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邻里吵架一方猝死,另一方是否担责

2024-04-08冯岩,褚梦洁

湖南农业 2024年1期
关键词:生命权爱犬因果关系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更应邻里亲。然而,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家邻里因“遛狗不拴绳”发生争执,双方争吵间互相推搡,其中一家的老人因情绪过于激动,突发心脏病猝死。与老人吵架的邻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又该如何认定?

拉布拉多未拴绳惹争议

李某与龙某是一个村里自建房的邻居。李某出于喜爱,养了一条拉布拉多大型犬。

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在村里遛着6岁大的拉布拉多,因未拴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犬只,导致未拴绳的狗自行从路边蹿出,跑到龙某家中。因担心该大型宠物狗伤及孙子,护孙心切的龙某实施了驱赶行为——向宠物狗踢了一脚。

见到爱犬被踢,李某很是生气,便与龙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互相推搡,言语越来越激烈。争吵过程中,龙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家人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龙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龙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的原因为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肌缺氧、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死亡。

龙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与龙某就“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激烈争吵,直接导致老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应对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5月,龙某家属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30万元。

狗主人承担35%责任

此案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是看到爱犬被踢才与龙某发生争执,此前与老人并无过节,没有侵害其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未实施殴打杀害等侵害其生命权的行为。龙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趋于清晰,当事人争议焦点逐渐明确——李某对龙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龙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李先生“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当一条大型犬冲入龙某家中,老人害怕伤及家人有驱赶狗的行为,该行为系普通人在特定环境下会采取的合理行为,符合普通理性人的标准。

被告李某看到自己的爱犬被踢,本应对自己未拴狗绳的行为表示歉意,及时将狗牵出,至于狗是否有受伤的情况,应协商合理解决。但恰恰相反,李某直接冲到龙某家中与其发生激烈争吵。

虽然李某对龙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情,但其应认识到自身的辱骂行为明显不当。同时,其应能判断出龙某是年近六旬的老年人,在此种情况下,其仍多次、长时间地在龙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据医院的诊断证明,龙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可确认李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心脏病的龙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李某的过错行为与龙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田吉指出,纵观全案,被告李某对龙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不具有侵害龙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

对于龙某而言,其本身知晓自己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其在与李某发生争吵推搡后,未合理处理冲突,导致事态扩大,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对于龙某的死亡结果,自身的基础疾病占主要因素,未正确处理冲突导致事态扩大也占一定因素。

因此,综合全案案情,对于龙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让“过错”在侵权归责中起到主要作用

田吉表示,法治新时代,更多元的司法需求、更新型的矛盾纠纷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良知。

“吵架气死人”是当前时有发生的案例,该案判决明确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与方向。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让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高度负责,让过错者在侵权行为中担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也是本案裁判的应有之义。

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是一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该判决让“过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和责任比例大小时,不妨让目光在“过错”和“因果关系”间来回穿梭。龙某自身基础疾病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的过错行为占一定因素。综合考量行为的可责难性、当事人的可预见性及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法院判决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目的。

猜你喜欢

生命权爱犬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爱犬
爱犬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一位老者的生命权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爱犬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生命权的规范分析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