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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冲突与协调

2024-04-08朱倩雯袁爱香新疆大学法学院

浙江档案 2024年1期
关键词:档案学个人信息权利

朱倩雯 袁爱香 / 新疆大学法学院

1 问题的提出:被遗忘权引入档案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冲突

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的记录变得普遍,而删除则成为例外。公民的信息在网络空间中被深度数字化记忆,这使得信息的传播广度与速度、信息的安全与利用都超出了个人的掌控范围。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应运而生,其本质是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的产物。这一权利以“删除”为基础内容,赋予了民众要求相关机构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阻断公民个人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另一方面是减缓已公开信息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1]寻其本质被遗忘权是基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而产生的权利,是广义上一般人格权的延伸。在我国,无论是司法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个人信息披露与过度使用的情形,法院对于此类情形一般持有保守的态度,即缺乏对一般人格权的延伸性解释,这也使得面对实践中公民信息相关的案件法院应对的不足。

引申到档案学领域,作为历史记忆长期保存的档案,是否能够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抑或建立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制度引入被遗忘权以保护公众个人权益,成为研究的重点。从实践角度看,如何平衡档案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了一个难题。同时,从理论层面看,档案的特殊性质与公民的信息自决权存在矛盾。

欧洲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谷歌及谷歌西班牙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及冈萨雷斯案作出裁决,要求谷歌公司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删除“不完整、不准确”[2]的数据。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公民“被遗忘权”的广泛讨论[3]。随后,我国的“任甲玉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案”被称为“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然而,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中未规定被遗忘权这一一般人格权利,原告以被遗忘权为主张要求法律给予的保护的诉求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因此原告败诉[4]。

这一案件让被遗忘权首次进入我国司法实践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讨论。档案学学者开始关注如何将被遗忘权应用于档案工作中。2023年于阿联酋阿布扎比举行的国际档案大会将“信任与证据”作为子议题[5],其中将被遗忘权作为讨论的重点。然而,被遗忘权与档案工作有着天然的对抗性,如何理性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的价值冲突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被遗忘权背景下档案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表现

在档案工作中,被遗忘权的实施源于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然而,此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焦点在于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混杂在大量的分散信息中,难以进行辨识;同时,由于信息数量庞大且来源复杂,辨识工作非常困难。这无形中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引发了学术界关于被遗忘权与档案管理之间冲突的讨论。

2.1 档案的特殊证据价值与个人信息自我管理冲突

档案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种直接行为形成的多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有着无可取代的证据价值。公众通过档案对个人及其社会角色进行判断,同时对一个时期的社会生活有所体察。在这个维度上,档案不仅是重要的证据,也是时代记忆的留存。但被遗忘权是基于权利人的请求而对相关数据记录进行删除的权利,这种“重新开始”对于数据网络而言是难得的进步[6],却与图档博机构形成了天然的对抗。究其原因,大数据网络作为新兴的媒体并不承担记忆的职责,个人信息的“申请—删除”是对个人权益的尊重。相反图档博机构有着记忆保存的天职,且个人对于自身信息的判断主观性较强,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个人面对自身信息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加之,现代技术的发展让档案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档案新范式的出现使得档案收集与个人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档案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现代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理自然与档案工作形成了交叉与矛盾,这种矛盾的平衡也是现代法律与档案学的研究范畴。

2.2 集体记忆的构建与公民个人隐私的冲突

档案具有长久保存的内在精神,其实质是一种集体记忆或是社会记忆的记录。这些集体记忆由广泛的社会实录和零散的个人记忆组合而成,社会实录印证个人经历的真实性,个人记忆又反过来反映社会风貌的方方面面,成为每一个集体记忆的注脚。伊万·塞克力指出,未来档案馆将会更多地存放个人档案[7],由此可见个人档案对于集体记忆的作用不容小觑。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让公众每一次的细微行为留下痕迹,法律体系的发展使得个人权利意识逐步觉醒。过度留痕不仅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而且可能成为公众生活的负担,如欧盟“冈萨雷斯案”与我国的“任甲玉案”都在此列。公众对待自身信息更加审慎,档案控制权随即变得复杂化。在信息大量产生和输出的今天,一方面更多的信息可以被记录,面向未来的历史记忆细节将会不断丰富;另一方面档案工作主体则需要更加谨慎对待庞杂的信息,对信息的甄别处理、选择整合成了新的挑战。如何在集体记忆的构建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是档案学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

2.3 档案归档效率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冲突

档案学引入被遗忘权势必需要构建完整的被遗忘权体系,但被遗忘权在我国属于新兴权利。虽然我国部分法条已具有了被遗忘权的内在精神,但被遗忘权是否真正纳入法律体系还尚存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在档案工作的前期,档案收集主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识别剔除,但此种方法明显加重了档案收集工作的负担,加之我们处于一个信息大爆炸的年代,个人敏感信息夹杂在零散的信息之中,有的个人隐私信息更是几个甚至数个信息的串联,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档案收集主体进行提前识别是不现实的。再言之,我国对个人隐私的范围较为模糊,更是加重了提前识别的难度。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将被遗忘权体系嵌入档案工作之中,通过公众个人的申请,档案管理机关的复核删除,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与档案归档效率的平衡,但囿于被遗忘权发展缓慢与个人对自身信息所具有的天然的偏向性,此种方法仍存在诸多问题。以上可见,现代档案工作中档案的控制权变得复杂,档案的收集不只是基于档案文件的价值,更多的档案保存机关还面对着多重的档案保存的风险。

