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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2024-05-10章道德

关键词:辩证法本质马克思

章道德

(皖南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社会关系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对社会关系概念的理解,不能从表面的人际关系层面去理解,也不能把社会关系做实体化的诠释,而是要深入马克思的文本语境之中去考察,还要联系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去整体分析。就社会关系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而言,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概念是借由一些重要范畴展开的,这些概念包括实践、辩证法、人的本质及发展等。对此,我们先从词源学的角度和马克思的文本中考察社会关系概念,然后分析社会关系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若干重要命题,并借此把握社会关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一、“社会关系”的概念厘定

社会关系,德文词为“gesellschaftlich”,该词原本是形容词,但中文翻译之后变成名词。这个词在德文中有社会的、社交的、“集体活动形成的”意思。在《致安年柯夫的信》中,马克思表达了类似意思,他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所以社会关系可以译为社交的关系。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人们通过交往,而不是理性思辨或沉默直观的方式而产生的实在的联系,这是其一。其二,这种交往带有行动的意蕴,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活动。因而我们不应该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个孤立的、静态的实体,而应把社会关系置于人们的动态的社会生产、交往活动之中考察。

对社会关系的含义,马克思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著作中有不同的理解,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我们通过马克思的思想演变,可以把握社会关系的一般内涵。如在标志历史唯物主义诞生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2]532。这里的“社会关系”其实是与“自然关系”相对应的。所谓自然关系,是指自然而然形成的关系,更多是指一种物理学意义上的关系;而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马克思讲社会关系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这里“共同活动”其实是赫斯的用语。赫斯认为这种共同活动主要是指由交往形成的共同活动或者是社会联系。马克思受其影响,认为社会关系并不是在抽象、纯粹的交往中形成的社会联系,而是联系生产来阐述人们之间的关系。当然这样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什么,仍然有待阐明。

在《哲学贫困》中,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有两层含义,即狭义和广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生产过程中人们所结成的关系。如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2]724这里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内涵具有一致性。而广义的社会关系是包含生产关系在内的,因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724。这里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思想关系、政治关系等各种关系。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关系并不是简单相加、拼凑在一起,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从而构成一个整体,以‘总和’的形式存在着并发挥作用”[3]83。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理解更加具体和科学,把社会关系置于人们的生产过程和再生产过程中考察,特别是分析具体的社会关系,即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并指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过去劳动独立地同活劳动相对立,并支配着活劳动”[7]499。

二、实践:社会关系的策源地

在学界,关于社会关系与实践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或马克思哲学中,实践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实践是人类社会和人类世界的基础,人们通过实践改造自然,构建一个属人的世界;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哲学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本体论,并且认为要想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我们需要从实践思维转变到社会关系思维[4-6]。

对于实践本体论和社会关系本体论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暂且不议,我们关注的是不论是以实践为本体(与实践本体论的争论中,还有物质本体论的观点),还是以社会关系为本体,如果对实践和社会关系的理解过于狭窄,就会割裂实践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实践作为人的一种感性对象性的活动,它既改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发生改变,而社会关系虽然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生态关系等,但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可见,不论是实践还是社会关系,两者都不是实体,但都与人有关。

具体来说,旧唯物主义哲学也谈实践,但是旧唯物主义哲学所谈论的实践缺乏能动性,它只是从客体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唯心主义哲学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但是不理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马克思哲学之所以区别并超越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是因为通过对实践活动的揭示,科学解答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诸多矛盾。但要注意的是,实践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关系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实践的思维方式本身就蕴含或者关联着社会关系。具体来说,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而人们的实践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即实践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必然形成诸多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又是人们开展实践的前提,“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2]724。因而,没有不蕴含社会关系的实践,也没有不涵盖实践的社会关系。如果说实践给我们提供分析社会的一般视角,那么实践内部蕴含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关系的充分展开(如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等)则是一种深层的视角,它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实践、理解社会。实践虽然重要,但我们只能把握一般性的原理,还无法了解具体的社会关系。因而,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不仅论述实践的重要性,还深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关系之中,揭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真实关系。也正是如此,只有把握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真实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思想关系、政治关系等,才能对实践的理解更为深刻。

