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主观因素
2024-05-10张鹭
张 鹭
(吉林建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9)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关乎党的生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尤其是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进行了专门部署。党的领导干部是推动依法执政的中坚力量,其依法执政本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党依法执政成效的大小。因此,提升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本领的关键就在于提升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本领。换句话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本领是新时代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和新特点。就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问题,研究者多从制度治党、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角度展开研究,为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毋庸讳言,制度和法律无疑是约束权力滥用、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有效方式,但制度的“硬约束”只是解决“不敢”的问题,而真正要解决“不想”的问题还需要从领导干部主观个体出发,从思想能力方面解决问题。基于此认识,本文拟从领导干部的主观因素方面探讨如何提升其依法执政的本领、如何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问题。
一、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与依法执政的要求不完全适应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曾对党的执政能力作了明确阐释:“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1]272具体到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则主要指领导干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能够依法履职,在人民群众中发挥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风范引领作用。而依法执政能力更强调领导干部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依法履职、依法用权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际上,作为执政主体的领导干部既包括党的干部,也包括国家其他干部,而且现实中二者的身份在多数情况下是重合的,因而本文对此不做区分。就目前来看,领导干部队伍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依法执政意识淡薄、法治素养缺乏、依法办事能力不足等问题,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与依法执政的要求相悖,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不符。
(一)部分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淡薄
依法执政意识是依法执政的思想前提。领导干部具备依法执政意识,是党依法执政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的关键因素。事实上,受传统执政方式、权力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领导干部的执政观念并未从根本上转变到依法执政上来。
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与传统执政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要克服执政过程中的随意性,实现党执政的制度化、法治化,其关键点就在于“执政”“依法”。目前,有的领导干部对“执政”和“依法”的认识都存在问题。一是对“执政”的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执政本身就是目的,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就说明已经实现了当初的奋斗目标,因而产生了松懈心理。他们忘记了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初心和使命,忽视了党执政之后仍然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注重提升执政本领,反而滋生了各种非正常的心态和工作生活作风。有的领导干部对所执政权的性质认识不清,认为所执政权是个人的权力,是通过个人努力得来的。他们忘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的,相反却将职权当作特权和私权,其权力的行使也不是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甚至违背人民的意愿。他们仍然保留着革命时期的领导和工作作风,不注重运用和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而是按照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直接处理国家及社会事务,不注重按照程序办事,而是通过命令指示办事,执政随意性较大。有的领导干部坚持错误的政绩观,只注重自己的考核,而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急功近利,大搞形象工程。二是对“依法”的认识不清晰。依法执政强调“执政”要“依法”,这主要是针对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行为而言的,其目的不仅在于将党的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而且旨在通过依法执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的基础是职权法定,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在党纪国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有的领导干部权力边界意识模糊,认为权大于法,只想享受权力,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既指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事,也指依据党内法规行事,但有的领导干部忽视法律的平等原则,认为自己是党的干部,只需遵守党规党纪,他们将法律视为约束普通百姓的工具,而将自身置于宪法和法律之外;“依法”不仅要求依据党纪国法的具体条文行事,还要求依据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行事,但有的领导干部对法的认识只停留在法律条文,忽视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更谈不上运用法治思维。总之,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淡薄必然不利于其提升执政能力,也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将制约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
(二)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缺乏
“依法执政意识”讲的是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认知问题,这里所讲的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则指向其能力问题。依法执政要求执政者必须具备法治素养。一般而言,法治素养至少应当包含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三个方面。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关键,应当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典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法治素养。一是法律知识匮乏。学法懂法是用法的前提,但我国领导干部具有法学背景的只是极少数。虽然领导干部的专业背景需要多样化,具备法律知识也并非要求领导干部一定学习法学专业,但至少要系统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对于没有法学背景的领导干部而言,通过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可以说是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常常忙于政务,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高,学习也不到位,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距离依法执政的要求还远远不够。二是尚未养成法治思维。思维方式决定行动方式,只有养成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将法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法治思维是一种自觉将法律规范、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基本准则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一定的法治环境与长期主动训练。