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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去金融化效应

2024-04-08张翼飞

税收经济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市场竞争

张翼飞

内容提要:文章以财税〔2018〕70号文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6—2020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借助双重差分模型实证评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金融资产投资的影响。结果发现,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激发在位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吸引更多新兴企业进入,加速了企业“去金融化”进程。异质性分析表明, “去金融化”效应在财力保障充足、重视税收信息化征管地区的企业中反应更为明显。未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应“去繁从简”,扩大存量留抵退税实施范围,提高退税款项到位的及时性,并将地方财力和税收信息化征管视为留抵退税实施的重要保障,助力企业加速“去金融化”。

关键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去金融化;内生动能;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24)01-0061-08

一、引言

实体投资是企业为增加生产能力,对设备、仪器、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购置的行为,主要投向工业、交通通信、商业服务、建筑等生产和服务领域。稳定的实体投资既为居民提供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囿于实体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弱、收益不确定等问题,近年来中国企业金融化趋势愈加明显①,金融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由2010年的2.69%升至2021年的6.68%②,这对中国经济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彭俞超和黄志刚,2018)。一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周期短、流动性强、见效快,有利于企业短期收益的提升(翟光宇等,2021);另一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力度的增强会挤出企业的实体投资(杜剑等,2021),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从税收角度来看,实体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的税负存在差异,当金融资产投资的税负低于实体投资时,在位企业会更倾向于金融资产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徐超等,2019),这将导致企业研发创新不足,难以培育内生动能(史学智和阳镇,2021)。与此同时,缺乏金融资产投资资源的新兴企业会面临存量资金不足、融资成本上升的困境,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

为重振实体经济,抑制企业金融化“过热”问题,政府不断出台减税等激励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初衷是将所有权归属企业却留置于税务机关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至企业,以增加企业購置固定资产、进行研发创新和进入市场所需的可支配资金,鼓励企业回归实体投资(秦海林和刘岩,2022;蔡伟贤等,2022)。然而现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存在表述复杂、办理时间不一等问题,这与增值税税制从简的原则相悖。因此,如何补齐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便利性方面的“短板”,助力惠企政策效用最大化,是本文需回答的关键问题。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置于企业战略发展视角进行政策评估,通过研发创新和新兴企业进入两个维度,挖掘留抵退税政策在优化企业内源决策和促进外部竞争方面的双重积极作用,对企业降低实体投资成本、转变投资决策、实现实体化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梳理和理论分析

(一)政策梳理

中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历经了“先小范围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演变。2011年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首先在集成电路行业展开试点。2014年《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和2016年《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出台后,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和燃料油以及从事大型客机及发动机研制等业务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也被纳入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上述政策的实施反映出国家对重点产业明显的扶持倾向,但适用的企业数量少,因此政策受益范围存在局限。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该政策的出台使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但要求企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并需要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来计算实际可退税额,存在留抵税额退还不充分的问题。2022年3月,两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政策适用行业和企业规模分别扩大至所有制造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并允许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通过梳理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普惠性不断凸显,改革历程是政府由结构性减税向全面减税转变的重要体现,然而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文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申报期,企业分行业划型标准仍未统一,政策条文仍然较为繁琐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对留抵退税新政的学习掌握难度。企业对政策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可能引发新的涉税风险,进而使政策落地效果“大打折扣”。

(二)理论分析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目标是解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企业留抵税额“留而不退”的问题,对企业金融化进程具有直接影响。具体而言,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中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发生时间并非完全一致,如果企业当年采购的存货、原材料未完全销售,或销售业务适用的销项税率低于购入资产的进项税率,则会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前,企业进项税额不允许在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期退还,导致归属于企业的资金被占用,进而影响实体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无需再结转至下期,有助于增加当期可支配资金,为固定资产的持续投入提供了保障,此时金融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会显著下降。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助于企业“去金融化”。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仅对企业金融化产生直接影响,还能通过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对企业金融化产生间接影响。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有助于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助力企业建立市场优势、形成核心竞争力,然而企业研发创新对资金的依赖度高,如果资金流短缺且融资约束严重,则会影响研发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企业的留抵税额直接退还至企业,缓解了企业当期研发创新的资金问题。同时,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破解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探索,一方面通过政府先行的策略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导向的信号传递来鼓励金融机构破除融资壁垒,将更多的贷款和投资向实体企业倾斜,为企业研发创新注入更多“源头活水”。当企业享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带来的研发创新资金“红利”后,会对实体投资和金融投资方案进行重新选择。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促进企业“去金融化”进程。

