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串通投标犯罪数据化侦查实践路径
2024-05-10陈祥民陈英仟
陈祥民,陈英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学院 研究生院,辽宁 沈阳 110854)
“电子招标”“线上投标”的新型招投标方式为不法分子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了更为隐蔽的犯罪方式。为此,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务界针对新形势下串通投标犯罪侦查和预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具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从数据化侦查的角度出发,认为办案机关要坚持“大数据”思维,围绕线上招投标的异常项目和异常指标,对招标、参标、中标单位资格等进行关联分析,穿透企业、人员、文件、资金等要素,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数据画像,精确锁定人与事,并利用模型循环运算实现线索的反复衍生拓展,实现对串通投标犯罪的有效治理。第二类是从社会协同治理的角度出发。该类研究成果强调,要以社会协同治理为视角,通过推动法律治理进程、推进数据化侦查新模式、前置行政监管部门职能、打通数据共享壁垒、社会群体共防共治等防控路径,对串通投标犯罪进行精准打击和有效防控[1]。我们在学习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串通投标犯罪的成因、手段及危害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串通投标犯罪数据化侦查路径探索,明确实施数据化侦查应当注意的问题,期望能从理论和实务上完善串通投标犯罪数据化侦查体系,为有效打击新形势下的串通投标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一、新形势下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分析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成因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363。串通投标作为特殊领域犯罪,其产生原因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经济因素。在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所有参与招标主体必须遵循同等经济规律的考验,即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法则,在理想情况下,各个企业都会努力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相关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以便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先地位。但我国市场规制以及相关配套机制较为不健全,部分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投机取巧,贸然行险,通过各种手段以及非法途径来实现其不法目的。
其次,社会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由此可知,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大多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该类企业可能成为当地的主要税收来源,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此外,招投标活动涉及的经济利益也会滋生权钱交易、腐败等现象。
最后,法律因素。串通投标犯罪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双重的(包括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从行政法规方面来看,我国市场环境与十年前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违法行为的加速更新迭代使有些行政部门不仅缺乏实践经验,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调整。从刑事法律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3 年,且实务中法院的刑事判决也表现出轻刑化特点(多以非监禁刑为主),而不法分子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却可以获利数百万以上,这种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巨大差异致使串通投标犯罪屡禁不止。
(二)串通投标犯罪的手段
1.多人串通,挂靠围标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行为是常见的商业行为。挂靠是指没有资格的企业借用其他相关建筑企业的资格用以建设工程活动,这种行为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中小建筑企业的发展。围标则是指没有资格的建筑企业在挂靠了多个企业后,以多个企业的名义参加公开招投标活动。在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挂靠围标是常见的犯罪手段。有学者认为串通投标是对向犯,需要多个人共同实施,但笔者并不认同该种观点。概言之,多人相互串通都构成犯罪,那么举轻以明重,单独个体实施该种犯罪更应该进行定罪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秩序的同一性,而在实务中也有判例验证了笔者这一观点[4]。
2.内部约定,投标补偿
该手段在串通投标犯罪中也较为常见,首先由招标人同投标人私下约定,内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公司,之后投标人再联系其他投标者协商,承诺其他投标者继续参与招标,并且帮助投标人中标,待投标人中标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或者其他方面的便利条件[5]6。
以2021 年12 月28 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为例:被告人肖某某为了中标工程项目,邀请其他公司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彼此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100 余万元的管理费和围标“好处费”[6]。
3.串通参数,利益互惠
