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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破: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路径研究

2024-04-14蒋艳清蔡紫煊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农民农业

蒋艳清,蔡紫煊

(1.湖南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2.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沙 410137)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多次提及“共同富裕”,并且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30-31。“三农”问题是制约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尽管随着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胜利,中国不仅消除了绝对贫困,而且多数农民由温饱不足向小康生活和初步富裕迈进,然而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基数庞大的相对贫困群体,一些弱势脱贫群体仍处在贫困临界线边缘,随时可能面临返贫致贫的风险。农民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城乡收入差比仍维持在相对高位。如何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进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然首先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

共同富裕从字面上看,包括“共同”与“富裕”两个层面的含义。“共同”反映了社会个体财富占有情况,一方面,创造和享有财富的主体是“全体”而不是“部分”,换言之,我们所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少数人的富裕”;[2]另一方面,基于个体之间体力、智力、能力不一以及地区之间禀赋条件、发展基础各异,要承认并允许不同个体、不同地区在富裕程度、速度和先后上的合理差别,即“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2],但要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渐次共富,“一个也不能掉队”。“富裕”则反映了社会财富的充裕程度,表现为既“富口袋”又“富脑袋”,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统一。因此,共同富裕既非少数人或少数地区的富裕,也非同时、同步或同等富裕,而是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在共建共治共享的进程中逐步实现全体人民从物质到精神的全面富裕。“全体人民”自然涵盖了“后富”地区的农民,因而让农民农村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之举和应有之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核心组成部分和重点任务之一,不仅具有共同富裕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性,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与农村地区的发展条件、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群众的自身特点、实际需求直接相关。相比城市地区和城市居民,农村发展不充分、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发展不同步的现象更为突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更为艰难。这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影响国家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制约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现。因此,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现实而又迫切的重大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一)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基于“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农情之所实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农耕文明并且拥有14 亿人口的农业大国,“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3]164。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农业人口非农化率不断上升,但截至2020 年11 月1 日,农村常住人口有50 979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36.1%[4]。即使未来中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常住农村的农业人口仍将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是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没有他们的共同富裕就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且,对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而言,吃饭永远是头等大事。只有首先解决了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5]601推动人类进步的活动。因此,重农固本、惠农安民是立国之本、治国之要。

然而我国并非农业强国,小农经济仍是主体,农业现代化程度还比较低。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生产效率低下,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效率低,比较效益低下,是造成农民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小农生产客观上还压制了农业科技的创新与推广。毕竟农业产业从业人员通过简单增加廉价劳动力的投入就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自然就丧失了对农业生产技术提升和改造的动力。这样就形成“劳动力廉价—农业科技创新不强烈—劳动效率低下”之间的恶性循环,进而导致农民务农积极性下降,大量青壮年人口外流,加剧了耕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等“空心村”现象的产生,不仅带来乡村发展乏力、农业生产“后继乏人”等经济问题,而且衍生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构成巨大挑战。因此,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放在事关全局稳定的战略地位来考量,激发农民积极性,加快推进小农现代化,“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6]97,是我国“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农情的必然要求。

(二)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之所需

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不同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是以资本为中心,通过对内剥削劳动人民对外殖民掠夺获取的少数人的富裕,带有逐利的本性、两极分化的色彩和“国强必霸”的逻辑,这样的现代化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起到过巨大作用,但在性质上是非正义的。苏联模式是落后国家为回应西方现代化的挑战,采取国家权力配置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方式快速实现经济上的现代化,这种外源式、单一式的现代化虽然给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成就,却因为片面畸形且僵化集权导致活力丧失,不仅没有带来繁荣富足,反而成为苏联解体的根源之一。中国式现代化是对西方模式和苏联模式的反思与超越,在遵循现代化建设普遍规律的同时,又尊重自己的特殊规律,开创了契合自己国情和实际的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1]22-23的现代化,是“五大文明”的全面提升、“五个现代化”的统筹推进,是物的全面丰富、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必然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然而,就我国目前发展状况来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大的短板。我国到2050 年能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键在农业、农村和农民。农业是否强、农村是否美、农民是否富决定着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现代化进程中补齐发展短板、突破发展瓶颈的重要抓手,也是振兴乡村从而走向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并最终实现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三)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基于社会主义本质之所在

