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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话语及海外传播

2024-04-14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

秦 文

(上海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并且着力实现国家传播效能的全面提升,这要求我们不仅要清醒地认识自己,更要了解世界眼光中的“我们”。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论述法治理论、厉行法治实践,形成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的系统化的法治的中国话语,向世界展示了法治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经验,引发海外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围绕经济发展、“一带一路”、风险社会治理等领域中与法治有关的议题发表了诸多具有启发性的真知灼见。系统梳理和阐释相关成果与观点,为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并向世界讲述法治的中国故事,提供一个重要的“他者”视角。

一、研究动因及视角转换

自中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以来,海外学者关于中国法治的追问从未停止:中国是否正在朝着法治的方向迈进?中国所追求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1)裴文睿著,周莉译:《中国法治与行政立法改革》,《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致力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一批海外学者既惊叹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崛起,同时将没有获益于“西方法治样板”的政权稳固、经济增长、人民幸福视作“悖论”或者“问题案例”(2)Linda Yueh,"The China paradox:the endogen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vol.6,no.2,2020,p255.。在全面审视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时,囿于西方中心主义的传统思维定式和固守意识形态的偏见,将全民普选、政党轮替、司法独立等视作判断一国民主与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进而以此判断他国制度模式为“专制”或“威权主义法治”。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基于政治分歧、文化殊异而将中国看成威权体制下的法治“另类”,或是包装成“法治”的“人治”。以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Lubman,Stanley B)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学者高擎民主自由的法治大旗,认为中国的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互不相容,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符合法治与有限政府的基本要求,因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法律至上、依法限制政府权力之间存在矛盾,进而认为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前景十分黯淡(3)Lubman,Stanley B,"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s in China after Ma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30-135.。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米·霍斯利(Horsley,Jamie P.)道出了中国法治形象不佳的个中缘由,即西方媒体对中国的报道难以给人以法治国家的印象,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腐败横生、严刑峻法,民权人士遭遇不公,弱势群体利益难以保障,公民倾向于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西方观察人士看到了中国领导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和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的努力,但一党制下的法治进程令人感到前途未卜(4)Horsley,Jamie P,"Rule of Law in China:Incremental Progress", in C.Fred Bergsten,N.Lardy,B.Gill &D.Mitchell,The Balance Sheet in 2007 and Beyond(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The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7,p1.。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坦率地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得也比较多。”(5)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页。应当说,以良法善治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顶层设计,是中国近十年来取得诸多发展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耶鲁大学法学院张泰苏(Zhang Taisu)教授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金斯伯格(Tom Ginsburg)教授指出,中国政治在过去五年中(2014—2018)变得更加以法律为导向。中国共产党努力“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并以法治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既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持续推进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还有来自于自下而上的中国民众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6)Taisu Zhang,"Tom Ginsburg:Legality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s",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https :∥ssrn.com/abstract=3250948.。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的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教授分析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通过良法善治保护人权、增进人民福祉,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取得显著进展”(7)Randall Peerenboom,"What does the 4th Plenum Decision Mean for Legal Reforms in China?",Hague J Rule of Law,vol.7,2015,p60.。事实也已充分证明,没有选择西方法治模式的中国,却成功缔造了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国家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与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均大幅提升。

新时代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越发形成鲜明的对比。“历史终结论”的原创者弗朗西斯·福山感慨于“中国模式”所缔造的发展奇迹,认为“历史并未终结”,中国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发展道路,事实证明是成功的(8)Yoshikazo Kato,"A Conversation with Francis Fukuyama",https:∥ ww.asiaglobalinstitute.hku.hk/news-post/ conversation-dr-francis-fukuyama.。海外学界亦曾就中国问题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既定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根本无法解释“中国模式”获得成功的缘由。因而,一批长期致力于海外中国学的研究学者,开始重新考量自由主义法治方案的有效性与唯一性,并逐渐摒弃“政治制度决定论”的僵化思维和“西方中心主义”的传统偏见,深入到治理结构和功能实效中探求“中国之治”的成功秘诀(9)Peter Ho,"The discipline of form:why the premise of institutional form does not apply to Chinese capital,technology,land and labor",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vol.6,no.2,2020,p175.。

