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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根源及其纾解

2024-04-14程嘉妮

河南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劳动者伦理劳动

殷 筱,程嘉妮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首先需要检审数字经济的基础性范畴——数字劳动。”[1]数字劳动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数字化时代,人们通过各种数字技术和设备,进行各种数字化活动所付出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上的信息生产、处理、传输和消费等。平台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的一个子集,它指的是互联网平台上的数字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用户的内容生产、信息传播、交易和消费等。平台作为数字劳动的重要载体,其经营行为和数据使用方式需要受到监管。同时,平台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规范用户行为和维护平台秩序,以保障用户权益和数据安全。国内外学者在有关平台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特征分析、基本框架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对于平台数字劳动的出现引发的社会问题方面,学者们多从人本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传播学等角度进行分析。例如“马克·阿德杰维克运用‘异化’和‘剥削’这两个概念,对社会化媒体平台上的用户提供的免费数字劳动力进行了分析”[2]。亚历桑德罗·甘迪尼在《数字劳动:一个空洞的能指?》中指出:“数字零工逐渐成为一种具有高度剥削性的工作形式。在平台上工作的工人平均收入较低,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不稳定性因素。他们的工作时间较长,并且经常从事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的活动,快递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3]总而言之,通过对国内外的文献分析发现,从伦理学视角反思平台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较少。但是平台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态,其出现和发展不免会对原有的劳动伦理产生冲击和挑战而催生出新的劳动伦理,而新的劳动伦理的出现又将影响着平台数字劳动的后续发展。由此可见,思考平台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根源及其纾解也存在一定的价值性。

一、平台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

平台数字劳动作为资本与技术的联姻产物,并非单纯地让人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而是受到数字资本的支配和影响。这种影响引诱人们将数字制造视为自身解放的手段,不断支配着人们的劳动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平台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隐含着资本对劳动自由、劳动公平等劳动伦理的侵蚀。

(一)算法技术消解平台数字劳动者主体性

算法驱动的平台数字劳动存在着由技术导向性带来的风险,其中数字平台通过组织和算法形成具有垄断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技术权力转化而来的。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加强了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使其变得更加依赖算法系统。在这种人机协同的环境下,数字劳动者往往被困在信息茧房中,难以实现自我管理和独立思考。最终,他们往往只能作为算法系统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具有主体性的人。

其一,平台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被消解。随着现代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应用场景的普及,算法控制这一新型控制形态在数字资本主义中应运而生。算法控制,就是资本利用数据驱动的自动决策系统,实现对劳动过程的高效控制、行为规范和绩效评估。“沿袭埃德沃兹的分析框架,科洛戈等人进一步将算法控制细化为三个阶段:资本通过信息茧房和算法推荐实现劳动指挥,通过行为记录和算法评分实现劳动评价,通过平台准入和算法奖惩实现劳动规训。”[4]平台数字劳动依赖于数据和算法,智能算法通过构建数据模型,使得内部生产环节更加逻辑化和条理化,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方向引导。算法的精确性和便捷性使得人们越来越依赖它,甚至崇拜它,从而丧失了自身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随着算法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危险,“生产性劳动对于生产工人的主体性意义也从原本的‘对象化’自我确证转变为资本作为一种‘大他者’的剥削和规制”[5]。“海德格尔从存在主义哲学的角度,对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物化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在现代社会的技术座架中,人被摆置、促逼而沦落为技术的附庸,从而被物化且遮蔽了主体本真的存在意义。”[6]

其二,平台数字劳动者的工具化程度加深。马尔库塞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普遍运用,技术逻辑演变为奴役逻各斯,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即使人也工具化。”[7]数字技术资本化将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之外可供支配的身体,在算法的组织和支配下异化为可操纵的外表,将人自身异化为数字化生产中的一环。人被物化为生产机器的“零件”,以实现资本家的最大利润为目的加速运转。玛丽·L.格雷、西达尔特·苏里在其著作《销声匿迹:数字化工作真正的未来》中提到,“拜API所赐,工人被表示为一串数字和字母,而不是一张脸和名字。在这个去人性化的领域中,提供幽灵工作的公司几乎不知道他们工人都有哪些人”[8]。数字化带来的疏离会对人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能力带来负面影响,因为人需要与他人互动并建立社会联系。而在数字存在方面随时保持联系和可用性的劳动者,并不一定在物理和社会意义上保持联系。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机械化、原子化。相较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群体情感和群体认同更加缺失,人们愈加依赖自己情感上有所偏好和习惯的领域,只听他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他们的通信领域,沉迷于智能算法造就的信息茧房之中,成为富有“个性”的工具人。