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普及,部分犯罪分子也开始研究相关法律,钻研法律漏洞,翻新自己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中,经侦部门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尤为狡猾。在最近的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串通技术参数等实质性事项[7]19,使参与招标的数个企业中,只有一个企业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人要求,待该投标人成功中标后,按照约定和其他投标人实现“利益互惠”。
4.轮流坐庄,资源共享
多个投标企业内部协商形成利益集团,拟定内部协议,划分各自投标的领域及范围,统一报价,明确各方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特定商品不进行竞争的同时,采用各种手段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得集团内部人员均有中标机会,借此保证不法利益的合理分配和资源共享[8]25。
(三)串通投标犯罪危害
1.部分企业垄断市场,随意操纵市场价格
国家设立招标投标制度本意是令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确保被承包项目的质量和水平。行为人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会严重背离该项制度设立原意,操纵垄断市场、任意规定商品价格的方法,使当地市场某些项目沦为一家或几家企业“囊中之物”,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压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损害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利益。
2.衍生黑恶势力,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生活生产秩序
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经常会以其他犯罪行为来辅助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在这些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贷款诈骗等,极易产生黑恶势力,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安全。譬如,被告人周某森及其组织成员在2004 年至2020 年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有组织地实施串通投标犯罪,垄断土地资源,包揽当地政府民生项目、绿化养护项目,积累巨额财富,并将所得部分财产用于黑社会犯罪活动,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9]。
3.商业贿赂成为招标投标领域顽疾,容易滋生腐败
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主要有三种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交易场所模式,招标代理机构主导模式[10]14,其中最易引发商业贿赂的是政府主导模式和招标代理机构主导模式。在上述两种模式下,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在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下,与涉案企业相互串通,致使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招标投标领域的正常发展,破坏我国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4.引发安全事故,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招标投标涉及的大部分领域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一旦出现串通投标现象,极易影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基础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违法者在开标前采取送红包礼金、赠予车辆等不正当手段,串通招标单位、评审专家或主管行政领导,让不满足工程建设资质的建筑公司得以顺利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违规转包给其他企业,让不符合建筑施工标准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以此牟取高额不法利益。
二、串通投标犯罪的数据化侦查路径
(一)多维度穿透分析,精准实现打击
在串通投标犯罪中,涉案企业和人员以及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容易出现异常关联,涉案人员之间多会通过现代互联网通信工具进行沟通联络,涉案资金的流转也往往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基于上述考虑,经侦部门要综合利用各种数据化情报导侦工具,对涉案商事主体、通联工具、资金人员等要素进行多维度穿透分析,实现精准式打击[11]237。
1.招标投标文件
经侦部门要重点对招标投标文件开展数据穿透,挖掘案件线索,查明涉案企业隐形关联,研判是否存在围标和串标现象,其主要流程分为两步:
第一,投标文本挖掘。文本挖掘作为数据挖掘的一种,是指从大量文本数据中通过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法自动挖掘出事先未知的、可理解的、最终可用的知识,为公安机关有效推进侦查工作提供助力。经侦部门在开展招标投标文本挖掘时,利用文本挖掘技术提取招标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项目、投标单位等,形成项目招标投标关键数据表[12]。
第二,数据对比碰撞。经侦部门完成上述工作后,要综合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关键信息数据进行对比碰撞分析,重点关注相关文件的IP 地址、计算机MAC 地址以及文件内容,比如项目参数、标的额等是否存在雷同情况,进而初步判读涉案企业是否存在串通行为,为后续侦查工作的推进做好铺垫。
2.资金流水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不法分子为了使自己的企业顺利中标,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资金往来和利益分配。由于涉案资金数额巨大,线下交付不便,违法者只能在线上开展交付活动,因此经侦部门可以对参标企业及相关重点人员的资金流水进行穿透,研判关联企业、关联人员的资金往来关系,建构资金关系图谱,找到资金往来最为频繁的“中心点”或“出发点”,判断串通投标的源头和组织者。