在马克思自身的文本逻辑中,劳动、实践与生产是有区别的,但本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马克思早期谈论实践比较多,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谈论实践范畴明显减少,谈论社会关系与生产、生产关系之类的关系变多。但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并不是在一般的意义上谈论社会关系这个范畴,而是主要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在论述社会关系与实践的关系时,马克思并不是抽象地论述他们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之类的关系,而是在实践过程中展开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分析,并借此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支配性、对抗性的社会关系。这里,我们可以稍稍勾勒一下马克思是如何在实践基础上展开对社会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早期因“物质利益难事”而关注社会关系,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开始用劳动、实践、生产等概念解释社会关系,试图说明社会关系的实践基础以及本质。但此时的马克思主要受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影响,仍以类概念的思维方式看待社会关系。所谓“类”,在费尔巴哈看来,是宗教的本质,也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但费尔巴哈所理解的“类”“类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更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道德、友谊之类的关系,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关系。他忽略了社会生产领域,没有把握人类的本质与社会的关联。马克思虽然不同意费尔巴哈的观点,但受其影响,开始立足现实的生产活动分析社会关系。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等著作中,马克思开始用劳动、实践、生产等概念解释社会关系,说明社会关系的实践基础以及本质。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研究异化劳动剖析私有制,分析劳动异化和人本身的异化,尤其是通过异化劳动,马克思发现“人不仅生产出他对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还生产出他人对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2]165在该手稿中,马克思还阐述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异化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通过货币来维系,从而导致人们对货币顶礼膜拜,对人本身漠不关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立足生产力与交往形式来阐述社会关系,指出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这种社会关系逐渐成为从属的关系。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指出社会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即“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602。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详细考察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工人与资本家、资本与雇佣劳动,以此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主体间性关系,而是一种剥削关系、支配关系或者权力关系。可见,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理解是随着具体的实践活动而展开的,同时对实践的理解又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考察的。

三、辩证法:社会关系的展开

辩证法并非是一个空洞的形式,而是跟人的实践活动、社会关系密切相关的。辩证法只有跟社会关系相结合,才能避免空疏和抽象。同样,对社会关系的理解要以辩证法为先导,脱离辩证法的前提批判和原则高度,社会关系就会成为一种自然、永恒的社会关系。以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为例,可以看出社会关系与辩证法的紧密联系。

辩证法离不开社会关系。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所谓的系列辩证法,所谓“系列辩证法”是指将各个概念、范畴在“观念”中出现的顺序,分别加以考察。蒲鲁东借此辩证法展开对现实的分析,认为现实的关系只是对一些范畴的反映,这些范畴躺在“无人身的人类理性”的怀抱里。他所理解的辩证法就是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好的与坏的两个方面,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加在一起就是矛盾。因而,解决矛盾的方式就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然而,这种做法是对辩证法的误解,他对辩证法的理解是片面的,其片面性在于忽视了事物自身内部的矛盾运动,把辩证法等同于一种纯粹的范畴或形式,在范畴中就能解决问题。事实上,范畴只是对社会关系的表现,而不是相反。简单来说,他并没有理解事物的本质,只是停留在观念、范畴的表层。换言之,我们不能从范畴、概念去诠释事物,而是要去面向事物自身。如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自由问题,并不是依据两人的意见,而是依据他俩的社会地位而定。即对于辩证法的诠释,需要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上,而不是依据经济范畴。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关系是辩证法的根据,辩证法是社会关系的展开(1)黄志军教授认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为马克思辩证法奠定了基础,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之为“行动中的辩证法”。参见黄志军.马克思辩证法与社会关系的初次结合:基于《哲学的贫困》的考察[J].学术研究,2020(8):18-23.。可见,蒲鲁东所理解的辩证法只是单纯的、空洞的形式辩证法或概念辩证法,原因在于他不理解真正现实的社会关系,不理解社会关系中具体的人与人的关系,更不理解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决定范畴的历史性。简言之,辩证法需要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社会关系为辩证法而奠基。