(二)平台数字劳动自由背后隐藏劳动控制

平台数字劳动是数字与劳动的新型结合方式,是现代科技进步的应然结果。而科技进步的首要原则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平台数字劳动也应如此。但是,在资本逻辑的钳制和运作下,平台数字劳动失去了其本真之意涵,以异化之方式逐渐成为奴役、禁锢和压迫人的现实工具。

“数字科技的诞生、使用与进步为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迈进与飞跃创造条件,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9]平台数字劳动的特点是劳动时间和场所相对“自由”,在数据革命的推动下,劳动组织平台化,用工模式日趋灵活化。数字劳动组织从“公司+雇员”走向“平台+个人”,灵活的就业模式吸引了灵活的就业者,高弹性的工作赋予劳动者“时间自主掌控”的感觉,使劳动者产生“劳动自由”的认知,幻想能通过“知识和网络实现个人理想中的职业成功以及个人生活成功”[10]。人的自由确实是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目标,因为科学技术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劳动难度,使人从强加给自己的异己的事物中解放出来,将人的精力释放到一个未知的、超越需要的自由领域。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志形态》中所描述的那样:“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11]从形式上看,平台数字劳动旨在推动人的类本质再现和主体性回归,具有促进劳动自由最大的可行性和最新的可能性。

然而,平台数字劳动在“自由化”的外衣之下隐藏着对劳动者的“劳动控制”。平台数字劳动方式的灵活化,使得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剥削超越了时空局限,人的整个生命受到数字资本逻辑的裹挟。其一,平台数字劳动呈现出劳动者的虚假自由。数字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得虚拟数字场域连接社会现实构成统一的“规训性建筑”,综合利用算法技术监控、科层监控和顾客声誉监控等工具,对劳动者实行全方面规训。例如,亚马逊工程师设计了一种智能手环,这种手环会发射超声波脉冲和无线电传输,亚马逊仓库里的系统感应会根据手环的信号进行测量来确定员工所在的位置,收集员工的信息,他们会知道员工什么时候去洗手间、什么时候放慢速度、什么时候在“摸鱼”“躺平”。数字资本借助大数据网络架构虚体空间,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平台数字劳动者的私生活不断被工作挤压,呈现出随时待命的工作状态,精神方面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压力。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报告显示,“远程办公人员的工作时间普遍长于本地办公人员的工作时间,并且工作时间自由的劳动者比那些工作时间、地点相对固定的劳动者的压力和失眠比例分别高出16 和13 个百分点”[12]。其二,数字劳动者的自我意识被数字平台所扼断。数字平台掌握着劳动者所有偏好、兴趣、需求等数据,利用数据对劳动者进行个性化画像,实现对劳动者经济形态到意识形态的控制。AI 算法根据数字平台内设置的技术规则和标准化流程,精准实现对数字劳动的数据导流和框架预设。例如,网约车平台优步公司因没有与司机签订定期上班的合同关系,无法有效要求司机按时上班。为了将司机留在平台上,优步雇用了大批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应用了复杂的算法,设计了一系列所谓的心理学把戏:在司机准备下线休息时,平台会自动跳出一个提示,上面写着你离赚满200块钱还差10块钱,你确定要下线吗?页面下会提供继续行驶和继续下线两个按钮,但在继续驾驶的按键上标上高蓝色,继续下线的按钮则被调灰。数字平台利用行为心理学中的暗示技巧和助推策略,诱使数字劳动者以资本家所期望的方式行动,使得司机在用户最多的时候上线,在不加工资的情况下能自主自愿地加班,帮助企业用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利益。通过基于算法的平台数字劳动,实现了主体资本逻辑化,将人的需求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产生了利益至上的观念,驱使劳动者自我剥削。这种剥削方式从绝对被动的“强迫型”转为被迫主动的“挤压型”,将劳动者的自主活动和自由活动变成了维持其肉体生存的手段。为了生计,人们不得不从事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以至于只要肉体的强制和其他的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13]。

(三)平台数字劳动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

公平的劳动是人类劳动自由和劳动真理的永恒追求,是平台数字劳动及其自由价值实现的核心要旨。平台企业虽极力宣传“平等交换、公平分配”,但实则是“工人受到不公正对待”,这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和收入分配两方面。