二、中国法治话语的形成背景及其展开

(一)民族复兴的呼唤

党的十八大以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总体时代背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10)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7页。。党的二十大明确“在法治的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寄托着中华民族的夙愿和期盼”,因此,“法治”的议题需要置于民族复兴的伟大叙事逻辑中探讨。

英国学者克里·布朗(Kerry Browm),着眼于习近平通过“中国故事”向世界传达的民族复兴的愿景,而这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意所在。根据布朗所说,中国共产党自十八大以来,就已经开始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谋篇布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蓝图早已跃然纸上(11)Kerry Brown,"Context:The Xi Jinping Consolidation at the 19th Party Congress",in Kerry Brown(ed.),"China's 19th Party Congress:Start of a New Era",London: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Europe,August 2018,pp.1-7.。那么如何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愿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尤其是面对经济下行、腐败多发等诸多困境时,如何通过制度构建以有效应对?中国当下所关注的治理之策,也是海外学者们热议的话题。《创造力与全球知识经济》一书的作者米歇尔(Michael A.Peters)教授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代背景下,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总体战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加强法律治理,更加强调尊重宪法权威、严惩腐败,并致力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些都将成为破题的关键(12)Michael A.Peters,"The Chinese Dream: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Educational Philosophy and theory,vol.49,No.14,2017,p1300.。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Susan Trevaskes 教授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治理国家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不仅中国共产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且其自身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廉政制度体系,进而带领人民实现民族的复兴(13)Susan Trevaskes,"A Law Unto Itself:Chinese Communist Party Leadership and Yifa zhiguo in Xi Era",April 16,https:∥doi.org/10.1177%2F0097700418770176.。澳大利亚查尔斯·达尔文大学的高级讲师约翰·加里克(John Garrick)和普林斯顿大学当代中国中心常务董事Yan Chang Bennett也认为,中国共产党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为目标,面对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贫富分化、官员腐败等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14)John Garrick and Yan Chang Bennett,"Xi Jinping Thought Realis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of National Rejuvenation",China Perspecive,no.6,2018,pp.99-100.。

(二)高质量发展语境下的善治

改革开放以来,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科学发展观”到“新发展理念”,党始终坚持将发展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的内涵和外延。党的二十大报告已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习近平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从系统观念和统筹全局的维度分析高质量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更有效率、社会的更为安全、生态的更可持续,还包括立法水平的总体提升、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公平正义权利的充分保障等法治的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效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1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5-97页。。并且要通过法治的高质量发展支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因此,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16)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54页。。

对于中国所缔造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得到诸多海外学者的肯定与赞赏,并就“奇迹缘何发生”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讨,尤其是在面对生态环境破坏、官员腐败、贫富分化等发展中的问题,他们提出将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作为破解诸多难题的重要方法,这与党的二十大所倡导的“高质量发展”可谓遥相呼应。诚如罗德明(Lowell Dittmer)教授所言,就中国的经济体量而言,即使增速放缓,但负面影响十分有限,与发展速度相比,中国更应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17)Lowell Dittmer,"Xi Jinping's New Normal:Quo Vadis?",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Studies,no.22,2017,p444.。克莱姆森大学胡晓波教授也认为,面对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负面问题,中国努力创新治理模式,例如针对官员腐败问题,不再单纯依靠运动式反腐解决问题,而是在提升官员综合素质以及创建法治政府等方面共同发力(18)Xiaobo Hu,China's New Normal:Challenges to Old Politics of Economics Reforms,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Studies,no.22,2017,p449.。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律发展