行业税负是影响企业进入的重要因素。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制造业企业的税率是13%,金融投资企业的税率为6%,两者税率之差达7%。如果制造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则会导致税款抵扣不充分,进而增加整个行业的实际税负。进入市场时间较短的新兴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创造收入,且选址建厂、组建团队、产品策划等资金需求量高的前期工作并非一蹴而就,因此税款抵扣时滞带来的资金问题会掣肘企业的后续发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决了新兴企业无收入时期“组建难”“策划难”的问题,有利于破除企业的进入壁垒。对在位企业而言,企业所属行业的市场需求是有限的,更多新兴企业的进入意味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因此在位企业会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寻找目前实体投资在资金配置方面的问题,通过精准定位投资需求、精细化管理投资项目来提升资金的效用,使实体投资规模稳中有升;二是转向金融资产投资,新兴企业管理灵活、适应能力强,能够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这会对在位企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此时在位企业运用存量资金加大金融资产投资便成为维持收益的重要途径。据此,本文提出竞争性假设3a和3b:

假设3a: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激励了新兴企业进入,有利于在位企业“去金融化”。

假设3b: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激励了新兴企业进入,不利于在位企业“去金融化”。

三、實证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与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文相比,2018年财税〔2018〕70号文采用正列举法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行业,且要求企业连续六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这为本文区分实验组(受政策影响的企业)和控制组(未受影响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本文构造了如式(1)所示的双重差分模型,以考察企业金融化程度是否会受到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影响。

式(1)中,a为常数项,Finance是企业金融化程度(因变量),Tax是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核心自变量),实为政策实施时间和适用企业分组的交乘项,具体构建方法在变量定义中将详细说明。β是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系数。C为控制变量集合。下标t为时间、e为企业个体。ηt为时间固定效应,ιe为企业固定效应,ε为扰动项。进一步,为探究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企业金融化程度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本文设M为机制变量,构建了如式(2)-(3)所示的机制分析模型:

其中,符号χ是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在位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和新兴企业进入机制变量的影响系数,μ是机制变量对企业金融化程度的影响系数,其余符号含义与式(1)相同。

(二)变量定义

1.企业金融化程度。本文借鉴杜勇等(2017)的方法,首先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五项指标的金额进行加总,得到金融资产合计金额,然后将求得的金融资产合计金额除以资产总额,据此测算出企业金融化程度。

2.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关于政策实施时间变量,根据财税〔2018〕70号文,2018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可自主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后依法退还至企业,因此当时间t≥2018,则赋值为1,反之为0。关于政策适用企业分组变量,如果企业个体符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条件,则对应的企业赋值为1,反之为0。

3.控制变量集合。本文考虑了企业和城市两个层面的控制变量。企业层面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收入成本率和期间费用率;城市层面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

(三)数据的搜集和描述

本文首先明确数据时间范围。本文将数据起始时间定为2016年,为了保证政策前后有两期数据可比,本文将数据截止时间定为2020年。接着,本文从Wind数据库提取了非金融类、非*ST、主营业务非集成电路、客机制造且资产负债率在0-1范围内的A股上市企业样本,得到了10463条有效观测值。最后,本文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搜集了区域经济指标。表1是对各变量进行1%缩尾处理后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因变量指标的平均值为5.1%,反映出企业每100元总资产中平均包含5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变异系数为0.062/0.051=1.216,说明企业金融化程度在样本期内出现了显著的时空差异,具有实证分析价值。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平行趋势检验

图1  平行趋势检验(95%置信水平)

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有效的前提是符合平行趋势检验,即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前,实验组与控制组企业的金融化程度未产生明显的差异。为检验事前平行趋势的条件是否成立,本文基于事件分析法,构建了如式(4)所示的检验模型:

(4)

