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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结合”视域下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四维探赜

2024-04-14路博文熊琴

江南论坛 2024年3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路博文 熊琴

摘  要  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途径,也是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关键环节。在地域环境、文化习俗等特定因素影响下,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须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新时代乡村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坚定中国共产党在“三治结合”中的主体和主力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乡村群众治理需求的价值遵循;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依归;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促进乡村有效治理的实践理路。从而有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乡村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这一论断不仅是对乡村治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前提。因此,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乡村发展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既具有“三治结合”一般规律又具有新时代乡村特色的乡村社会治理新途径,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一、核心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主力地位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在本质上要求中国共产党既是提出“三治结合”的主体,又是实践“三治结合”的主力。中国共产党员是最先进阶层的代表,中国共产党汇集了全社会最伟大的精神力量和最丰富的物质力量。因此,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信心、有能力,作为“三治结合”的主体和主力,推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1.中国共产党在“三治结合”中处于主体与主力地位,具有深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历史性地看,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建立。但是,一些基层自治组织将该制度单纯地理解为民主选举,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注较少,造成乡村地区在治理体系上的不健全和治理能力上的不完善。[2]因此,党和政府迫切需要扩大基层群众的自治范围,探索出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新途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三治结合”是在不断地实践与调整中发展并完善的国家治理方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治理经验上的总结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性。

现实性地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于社会治理的需要日益凸显。在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民、农村、农业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3]因此,探索出一条符合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乡村治理新途径,成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三治结合”是根据新时代农民、农村、农业的实际需要探索和发展而来,具有深刻的现实性。

2.“三治结合”提出的具体过程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直接表现。面对新时代对乡村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开始了对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实践探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高桥街道试点;从基层创新到全市推广完善;从地方创新到全省乃至全国经验。在第一阶段,为发挥好沪杭高铁、沪杭高速的“双门户”作用,缓解补偿款分配问题造成的社会维稳压力,[4]桐乡市政府在2013首次提出了“三治结合”的理念,形成了在党政主导下,以自治為基础,以法治和德治为手段,以“一约两会三团”为载体的“三治结合”体系。[5]在第二阶段,在高桥街道试点的基础上,桐乡和嘉兴两级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文件,在桐乡市和嘉兴市全面推广“三治结合”经验。在第三阶段,“三治结合”经验从地方创新,走向全国经验。2017年10月,桐乡经验被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6]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7]由此可见,“三治结合”创立发展的全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完成,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主力作用,彰显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三治结合”的核心。

3.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三治结合”中的主体、主力地位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前提。“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优秀传统乡贤文化、西方现代治理科学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主力地位是消解德治与自治之间张力、扩大德治与自治之间一致性的关键。德治是中国优秀传统乡贤文化的主要呈现形式,其以村规民约和行为准则来约束村民的行为,从而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比较德治与自治的性质、目的和价值可以发现,德治与自治在其生成逻辑方面存在明显的张力,德治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淀,而村民自治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然而,两者的目的和价值都在于实现规范村民行为,建立村民共同体意识。因此,要想弥合德治与自治之间的不同,最大化地发挥其各自优势,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处于主体、主力地位,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德治与自治的有机结合。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主力地位是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互补性得以发挥,立场统一性得以彰显的重要保障。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法治主要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特征。德治则是以文化思想、传统习俗等意识形态内容,对社会治理客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促进乡村的善治。比较法治与德治的功能和特点可以发现,法治和德治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和立场上的统一性,即法治的强制力与德治的价值引导力互补,德治通过伦理感召力为法治提供文化基础,法治通过法律约束力为德治建立重要底线。德治的感性因素与法治的理性因素在共同作用于乡村治理实践时,会出现一定程度上不相匹配的情况。为解决这一矛盾,使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更好地有机融合,就要将中国共产党置于“三治结合”的主体与主力地位,进一步明确法治与德治的人民立场,凸显德治在法治中的伦理引领力和凝聚力,强化法治在德治中的规范力和强制力,从而构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8]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价值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乡村群众的治理需要

在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原则,把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导向,制定符合乡村群众实际需求的“三治结合”政策和策略,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1.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从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视角出发,透视乡村地区群众的真实需要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马克思对现实中的个人做出了三重规定:“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9]由此可以认识到,需求与供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根本原点,需求状况和供给状况反映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具有本源意义。将乡村地区农民的真实需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放在这一方法论原理下去透视,可以发现农民的需要是决定怎么样制定乡村治理体系以及制定什么样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只有准确了解农民的真实期盼,精准判断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解决乡村供给侧和需求侧的问题,进而推动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

2.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论,从需求侧与供给侧之间的满足关系出发,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马克思的独到之处和深刻之处在于,面对人类活动的错综复杂和千变万化,他发现两个最根本的原点,即需求与供给。直接影响解决问题和处理社会矛盾的重点是供给是否能满足需求。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供给满足需求的程度,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因此,将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放到供给与需求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去审视,要准确把握乡村社会矛盾,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建设的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满足农民的切实需要和解决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

总之,“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是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0]因此,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坚持从满足人民需求的角度出发,推进“三治结合”与乡村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三、目标依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新时代新征程,历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11]由此可见,推进乡村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

1.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发展的过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从横向来看,可以分为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治理等;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全国性治理、地方性治理、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等。社会治理内涵于国家治理之中,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中,乡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持续了四十多年,但农村人口仍然占据我国人口的大多数,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改变。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明确指出:“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这种情况不是容易改变的。这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特点。”[12]因此,乡村成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中之重,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是贯彻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依托和关键诉求。