面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崭新的时代课题,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在历经坎坷挫折、付出沉重代价以后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373。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不仅内含了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也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实现手段和途径。其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涉及效率问题,是共同富裕得以实现的物质前提。没有生产力的发展,缺乏“效率”,即使整个社会呈现“天下为公”的局面,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离开生产力维度来界定社会主义的本质,“富裕”就丧失了经济基础。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侧重公平问题,是共同富裕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存在,意味着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且靠压榨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来实现,缺乏“公平”,即使生产力高度发达,也不可能产生共同富裕。离开生产关系维度来界定社会主义的本质,“富裕”就失去了制度保障。邓小平的论述首次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高度将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本质内在地统一起来,由此突破了以往仅从生产关系角度理解社会主义的局限,突出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和共同富裕的重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之所以高于并优于资本主义,归根结底,就在于它不仅比资本主义更好更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且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富裕”与“共同”的发展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尤其是基于对新时代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8]74,并将“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9]52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赋予了社会主义新的意蕴。习近平强调“发展才是社会主义,发展必须致力于共同富裕。国家越发展,越要把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好”[10],“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11],作出了“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22和“根本原则”[12]等重要论断,并将这一系列原创性、战略性观点落实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落实到“扶贫”“扶志”“扶智”与“共建”“共治”“共享”的伟大实践中。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让亿万农民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赶上来”[6]11的愿景正在变为现实。因此,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让更多低收入群体跨入中等收入行列,加快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于以往一切社会制度的根本所在。

(四)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使命之所然

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美好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至上”是其鲜明的政治立场。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中国共产党就自觉将“为亿万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6]12,并为之不懈努力。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开展的土地改革、发展集体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农村建设,到十八大以来实施的精准扶贫脱贫方略、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为创造美好生活前赴后继、奋发而为,终于迎来了从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的伟大跨越。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引领中国农民奔赴美好生活的主心骨。

美好生活是指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之后进一步追求精神富足、人生幸福、社会进步的生活状态。在迈向共同富裕的征程中,农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有了更多更高的追求,不仅既有的物质文化需求呈现出质的提升的态势,而且还衍生出对自我尊严、价值的认可,对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期许,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的追求等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新生了对共同富裕的期盼、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渴望。然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制约了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如何破解农村地区主要矛盾,把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动力,成为新时代全党工作的战略重点和主攻靶向。因此,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让农民过上美好生活,不仅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而且是体现党的初心与使命、稳固党的执政基础与执政地位、彰显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重大政治问题。

二、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

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对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自然要素依赖性强,具有天然的弱质特性。而且,与城镇相比,农村地区无论是产业发展水平、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供给、科学技术手段、就业发展机会以及农民自身综合素质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从而加大了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难度。

(一)致富难点: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不完善,乡村经济发展不充分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没有坚实的产业支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将无从谈起。尽管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构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囿于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科技水平落后、缺乏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产业化发展水平总体不高,成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最大难点。一是产业链延伸短,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较慢。在加快推进乡村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依托地域特色或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但多数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技术力量薄弱、观念陈腐落后等因素制约,仍然以种、养、加工等传统项目为主,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农产品多为原始产品,缺乏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加之现代化冷链、物流、仓储等相关配套设施缺乏,电子商务不发达,产品销售主要停留在本土范围。产业发展缺乏从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谋划布局,与旅游、教育、文化等第三产业融合程度低,特色优势产业不足,高新技术产业几乎空白。这些现实问题阻碍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二是经营方式分散,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尽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专业大户、农业示范园、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但人多地少、资源禀赋有限以及山地丘陵地带多、土地细碎不集中等现实,使小农经济不仅专业化程度低、抵御风险能力弱,而且无法有效整合利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资源,不利于形成规模聚集效应,难以摆脱高成本低效益的困境。三是科技支撑能力弱,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较低。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生产不仅有助于解放劳动力,使其有更多闲暇时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从而增收致富,也便于规范化操作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升耕作效率、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整体覆盖率仍然较低,科技化水平明显滞后。究其原因,一方面,支撑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比如乡村道路窄,土地零星分散,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新基建”严重滞后,不利于大规模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耕种。另一方面,支撑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资金不足、人才匮乏,阻碍了新机具、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给农村带来的“数字鸿沟”,制约了乡村社会的发展,也加大了城乡之间差距。