为进一步扩展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积极有效地应对全球治理困境,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为区域间合作搭建平台,提供全球共享的公共产品,也为世界提供一个充满东方智慧的治理方案。而法治作为全球共享成果,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于维护公平、透明、有序的国家经济秩序,保障国际经贸领域的顺利合作意义重大。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19)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5页。“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落实,不仅有利于各国经济贸易领域合作的深入开展,而且有助于通过搭建法律合作平台,实现各国间司法资源融通共享、便利经贸往来。因而,“一带一路”倡议一经提出,便引发国际法学界的积极响应。美国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表团成员、匹兹堡大学教授罗纳德·布兰德(Ronald A.Brand)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为中国创造了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机会,也促进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互惠,有助于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复合的连接网络,构建相互信任和尊重的法律机制,进而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与法律保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20)Ronald A.Brand,"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ements in China:The Liu Case and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vol.37,no.29,2018,p42.。

通观中国成为海牙会议成员国的30余年间,始终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判决项目,并宣布建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为商业纠纷提供诉讼、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方案,推动国际司法的创新发展,促进法律协调,便利各国经济互通。沃顿商学院艾瑞克·欧兹(Eric W.Orts)教授对此认为,中国积极融入世界发展趋势,参与国际分工与司法合作,并努力谋求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新秩序,以适应法治与经济现代化发展的迫切需求(21)Eric W.Orts,"The Rule of Law in China",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34,2001,p45.。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区域间司法合作不断加强,一系列围绕这一主题开展的国际法律交流会议相继召开。2016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3国大法官达成《苏州共识》,各方愿共同努力推动法治,完善国内和国际司法体系,并不断提升和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充分了解彼此的司法制度,携手解决争端、打击跨国犯罪。海外学者深感,中国已经向世人展现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与气魄。美国德州农工大学Peter K.Yu 教授评价认为,“一带一路”的睿智决策和落成实践,将使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更加自信,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交流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22)Peter K.Yu,China,"Belt and Roa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Series,no.19,2019,p3.。

(四)风险与挑战中的法律治理

当前,中国正面临着国内治理、全球治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等各领域的各种风险与挑战,能否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治理,将成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诸多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对于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需要依法严惩,“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3)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56页。。面对严峻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习近平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24)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69页。面对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利益结构调整等有可能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习近平强调“依法化解各类风险和矛盾”(25)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55页。。实践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最有效的治理,用法治的方式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解决各类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实现“中国之治”的根本之策。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的法学教授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长期关注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他强调提出,中国正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和挑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为重要(26)Randall Peerenboom,"What does the 4th Plenum Decision Mean for Legal Reforms in China?",Hague J Rule of Law,vol.7,2015,p51.。巴基斯坦阿马尔·尤纳斯(Ammar Younas)博士也认为,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越发凸显,如贫富差距、官员腐败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对此,中国并未仿效西方自由主义法治道路,而是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与政治改革方案,以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因而取得突出的发展成就(27)Ammar Younas,"Legality of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http:∥ssrn.com/abstract=3403294.。

三、显著优势与典型特色

习近平在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要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28)习近平:《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76页。。系统梳理海外学者近十年来有关中国法治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不少海外学者基于历史比较和中西比较的方法,对法治的中国特色进行了诸多富有启发的探讨。

(一)政党主导型法治

党法关系一直以来是海外学者关注的重点,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预设是将政府视作必要的恶,法治的核心要义即在于约束和限制公权力,因而政治与法治是相互割裂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政治与法治在逻辑上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在有关法治工作的诸多会议中,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他将党的领导形象地比喻为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并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29)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3页。。并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标准。正如邱水平教授所说:“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负责、对社会主义事业负责,有铁的纪律、严的组织,强调党员的信仰和忠诚,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一切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法治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于西方政党。”(30)邱水平:《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学创新》,《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剑桥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廉·赫斯特(William Hurst)针对福山等西方学者对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抨击,明确指出,“在缺乏强大而持续的国家权力结构的情况下,法治和民主问责没有任何意义。没有强大的政权,无法执行任何法律,而经由普选制选举出的领导人如果无能,这样的民主体制有何意义?中国是在强政权体制下实现有效治理的典型例证。”(31)William Hurst,"Chinese law and governance:moving beyond responsive authoritarianism and rule of law",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no.8,2016,p457.