3.通联工具
在网络化时代,社交软件如微信、Facebook等业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犯意联络的主要工具。经侦部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锁定犯罪分子社交平台信息,重点对通信联络工具进行信息穿透,寻找案件关键信息,确定案件的突破口。此外,在必要时也可基于手机软件的 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服务利用三点定位法或多维信息定位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4.涉案企业和人员
在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办案单位应当以参标企业的名义控制人为核心,重点分析其人员关系(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要股东等),使用关联算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对比碰撞,形成人物关系图谱。以人物关系图谱为基础,利用图计算技术,对人物和企业进行穿透,获取人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控制关系和路径,从而形成企业关系图谱。在人物关系图谱和企业关系图谱的基础上,查找企业背后是否存在隐形实际控制人,发现隐藏线索,理清犯罪关系,为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下一步研判工作寻找突破口。
(二)聚类串通投标犯罪高风险企业
近年来,公安机关联合其他部门对串通投标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该类犯罪也由“单一”式、低层次企业个人向“多元”高层次、专业知识人员和规模化企业转变,出现了新的犯罪主体格局,应通过企业基因测序技术聚类高风险企业,提前介入,实现对串通投标的犯罪的有效打击。企业基因测序技术是依托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整合普通企业登记信息、互联网公开信息、公安信息等,从企业构成维度和经营维度分别分析企业显性和隐性基因,发现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与经济犯罪风险,提前预警和主动防范经济犯罪的数据信息分析技术[13]94。
首先,经侦部门对现有行业监管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公安警务数据、互联网开源数据等进行仔细比对,筛选重要信息,不断完善企业基因信息数据库。其次,经侦部门在收集完企业数据信息后,根据串通投标犯罪的犯罪手段,总结串通投标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征,制作数据标签,设置计算机指令,利用人工智能使计算机在0 到1 的范围内实现智能筛选(指数越趋近1,企业风险越大)。最后,依照前期计算机指标筛选工作把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进行聚类,并将聚类企业数据进一步处理和结构化,重点开展抽取实体(如公司名称、产品名称、人名等)、定义属性(如公司的注册资本、员工数量、成立日期等)、关系建模(如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合作关系、子公司关系等)等工作,构建完整的涉案企业知识图谱,研判高危企业与关联案件的关系,拓展出未被经侦部门发觉的犯罪线索和案件证据[14]。
(三)运用社会网络分析对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
社会网络是指社会行动者及其关系的集合,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SNA)是针对社会行动者之间关系的分析方法,与传统的定量或定性研究方法不同,社会网络分析重点关注行动者间的关系数据,而非属性数据或观念数据[15]148。在串通投标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使用社会网络分析对犯罪组织的关系结构及其属性进行分析,揭示犯罪组织中的关键成员、核心人物,帮助侦查人员聚焦调查目标。此外,社会网络分析还能够揭示犯罪组织内部的层级结构、潜在的组织动态和战略关系,有助于侦查人员全面了解犯罪网络的运作方式,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构建更加全面、准确的案件证据链。
经侦部门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团伙主要分为三步:第一,初步收集筛选案件信息,对企业资金流水、关联通信和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分析,确定初始节点。第二,以初始节点为起点,根据涉案人物关系、人物地位及作用等因素,梳理与初始节点相关的各个联络点,全面获取涉案数据信息(包括参标单位资金流水数据、网络爬虫数据、公安情报信息数据等)[16]。第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网络的各个节点及关联数据,构建完整的串通投标犯罪网络,明晰每个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团伙实现全方位、全网络的立体式打击。
(四)违法资金数据化分析与查控
违法资金数据化分析与查控是指经侦部门通过前述数据化侦查方法确定涉案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后,利用现有的违法资金查控平台,依法调取相关人员和企业的金融交易数据及关联信息,从而分析资金流动轨迹,对违法资金进行寻线追踪,查明违法资金流向,查清并及时追缴违法犯罪收益。
1.检索涉案金融信息
开展违法资金数据化分析与查控首先要做好涉案金融信息收集与检索工作。目前经侦部门可利用的金融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公安部各情报应用平台、各地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企业大数据、各警种专业信息数据库等。检索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第一,数据库搜索法。数据库搜索法就是将与串通投标犯罪有关的涉案金额数据录入公安部各情报应用平台、各地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等不同的公安内部数据库中,在数据库中进行自动搜索、查询,查找出与犯罪相关联的各种信息数据的数据搜索方法。侦查人员要发挥好“经侦云”的重要作用,重点运用公安机关自有的数据库信息,搜索挖掘与犯罪相关的案件事实。第二,互联网搜索法。互联网搜索法是指侦查人员将与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人与企业的相关关键信息,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或企业信息查询软件进行反复检索,以获得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的数据搜索方法。如前文所述,串通投标犯罪的涉案企业间多数存在关联关系,“名义持股”“空壳公司”等现象较为常见,利用互联网搜索法可帮助侦查人员检索到较为详细的企业经营状况、资金交易明细,从而实现涉案金融信息的有效收集与获取。
