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2024-05-10郝小辉
宋 博,郝小辉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网安教研部 刑事侦查系,甘肃 兰州 730299)
一、引言
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进步,深刻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社会数字化程度的深入,网民规模的扩大以及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高速发展,涉网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司法证明活动中电子证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态。电子证据由于其本身易篡改的特性,真实性认定困难,各地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度普遍偏低,使得涉网司法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具有天然的优势,其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优势能提高司法机关的采信度,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逐步得到广泛应用。201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了直接规范,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领域的适用。北京、杭州、广州的三家互联网法院也同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形成区块链电子证据临时性规范体系。[1]2019 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发布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系统阐明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司法应用。2021 年8 月1 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区块链技术电子证据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2]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内涵
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识最早应源于2008 年中本村提出的比特币概念,是比特币的关键支持技术,在此基础上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逐步扩展,总的来讲,区块链技术发展经历了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和全面应用三个阶段迭变。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技术是一种能够存储大量数据的复杂数据库,其所具有的分布式存储、Hash 校验、可信时间戳、可追溯等天然的技术特性,使得电子数据存证和在公检法之间的流转和传送都具备极高的司法应用价值,[3]恰好解决了传统电子数据的存证缺陷问题。《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中指出,区块链技术是在账号密码保护下对数据进行储存,且无法对储存数据进行篡改的一种技术,即区块链技术能够将用户在网络系统上的所用操作记录下来,且每一次的操作记录均会添加在上一次操作记录后,因此区块链技术具有完整的数据链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信息不可篡改性、完整性等价值优势,区块链电子证据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客观现实。
区块链电子证据属于一种新的证据方式,是指通过区块链技术处理,同步储存在区块链的多个节点上的电子化证据。区块链电子证据主要包含司法联盟链证据、直接取证类证据、派生型存证证据等三种。司法联盟链证据主要表现为区块链系统中的证据仅能由联盟链内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查询,其证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非常突出。直接取证类证据在目前司法案件处理中的应用最为广泛,主要是将源代码进行技术处理后直接在链内生成和储存电子数据。派生型存证证据是在系统外形成的证据,虽然也将证据转化为Hash 值,但是该电子证据是通过上传到区块链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再储存,并没有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因此派生型存证证据的真实性经常受到质疑。
三、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优势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应用越发广泛。传统电子数据的易篡改、转化率高等问题,其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在诉讼中的采信率普遍较低。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等本质特点,链内生成和储存的电子数据存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真实性,这样正好弥补了传统电子数据存证的应用困境。
随着行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普遍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重视,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优势较为显著。其一,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分布式记账形式使得每个节点都是横向的相互独立平等关系,在整个系统中并不存在管理中心,任意结点之间直接进行点对点式的数据交流,因此促使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传输、获取、共享更加便利,整个信息交互的效率得到提升。其二,区块链技术可以将所有节点上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记录,同时产生时间戳,证明数据生成的原始时间,如果原始数据发生变动,则区块链系统中的Hash 值也将相应地重新生成并加印上最新的时间戳,与此同时其余所有节点都会更新信息,系统就可以通过验证Hash 值来判断原始数据是否被篡改,因此经过区块链技术处理后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能够得到保证。其三,在区块链系统中每一个节点上的信任关系都是基于统一的协商协议和规范建立的,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不会被人为篡改,在信息交互时不会被人为干预,并且在电子证据保存时可添加加密、验证等环节,只有验证通过才可获得电子证据,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不会被随意修改与增删,证据的真实性可进一步被强化。
此外,传统的电子证据存储模式主要是通过数据备份和存储在计算机及硬盘、U 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这种保存方式导致数据很容易被篡改或丢失,因此数据载体也就是存储设备成为电子证据真实性验证的重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数据存储设备需要有完整的保管链条,一旦被更换或受到损毁都会影响其真实性认定。区块链技术各个节点之间是横向的平等关系,通过共识的算法协议进行数据的传送和验证,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且不能人为随意改变,保证了信息的完全公开、透明和共享,授权当事人将电子证据上传到系统后,数据直接在系统内流转和传送,并且从一开始就进行备份,实现证据在系统中的透明流转,每个节点都能对信息进行核验,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最大的实践意义就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法官可以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特性的信任直接认定电子数据存证。[4]
四、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困境
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可以保证上链后证据不丢失、无篡改,因此区块链电子证据成为司法领域相关案件的主要审判依据。然而,区块链技术并非是打通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全环节的万能钥匙,由于技术本身的局限,其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并非绝对优势,保证上链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所面对的最大问题。虽然《规则》第十七条至十八条明确了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真实性的审查仍有不同意见。