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的政治保障,而党的各项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需要将党的领导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与此同时,党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受到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正如张泰苏和金斯伯格教授所说,习近平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强化,但并不是以权代法,而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国家治理具备法治的思维。尊重法治精神,实现良法善治已成为全党的共识,也回应了民众对政治合法性的期待(32)Taisu Zhang,Tom Ginsburg,"Legality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s",Public Law Research of Yale Law School,No.657,2018,pp.2-4.。

(二)德法共治型法治

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3)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66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观点,如“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仅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国家治理经验和规律的深刻总结。传统中国的王朝治理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总纲,以为政以德、政通人和为首要任务,以 “礼法合一”“德主刑辅”为基本方略,构筑了一个超稳定且极具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帝国统治大厦。海外学者亦多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视角对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治理特色予以分析。哈佛大学杜维明教授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礼法合治” 的历史经验,认为:“虽然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但有机的团结只能是人们保持仁爱之心以礼相待的结果。文明的行为模式是绝不可能靠强制手段传播的。单靠法律不可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以引导文明的行为。”(34)Tu Weiming,"Confucian Traditions in East Asian Modernity:Mor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Culture in Japan and the Four Mini-Drag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40.香港城市大学的韩裔学者金圣文(Kim Sungmoon )认为:“传统中国将儒家的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相结合,刚柔并济、张弛有度,对于塑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韩国和日本的儒家化法律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35)Kim Sungmoon,"Public reason Confucianism:democratic perfectionism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east As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p.90-93.

应当说,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仅是指法律与道德的功能互补性,更是强调领导干部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正如学者约书亚·罗森茨威格(Rosenzweig,Joshua)所说,中国共产党既是道德的守护者,也是道德的权威解释者,确立全体国民应当信奉的核心价值观,并转化为增进大众福祉的政策和制度。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制度的理念不同,中国的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在党的领导之下,这表现为具有“内在道德要求”的权力配置,旨在实现国家治理目标(36)Rosenzweig,Joshua,"State,society,and the justice debate in contemporary China",in Flora Sapio,Susan Trevaskes,Sarah Biddulph,and Elisa Nesossi (eds.),"Justice:The China Experience".Cambridge Univ.Press,2017,p29,p32.。

(三)人民民主型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形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大制度力量。选贤任能、协商议事的民主形式扎根于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以和为贵、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并深深嵌入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人民民主型法治,不仅要求“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也要在执法领域“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监督政府”“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37)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74-76页。。

近些年,海外学者以更加多元、务实的视角考察中西民主之差异,论证西方的自由民主并不是评判所有政治制度的终极真理或标准,进而超越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东方之间的二元对立,深入挖掘儒家思想与现代民主价值观相融合的宝贵资源。如德·巴里(William Theodore de Bary)、安德鲁·内森(Andrew Nathan)以及弗里德曼(Edward Friedman)等学者都采用相容性分析方法证实,儒家文化蕴含着促进民主的积极因素。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国际政治学院首席教授何包钢认为,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儒家的公共协商传统,并部分汲取了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儒家伦理有利于打击个人利己主义,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并在个人与集体、权力与义务之间取得平衡(38)Baogang He,"Four Model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ucianism and Democracy",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2014,p25,p30.。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已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自提出起便引起海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巴西瓦加斯基金会法学教授埃万德罗·卡瓦略认为:“与许多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民主模式让更多民众参与,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的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39)《国际人士积极评价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是高质量的人民民主”》,《人民日报》2021年10月4日,第3版。日本刑法学专家、早稻田大学前校长西原春夫将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称为“中国式民主”,是以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目标的独特创造(40)《国际人士积极评价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是高质量的人民民主”》,《人民日报》2021年10月4日,第3版。。

(四)渐进内生型法治

习近平强调,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41)习近平:《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习近平论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05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42)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73页。为此,我们既要增强制度自信,又不能故步自封,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将面对许多问题和挑战(43)裴文睿:《中国法治与行政立法改革》,《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澳大利亚查尔斯·达尔文大学的高级讲师约翰·加里克(John Garrick)和普林斯顿大学当代中国中心常务董事Yan Chang Bennett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向前推进(44)John Garrick and Yan Chang Bennett,"Xi Jinping Thought Realis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of National Rejuvenation",China Perspecive,no.6,2018,p100.。