其一,劳动关系方面。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体系,通过在线劳动平台将提供劳动的零工工作者与大众消费者进行数字化联结。企业向非特定群体发包工作任务或订单,将碎片化的工作需求传播出去,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技能以及时间安排,选择接受不同的工作或者不同客户的临时工作任务,这种模式具有自主管理工作的特征。从表面上看,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共赢的活动。然而,实际上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严重不平等,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数字平台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标准劳动关系的合同替换为‘劳动者—平台—客户’的三角关系,甚至是外包、众包等多角关系。更为过分的是,有些专属送单骑手还被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14]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劳动关系的边界变得不透明和更加不确定,从属关系消失,“劳动法”让位给“商法”,雇主和雇员的形象失去制度可见度,这就容易诱发在劳资关系认定方面的机会主义,平台方为了弱化自己的雇佣职责而对外宣称是一种合作、加盟关系,同时加大平台零工劳动者所面临的工作风险,致使其劳动安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及休息休假等相关权益难以保障。例如:李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 平台注册为外卖骑手,该平台没有限制配送区域,也不提供交通工具,仅根据工作量计算薪资,没有底薪。注册为骑手后,李某可以自由抢单。然而,有一天,李某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他向平台企业请求认定工伤,但平台企业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理由是李某在A平台注册时已勾选同意《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表示平台企业与李某仅存在信息撮合服务关系,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此外,平台企业并未对骑手的工作过程进行管理,而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和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这被视为业务质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措施,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事实上,李某在注册过程中并未认真阅读《服务合作协议》。一方面是因为他的文化水平有限,难以完全理解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面是要想获得这份工作,李某必须同意协议内容,对于急切想获得一份工作维持生计的李某来说别无选择。

其二,收入分配方面。数字平台劳动的分配问题涉及平台劳动及其产品的合理分割,是数字平台劳动公平能否实现的关键体现。在初次分配中,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表现为“应得者得其得”。数字平台劳动者通过付出生命力和生产所获得的财富,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现实情况是平台数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平台无偿占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15]“数字劳动个别时间的付出更加复杂和多样,数字平台成为个别劳动时间通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中介。这造成了一个二律背反的趋势,平台数字劳动具有时空自由的特点,使其个别劳动时间更加琐碎,但琐碎时间的全球连通又在放大社会劳动时间的无限边界,碎片化的个别劳动时间和全球化的社会劳动时间各自朝着相反的方向演进,为了联接和整合两个相反的演进方向,就需要一个强大的数字平台作为中间枢纽。否则,碎片化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无法转化为统一的社会劳动时间。”[16]由此可见,数字平台对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事实是有些个别劳动时间常常被数字平台有意过滤或无意忽略了,没有计入社会劳动总量,因而数字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而资本之所以能成为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而高高在上,在于它将雇佣劳动在资本主义资料私有制基础上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现实披上了“天经地义”意识形态上的华丽的外衣,并且资本家往往以工资的形式完全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货币关系掩盖了数字劳动者的无偿劳动,将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群众自己应当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17],数字劳动、数字产品及其剩余劳动应当为平台数字劳动主体所共享。我们应当严格限制数字剥削行为,追求平台数字劳动分配中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二、平台数字劳动伦理困境的根源

在平台数字劳动带来满足和愉悦的表象背后,隐藏着对劳动者愈加深刻的劳动剥削。这种剥削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侵入到日常生活之中,为平台数字劳动者编织了一个看似仙境实为困境的虚幻美梦,而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是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以及监管体系的相对滞后。

(一)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

资本的逐利本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主义生存的基石。资本若不能实现自身的不断增值,资本主义便无法持续。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发现与科技的融合能极大提高资本增值的效率,并增强其对社会的控制力。资本和技术,作为现代社会演进的两大驱动力,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天然联系。在平台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与技术的结合使资本得以通过技术手段潜移默化地对人进行规训与操控。“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成为资本增值链条上的工具,时时刻刻带着‘镣铐’,跟着资本主义的节奏‘跳舞’。”[18]数字资本巧妙地利用大数据、算法推荐、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将资本的控制力以一种更加隐蔽的形式渗透到社会生产、消费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平台数字劳动的生产方式变得社会化和个人化,使人们拥有了全天候提供服务的时间观。“乔纳森·柯拉瑞在其著作《24/7:晚期资本主义与睡眠的终结》中分析了当代全球资本主义系统无休止的需求。其核心观点是清醒和睡眠的界限正在被侵蚀,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界限的消失,比如工作与休闲、公共与私人、活动与休息、白天与黑夜。”[19]这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牺牲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缩短了劳动者的寿命,本质上是对劳动者生命基质的剥夺,使得劳动者在资本的宰制下很难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并日益被贬低为一个缺乏创造性和能动性的纯粹自然生命。此外,数字资本与现代技术的结合,在带来极大的身体折磨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折磨。这种折磨在于有意识的人却在为无意识的算法所统治。平台企业借助数字技术实现对劳动者意识形态的控制,使人的不自由处处得到合理化。人要想成为自主的人,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活,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种不自由既不表现为不合理的,也不表现为政治的,而是表现为对扩大舒适生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术装置的屈从,“这些技术和程序构造出一个完全没有关怀、保护或慰藉的世界,可怜的、百依百顺的主体状态被生产出来”[20]。