(一)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存证平台资质认定不统一
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首次认定涉及其作为数据的存储载体。在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举证期间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络上侵权盗用原创作品的网页截图、网页源码等内容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该纠纷案后,对原告上交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5]首先,对存证平台的资质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存证平台进行了中立性审查与资格审查,中立性审查主要就是审查存证平台与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审查后确定二者为独立发展状态。其次,在资格审查中,存证平台具有规范的经营资格。在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案中,受理该案件的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在存证平台资质审查时主要查看存证平台是否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其审查结果为,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证据存证的平台登记在案,因此法院判定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有效。[6]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两家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认定存在不同,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是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来确定存证平台资质,而郫都区人民法院则主要是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来对存证平台进行资质判定。除上述两种存证平台资质认定外,还有地方法院通过电子认证许可书,以及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来认定存证平台资质。由此可见,不同法院在存证平台资质认定方面的标准不一致。针对该情况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则》对存证平台进行了限定,但在与之相关政策中出现的“有关部门”与“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虽然有学者认为这适用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但这是对存证平台认定产生了错误认知,从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存证平台与传统互联网服务平台区别很大。
(二)派生型存证的真实性弱于原生型存证
相关研究发现,随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使用愈发广泛,相关行业根据生成路径的不同,将区块链电子证据划分为原生型存证和派生型存证。比较两种区块链电子证据,原生型存证的真实性高于派生型存证,主要原因在于原生型存证是直接在区块链上生成的证据,而派生型存证则为提取后再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内的证据。在证据生成上,派生型存证多了“提取”环节,因此对于链前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导致在实际案件中,派生型存证的应用受到较大局限。例如,在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中,该公司直接对网页截图、网页源码等内容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且法院对电子证据Hash 值的上传时间与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上显示的时间进行比对,以及对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的Hash 值与原告公司进行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Hash 值开展比对,比对结果皆为一致,因此这种直接取证类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保证。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该类证据的真实性有着一定认可,但如果原告在证据收集时是通过拍照等手段来记录被告侵权证据,随后再对照片或视频进行储存然后上传至区块链系统中,法院对这种派生型存证的真实性会存在一定质疑,因此派生型存证中相关内容是否真实无法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初步认定。
(三)区块链系统中电子数据的不被篡改优势并非绝对
随着涉网纠纷案件高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被广泛地应用于案件审理中,进一步突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优势。在区块链系统设计中,24 个节点链式结构为主要底层结构形式,而24 个节点链式结构的设计,目的是尽可能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为在 24个节点链式结构下如果要想篡改证据基本是不可能的,但随着有关24 个节点链式结构的研究不断深入,发现24 个节点链式结构在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电子证据具有被篡改的可能。首先,区块链系统是代码生成的,系统的运转也需要代码完成,只要有代码存在,那么系统就存在可能被利用的漏洞,存在被黑客攻击与破坏的可能。随着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一些攻击者为借助电子证据完成相关不法目的,对代码的攻击越来越频繁。其次,区块链技术最先用于比特币,金融领域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更为成熟,但随着金融领域发展对区块链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强,使金融领域已经频繁出现对区块链算法51%的攻击,可见“51%算法理论”存在技术风险,这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是巨大挑战。
(四)区块链电子证据发展缺乏多元化
行业内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实践中越来越侧重进行证据保存,因此目前市场上可用来进行证据储存的存证平台较多,主要以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机构的公证云为主,包括常见的仲裁委、公证机关、互联网法院等,而上述主体进行存证的技术为数据存储、技术加密、智能合约等。从主体与技术上来看,虽然呈现多元化特点,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区块链电子证据主体技术同质化明显,[7]不利于司法领域应对更大的挑战,制约区块链电子证据深度应用。此外,在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时多为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上的Hash 值以及区块链上的可信时间戳等信息进行验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进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度。由此可见,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趋于相同,且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行政等领域的应用依旧受限。针对该问题,应打破对区块链技术的利用局限,在原有数据存储和技术加密基础上应进一步加深技术研发与应用,切实解决司法区块链主体技术同质化问题。
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完善措施
区块链技术通过算法机制创造信任的技术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现有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区块链技术的最佳应用路径,更好地将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证规则相融合。