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长期形成的人治思维是制约其法治思维养成的最大障碍。奉行宪法和法律至上,还是奉行个人权威至上,是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根本标准。人治思维在工作中主要体现为不依法决策、不按规则和程序办事,而是以收发文件、下达指示、服从命令为主要工作方式。有的领导干部形成了严重的“命令与服从”思维,处处事事请求上级指示,对上级指示和安排不加分辨地唯命是从,甚至不把精力花在真抓实干上,反而绞尽脑汁揣摩领导心思,这对执政是十分有害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不彻底摒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就难以树立,不依法决策、不按规则和程序办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弊病就难以根治。三是法治能力不强。法治能力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的是领导干部会不会用法以及用法的程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存在明显不足。有的领导干部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并未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体现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只做到了形式上依法;有的领导干部选择性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只选对自己有利的、规避不利的;有的领导干部法治立场不够坚定,在遇到政策、指示与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或者矛盾时,就把法律搁置一边;有的领导干部则在法律面前束手束脚,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直接不作为。以上都是法治能力不足的体现。总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党依法执政能力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党领导依法治国能力的高低,关涉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缺乏是党依法执政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少数领导干部履职不力和权力滥用问题严重
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中除存在上述“意识”和“能力”问题,还存在知法、懂法却不守法、不用法的问题,且这样的问题更加严重,对执政的危害性更大。这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不依法履职、不担当、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乱作为两个方面。不依法执政并非仅指直接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也包括没有依法履职的情形。权力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党的执政权虽与国家权力的授权渠道有所不同,但权力的行使同样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但有的领导干部故意逃避责任,不愿意或者不敢担当。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追求安稳,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明哲保身,回避问题,不积极作为;急功近利,抱着“怕麻烦”的心态,完全不顾实际情况,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懒作为;心存侥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应付了事,假作为。无论是不积极作为、懒作为或假作为,其实质都是懒政。领导干部懒政的危害是全局性的,会使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大打折扣、难以真正落实,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履职不力、不作为相反,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却滥用手中的权力,乱作为。在决策权的行使上,有的领导干部不经过实际调研,靠“拍脑袋”决策;有的领导干部不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大搞个人政绩工程,胡乱决策;有的领导干部搞“一言堂”,专断决策;有的领导干部滥用选人用人的权力,甚至公开“买官卖官”,影响恶劣;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甚至“越界”干预行政、插手司法,扰乱正常办事秩序,破坏社会公平。不少落马官员在向党和人民忏悔时表示,自己并非不懂党纪国法,而是知法犯法,未能在权力和利益面前站稳立场、守住初心。事实证明,公权力只要与个人私利挂钩就容易被滥用。十八大以来反腐斗争中被查处问责的问题官员大多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分不开。
二、制约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升的主观因素
领导干部身上呈现出的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问题,其存在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分析制约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升的主观因素,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原因,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一)传统“官本位”意识的影响
所谓“官本位”意识,是指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的价值观念。“官本位”意识在官员群体中体现为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即官员高高在上,摆官架子,耍官威,不关心民众疾苦,反而在民众面前耀武扬威;而在民众中则表现为“臣民”心理、敬官畏官心理。在皇权至上、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民众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只能臣服于权力,并且期盼有“青天大老爷”可以“为民做主”。此外,无论书香门第还是寒门学子,都认为只有“入仕”才能报国,只有做官才能光耀门楣、改变命运。全社会服从于封建等级权威,遵循“三纲五常”,以是否为官、官阶高低为价值评判标准,以“升官发财”为人生目标。“官本位”意识以儒家思想为其深厚的理论根基、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其制度保障,在全社会的影响广泛且根深蒂固。并且,思想文化的长期性、稳定性决定其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即使我国封建制度已经废除很多年,但是“官本位”意识仍然存在,有时甚至比较凸显。这种“官本位”意识在当下最直接的影响就体现在部分领导干部对权力的滥用,表现在社会上许多人对做官和权力的推崇。
(二)传统人情关系的影响
社会学界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由血缘和地缘关系造就的典型的“人情社会”或“情理社会”[2]。“人情”这一概念在中国有特别的含义。中国人重视人情交往,人情往来在社会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往往成为维系人与人之间互助合作的纽带。“送人情”“欠人情”“还人情”素来成为人们交往的常态,反之,“不近人情”或者“不通人情世故”往往会使人际关系疏离。亲属之间的相互依靠以及乡邻之间的互帮互助,人情相互交叉、相互依赖,不仅维持了人与人之间融洽和谐的关系,同时也在制度和规则之外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社会运行秩序。一遇到事情,人们总是想着“求情”和“求人帮忙”,由此形成了托关系办事情的习惯。人情常常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作为交换的“人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种“恩惠”。这种“恩惠”有的是从出生就被赋予的,如“父母之恩”“手足之情”,有的是后天成长中接受他人帮助或馈赠所欠之情,而这份“人情”会在适当的时机给以回馈。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十分重视道德评价,而且这种道德评价有时会促使一些人冲破规则的限制。当然,这并不是说道德和法律是冲突的,但不可否认,在面对冲突的时候,有些人宁可违背规则,也不愿被指责忘恩负义,不愿背负道德的骂名。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治逐渐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是传统人情关系不可能完全消失,如不同阶段的同学圈、工作圈、朋友圈都可能存在人情交往。人情交往本应该是纯粹的交往关系,但有不少人却将人情交换当作交易,在适当的时机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在权力行使中不能排除人情的干扰,势必会造成权力滥用。“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煤案”中,马少伟通过人情关系对文国栋的感情经营长达30 年,文国栋最终因人情放弃了政治原则。“孙小果案”中,孙小果之父作为一个区的城管局局长,其权力是有限的,但是却辗转通过多方人情关系,最终将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孙小果成功“复活”。这反映了中国人情关系的力量。这种力量有可能是正面的,也有可能是反面的。人情交往如果成为纯粹的利益交换,甚至越过法律的边界,就会成为权力滥用的重要诱因。权力的行使要求公平公正,而人情关系有亲疏远近,如在权力的行使中掺杂人情,必然会有失偏颇。