社会关系不能脱离辩证法。如果缺乏辩证法的前提批判和原则高度,我们对社会关系的理解也会失之偏颇。譬如蒲鲁东以及一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由于不理解辩证法的批判精神和原则高度,陷入形而上学之中,把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当成一种天然的、永恒的关系。具体来说,他们把辩证法归结为一种经济范畴的形式演绎与展开,而范畴是不占时间和空间的,因而是历史的、永恒的。资产阶段经济学家们研究以经济范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停留在经济范畴的层面,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替资本主义社会辩护,因而他们的辩证法只是简单肯定和否定,以为通过消除不合理的因素或者停留在概念思辨的领域中就可以解决问题。马克思的辩证法是面对现实生活的,是按照事物本来面目展开的辩证法,是面向事物自身的辩证法,是具有批判性的辩证法。它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7]22。

辩证法有批判精神。在对事物的考察过程中,我们会持怀疑、批判的态度,需要认真考察。对社会关系的考察而言,我们需要考察社会关系本身的前提,社会关系具有历史性还是非历史性,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是“原子个人”还是“现实的个人”?我们看到马克思不同于蒲鲁东以及一些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是研究范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马克思研究的是生产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出发点是“原子个人”,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们)。辩证法是从暂时性或者历史方面去理解事物。从这样的高度去理解社会关系,就会知晓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会因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矛盾。社会关系和辩证法紧密相连,脱离社会关系,辩证法便缺少根基,没有科学辩证法的指引,社会关系则成了一种非历史性的存在。同样,脱离辩证法,社会关系就成为自然而然的关系,缺乏历史性。

四、人的本质和发展:社会关系的价值指向

马克思对人本质的理解有一个过程。马克思最开始是在人本主义的立场和角度去理解人,如认为人不是抽象的存在物,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剖析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指出人的本质在私有制条件下遭到破坏,得不到体现,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本质能得到真正地实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一个标志性的理解,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01。这里“社会关系的总和”,是指由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诸多关系构成的有机的总和,而不是机械的总和。很多人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已经成熟,但是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理解是一个逐步深化或具体推进的过程,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虽然已达到科学的层次,但不够具体、深化。在马克思后来的分析中,他指出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而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具体的社会关系,如资本和活劳动、资本家和工人、地主和农民等关系作了深入剖析。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从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探讨人的本质。不论是考察资本家还是工人,马克思都不是单纯从个人的角度考察,而是把资本家和工人放在具体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即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考察。如黑人为何会沦为奴隶,马克思并不是就黑人而考察黑人本身,而是把黑人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考察,追溯、剖析为何会沦为奴隶。在《资本论》中,不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现象,马克思没有在道德维度上一味谴责资本家,更为重要的是他把它当作人格化的资本,客观分析资本逻辑对社会和人的影响,以及它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历史趋势,进而揭示出工人的主体力量和资本逻辑的内在否定这两个方面,以此希望改变剥削和奴役人的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可见,不论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还是《资本论》,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考察,前后的立场和方法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实践过程和社会关系中展开分析。不同的是,在不同时期,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是不断具体和深化的。

当然,马克思不仅关注社会关系与人的本质的关系问题,还考察社会关系与人的发展的问题,尤其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平等与尊严等问题。人的自由与解放同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问题密切相关,因为人的尊严与自由等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可能实现,这也是马克思剖析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根本目的或者价值归宿。具体来说,社会关系关涉人的自由与解放等问题,其理由在于:首先,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问题不是在认识论或观念的领域中就可以解决,而是在本体论中,即在家庭、社会(由社会关系构成的)和国家中才能得到真正地理解,把握与解决。其次,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价值与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辩证法,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探讨不能忽略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关系)的视角,社会关系是自由、公正等背后的根源。如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为资产阶级社会辩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宣称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工人与资本家是按照平等原则交换,工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劳动一天,得到一天的工资。资本家付出一天的工资,因而有一天的劳动使用权。对于这种主张,马克思指出一旦离开流通流域,进入生产领域,我们就会发现资本家是昂首挺胸的,而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是畏畏缩缩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不能局限在表面的流通领域,而要深入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即生产关系或者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我们会发现真正的现实: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不是真正的平等交换,市场上不同主体之间也并不是真正的平等。其理由在于,工人出卖的并不是“自由意志”,而是“自由的一无所有”,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的劳动是一种被迫、谋生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感受到的是痛苦、不幸和压抑,获得的不是富裕,而是贫穷。在分配和消费领域亦如此,工人所得到的消费资料只能维持生存,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工人只是不断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在消费领域,工人自以为逃离了那种异化的劳动,但实际上,工人在消费领域仍然受到资本权力的渗透和规训,难以实现自由和发展。在马克思的文本和逻辑中,社会关系不仅关涉人的本质,还决定着人的发展及命运。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需要从社会关系这个根基上加以改变,即推翻一切奴役和剥削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