在式(4)中,pre和post分别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时间与企业分组变量的交乘项。如果χ1系数不显著异于0,则实验组和控制组城市的企业金融化程度无明显的事前趋势。为保证事前、事后χ系数的可比性,本文删除current(2018年)的样本。从图1所示的结果中发现,在95%置信水平内,pre-2…-1对应的χ1系数不显著,反映出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前,企业金融化程度未呈现显著的差异,验证了双重差分模型的有效性。

(二)基准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金融化程度的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仅考虑了核心自变量,结果发现系数β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具体而言,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受政策影响的企业金融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下降了7.84%(0.004/0.051)。第(2)列加入企业和城市层面控制变量后,发现系数β仍然保持显著,这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去金融化”具有显著的促进效果。

(三)稳健性检验

1.安慰剂检验。虽然双重差分模型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但仍需警惕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对实证结果带来的偏误。为此,本文参考Ferrara et al.(2012)的方法,采用虚构政策实施时间的策略进行安慰剂检验。本文假设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2017年或2016年就已经发生,如果时间提前后系数β仍显著为负,则表明企业金融化程度显著受到了其他政策因素的影响,而非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所致。表3第(1)列的结果显示,系数β不再显著,说明从统计意义来看,企业金融化程度未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考虑同期其他政策干扰。2018年4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出台,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降至16%、10%;同年5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出台,规定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由2.5%提至8%。上述两项同期政策的目标皆包括促进企业实体投资,且当企业享受到政策优待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为避免这些因素的干扰,本文参考范子英和彭飞(2016)的方法,进一步加入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控制变量(应交增值税占营业收入之比、应交企业所得税占营业收入之比),得到了表3第(2)列所示的结果,系数β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考虑其他减税因素影响后,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金融化仍然具有显著抑制作用。

3.替换因变量。对于制造业、服务业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每单位资产的主营业务收入逐年提升,则表明企业愈加重视主营业务。因此,本文将因变量替换为企业每单位资产创造的主营业务收入,得到了表3第(3)列所示的结果,系数β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证明了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实体投资的激励作用确实存在。

(四)机制分析

1.激励在位企业研发创新。表4第(1)(2)列以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为机制,以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结果显示,系数χ为0.012,且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留抵退税政策使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增加了1.2%,激发了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系数μ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的提升促进了企业“去金融化”。假设2得到了验证。

2.吸引新兴企业进入。表4第(3)(4)列以新兴企业进入为机制,指标构建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从爱企查网站中分年度、分行业爬取新注册企业的个数,第二步将新进入的企业个数与在位上市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匹配,从而反映出在位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力度。实证结果显示,系数χ为0.015,表明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进入政策适用行业的新兴企业个数增长了1.5%。系数μ显著为负,表明市场竞争的加剧促进了在位企业“去金融化”,验证了假设3a。

(五)异质性分析

1.财力保障水平差异。虽然中央能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但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附设的配套政策、资金等要求可能会削弱资金支配的自主性,难以彻底抵消地方预算收支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遵循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担”的原则,因此地方预算收支压力势必会直接影响留抵退税款项的到位规模和效率。本文对此展开异质性分析,预算收支压力可通过财政自给率来反映(Liao和Liu,2014),财政自给率越高,表明預算收支压力越低。本文计算企业所在地前三年一般预算收支差额的移动平均变化率,若变化率为正,则表明财政自给率持续提升,反之则表明财政自给率下降。表5第(1)-(2)列报告了企业所在地财力保障水平差异下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在财力保障水平上升的地区,系数β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充足的财力保障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抑制企业金融化的必要条件。

2.税收信息化征管水平差异。2013年以来,以“金税三期”工程为代表的税收信息化征管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此举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培育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促进企业税收遵从度的提升;另一方面,企业各笔应纳税款和留抵税款记录信息的准确度、防篡改性大幅提升,有利于克服纸质凭证可能的漏记、少计、多计问题。两者相辅相成,通过减少信息壁垒助力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为了判断税收信息化征管对留抵退税政策的实际效果,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①,首先从各地税务局网站中提取出包含“信息技术/金税三期+加强征管”字段的政策文件,并将该字段出现的频数除以政策文件总数,如果分地区测算的结果高于全国中位数,则表明企业所在地越重视税收信息化征管。表5第(3)-(4)列展示了分组回归结果,发现在税收信息化征管力度强的地区,系数β的显著性更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去金融化”的效果更为明显,表明加强税收信息化征管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促进企业“去金融化”具有协同作用。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补齐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便利性方面的“短板”,助力惠企政策效用最大化,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1)受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影响,企业“去金融化”进程加速,且这一结论经过安慰剂检验、排除同期政策干扰、替换因变量后仍然稳健;(2)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激发了在位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吸引了新兴企业进入市场;(3)在财力保障充足、重视税收信息化征管的地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去金融化”的效果更为明显。