2.违法资金数据预处理
由于侦查人员从互联网及公安内部数据库收集的涉案金融信息存在数据标准不一、数据项缺失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数据转换、数据脱敏等预处理。数据预处理的目的是进行标准化,原始数据转换成可以进行深度分析、挖掘的标准数据。
首先,数据清洗又称数据过滤,即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原始涉案金额数据进行整理,保证数据的正确性、一致性和可信度。侦查人员根据数据获取完整性、真实性的不同,选择适用重复数据清洗或缺失数据清洗。
其次,数据转换主要是指对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的结构化转化。结构化数据又称行数据,是由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和实现的数据。例如,一个典型的资金交易明细数据Excel表,有交易账号、交易卡号、交易户名、交易身份证号、交易金额、交易余额、交易对手户名、交易对手账号、交易时间等,严格地遵循数据格式与长度规范,方便增加、删除、改写、查询、统计,主要通过关系型数据库进行存储和管理。而资金交易明细表中的转账留言信息,则属于半结构化数据,如自动取款机取款人的照片和视频等,就属于非结构化数据。对于串通投标犯罪侦查中遇到的与资金数据相关联的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应进行适当的结构化转化然后利用关系型数据库进行管理,便于后期的分析、比对。
最后,数据脱敏是指在保留数据原有特征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处理规则使数据变形,确保敏感信息或隐私数据是经授权拒绝访问或使用的,从而达到保护目的。诸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手机号码、财产信息都属于敏感隐私数据。通过数据脱敏,把关键的敏感信息进行隐藏,既可以保留数据原有的意义和有效性,又可以保证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17]135。
3.违法资金数据可视化分析
违法资金数据可视化分析是通过对前期工作获取的大量金融数据按照具体需求和侦查逻辑进行数学统计、推演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转换成图形、图像等符合人类认知习惯的视觉表现形式,以获取数据背后的案情,指导侦查破案的过程。在串通投标犯罪的数据化侦查中,侦查人员根据调取的大量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分析进出账涉案金额、交易笔数等交易数据,形成可视化图形,研判关联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交易规律,抽象建模形成类罪模型,实现大量数据模块化运算,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追缴赃款。
(五)积极应用行为科学技术,及时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
串通投标犯罪属于对向型犯罪,其犯罪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且犯罪人数和形式较为单一固定,隐蔽性较高。因此,如何有效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及时获取言词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是经侦部门办理案件的重中之重。
1.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态,制定讯问对策
审讯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外界刺激,而这种外界刺激必然会引发犯罪嫌疑人心理波动和生理反应。以微表情为例,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7 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紧张、害怕、恐惧、自信、焦虑、不安和理性。侦查人员基于上述特点,建立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压力情境下的面部表情图谱,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类型和个体,建立常模和基线,利用图像采集装置记录人脸的表情图像,动态识别人脸及其他自定义表情,实现对面部表情的分析研究,进而确定侦查人员的讯问重点,制定针对性的讯问对策[18]。
2.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掌握案件事实
侦查人员根据前期制定的讯问对策,不断刺激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利用人工智能对犯罪嫌疑人生理数据同步记录整合,实现在一个时间轴上的各项行为数据同步逐帧分析,从多个不同角度了解行为与外部刺激的关联关系,进而在整体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确定影响因素,排除无效数据,甄别口供真伪,及时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掌握案件事实。
3.挖掘讯问文本
讯问文本数据是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的客观信息记录,包含大量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是侦查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强、存储完善且不易毁损灭失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参照这一特点,借助人工智能对讯问文本中的案件要素、人物特征、相似语义等进行数据挖掘,找出窝案、隐案,深挖余罪,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其他伴随性犯罪行为。
三、打击串通投标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用足“大数据”
