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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

2024-04-08许然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情理被告人司法

许然

近日,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最高检也发布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会上指出,“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的被告人陈仓从判决无罪到判决死缓,“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原犯罪嫌疑人从涉嫌杀人到无罪释放,背后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

不过,在当下个别法理情兼顾不当的刑事案件依然存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缺乏常识判断,有的疏于情理考量,使案件不仅偏离实质正义,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面对一些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要如何抽丝剥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化解双方矛盾?一些法律工作者与相关学者向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讲述了他们自己的经历与思考。

罪与非罪,尺度不易把握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何无罪判决率较低?

王学堂(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法官):对无罪的关注,实质是我们在追问如何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获其清白。目前无罪判决率较低体现出实践中对于“疑罪从无”理念的贯彻还不够彻底。

我曾在基层法院工作12年,印象中很少遇到过无罪案件。比如,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这类案件来看,其中的界限很难把握。有时候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改判无罪,不仅是案件主审法官的事,还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各方要承受的压力较大。

李雪琳(曾任某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在改判无罪案件中,不少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其实在基层法院刑庭,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案件连1%都不到。

相对而言,关于诈骗、盗窃、寻衅滋事的案子很多。像诈骗、盗窃这些案子的案情也相对简单,法官一般根据起诉书就能定罪量刑。所以,雖然基层法官每月要处理上百个案件,但这更像流水线操作,基本看看起诉书就知道该如何量刑。偶尔遇到难搞的、鲜见的案件,也会向中级法院请示。

林路(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在罪与非罪间存在争议,有时是因为证据问题,有时是因为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说,法检两家在一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地方认识上存在争议或分歧,也可能导致无罪案件产生。

我从2007年参加工作到现在,一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处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无罪判决结果的。检察机关始终严格把控案件质效,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会做不起诉处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案件,也会建议公安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处理。

廉政瞭望·官察室:从司法实践来看,为何无罪认定难?

李崇涛(四川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一处副处长):就正当防卫来看,我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时,还没有遇到涉改判无罪案件。一般来讲,涉“互殴”案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被迫反击”“正当防卫”,其本人和辩护人都会表达诉求、主张罪轻或者无罪。此时作为办案单位,我们都会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审视案情有没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因素。

由于打斗现场混乱、客观性证据不足、参与打斗双方的供述(陈述)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往往导致难以认定被害方的“过错性”“非法性”和伤害方的“防卫性”“正当性”。再加上法治理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此前一定时期,受中国传统文化“死者(伤者)为大”等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对“正当防卫”时间、行为等限度的把握趋于保守,所以不仅是一审环节“难认定”,如果没有出现证明力较强的新证据,二审也“难改判”。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从不少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无罪案件来看,司法人员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司法理念也正在发生变化。实践中,司法人员谨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难”点:一是重打击轻保障,担心宣告无罪,被害人一方上访信访,维稳压力下过于迁就被害人一方。二是对防卫强度适应性的过分苛求。例如,使用的凶器、打击的强度要符合不法侵害的强度。三是性质认定上的偏差。例如,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从而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只看结果不看前因,孤立片面看待防卫行为。

法律有威严,但也有温度

廉政瞭望·官察室:你认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如何体现法律的温度?

林路:这就需要摒弃“够罪即诉”的思想,避免机械办案,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比如,我曾办理过一个来自基层检察院的请示案件,在这方面就比较典型。

这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说一直是“别人家的孩子”,一路名校毕业,后来到了国外留学,但其间因为一场车祸断送了前途。他回国后,意志非常消沉,在手机店偷了一部手机。从他的犯罪数额来看,确实是达到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基层检察院也准备对他作出起诉,因为工作要求请示到省院。

从法律上严格打表来看,他肯定是够罪了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刑法具有“谦抑性”,它是整个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处理社会问题。结合该案来看,我们审查发现这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金额相对较小而且全额退赃退赔,他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小的。同时,我们认为,此人从“天之骄子”一下跌落为大家眼里的“可怜人”,虽然经鉴定他在作案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可否认他在精神上是有创伤的。综合考虑了他的特殊情节和背景后,最终我们指导下级检察院对他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决定。我认为,这样的处理,避免了“够罪即诉”的机械办案,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法律对人生的一种悲悯和宽容,很好地实现了法与情的交融。

王学堂:要体现司法的温度,首先司法人员要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但在现实中,有不少司法工作者出了校门就直接到机关,缺少人生历练和人类的普通情感。

我当时在兼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陪审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和于欢案比较像。当时一名40多岁的女性在澳门赌博输了一大笔钱,后来一群职业讨债人就到她家里暴力催债。这些人不仅在她家放色情片,还强迫她未成年的女儿一起看。同时,还逼她喝厕所里的水,到了晚上就睡在她家。后来,这名女性同居的男朋友因为喝了点啤酒,在冲突中捅死了其中一名催债人。当时,检方起诉和主审法官均提出了比较重的刑期要求。我在陪审时就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案子有明显正当防卫的因素,最终,合议庭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判了他有期徒刑5年。

李崇涛:为体现法律的温度,案件处理应兼顾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我下派到基层检察院挂职时,办过这么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驾车回家在车库停放时,不慎撞倒、碾压了其岳母,导致其多处骨折和心肺部挫伤。后经两次牵引治疗未获成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2天,医院准备做骨折切开复位手术时,被害人突发肺动脉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经反复鉴定和文证审查,加上医学方面的研究论证,得出了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刑法因果关系的结论。简单来说就是,该案交通事故不必然引起被害人肺动脉血栓,但如果形成了血栓,则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所受机械性损伤所引起。

按照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当时、当地司法实践把握的类案标准,如果嫌疑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一般不作微罪不起诉处理。但是我们结合事理、法理、情理来统一分析,嫌疑人具備“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可作微罪不起诉处理的其它情节,虽然在“事故上”是“全责”,但在“被害人死亡原因”上又只是“主责”,这与其它“事故全责”案件存在区别。加上该案是“女婿撞了丈母娘”,被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嫌疑人家属,其家庭已经“人亡”,如果嫌疑人再被起诉,小两口只有离婚,会进一步导致“家破”,其幼子的命运也会受到影响。

综合这些事理、法理、情理,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我们就作为突破日常类案把握标准的特例,对该案嫌疑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最终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廉政瞭望·官察室:“法外施恩”并不代表突破边界、自由处断。法律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如何维护人性善的考量,惩恶扬善?