五、从社会关系看社会治理:社会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那么,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概念能够为我们当下的社会治理提供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或者方法论启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需要运用丰富的理念和智慧。社会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而是一个关系概念,社会是由社会关系构成的。在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概念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

从社会治理的实践根基看,社会治理是以实践为根基,还是以范畴、观念为根基,是大不相同的。实践是社会关系的根基,社会治理需要面向实践,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来解决。众所周知,社会治理是因社会实践过程发生的变化应运而生的。以前常提社会管理,现在称之为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丰富,并不是一种表面的文字游戏,而是社会实践发生重大变化,因而术语表达也会改变。我们从过去偏重单一的管理,到现在注重多方面的治理,更加注重社会发展的规律。习近平总书记说:“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8]就社会治理本身而言,如何治理?虽然治理的方式有多样,但仍是以实践为根基,通过实践改变治理方式,通过实践不断推进、解决问题。如果社会治理不以实践为根基,而是停留在单纯的范畴争论之中,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如蒲鲁东“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意识形态体系的大厦”,导致“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2]603-604。

从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个体与社会之间是对立还是统一的。关于对立的观点,主要表现为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两个派别:第一种是整体主义,它认为社会是高于并决定个体的;第二种是个体主义,即认为个体先于和高于社会。不论整体主义还是个体主义,它们对个体和社会的理解都是片面的,它们所理解的人是抽象的,所理解的社会也是抽象的[3]879。这是表达抽象而导致片面,而不是相反。整体主义把社会理解为同个人相对立,而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统一。个体主义把人理解为孤立的、抽象的和脱离实践的个人。因而,它们对个体和社会的理解是片面的。在马克思看来,个体与社会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既没有抽象孤立的个体,也没有抽象的社会。因此,在论及社会治理时,不能抽象地谈论个体与社会,也不能把这两者对立。它们两者的辩证关系是:只有在社会(由社会关系构成)中,个体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诸多条件,而社会也不把个体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而是以人本身为目的。社会不是由个人,而是由不同个体(们)之间的关系组成的。“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9]个体是社会的主体,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是: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如果采用第一种对立的思维方式,将会导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而采用第二种统一的思维方式,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诸多矛盾将会得到很好化解。

从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看,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关于社会关系的改革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协调分配关系,就能实现社会良治,促进共同富裕;第二种认为以改革和完善生产关系为基础,同时协调分配关系和其他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并由诸多其他社会关系构成。一方面,我们需要把握社会的核心即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决定社会关系,而分配关系是受生产关系支配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仅仅是协调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更需要协调和完善生产关系中的各要素与环节,如最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另一方面,既然社会不是一个实体,而是由诸多社会关系构成,因而论及社会治理,其实就是协调诸多社会关系,其中最典型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具体来说,社会治理需要人与社会之间的公正,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为目的”,需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需要人与自身的和谐、丰富。

从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看,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物质财富,还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是两种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社会,其社会关系的特点并不相同。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看来,社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物质生产和财富增长。在资本主义社会,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和实现价值增值。他们追求的不是共同富裕,而是少数人富裕,而且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生产的目的在于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0]

六、结语

一般来说,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狭义的社会关系是指生产关系,广义的社会关系是指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诸多其他关系。就社会关系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来说,社会关系与实践之间是不可分的必然或者辩证统一关系,脱离实践谈社会关系或者离开社会关系谈实践,都是不可取的。社会关系的展开需要以辩证法的前提批判和原则高度为指引,而辩证法的运用需要以社会关系为基础。马克思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目的不仅仅是指认人的本质,根本目的是能够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把握社会关系概念,对于把握与理解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治理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切入,可以看出不同的社会治理基础、不同的思维方式,对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的理解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大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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