2.“三治结合”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应有意蕴。乡村社会治理相较于一般城市社会治理,在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治理环境方面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创新和优化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方法,推进实施“三治结合”,从而构建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协调共生的乡村治理格局,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13]从治理主体方面看,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对象的特殊性,尊重乡村地区群众的传统习俗和宗族观念,从德治的角度加以引导,同时辅以法治,并发挥自治的优势,从而提高乡村群众的自治主动性,实现乡村群众的共治共享。从治理目标方面看,乡村治理目标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是保持稳定、和谐、平安的社会秩序。此外,在保证乡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也要进行经济的发展建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更为稀缺,出现强行征占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等问题,产生农民与治理主体之间的误解,造成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矛盾。[14]因此,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明确法治底线,在尊重民俗传统中施以德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自治,从而实现“三治结合”,促进乡村社会平稳和谐发展。从治理环境方面看,乡村的治理环境具有不平衡性。一些乡村地区处于自然条件恶劣和地理环境封闭的偏远区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更加突出,对乡村社会治理和经济治理造成一定的障碍。所以,乡村社会治理要在尊重群眾首创精神的基础上完善自治体系,充分利用传统文化开展德治,从而最大限度地动员乡村群众参与到自治当中,进而实现乡村振兴。

3.“三治结合”赋能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就离不开符合中国实际和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实情况和工作重点难点在于农业、农村、农民。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而“三治结合”赋能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凸显,是中国式现代化走自己道路的明显标识。一方面,“三治结合”赋能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根据新时代中国发展实际所形成的乡村治理体系,在立场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内容上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形式上含有中华优秀文化基因。另一方面,“三治结合”根源于中华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治结合”赋能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时代化运用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典型范例。自治、法治、德治从文化和哲学根源上讲,其分别源自西方人本主义、理性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乡贤文化。所以,“三治结合”是中西文化和中西哲学的合璧,是感性为主导的中国传统伦理与理性为主导的西方哲学的结合。“三治结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所实践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所以,在中西文化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又融入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三治结合”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赋能则成为“两个结合”的生动实践。因此,“三治结合”赋能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契合。

四、实践理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促进乡村有效治理

在西方哲学的基础柏拉图主义确立以后,认识论层面产生了经验论和唯理论,并且这两个认识论各自走向两个极端。经验论走向了纯粹感性的层面,忽视了理性逻辑对现实的影响,而唯理论走向了纯粹的超感性世界,忽视了感性世界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对其批判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5]随着经验论和唯理论被引入中国,在这两种认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偏离正确道路的实践。因此,在建设“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摒弃经验论和唯理论的错误认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法的实践原则。

1.在建设“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要摒弃经验论和唯理论的错误倾向。一方面,经验论者认为经验之外没有真理,所有真理都必须经过经验的检验,因此他们经常采用归纳的方法,将中国城市地区的工作经验或外国乡村的治理经验,作为一切乡村治理工作的“真经”。这样的做法会忽视乡村地区在文化、习俗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错误地认识乡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无法正确理解乡村人民的真实需要,误判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最终造成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错误,在乡村治理方面出现失误。另一方面,唯理论者认为理念之外没有真相,所有事物都必须从理念中去找寻它的根据,他们试图用理念解释一切,因此通常用演绎的方法处理现实当中的问题和矛盾,错误地认为只要在理性思考中,推演出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方法,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就能迎刃而解。这样的乡村治理实践是脱离乡村治理实际状况的“空中楼阁”,把单纯头脑中的逻辑推演,臆想中的逻辑自洽作为乡村治理的“宝典”,忽视在乡村治理中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脱离以问题为导向的重要遵循,使得乡村的自治、法治、德治、偏离农民、农村、农业的真实需要,造成教条主义的错误。因此,在建设“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有的放矢”,摒弃经验论和唯理论。

2.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在辩证唯物法的知行统一观中,实施乡村“三治结合”。   马克思在人的感性活动和理性活动之间,以实践为桥梁,对感性世界和超感性世界进行了消解,使“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16]在此基础上,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法,并凝结在毛泽东同志的《实践论》之中。其中,毛泽东揭示了人的认识与实践之间的联系,认为“人在实践过程中,开始只是看到过程中各个事物的现象方面。这叫做认识的感性阶段”。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这个阶段就是理性认识的阶段。他强调马克思主义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認识从实践开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17]至此,人的认识过程完成了两次飞跃,从实践开始,最终又回到了实践,并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波浪式的前进与螺旋式的上升,而这时感性世界中的问题得到了最终的解决。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法要求建设“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关注的重点和工作的中心,放在实践的原则之下去审视,并始终坚持从乡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不能忽视主观能动性在认识规律并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以,乡村地区“三治结合”应当遵循“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的方法论原理,践行“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的工作方法,进而实现乡村地区“三治结合”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中不断完善与发展,并最终形成符合乡村实际,切实解决农民实际困难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总之,实践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重要的方法论,作为克服经验论、唯理论错误的重要原理,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历史的充分检验,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完成了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并继续指导我们朝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因此,实践的方法论原理应当在乡村地区“三治结合”中得以继承和发扬,作为指导乡村地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1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2.

[2][5][6][7]郁建兴.读懂“三治融合”[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4-6.

[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35.

[4]钟海.“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163.

[8]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9:98.

[9][15][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1-532.

[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89.

[1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4.

[14]王伟光 邓纯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276-277.

[17]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1-292.

本文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民族地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困境与实现机制研究”(编号20FKS008)阶段性成果。

(路博文系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熊琴系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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