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2024-05-11李剑桥
摘 要:目前,我国需要法学复合型人才。“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势在必行,对促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经济学 法学 复合型人才 模式 路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4-266-02
引言
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在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逐渐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研究手段。由于其具有实证的特性,经济学的分析还能为法律的理论研究奠定扎实的基础。本文将“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并不仅限于对法学教育体系的改革进行研究,而是对“经济学+法学”的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讨。
一、復合型人才培养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以高考制度的重新确立为标志,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扩展、蓬勃发展的复苏时期。在此背景下,出现了注重知识传授、忽略能力培育的现象,这使得我国的法学教学与中国的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法律人才不相适应。随着全球经济市场的改变,怎样在新时代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促进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效维护经济利益,是引发人们思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始对高校学生进行“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进行培养,在此过程中,因为缺少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所以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寻找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对未来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优势
(一)基准点分析方法具有共同性
基准点指某一基本标准。基本点分析方法是指以参考标准为基础或前提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中,以消费者作为研究对象,消费者会依据主客观因素,做出最终选择。在法学中,法学原则是法的基准点。“法学原则”指的是从相似案件中总结出来的原则,并以此作为一般性原则,用于以后相似案件的处理。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行为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进行该研究时,必须解决参照点的选取问题,激发论证的实质。通过研究参照点,论证法学和经济的研究思路是相通的。
(二)研究价值上存在共通性
在经济法中,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互作用,体现的是利益之争。单就法学学科而言,产生法律关系双方的相互影响,体现的是诉讼的结果。在这种相互的关系中,利益分配不是绝对的,但从双方的互动性角度来说,研究者将自身置于所研究的领域,化多重价值为单一价值,为研究价值理论提供便利时,经济学和法学在研究价值上存在共通性。
三、“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现状
(一)交叉性对原有法律专业知识融入兼容问题
在进行“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时,要与经济社会的变化保持同步,在实际教学和课程体系的建设中,首先,要将最新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知识体系融合进去;其次,在课程中,应将经济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相结合;最后,法律专业通常涉及到更多的其他学科的交叉知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综合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改革与创新所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法律教学过于偏重理论知识学习
目前,在“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侧重于对学科型人才的教育,而忽略了对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并且,在对法学专业进行分类时,多以各部门的专业领域为依据。这样的课程设置,造成了在课堂上,教师会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教授,从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很难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就造成了在“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经济类法律实践技能的欠缺,不能达到有关行业中所需要的能力需求。
(三)教师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对教师的要求高校拥有多元化教师队伍,为基本的教育服务。同时,还要求个体化的教师要凸显教学特色,引导“经济学+法学”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高校,依托当地的经济、文化等条件,为教师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然而,由于有些地区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学与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和交流渠道十分狭窄,专业氛围也相对薄弱,这使得我国的“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教师队伍很难得到广泛的关注。纵观全国设置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普遍缺乏这样的条件。
(四)法学人才评价机制单一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是人们进入法律有关职业的门槛,也是检验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金标准”。由于法学的运行不能脱离环境和社会的,通过考试评价法学人才的单一机制,不能使其适应法律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经济学+法学”复合型学科体系建设,在评估体系上也应将培养实践技能作为评价机制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单纯地以某一个单一的考试来衡量。
四、“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构建
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一种高度的总结和集中的反映,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历。同样,“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是与法学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保持一致。在培养模式上,以加强了理论知识为基础,推动能力建设为目的,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色。
五、“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路径
(一)构建“双路径”交叉学科试验区
现阶段,高校可以“经济学+法学”试验区为依托。在课程结构与实习方式上,按照“宽口径”本科与研究生贯通培养的总体思想,进行深入地改革与完善。在与试验区对接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应突出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理念,为“宽口径”本科和研究生贯通式教育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共同基础+个人发展”的教育思想,可以在保持原来的转专业制度的同时,按照培养对象的不同,继续实施按培养对象的不同类型的分科体制。试验区的人才培训途径见图1。
(二)采用多种方式优化师资力量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推进了高校教育的现代化和创新发展,也推进了法学服务和产业活动的智能化发展。在高校“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上。首先,要充分發挥现代科技的优势,打破学生时间、空间的限制,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潜能学;其次,必须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目前,建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师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加大对高效教师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以达到对高校师资队伍进行最优的效果。
(三)创新法学专业人才评价模式
高校要进行人才培养方式的变革与创新,更新教学理念,转变教学意识,在意识层面进行改革,树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就法学教学而言,就必须对大学生的多样化学习需要进行深刻的剖析,加强对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在“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意到学生的个性差异,并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和学生的发展需要,创造出一种多样化的“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促进大学毕业生的全面发展。同时,在创建新的教育模式时,要充分把握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趋势,使其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变化同步。
六、结论
本文针对“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发展现状,分析造成复合型人才培养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双路径”交叉学科试验区研究贯穿路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经济学+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进行了初步尝试,是对法学教育体制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次实践性探索,也为“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洪玉管,陈寿灿.地方高校省部共建合作机制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2020(15/16):61.
[2] 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20(01):8.
[3] 苑野,董新凯.加快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的切实路径[J].江苏高教,2021(01):47.
[4] 杨倩,许峰.简论研究生培养中的多元化智慧教育[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7(05):152.
[5] 李烨.财经类法律人才培养相关认识[J].智库时代,2019(22):47+58.
[6] 张军.建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人才培养新范式[J].中国高等教育,2020(15/16):20.
[7] 冯娜.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共通性——评《法理的基因》[J].中国教育学刊,2023(03):143.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作者简介:李剑桥(1997—),男,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律。](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