(一)进一步规范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资质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司法证明活动中受理案件的法院需要对存证平台开展审查,法院会对存证平台开展中立性审查与资格审查。中立性审查主要审查存证平台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资格审查主要是确定存证平台的经营资格。除此之外,还可通过电子认证许可书等方式进行审查。同时,为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还会对原告的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进行审查,在此环节法院会对存证平台运营安全进行调查,主要是存证平台的安全保护能力,以此确定平台是否具备开展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由此可见,不同法院在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资质审查中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明确规范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的审查与认定,保证存证平台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与规范性,需要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存证平台资质。首先,由于司法领域对电子证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如上文司法案例在侵权与否判定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为此,作为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主要环节,在存证资质认定中,审查结果将与存证平台本身密切相关,为避免电子证据真实性适用困境,需要从根源上对存证平台进行规范,即统一行业准入门槛并制定行业规范,以此避免存证平台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影响。[8]其次,确定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最后,完善与区块链存证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区块链存证平台与传统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本质上存在不同,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
(二)加强区块链派生型存证的真实性
通过上文所述的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例以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案例等诉讼可知,随着网络技术进步,新媒体产业高速发展,网络作品侵权问题将越发严重。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审理中,多被用于上述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此,为避免派生型存证真实性质疑问题的发生,积极探索增强著作权人证据意识,引导其能够主动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化电子数据,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储前置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实现区块链存储数据常态化,并且在纠纷产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完成电子证据核验。
(三)加强联盟链共识机制的应用
联盟链中的电子证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可得到确切保证。联盟链相较于公有链而言,并不是公开的系统,只有联盟成员才能够在联盟链系统中开展相关操作,进行数据信息调取与利用,且联盟链会制定相应的读写权限及记账规则,每个人的操作均可被真实记录。基于联盟链的优势,目前其在司法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各级法院也普遍将联盟链共识机制应用在相关司法案件审理中,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智能合约”、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系统等。各法院联盟链的建立可在设置的访问权限下,切实保证区块链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安全与真实性。[9]由于涉网纠纷的增多,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均具有较高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需求,以期通过区块链技术来保护自身权益。随着互联网企业对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应用,大部分企业有意愿与行业内企业共同组建联盟链,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网络侵权问题发生,还可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电子证据收集、上传、举证,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公证机关可以发挥领导作用,带领企业完成联盟链建设。互联网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对接联盟链,将相关数据直接储存在联盟链中。[10]
(四)加强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经被适用于司法领域,区块链电子证据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了有效支撑。随着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发展与应用,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一定认可,但仍缺少具体的标准规定,仅将其归为合法的证据种类的形式。当前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体系尚未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则,进而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始终存在。基于此,在未来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程序均进行合法性标准规定,以此充分发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价值。
(五)强化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建设
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机构的公证云是当前存证平台的主体。上述司法案件中涉及存证平台均为网络维权服务平台,属于第三方存证机构,在实际司法案件审理中,法院与第三方存证机构的有效对接可以加快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但目前仍然有部分第三方存证机构未与法院进行有效对接。公证机构的公证云作为另一大存证平台,相关企业选择其作为存证平台的原因在于其以国家公信力为保障,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证据能力上易受人为或技术因素的影响,需要有力的制约机制加以制衡。为保证存证平台的公正性以及有效性,从而规避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机构的有关风险,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区块链平台。首先,制定统一的规范管理标准,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真实性验证的有效开展,同时还可进一步强化法院的中心地位。其次,相较于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机构的公证云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区块链平台,其存证、取证行为由国家机关担保,公正性能够得到保证。
六、结语
在司法领域应用中,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然成为现实,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可信存储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电子数据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当前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派生型区块链证据方面,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未来原生型区块链证据将占据主要位置,[11]并将不断扩大区块链电子证据对司法证明体系的影响力。区块链电子证据作为技术与法律结合的关键节点,需要不断加强双重规制的互动融合,更好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