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的辩护意见
2024-05-10洪祥
洪祥
本案中的落马县长借工程项目受贿(图为浪卡子县某段待整修的公路)
罗文金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算不算自首?他在接受组织调查之前私下退还的款项,会被认定为受贿金额吗?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上任五年后被查
2016年5月,39岁的罗文金成为山南市人口大县浪卡子县政府的“当家人”。在履新讲话时,罗文金慷慨激昂地表示:“古代尚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说法。我作为一县之长,官虽不大,但管的事都是與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如果不能为民谋利,让百姓过上好日子,我就愧对浪卡子县的农牧民。”
然而,仅时隔五年,2022年初,有关部门接到了罗文金涉嫌受贿的举报线索。组织上多次找罗文金谈话,规劝他讲清楚自己的问题。但罗文金避重就轻,仅“坦白”了收受150万元好处费的事,同时在暗地里退还大量款物,并与行贿人结为“攻守同盟”,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2022年6月19日,山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措施,对已调至山南市某局的罗文金予以留置。自以为已蒙混过关的罗文金就此崩溃,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另外受贿433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浪卡子县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是重点民生工程。2017年12月,曾经与罗文金共事,后来辞职“下海”的黄某想做这项工程,遂请托时任县长罗文金。罗文金帮黄某分得一杯羹。2018年春节期间,黄某上门感谢,一出手就是50万元现金。罗文金见黄某如此大方,又接连介绍黄某承揽了某停车场等4个工程项目。截至2021年8月,罗文金分4次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38万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罗文金接受李某的请托,为其在代理浪卡子县教育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底,罗文金收受李某给予的120万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罗文金为田某在承揽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下索村公路等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田某给予的贿款共计100万元。
排水防涝是浪卡子县的重点治理项目,有多个建设单位。陈某攀附罗文金,从中拿下两个标段的项目。2017年、2018年,罗文金先后两次收受陈某给予的贿款共计90万元。
罗文金连一些规模很小的项目也要插手。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浪卡子县的乡村水塘及渠道进行改造。罗文金帮王某承揽了其中的3个小项目,收受王某给予的贿款17万元。
竭力辩解求轻判
2023年10月26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罗文金提起公诉。出庭检察官指控称,2017年至2021年,罗文金利用担任浪卡子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招标代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583万元。
法庭辩论阶段,罗文金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他提出,自己在调查谈话之前,已多次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特别是在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他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金额达433万元,占认定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罗文金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中,有120万元是借贷关系,罗文金收受王某的钱财,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罗文金只有推荐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罗文金在案发前已返还的财物,属于及时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综合评判定刑责
针对被告人罗文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进行了综合分析评判。
罗文金是否构成自首?法院指出,罗文金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150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433万元受贿事实,但不具备自动投案要件。罗文金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433万元受贿事实,因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以自首论处。
那么,罗文金案发前已返还的财物,是否属于及时退还,从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呢?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罗文金因自身被组织调查,安排其堂弟等亲属向陈某退还于2018年收受的90万元,向孔某退还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的20万元,向何某退还于2019年收受的8万元,向田某退还于2018年收受的70万元中的5万元,向曹某退还于2020年下半年收授的40万元。上述行为系罗文金为逃避组织调查而进行的对抗,仍构成受贿。
对于“罗文金只有推荐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经查,黄某等9人行贿罗文金,是为了感谢他在浪卡子县相关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也是为了进一步维系同罗文金的关系,以便今后承揽工程项目还能得到其关照。罗文金明知行贿人送钱的目的,仍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代价来换取钱财,其行为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否谋取到利益,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受贿的认定。
关于“罗文金收受黄某的138万元中,50万元为借贷关系;收受田某的100万元中,70万元是田某与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等辩护意见。经查,罗文金身为浪卡子县县长时,黄某在浪卡子县承揽工程项目。罗向某单位负责人打招呼,让黄某借用具备资质的公司顺利中标,使得黄某谋取到了利益。田某与何某的证言均能够证明,何某是在罗文金的授意下与田某补签了“借款协议”。对于相关钱款,罗文金没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亦未约定还款的期限及利息。其有归还能力,但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所以,相关款项系罗文金利用职权收取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罗文金的行为属于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法院还查明,2017年至2018年,罗文金收受陈某90万元,其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的方式,让陈某顺利承揽到项目,从而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陈某的证言证实,罗文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罗文金找到陈某,企图与其串供:如果有关部门问,就说陈某一直在做慈善事业,看到罗文金的堂弟很穷,就捐助了80万元。该款项超出正常人情交往的程度,不合常理和法理,实属受贿既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文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文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从轻、从宽、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12月27日,山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文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411.6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受贿违法所得178.3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罗文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