(二)政策建議

1.简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准回归结果显示,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速了企业“去金融化”进程,但激励力度不足10%,可能的原因在于财税〔2018〕70号文对企业办理留抵退税时间、退还比例计算等规定较为繁琐,使企业在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过程中承担了大量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进而削弱企业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虽然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文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了退还基数和比例,但政策内容多达16条,较财税〔2018〕70号文未得到简化,且各类企业分行业划型标准未统一,办理时间差异大。因此,政府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精简政策表述内容,对税法口径的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并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退还标准+管理办法”四个要素对政策表述进行简化;二是消除各类企业退税办理时间差异,例如统一集中在每年4月、7月或10月办理退税,从而为企业退税提供制度层面的便利,减轻企业时间和心理成本对投资偏好的干扰。

2.扩大存量留抵退税实施范围,及时释放留抵退税资金。机制分析表明,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激发在位企业研发创新和新兴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来抑制企业金融化进程,但企业研发支出和进入个数增幅皆不足2%。尽管2022年政府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优化,但本文认为应在重点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前后在位企业的研发创新情况和新兴企业运营情况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存量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研发资金现时需求较大、初入市场尚未立足根基的企业,同时加快到账速度,例如将最长到账时间由30日缩短至15日,从而提升企业研发创新和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3.将地方财力和税收信息化征管视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保障。异质性分析表明,充足的财力和有效的税收信息化征管是2018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呈现“去金融化”效果的必要条件。财力保障与税收信息化征管之间相辅相成,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推动税收信息化征管能力的建设,例如借助税收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细化税务提醒,既有助于使企业意识到依法纳税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前提,又能提高财力保障水平,为留抵退税政策的持续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在充足财力的支持下,政府应准确地从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信息中识别出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和可能面临的困境,当企业符合当期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条件时,应及时向企业推送有留抵税额可退的信息,使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利“应享尽享”,摆脱资金流短缺导致的经营困境,从而提振企业对实体投资的信心,助力企业“去金融化”。

参考文献:

[1]蔡伟贤,沈小源,李炳财,柴美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J].财政研究,2022,(5).

[2]杜  剑,刘  窈,杨  杨.柔性税收征管与企业金融化——治理效应还是助推效应[J].税收经济研究,2021,(3).

[3]杜  勇,张  欢,陈建英.金融化对实体企业未来主业发展的影响:促进还是抑制[J].中国工业经济,2017,(12).

[4]范子英,彭  飞.“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基于产业互联的视角[J].经济研究,2016,(2).

[5]彭俞超,黄志刚.经济“脱实向虚”的成因与治理:理解十九大金融体制改革[J].世界经济, 2018,(9).

[6]秦海林,刘  岩.留抵退税能否助力制造业升级——基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准自然实验[J].税收经济研究,2022,(5).

[7]史学智,阳  镇.企业金融化与企业创新——基于产业政策视角的重新审视[J].科研管理,2021,(4).

[8]徐  超,庞保庆,张  充.降低实体税负能否遏制制造业企业“脱实向虚”[J].统计研究,2019,(6).

[9]叶康涛,刘  行.税收征管、所得税成本与盈余管理[J].管理世界,2011,(5).

[10]翟光宇,姜美君,段秋爽.实体企业金融化与实物资本投资——基于2009—201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动态,2021,(1).

[11]Ferrara L,Chong E,Duryea S.Soap Operas and Fertility:Evidence from Brazil[J].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Applied Economics,2012,(4).

[12]Liao X,Liu Y.Local Fiscal Distress and Investment Efficiency of Local SOEs[J].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14,(2).

(责任编辑: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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