(二)监管体系的相对滞后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低门槛的数字平台吸引大量非专业人员进入,产生大量监管模糊和规则真空地带。其一,平台数字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在传统就业体系中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依赖的法律机制主要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而新型平台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打破了传统劳动法框架。复杂的用工关系、去雇佣化和用工外部化的特点,导致关系认定模糊不清。劳动者个人一方通常主张其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平台企业则通常主张其与个人间是合作、委托或者承揽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然而,当前共享平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用工模式尚未完全定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未明文规定,因而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尚缺乏规范依据。其二,对于算法的监管不足。由于平台算法的开发与设计属于商业机密,因而难以对算法进行有效监管。算法的“野蛮”发展暴露出诸多损害平台劳动者权益的社会问题,比如工作时间远超标准时间、工作收入不稳定、隐私信息泄露以及社会保障不充分等等。尽管依托平台的数字劳动者劳动时间灵活,但是系统算法的多劳多得机制,促使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例如,外卖平台对骑手设计了严格的等级奖励体系,平台根据骑手的送餐单数和工作表现来确定奖励和等级。高级别的骑手会被优先派单,或者拿到酬金更优厚的单子。许多骑手为了追寻月薪过万的梦想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除此之外,数字平台利用算法严格监控劳动者,严重威胁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权。

三、平台数字劳动伦理困境的纾解

平台数字劳动虽然带来了时空自由、效率提高和收入增长,但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和缺乏监管体系,导致出现技术统治、劳动异化、形式公平等伦理困境。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数字时代劳动法规,加强对平台算法自身的伦理构建,深化对算法平台的伦理审查和监管,提升平台数字劳动者的算法素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平台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出科学的数字时代劳动法规

我国社会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用工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领域的问题也变得错综复杂,依靠传统的劳动法已经难以解决很多新问题。

一方面,现有的劳动法难以有效维护平台数字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虽然从2021年起,国家相关部门就发布了大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其中有针对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以及货车司机等特定对象的,也有面向所有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但总体来看,这些都是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有些规范还比较笼统,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力度还不够。例如,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一条的第三小点中所描述的“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那么相应责任是依据什么法律判定,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政策并未说清楚,这也给司法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也饱受争议。“我国传统的劳动法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务提供方对受领方具有人格从属性的特殊雇佣关系,这种从属性体现为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依据时间要素给付劳务。也就是说,劳务关系中雇主指挥要素与时间要素是两大表现形式:指挥因素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时间要素决定了这种不自由的状态会持续多久,两种要素缺一不可。”[22]在平台劳务供需关系中,平台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不受平台约束。这也使得法院在处理平台的劳务案件时常常以平台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受平台控制,不是按月领取工资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使得平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于这一问题,《意见》中第一条的第二小点提出,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但是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立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然而,“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提出又引发社会各界关于“劳动三分法”的争论。一些学者建议引进国际上介于雇佣劳动与独立劳动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即“类雇佣关系”的理论和制度,填补“劳动法-民法”之间的制度空白;另一类学者则是主张不改变原有的劳动分类,通过调整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来解决新的问题。然而,这些讨论仅限于理论层面,尚未在实际中得到实施。

笔者认为,数字时代劳动领域的问题错综复杂,我们不应该仅仅对原有的劳动法律进行简简单单的删减和修补。而是应该站在数字时代这一全新的历史时期,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和顶层设计,建立覆盖平台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全过程的法律法规,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明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体系。

(二)加强对平台算法自身的伦理构建

平台算法的价值并非单向度的有益体现,而是存在两种面向。其在提高数字平台决策效率和公平性的同时,也引发平台数字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削弱和隐私权受侵犯等伦理问题。为了在不限制算法发展可能性的同时缓和并控制算法对平台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我们应加强对平台算法自身的伦理建构。通过内在进路和外在进路相结合的方式建构以伦理为导向的“道德算法”,以价值理性引导算法摆脱工具理性的窠臼。