(二)致富堵点:城乡要素市场化配置不合理,城乡差距拉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农村市场化改革,但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明显滞后,还存在阻碍要素自由流通的制度樊笼。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与区域行政分割的存在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健全,限制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全面开放和流动,加剧了城乡的对立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成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堵点。一是土地资产流转存在制度壁垒。农民由于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乡村,造成宅基地、农房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闲置浪费。虽然国家层面鼓励和支持农民将宅基地进行流转,但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因而流转只能限于本集体内部,不能对外转让。[13]这种封闭式管理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农民资产流转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城市要素下乡意愿。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版)从立法层面支持其全面放开入市,但因为缺乏实施细则很难有效落实,即便入市也囿于制度不健全无法做到跟国有土地一样同权同价、自由流转、平等入市。此外,由于资产抵押制度不完善且资产处置市场缺位,金融机构对农村资产开展抵押贷款的意愿普遍不高,即便有资产处置市场,也会因为农业生产的高风险特质使得金融机构“惜贷”严重,以致于农民一方面资产闲置浪费,另一方面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益。二是劳动力要素流动存在隐性门槛。我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尚未完成,在城市虹吸效应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劳动力短缺的城镇“单向”转移成为城镇化的主要途径,城市成为其致富的重要场所。但由于受城乡户籍二元制的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均等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难以在城市体面安居和发展。其结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人口转移意愿,客观上也增加了转移农业人口进城的生活成本,变相降低了其收益。三是资本下乡存在准入障碍。出于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避免土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考虑,政府对资本下乡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模限制,加之一些地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采取过于僵化和保守的态度,阻碍了资本下乡的热情。此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尤其是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信用环境欠佳,加剧了资本下乡的难度,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

(三)致富痛点:支持保障制度不健全,保护效能低下

我国政府虽然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增加种粮收入、保护农民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完善。我国开启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升种粮比较收益、稳定粮食生产,因而传统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更多的是保护“生计农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农业生产形态的变化,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出现,传统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需求。诸如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目标单一、工具手段单一,对特殊农业生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支持与保护,农业保险、农业信贷发展相对缓慢,农业保护效能低下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二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相比城市,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单一、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并且保障覆盖面小,部分人群、部分地区保障不足,农民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受到地理位置偏僻、土壤贫瘠、气候恶劣、自然灾害多发、人口流失严重以及农民自救能力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返贫致贫风险也较大,亟需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资金支持、技术援助的力度。

(四)致富弱点:自我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志”与“智”双重匮乏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富有是物质的和精神的富有。”[14]192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2]。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足作为共同富裕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物质富裕是精神富足的前提基础,精神富足是物质富裕的发展动力,二者互促互进,才能体现其内在关系。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普遍存在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失衡的现象,相比物质生活,农民精神生活更为贫乏。当前不少农民既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又不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志”与“智”的双重缺乏遏制了内生动力的生发,成为增收致富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是致富的主动性和信心不足。受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和眼界的局限,部分农民缺乏自我发展观念和奋斗动力,存在“等靠要”的依赖心理,缺乏开创精神与敢闯敢干的勇气与信心。精神上的空虚、“志”的匮乏限制了他们的发展。二是受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影响,农民自我发展能力薄弱。“智”的不足制约了部分农民学习和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也限制了他们进城就业的机会,即使进城,也只能进入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增收缺乏稳定性,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挑战信心明显不足,反过来阻碍了他们创造高质量物质生活的热情。

三、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破解路径,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面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我们应以产业发展为抓手、城乡融合为关键、“志智双提”为核心、兜底支持为保障,努力走出一条共同富裕的新路径。

(一)破解难点: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产业振兴是做强农业、拉动经济增长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使其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和农民致富的“引擎机”。因此,农村产业的振兴要立足农业但不能限于农业,而应以农村资源为依托,以“三产”融合为路径,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实现生产、技术服务、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体验消费等各环节有效衔接、耦合配套、协同发展,带动农村百业兴旺。其实质在于挖掘农业多功能多形式多业态的潜力,拓展其产业链、价值链和增值链,通过产业间的全面开发与相互补益提高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如此,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将社会上各类优秀人才和资本资源有效整合,实行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从而创造出一种“新的生产力”,推动农业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生产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中被称为“集体力”[15]207,它形成于“协同劳动”,是“成倍增长的生产力”[16]165。“成倍增长”表明,“集体力”产生的效果是单个劳动根本无法比及的,反映在农业产业融合中,不仅带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且解决了“小农户”与“大产业”“大市场”对接的矛盾。农民融入其中既可以就地就业、安居乐业,又可以实现土地流转赚“租金”、打工得“薪金”、入股享“股金”,拓宽了增收致富的空间。

