识产权类以及其他合同类等纠纷。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提升法院审判质效的改革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案件审理效率较低、诉讼服务不到位、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合力不够等问题;司法执法大数据资源共享还不够充分,数智赋能司法应用的覆盖面、力度还需进一步拓展。特别是在突发不可抗力事件时为企业提供的風险防控和复工复产用工法律风险的举措及其跟踪服务还不到位,与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均处于领先水平的国家相比还有较大距离。
其次,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上,法院在司法为民、助企纾困方面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企业对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仍给予很高的期待,希望法院与工商联、金融机构、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沟通协调联系机制的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以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同时,涉企案件的立审执绿色通道不够畅通,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的能力、司法智治水平的提升与有效激发市场新动能,形成营商环境强大的“磁场效应”还有一定的差距,亟需要法院在找差距补短板中创新举措,营造出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五)法律服务资源的供给不足,与市场需求差异化的现况不相匹配
公共法律服务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利益诉求越来越多样化,对法律服务供给的刚需已超越了以往传统化、同质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务机构能够提供在目标、过程、形式以及效果上体现出差异化、个性化,以符合自身实际、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但是与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越来越强烈的法治需求相比,还存在法律服务配置不合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能力较弱、公益性法律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迫切任务。
首先,法律服务资源紧缺,分布不均衡,与高质量发展的定位和目标不相符合。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6] 从全国14亿余人口而言,每万人仅拥有4.3个律师,并且律师及其事务所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或沿海地区,律师业务亦出现积聚效应;而西部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严重短缺,有些县甚至没有律师。特别是高尖端、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一些专业领域与涉外领域缺乏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外方语言、富有办理跨国法律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这在数量与质量上都难以满足我国更多参与国际事务的需要,而且与创建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的国际标准亦不相匹配。
其次,法律服务业态不健全,无法有效满足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1.84亿户,[7] 新经济新业态市场主体的规模快速发展,由此也显现出法律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不足,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不完善,未全面实现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法律服务的机制不健全,人性化、个性化、高端化服务不到位,法律服务的内容与方式较为传统;没有形成全方位、全链条的法律服务产业集群,缺乏区域性的法治功能区,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地位及其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全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格局的具体举措
2018年11月,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我们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8],就是要遵循人才、技术、资金、项目流动向法治良好区域集中的客观规律,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使法治成为我国的核心竞争优势,是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拓展的本质要求,更是制度密码成就中国奇迹的关键要义所在。
(一)大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格局加快形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9] 良法善治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内稳步迈进的必然规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改进做出的重要部署和安排,由此决定了形成统一、完整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大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优化,首先就是要建立层次明晰、形式多样的立体化、基于现代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兼顾新兴领域以及涉外领域的营商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在《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着眼于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时出台总揽全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法,或者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层面的再完善,进而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其次,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精准性。营商环境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因此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地方立法、法律法规与先行先试的关系。注重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协调一致,及时清理、调整、修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相关制度;坚持以市场需求和社会满意度为基本导向,加强制度出台前的论证评估,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尽可能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以确保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兼顾立法目标与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探索中,逐步构建起与国际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着力提升领导干部与市场主体的法治素养,全力营造营商环境的良好法治氛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对建设新时代的法治社会做出了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转变传统固化的管理思维,立足新发展格局,秉持新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首先,要建立起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常态化、规范化机制,增强对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学习,针对法治领域中市场主体关切的难点困点问题,着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在筑牢坚定的法治理念与法律信仰中,锻造出一支“硬核”的法治建设质效高的领导干部队伍,促使经济发展“软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提级加速。
其次,在坚持“誰执法谁普法”的基础上,应建立市场主体定期学法的常态化机制,并着力拓宽创新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通过以案释法、以情说理、现身说法的灵活直观方式,把法律知识以引人入胜的内容生动地展现出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学法尊法守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并大力倡导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进而形成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健康有序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水平,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
随着高效规范、稳定透明、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构建,地方之间的竞争已由以往的税费优惠、资源优势、政策让利转向以制度规则为主要指标的法治竞争,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未来地方政府在新一轮创新竞争中的制胜“法宝”,是充分体现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关键要素,决定着一个地方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事业发展”[1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这为地方政府以法治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决定了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改革的核心,亟需地方政府以更高标准、更开拓的视野大力推进创新示范,不断激发社会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进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首先,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激发市场蓬勃活力的举措。在前期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各类审批、证照等事项,规范行政程序、时限以及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精准放权、协同放权,对下放事项要创造条件保障接得住接得好。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效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运用好智能化手段为营商环境的再优化赋能,加快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区块链、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全场景覆盖应用,构建起线上线下精准对接、深度融合的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深化跨层级跨领域跨行业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的降本增效提供优质服务,使一流营商环境成为发展新标识,让投资兴业者大有作为。
(四)创新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使市场主体的新动能新优势充分迸发
党的二十大报告释放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最强音,彰显了党中央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念和决心,这为法院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首先,法院要创新司法理念,延伸司法服务,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探索完善助企护企的利好举措,将司法保障“无缝隙”“全方位”覆盖经营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企业量身定制“贴心服务”,从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繁简分流、数据共享、强化执行、风险评估、法治体检等方面都作出详尽安排,助力企业有序发展。持续深入的优化商事审判流程,开辟涉企案件的绿色通道,确保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完成诉前调解、立案、缴费、保全、查询、送达、开庭、结案等所有诉讼事宜;给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服务,对涉及民营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案件,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提高司法服务的“速度”和“温度”。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的部署,不断增强智慧法院建设的紧迫感,秉持新发展理念,科学编制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着力提升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致力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领先世界水平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赋予司法系统更大的改革空间、更高的改革效率以及更为广泛的应用场景,法院系统应进一步深化以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应用生态体系建设,通过科技助力、智能云技术为依托,彻底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进而降低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竭力将数字智能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福祉,让更多的企业、群众受益其中。
(五)开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篇章,为营商环境的再优化赋能护航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效能的重要任务。
首先,围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结合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精神指示,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擘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倾斜,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性、差别性待遇,使特殊群体的服务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全方位的便捷高效、优质充分的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服务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至关重要,加快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务机构和涉外法治人才,才能在国际营商环境中取得法治话语权,进而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其次,主动探索法治领域改革的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与项目支持。学习借鉴成都、上海、深圳、西安、厦门等城市建设法务区的有益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设立不同面向的法务区,这是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依托这个法治新高地,有效地与国内国际市场对接,满足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法务业态全链条发展蓄势赋能。通过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服务功能,使国内外优质要素加速集聚的虹吸效应充分释放,形成高能级、高尖端的法律服务产业群,使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得以全面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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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