所谓内生性演化,可以理解为法治是与我们的社会有机融合在一起的,是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生发出来的。中国特色法治需要“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对此,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豪(Alex Chan)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安格斯·杨(Angus Young)提出,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的国家,将西方的法律框架移植到中国是行不通的,只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才能创造出满足中国现代化需求的法规体系(45)Alex Chan,Angus Young,"Adapting Responsive Regulation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Doctrines Something Old and Borrrowed to Create Something Viable for a Modern China",Doi:10.2139/ssrn.2500617,p1.。阿姆斯特丹大学珍妮·尼曼(Janne Njman)教授也强调,应摒弃欧洲中心主义的固有偏见,以多元包容的态度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如统治者应成为道德表率,追求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讲求正义、平等的朴素自然法思想,珍视和平与团结,重视法律但不滥用法律等(46)Janne Njman,"A Universal Rule of Law for a Pluralist World Order:Leibniz's Universal Jurisprudence and His Praise of the Chinese Ruler",Acil Research Paper,no.16,2016,pp.1-5.。这些宝贵的智识资源不仅是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思想源流,也是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四、综合评析

通过对海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后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海外学者以更加包容、客观的视角,并立足于文化特色与社会实践研究中国法治的发展成就,但是也有相当一批学者坚持用严苛的西方法治话语或者狭隘的法治定义评判中国,凸显其冥顽不化的“西方中心主义”式的傲慢与偏见。

(一)积极评价及其价值

部分海外学者对于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所取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成就,尤其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努力构建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特色,且具有创新性的现代法治体系,给予了高度评价。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尊重法治、依托法治所做的诸多保障人权、发展经济、普惠民生的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提升了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与获得感,更是引发“中国之治何以成功”的“世界之问”。

以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教授、美国纽约大学孔杰荣(Jerome A.Cohen)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海外学者,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维视角,探究“中国之治”获得成功的根由。如裴文睿教授指出,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上,取得经济建设领域的伟大成就,进而为下一阶段大规模开展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改革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趋向系统完备,经济改革领域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被纳入宪法,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平稳运行,因而取得了令人赞叹的成就(47)Randall Peerenboom,"The Battle over Legal Reforms in China:Has There Been a Turn Against Law?",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2,2014,p190.。

(二)消极评价及其局限

一些海外学者将建基于民主、自由、人权的西方法治作为先进的模板,当与之存在差异的中国取得政治稳定、经济崛起、人民幸福等伟大成就时,曾经的西方文明优越论便出现了解释上的障碍,于是成为这些学者口中的“悖论”或“问题案例”。一些海外学者期望将全球化、西方式的愿景,包括自由民主、权力分散、自由企业、私有财产、个人权利、性别平等作为西方“启蒙论”普世化(48)理查德·施韦德:《道义地图,“第一世界”的自吹自擂及新福音传道者》,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美籍日裔学者福山在关于中国治理问题的思考中认为,中国政治制度下实现的经济高速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在缺少民主与问责机制的条件下,靠国家权力推动的增长不可能持续(49)Francis Fukuyama,"Reflections on Chinese governance",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vol.1,no.3,2016,p390.。然而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沿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背后的自由主义法治逻辑(50)Linda Yueh,"The China paradox:the endogen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vol.6,no.2,2020,p258.。近些年,中国营商环境的大幅提升,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司法合作的纵深推进,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都充分证明中国在宏观制度供给和微观环境改善方面所作的努力。当然,中国法治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运行各环节仍有短板,还需付诸艰苦的努力。

综上,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既不是“问题案例”,也不是“悖论”,而是基于中国国情,以务实的态度和克服一切困难的勇气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与发展道路,不仅为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和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始终秉持“中国问题、世界眼光”,扎根于法治土壤,回应现实法治关切,并积极融入世界法治文明进程,在实现自我法治成长的同时,深刻回应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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