林路:上面的案子,更多的是体现了刑法的温度。但其实在一些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天理和国法的交织,体现出刑法严厉的一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惩恶扬善。

之前我办过一个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距离我办理时已过了10年,当时算是个恶性案件。起因是一个很小的车辆擦挂纠纷,轿车司机在傍晚时分,邀约其他几名被告人对被害电瓶车骑车人实施当街殴打,把被害人打死了。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但原审法院量刑畸轻,只判了几年的有期徒刑,还宣告了缓刑,这个判决明显是错误的。

在讯问中我了解到,多年后这几个被告人都回归了社会,和妻儿老小平静度日,其中有一个被告人,他母亲还身患尿毒症,家里经济非常困难。当时我也陷入了沉思,要不要打破这种平静的局面,要不要启动抗诉来对原判决纠错?但当我冷静下来回归到案件本身时,又恢复了法律人的理性。虽然这几人已回归社会,但被害人也有家人,这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不管过去多少年都无法弥合。这样的恶行不应因为时间流逝而被宽恕,打破这种平静是有必要的。最终我们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出抗诉,得到了同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对这个案件的办理,符合大众对于“杀人者就应当受到严惩”这种朴素的情感,也符合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预期,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与“天理”的共融,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廉政瞭望·官察室:把这些具体问题理论化,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要如何做到事理、法理、情理统一,促成案件的顺利办理?

韩旭:古人办案还讲“天理、国法、人情”统一,现代司法官更应做到三者之间的统一,尤其是在防卫案件中。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即属于“情理”,办案不能机械司法,应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乃公正和善良的艺术,司法官应遵循生活常识,善于运用经验法则,应通晓时事、人情练达。要善于说理、充分说理,要有同理心。

谢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刑侦反诈专家):每一起犯罪的背后都有其情理逻辑,这是法理和司法程序之外看不见的“漩涡”。从执法或刑事追诉的角度,法律如何适用、边界在哪里,应是普遍明确的。但是,深入到一些特殊个案的具体情境与细节,仍需要谨慎地、反复地往返于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甚至动用常识、常情、常理去补足规则之治的“缝隙”。

随着罪错发生原因问题的深入思考,会发现罪行不仅限于犯罪人的个性领域,还会延伸到更多的领域和层次。比如,对于理性之外心理的下意识领域的发现,这就是案件中情理发现的起点,为了实现真正的法律精神和意义,把注意力放在法理之外的事情上不是多余的。在司法裁判中,会有情理的考虑,但要以不背离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为前提。

让司法为民多走一步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情与法面前,司法工作者要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寻求一个相对完美的结局?

向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暖民心。法官办案,结案不是目的,庭上要分清是非,庭后还要调解成功才行。在我看来,要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需要耐心细致做好判后答疑,使败诉一方心服口服。

此前,我办过一起故意伤害案,矛盾双方是邻居,且都是老太太,一个70多岁,另一个80多岁。因邻里纠纷,前者把后者打成轻伤。被告人既不赔钱,也不认罪,导致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十分激动。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实刑,被告人上诉到了我们市中院。这个案件定罪和量刑都没有问题,但考虑到被告人年龄也大了,这个案子的办理可以更有温度。后来我几次去被告人家里,那时又快过年了,就跟他们讲,“老太太那么大年龄了,如果进了监狱,作为子女,这个春节你们能过得好吗?”后来,被告人儿子表态愿意积极赔偿,被告人也认罪服法。经过调解,两家矛盾得以化解,被告人被改判缓刑,案结事了。

李雪琳:司法审判是一项“守心”的工作,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延伸。做好判后答疑,才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因此,在向被告送达判决书时,还要向其释法说理。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房屋租金,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案件标的虽不大,但双方矛盾冲突较大。考虑到被告违约情节轻微,生活确实困难,我组织双方调解了3次。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但双方仍不愿调解。最后经过我的判后答疑,被告最终认可了法院判决,并愿意履行债务。

廉政瞭望·官察室: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向轻罪为主转变,对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如何安置帮教,帮扶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向明: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等方面不受歧视,但事实上,让服刑人员通过矫正的方式回归社会,说起来简单,实施起来要面临很多现实问题。比如,普通人对服刑人员有畏惧或歧视心态。因此服刑人员在社区开展公益性劳动和社区服务时,容易受阻。

陈彬(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副局长):社区矫正其实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我们区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点多、线长、人员复杂的实际,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方案评估机制,全面落实“一人一案一策”,定期开展矫正效果评估。在日常监管上,确保管理对象在管可控。针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罪产生厌世等心理,还建立了心理疏导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民盟市委和市司法局将首个“黄丝带·同心帮教”基地落户在了纳溪区,借助资源优势,盟员律师为社区矫正对象免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并联合全市“黄丝带·同心帮教”志愿者服务团,为未成年人、困难学生、患重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会帮助。通过探索监管与帮教同步发力,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连续3年无一人再犯罪。

不过,在当下个别法理情兼顾不当的刑事案件依然存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缺乏常识判断,有的疏于情理考量,使案件不仅偏离实质正义,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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