(三)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军事思维的影响
军事思维是指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一套军事化看待事物和处理事情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这种思维具有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闻令而动、处置迅速等特点,这是由革命的残酷性、对抗性、不确定性和时限性所决定的。军事思维在革命战争年代是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一些军事策略和方法也并非不能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但是,建设毕竟不同于革命,和平建设时期继续沿用战争年代的军事思维治国理政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遗憾的是,革命时期形成的军事思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党的执政活动,如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通过命令指示、批示和发文件等方式指导工作,而不是依靠制度和法律;有的领导干部过分注重结果和效率,要求过急过快;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以突击式和政治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开展工作;有的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人民群众负责;有的领导干部为了“看得见”的政绩,不惜劳民伤财搞“面子工程”;有的领导干部工作粗糙,使人民群众的问题和难题得不到真正解决。
三、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主观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因素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只有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够切实提升党依法执政的成效和水平。
(一)积极树立依法执政理念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围绕执政目标所确立的基本理论原则和行为准则。执政理念一旦形成,便会贯穿于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中,外化为党的决策方针,进而影响国家和社会。依法执政理念决定着依法执政实践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只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才能指导和推进依法执政的实践。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着重强调依法执政理念而非依法执政意识,是因为理念比意识有更高的目标和要求。理念是指上升到理性高度的观念,高于意识,且不同于一般观念,包含对某种价值取向的高度认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而非树立法治理念,这并非指领导干部不需要树立法治理念,而是因为依法执政理念是对领导干部的特定要求,具有特殊性。从依法执政的提出到新时代党依法执政的不断推进,依法执政在党和国家层面已经得到足够重视,但针对部分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依法执政意识淡薄的问题,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意识,进而树立依法执政理念。当前领导干部树立依法执政理念应着重增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识。
1. 强化依法执政主体意识
执政主体意识即执政主体对自身所处身份地位的感知和认识。强化执政主体意识,是针对现实中不少领导干部在掌握权力后“忘本”问题而提出来的。当然,强调执政主体意识并非强调领导干部手中握有权力就高人一等。恰恰相反,领导干部不仅不享有任何特权,反而身上肩负更重要的职责。具体而言,执政主体意识至少包含群众基础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带头意识。群众基础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牢记自身来自于人民,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是执政的根本基础,应当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应该以领导干部自居而疏离人民群众。服务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应当牢记权力是用来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要有执政为民的职责和使命感,为人民用好权、办好事,对人民负责,不能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更不可以恣意滥用。自律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主动将执政行为调整到法律框架和法治精神的轨道上来,并且要受比法律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带头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自身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总之,领导干部只有强化依法执政主体意识,才能明确其自身地位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执政掌权。
2. 强化依宪执政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宪法的贯彻实施也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党是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推进宪法实施的主体,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具体规定了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国家政权体系及其运作机制等,是党执政的基本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具体行使执政权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宪法意识,具体包括遵守宪法规范,自觉依宪用权和办事,遵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制约与监督等宪法基本原则,并且要在实践中与各种违反宪法、破坏法治的行为做坚决斗争,捍卫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3. 增强程序和规则意识
法治是规则之治,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权力既非私权,也非特权,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养成程序思维和规则意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按照国家政权机关运作的体制机制,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则,坚决维护制度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要杜绝一切违反程序和公平原则而“搞特殊”的思想和行为,既不能越权干预自己不该干预的事,也不能放弃自身的原则和立场;要按照程序和规则想问题、办事情,不能事事请求上级指示,也不能依靠发号施令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要克服执政的随意性,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选择性作为、胡乱作为。权力的行使应当排除人情、利益等各种干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主动避嫌,做到铁面无私、一视同仁。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边界,执政权和其他权力一样都应受到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将纪律和法律作为不能逾越的“红线”和“底线”,不能以身试法,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二)发挥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
依法执政重在依法。领导干部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其行为具有表率作用。如果他们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执政便无从谈起。相对普通群众而言,依法执政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在全社会发挥示范作用。
1. 要做崇法、敬法的榜样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领导干部要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对此,习近平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崇法、敬法的问题,要把崇法、敬法放在第一位[3]121。这是因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其在行为上才可能遵守法律。当然,对法律的敬畏并非一种单纯的惧怕心理,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尊重、认同情感及价值信念。除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更要以身作则,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威严,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调整和规范自身的言行,通过具体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树立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2. 要做学法、懂法的先锋