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是前提。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将土地“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17]196,不仅有利于实现产业融合,也是帮助小农户摆脱分散经营困境、实现自身现代化的“唯一得救途径”[18]526。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越大越好,应该遵循适度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为此,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区域特点、土地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二三产业的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鼓励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并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他们建立节约与集约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强化他们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6]64,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第二,推进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是重点。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发展的,给传统农业插上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科技翅膀”,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益。基于此,一方面要注重农机装备的研发制造,提高农机的科技含量及其与农业生产的适配性,同时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建设5G 网络基站、大数据中心等,推动数字经济、智能经济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强化农民的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的数字素养,培养他们熟练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新农具”的能力;同时加大对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购买及技术升级的资金支持力度。当然,对于山地和丘陵等不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经营的地区,要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保持精耕细作、发展种养结合型的生态农业或许更适宜。第三,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是根本。农业的多功能特性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了无限可能。因此,既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培育绿色、有机等特色产业,以“特色”为基点,提升核心竞争力,从农业内部最大限度挖掘农民致富潜力;也要着力推动多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数字智能、生态有机、观光旅游、休闲康养、“互联网+”等农业新业态,让更多的农业直接从业人员分化转移至第二、三产业,减少小农户数量,提升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加强农村供水供电、道路运输、通信网络、物流冷链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第四,培养高素质的农民是关键。产业融合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农民队伍与其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适应。与传统农民相比,高素质农民“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19],这是“人”的现代化的具体表现。为此,政府应重点培育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高学历新生代农民、乡村治理骨干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他们有持续创新的能力并且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着重大示范和引领作用。可以依托农业院校、远程教育平台,免费提供生产技能、数字技术、经营管理、现代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培训,不仅使他们学会农业种植,还要培养他们商业运营、社会学、消费心理学、食品文化、餐饮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将他们打造成现代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并且为他们提供金融扶持、税务减免、土地使用、项目支持等扶持政策,解决好他们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留住人才,带动农民共同富裕。

(二)疏通堵点:破除城乡二元壁垒,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是拉平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完整提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一概念,并用“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十六字高度概括了其内涵,为畅通要素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不是单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而是平等互利、优势互补、互促共荣。城市为乡村发展提供人才、技术和资金,乡村为城市发展输送劳动力、农产品和原材料,要素平等交换、自由流动,在全面融合的架构中逐步消除对立和差别,加速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势必需要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二元体制藩篱,为城乡融合发展进而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疏通堵点、扫清障碍。第一,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促进土地有序流转。从法理上讲,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有承包权与经营权,改革的重点就是对这三种“权能”进行“分置”“完善”,在保持所有权和承包权的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经营权“解构”出来“放活”“流转”“重构”,促使土地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提高土地的增值收益。对于承包地,要着力探索多样化的流转方式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经营模式,为适度规模生产创造条件。对于宅基地,应允许使用权跨区域在农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或者尝试将其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原则是农民要“自愿”、放活要“适度”,让农民进退有路。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积极探索入市的方法和路径,细化、简化入市程序,确保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此外,应加快建立土地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及抵押处置机制,为资产流转保驾护航。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前,明析产权非常重要。确权是流转的前提。通过确权,不仅可以解决因产权不清带来的闲置资产难以盘活的问题,而且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要推动城乡户籍融合,畅通城乡户口双向流动的通道,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均衡配置,带活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剥离捆绑在城市户口上的各项福利制度,同时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确保他们享受平等市民待遇,着重解决好他们的医疗保险、随迁子女教育等问题,缩小其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人力资本积累上的差距。他们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亟需重点关注的人群。第二,创新机制,引导资本、人才、技术、数字等资源积极下乡。政府要积极构建城市生产要素下乡的支持服务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城市要素下乡。一方面,要加大农村吸纳要素的载体建设与信用环境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比如,优化完善传统基建和“新基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现代美丽乡村;增加高质量的文化、教育、医疗、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是加大金融服务供给,降低金融服务门槛,拓宽支农信贷资金筹集渠道,打通资金瓶颈,吸引更多的城市生产要素下乡。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利益共同体,共同繁荣、共享发展。比如,建立资本、人才、技术入乡激励机制,支持能人回乡、吸引市民下乡、鼓励企业兴乡,并通过利益链条将各要素主体有机联结起来,凝聚乡村发展合力;支持工商资本和农户建立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既要引导工商资本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吸纳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又要支持农民以土地、农房等资源入股,真正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财富,做到共营共享共赢。第三,“两手”合力,保障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在城乡要素配置中优势互补、缺一不可。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积极调控、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坚守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三大底线”的前提下,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基础支撑、法律保障和公共监督。