经侦部门在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时,要顺应时代发展,广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功能,收集研判大量与“人”“赃”相关联的信息,通过各种信息碰撞来确定“人”和“赃”的下落。对于“人”,侦查部门要仔细分析相关涉案人员的生活规律,比如起居习惯、银行卡使用、网上购物等,从而制作出“人”的信息清单。对于“物”,要做到追赃务尽,找到犯罪嫌疑人赃款和赃物的全部下落,通过调查分析犯罪嫌疑人喜爱偏好、消费习惯等,进而制作出“物”的信息清单。经侦部门可以通过这两个清单,理清办案思路,明确办案重点,对症下药,一网打尽[19]135。
(二)注意拓宽线索获取渠道
1.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广泛发动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作为当今社会最广泛最根本的力量,公安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注重宣传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危害性,采取人民群众和专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群众对该类犯罪案件的风险防范意识,广泛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访地址等,对人民群众的来电来访要认真对待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可以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嘉奖。
2.注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是指公安机关集中人力物力对招投标领域涉及的负面问题开展集中整顿治理,广泛收集犯罪线索,查处犯罪并消除犯罪引发的隐患,继而建立管理问题的长效举措。实践证明,该项措施能提升办案成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自2021 年5 月份以来孝感市公安局开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专项整治活动,广泛收集线索,破获了系列串通投标案件,抓获嫌疑人13 名,涉案金额2.2 亿元[20]。又如,2022 年3 月1 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开征集全市打击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供问题线索,积极投诉举报,并于2022 年7 月11 日接到举报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超千万串通投标犯罪案件。
(三)注意把握时机,强化侦查谋略
串通投标犯罪涉及人员较为固定且互为利益相关,言词证据较难获取,同时几乎不存在犯罪现场,案件原始凭证极易毁损、灭失。因此,经侦部门应审慎确定侦查方向,详细制定侦查计划,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在必要时也可经上级批准后开展技术侦查,如“内线侦查”“伪装贴靠”等。再者,对于案件疑难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在研讨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要注意找准侦查时机,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物,固定犯罪证据。对于跨区域犯罪,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利用“经侦云”等数据平台,适时分享案件情况,全面贯彻“小马拉大车”“全国一盘棋”的经侦办案理念,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集群战役,形成对串通投标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注意“借智”辅助办案
明确串通投标犯罪的经济损失是经侦部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审判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经济损失需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直接造成被侵害者经济损失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间接经济损失。因此,侦查实践中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工程项目经相关机构验收合格来认定该串通投标行为没有给被害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要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结合,合理计算犯罪嫌疑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被害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要高效解决这类问题,在侦查过程就必须请求相关专业机构辅助侦查工作,如会计事务所、建筑工程价格评估中心等,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注意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把办案监督作为经侦办案规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建立完善适应当前经侦工作现状的办案监督体系。在外部,要强调党的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要继续开展“大接访”等活动,通过警务公开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在内部,将各部门监督范围加以规定和限制,形成监督合力,对办案工作进行系统监督[21]36。
四、结语
“线上模式”招投标的普及致使串通投标犯罪愈加难以侦查。为此,本文借鉴国内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相关理论,认为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主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资源对串通投标犯罪开展数据化侦查,广泛聚合类罪模型和数据技战法,全面肃清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和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点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风险传递,为加快构建新发展理念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