一方面,算法伦理建构的内在进路是指我们应当将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编码的形式内嵌于算法之中,“在算法建模、编码和数据训练中选取相关道德原则或模型,进而设计出一种道德算法,实质是教会算法在具体环境中进行道德推断及决策”[23]。“道德算法”的建构最重要的是注入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人权价值规制算法技术,使得算法在决策的过程中将作为“人”的组织成员视为其自在的目的,尊重人的主体地位,而不能将人视为谋取利益和资本增值的工具。

另一方面,算法构建的外在进路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协同构建外在于算法的伦理规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算法技术开发的伦理规范,明确“禁止滥用他人数据信息”“禁止算法歧视或非正义”“禁止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等门槛性算法开发的技术伦理准则[24]。算法从业人员应提高道德责任意识,设计科学合理的派单算法,维护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控制权;设计柔性灵活的控制算法,尊重平台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设计公平高效的定价算法,保障平台劳动者获取公平收入分配的合法权益;设计弹性适中的评估算法,确保平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工作安全。在实现算法工具性的同时,牢牢围绕算法发展人文主义价值关怀。

(三)深化对算法平台的伦理审查和监管

算法背离技术中性异化为平台权力是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对于平台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的纾解,不仅要加强算法本身的伦理构建,还需要深化对算法平台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其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算法技术专家、社会伦理学专家共同组成的算法技术伦理审查机制,依照相关技术伦理准则开展针对平台算法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伦理审查,聚焦平台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自主性、权益保障和精神关怀等问题,构建伦理赏罚机制,将平台权力关进笼子里。企业层面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道德培训,加强内部伦理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伦理氛围。此外,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算法平台的关注,对于社会上的算法流言不应忽视。

其二,建立算法运行动态实时监管政策和算法违规问责追责审查政策,加强对平台算法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测,做到“早监管、长监管、强监管”。平台算法因其动态性和复杂性在训练和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算法设计者意想不到的结果,平台劳动者权益治理的诉求也会不断变更,需要通过监管促进算法朝着正确方向发展。这既有利于确保算法备案制度落到实处,也有利于支持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政府在厘清算法设计者、控制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应畅通算法受害者的反映和沟通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获得有效的救济。此外,针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应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通过与数字平台、初创科技公司、社交媒体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某种形式的公正知识和技能转让,帮助监管者更加精通技术,培养针对数字技术领域监管的专业人才。

(四)提升平台数字劳动者的算法素养

算法的设计和运用具有不透明性,造成算法使用者处于弱势地位,加大了平台数字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为了弥合算法设计方与平台数字劳动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亟须引导劳动者进行算法普及教育,补上算法思维教育的缺口。”[25]首先,帮助平台数字劳动者形成对算法的基本感知。平台数字劳动者由于科学认知的限制,容易产生对算法技术的盲目崇拜,在平台企业设置的游戏规则中疲于奔命,无法摆脱被算法系统支配的困境。平台数字劳动者想要冲破算法的牢笼,最为重要的是揭开算法的神秘面纱,实现对算法技术的祛魅,知晓算法对其劳动环境的影响和塑造。其次,深化平台数字劳动者对算法的理解。在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过程的管理、劳动订单的分配、劳动报酬的确定与发放、劳动绩效的考核及评价都是由算法完成的,算法已经深度嵌入数字劳动者的生活之中。作为技术媒介的算法的运行逻辑具有极大的不透明性。除了输入和输出之外,中间复杂的指令和程序都无从知晓。算法作为平台企业运行的核心技术,平台方几乎不可能将其公之于众。对此,平台劳动者可以通过“算法想象”来弥补自己对日常算法系统理解的不足。“算法想象即主动对算法是什么、算法应该是什么以及算法如何运作展开的猜测和想象”[26],通过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监测、分享和获取信息,以诊断算法配方和模式,在与算法的日常接触中积累经验,深化对不透明的、复杂的平台算法的理解,形成相对专业化的、系统化的算法知识。平台数字劳动者在具备算法感知和理解能力之后逐渐学会驾驭算法,挣脱算法精细化的围困,学会在与平台算法的共存中保持自身的尊严与价值。总之,提升平台数字劳动者算法素养的过程是打开算法黑箱、打破现有权力格局的过程,有助于弥合劳动者与平台方关于算法的认识鸿沟,对劳动者进一步适应技术社会、增加自身福祉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平台数字劳动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涉及自由、正义的价值问题。作为产销一体的每个人都将被卷入这场劳动方式的变迁。我们除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经济效益,也需要重新思考社会发展中的善良与德性。从伦理学的视角对当前平台数字劳动中的伦理困境及其根源进行剖析,并思考相应纾解之道,旨在为帮助数字劳动者摆脱物性的异化与桎梏,发挥其能动性,通过个体性、群体性乃至社会性的行动,迸发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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