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对普通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重要影响。依法执政要求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上注重发挥自身的先锋模范作用,不能因为自己身处高位就放松对法律的学习,相反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领导干部如果不学法、不懂法,就不会依法用权,就会对权力的边界缺乏清晰的认识,容易犯错误。当然,并非学法、懂法,就一定能够保证不违法,但领导干部至少可以通过学法逐步培养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有效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对领导干部而言,只有将法律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作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学法也并非要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都要达到法学专业水平,但领导干部至少应当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具体而言,领导干部学法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一是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厘清我国法治的基本问题,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立场、原则和方法;二是要学习宪法,不仅要掌握宪法的条文,更要领会其蕴含的法治精神;三是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对于党员干部和其他党员而言,还要将学习党内法规作为学法的重要任务。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引导全体人民学法、用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各项权益。
3. 要做守法、护法的表率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无论是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在遵守法律的问题上都不应有任何差别。法律的权威需要全体人民的守护,领导干部更应该充当守法、护法的先行者,要自觉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检验工作;要注意引导身边的亲属、下属和朋友等严守法律;对于身边出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正面亮剑,对于各种诋毁宪法和法律的言论要极力批驳,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时,领导干部要遵守比法律更严格的纪律。但“严于”不等于“高于”,党纪严于国法,是指党的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标准比国法要求更高、尺度更严,这是党的先进性和模范性所决定的。
4. 要做善于用法的楷模
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用法即将法治理念、学法的成效外化于行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就是要依法用权和办事。即是说,遵循“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律行使权力,用法律约束权力,既做到不破法律边界,又做到不规避法律责任。体现在日常工作中,就是养成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当然,用法还要领会法律背后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避免机械用法。
(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提升广大领导干部尤其高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依法执政的持续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新时代党依法执政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核心要求。按照通说,法治思维一般是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思考问题,属于认知层面的法治化;而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方式,属于行动层面的法治化。领导干部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要做到以下三点。
1. 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最公平、最有效、最长久的社会治理模式。目前的中国,由于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多元化,社会矛盾频发。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问题,对属于可以调解的社会矛盾积极给予调解,并通过司法的方式确认调解方案,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对不属于调解或者没有调解可能的社会矛盾,则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或者其他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不可一味简单地用暴力镇压与权力强制。总之,领导干部在解决社会矛盾时要争取经得起法治的检验。只有经得起法治的检验,才能最终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才能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
2.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的背景下,一方面,广大领导干部的改革决策要符合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做出改革的决策,尤其是要发挥民主程序的约束作用,更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直接做出和现有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事项,必要时要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改革试点授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在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要善于将改革的成果及时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加以确认,巩固改革成果,实现从改革经验到法律规范的转化。
3. 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法治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能够以其特有方式为新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社会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时代,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生态法治的助力。广大领导干部应自觉地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审视可持续发展问题、破解可持续发展难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在《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的编纂以及《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公益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通过运用民法典等法律原则处理好发展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环境权益,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综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既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而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更是关键中的关键。因此,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制度“硬约束”的同时,通过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方式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理念及其法治能力和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