(三)治理痛点:完善兜底保障制度,加大支持帮扶力度

基于农业的弱质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18]525,并且下足力气构筑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个小农传统浓厚的农业大国而言毫无疑问是助力其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并完善农业支持与保护制度,通过政策支持提升产品竞争力和生产效益,同时还要筑牢民生底线、强化民生保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为早日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更多的帮助。

首先要优化创新补贴方式,实行多元化差异化的新型支持保护政策。应兼顾数量、质量、效益和绿色环保的政策目标,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资源禀赋、不同收入层次的经营主体实行多元化、差异化的新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对于水稻、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山区、牧区、渔区、垦区等特殊农业生产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增收困难地区、西部边远地区,要健全收益保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优先保障、适当倾斜,并强化政策激励和转移支付作用,有效防止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对于主动购置、运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的农业经营主体,要给予投资补助和利息补贴,并优化补贴办理方式,逐步改变小农经营不经济状态;对于农药残留低、生产质量高的生产者给予高额补贴,激励绿色农业生产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凸显农业保护支持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和环保功能。同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模式,开发推广多样化、多层次、可选择的保险产品,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满足其差异化需求,帮助其规避自然灾害风险。其次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效率。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是缩小收入差距、提升低收入群体抗风险能力的有效方式。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稳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水平和效能;并且契合多层次、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做好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比如,对于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要健全社会保险机制;对于留守儿童、妇女、老人要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对于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摆脱生活困境的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要确保其最低生活保障,并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照护等政策帮扶和救助;对于西部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等有较高返贫风险的地区要健全监测、干预和常态化帮扶机制,积极与发达地区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建立对口支援和帮扶协作,采取“远程指导”与“实地帮扶”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帮扶效能,不断缩小区域间农村发展差距。

(四)克服弱点:“志智双提”,激发农民自我发展内生动力

农民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他们既是共同富裕成果的分享者,也是共同富裕价值的创造者,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何,对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至关重要。如果单纯依靠政策支持、外力帮扶而内生的“志”“智”不足,尽管可以在短期内缓解贫困状况,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永续发展的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农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甚至还有可能陷入返贫危机。“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2],摆脱贫困首要之举不是摆脱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20]3。因此,立足“内生”“志智双提”,是补齐农民精神生活短板、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富足进而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和关键举措。

“提志”是指提升内生精神动力,即提升思想、观念和信心,帮助农民从思想上实现自强。农民的参与和作为,不仅只是身体在场,即身体力行、躬身实践,更需要精神在场,即有致富的勇气、干劲和主人翁精神。农民的精神状态和主体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成败。一方面,应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感对乡村文化的引领作用,通过宣传教化、榜样示范、奖惩结合等方式教育和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帮助他们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小农心态和“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政府送小康”的依附习惯,自觉树立自立、自强的主动意识。另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主体作用,维护和保障他们各项权利,尤其是要落实好他们参与乡村基层治理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杜绝“保姆式”帮扶,让农民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成为共同富裕的真正参与者和获益者。只有在实践中真正感受到有甜头、有劲头、有干头、有盼头、有奔头,他们才能产生强烈的幸福感、获得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自觉投身于乡村致富之路。“提智”是指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即提升知识、技能,使农民从行动上实现自立。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优化农村办学环境,加快农村互联网+教育平台建设,引入城市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城乡教育融合发展,让更多农村青年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有效发挥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中间阶层、推动收入阶层代际流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通过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等方式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农民,使之能够适应日益复杂化、科技化的劳动“新工具”和劳动“新对象”,这是提升农民致富能力的最重要手段,也是对“谁来种地”最有效的回应。通过“志智双提”,充分激发农民的精气神和创造力,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城乡融合、缩小区域差距注入不竭的动力与活力,加快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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