2.4 档案完整性与前端控制理念的冲突

自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至今,公众进行社会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档案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也从现实生活扩展到了网络世界,电子档案应运而生。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档案依托于特定载体、运行于特定系统,可以记载大量信息,但其结构极其复杂,生态相对脆弱。电子档案也有其发展形成的特殊理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前端控制理念,即对电子档案的形成、流转、归档提前规划,将对电子档案的控制提前到设计创建之时。相反,传统档案的内容控制大多在档案形成以后,对于收集阶段更主要的是对文件价值的认定。被遗忘权产生自数据信息时代,但被遗忘权的运用往往在数据形成甚至公开以后。这就造成了被遗忘权如果直接引入传统档案领域可能造成与传统形式的不兼容,如果介入电子档案领域则与档案学前端在控制理念相冲突。如何在引入被遗忘权的同时兼顾传统档案与新兴档案形态的和谐统一,又如何面对被遗忘权对档案完整性的挑战,其中的平衡必将需要交叉学科的共同研讨。

3 被遗忘权背景下档案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协调

在信息网络蓬勃发展的七十余年里,档案的记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然而,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使得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加强,拥有记忆职能的档案工作不可避免地与个人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冲突。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理论逐渐受到关注,这一理论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避免其被不恰当地利用或公开。被遗忘权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为调和这一矛盾提供了契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学和档案学需要共同协作,探索被遗忘权在档案收集工作中的应用,这对于档案学在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3.1 重视个人权益,构建档案收集的区分体系

现代法律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将个人权益也纳入保护的范围。同样地,档案控制权的复杂化也是个人权利兴起的体现,无论是在档案工作的前期还是后期归档都应当对个人权益予以重视。与个人权益紧密相关的被遗忘权所蕴含的本质精神是“适当删除,清白历史”[7],实质上是增加了个人对档案的控制权,其目的是为个人参与自身档案管理提供有效途径。但被遗忘权寻根究底是大数据兴起以后被关注到的新型权利,该项权利的启动是对公众受到失真信息侵害后的事后救济,要想避免失真信息的流入势必要从源头控制。故而将被遗忘权融入档案工作,不能是机械化地照本宣科,而是应当将被遗忘权的内在精神融入其中。在档案收集的前期,需要认识到的是普通民众与时代名人对于某个历史事件的参与程度不同,所以对于信息的收集也应当做出区分,避免对公众信息的过度记录。对于区分体系的建构需要结合过往经验,对目标信息进行有效筛查。一方面对过往历史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记录,另一方面避免对公众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

3.2 多部门协调,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

在档案工作中,某个信息需要被删除,除了可能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外,还有可能是对个人隐私披露过多。将被遗忘权引入档案工作的目的之一也是减少档案工作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涉及,但无论是档案学还是法学对于个人隐私的规定都较为模糊,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种类,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散见于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中。以上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界限不甚明了,从而导致后续工作的开展存在困难。所以将被遗忘权引入档案工作的前提是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进而才能够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将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剔除。不过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不是单一学科、单一法律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这需要多学科的配合,更需要各个法律间的平衡。只有明确基础概念的范围,才能够更好将被遗忘权的精神内核与现代档案学相结合,共同架构多主体参与的档案生成工作。

3.3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建立利益审查机制

档案工作本身就是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的平衡,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档案对个人社会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色彩也愈发突出,在档案工作中引入利益审查机制或可以成为缓和矛盾的方法。但需要说明的是,档案工作中利益审查机制的添加并不是孤立的建构制度,而是在档案识别制的基础上增加其识别内容。添加后的档案利益审查机制要求档案机构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衡量,并承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责任。在此制度中将档案机构作为主体,一方面是因为档案机构与信息本身无利害关系,能够做出相对公正的裁量;另一方面档案机构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源,能够更直观地对利益的平衡作出判断。在利益审查机制的建立基础上,个人可以对涉及其信息的档案内容提出修改删除的申请,档案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依据申请人的详述再次进行利益审查,如此可以在档案生成前与生成后都进行谨慎的酌量,被遗忘权的行使也能够有的放矢。

3.4 结合我国国情,划分多主体职责范畴

档案工作的主体在现今已不再局限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类型的增多以及个人权利的觉醒使得更多主体参与到了档案工作中。此种情况下,各主体间的责任划分成了档案学与法学面临的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类别,在档案工作中传统的主体有行政机构、档案馆等,随着档案管理工作由先前的实体管理发展延伸到了数字化管理,主体的范围也进一步得到扩展,各类所有制企业、档案中介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成了档案管理的新兴主体。作为传统的档案管理主体,行政机构应当从宏观上把控档案工作的发展,及时对相关档案管理政策作出调整。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档案工作中对公民的敏感信息进行甄别,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而公民参与档案管理则与被遗忘权的引入息息相关,公民通过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个人档案中的失真信息进行删除,以求参与到档案管理工作中,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也应当发挥其作用,明确个人隐私的界限,以使得档案工作更好展开。

4 结语

被遗忘权在档案学领域的热议是近些年个人权利受到关注的必然结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是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的核心问题。从利益角度考量,档案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建立、完善档案收集的前期工作体系。从主体角度考量,则需要多主体协作完成现代档案工作的管理。其中还需要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通过宏观的调整与微观的举措完善相关法规,以条文形式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划分,探讨个人隐私的界限。如此才能在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档案工作的进行的同时,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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