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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2024-04-07杨泽伟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法学

杨泽伟

“古老的法学总是一个需要不断重识的‘陌生的熟人’。”[1](P97)国内法是如此,国际法亦然。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问题日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例如,2021年9月,《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形成与国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学科专业体系,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示范区……到2035年,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2022 年5 月,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要以习近平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指引,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特别是学科体系建设方面要着力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是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迈出坚实步伐,学科、学术、话语三大体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到2035年,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总体形成。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在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因此,探讨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原因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之所以需要构造,一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二是因为国际法学科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三是因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

(一)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

2016年5月,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如法学等,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要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2]。2017年5月,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再次针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专门强调,“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我们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3]。上述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不但在高等院校和哲学社会科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而且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优化和构造提供了重要契机。

(二)国际法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

众所周知,19世纪中叶近代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20世纪80年代,国际经济法被确立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20世纪90年代初,50多所高校开设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自1997年至今,国际法方向的3个二级学科被合并成国际法1个二级学科。可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国际法的地位是较低的。

首先,盲目的学科合并导致国际法学科萎缩化。“学科设置的科学合理程度,能够直观地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教育现代化的水平。”[4](P13)国际法学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学科结构不但有助于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而且也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然而,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取消国际法本科专业,将原来分立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国际法学1个二级学科,从属于法学学科门类下的法学一级学科。可以说,国际法学科的合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多年来可能耽误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其次,不科学的课程设置造成国际法学科被边缘化。一方面,2018年教育部发布高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将国际法作为所有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核心必修课,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则作为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更有甚者,在部分高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中,国际法学科在整个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不利位置,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小众学科门类;还有高校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长期定位为选修课,从而使国际法学科被严重边缘化。此外,近年来原有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课程被改革为10+X的模式,这一改革使得国际法、法制史等学科受到了直接的冲击,很多高校将不可避免地压缩了国际法的学时。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国际法分值所占的比重很小,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门国际法课程加在一起只有43分,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科目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上,被学生视为司法考试中的“鸡肋”。可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种分值安排,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动力和兴趣,进而影响优秀学生选择国际法作为未来深造的专业。总之,相较于国内法学科而言,中国教育部门对国际法学科的重视程度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提升国际话语权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参差不齐的教材也影响了国际法人才培养。教材在学科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学者把自己主编的国际法教材或独立完成的国际法著作,不断予以修订、完善,并多次再版,有些已成为学界公认的学术精品。特别是,2016年高等教育出版社还出版了以曾令良、周忠海为首席专家编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该教材强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理论指针①该教材于2018年推出了第2版,2022年出版了第3版,2023年年底将出版第4版。。然而,中国多数国际法教材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于追求体系和结构的完整,对知识的深度和实际应用度重视不够的问题。这就导致学生不重视国际法的实际应用性,也使学生非常容易就得出“国际法无用”的错误结论[5](P117)。此外,还有学者明确指出,中国学者撰写的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不多见[6](P193)。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不但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中国学者在各类国际组织中也颇为活跃,并在国际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倪征日奥、史久镛、薛捍勤相继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李浩培、王铁崖、刘大群先后出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段洁龙先后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倪征日奥、黄嘉华、史久镛、薛捍勤和黄惠康都曾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等。然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存在如下的一些明显短板。

首先,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目前我国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其中可以从事“双反双保”②“双反双保”是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业务的律师仅500余名,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案的律师只有300余名[7]。况且,中国涉外法治人才还鲜有被聘为他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在国际司法机构出庭,也没有被指定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员。因此,我国还特别亟须培养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培养国有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需要储备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等。

其次,中国在对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人才输送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劣势。虽然在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中,曾经有4个专门机构的负责人是中国人,中国成为出任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人最多的国家,但是根据中国对联合国的会费贡献和地域分配原则,联合国系统中的中国籍国际职员实际比例远低于其应占比例,高级职位数量也偏少,代表性严重不足。据统计,在联合国秘书处中,2021 年中国籍职员只有548人,占总人数的1.5%,仅为美国的22%、英国的70%。另外,目前联合国秘书处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级的高级岗位共有150多个,但中国仅占1席[8](P8-9)。中国在联合国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在某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人才储备方面的欠缺。

最后,我国法学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如前所述,20年多前国际法本科专业被取消,近10年国际法学科不断被压缩、国际法课程日益减少,弱化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从2018年开始,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又联合启动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引导高校积极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02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并选取15所高校实施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要求建设50个左右的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加大面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虽然上述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规模小、投入少、政策灵活性大,效果并不明显。据教育部统计,目前以国际法为特色的在校本科生只有1.9万人,过去3年全国只授予国际法专业的博士学位421人,硕士学位3326人,这远不能满足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基本需求[9](P8)。可见,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大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破解现有人才瓶颈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需要厘清的两组关系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以下两组关系:一是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二是涉外法学、国际法学与法学一级学科。

(一)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概念与关系

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颇为复杂。

第一,涉外法与涉外法治。国内学术界专门对涉外法予以界定的并不多见,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关于涉外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进行理解。广义上,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与规范都属于涉外法。狭义上的涉外法则是涉及一国对外相关事务的法律与规范。从实践定位来说,涉外法治对应的是狭义上的涉外法。”[10](P268)学术界对涉外法治的讨论较为热烈,但公认的定义也尚未出现。例如,有学者指出,所谓涉外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11](P8)。可见,上述定义基本上把涉外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并且一般均把涉外法治理解为国内法治的对外拓展。

第二,对外关系法。国内有学者认为,对外关系法是指为调整一国与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境外实体、个人)互动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对外关系法关涉国际法也关涉国内法,但并不是“国际法+国内法”的同义词,不以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为研究对象[12](P85)。而国外有学者认为,对外关系法是每个国家规范该国如何与外部世界互动的国内法[13](P3)。由上可见,对外关系法既被看作国内法,也被视为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特殊法律体系。

第三,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对外关系法均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不可否认,无论是涉外法还是对外关系法,均与国际法是两个密切联系的学术领域;国外也有学者把对外关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予以讨论[13],或者经常把对外关系法放在宪法或国际法领域进行研究[14](P23)。然而,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对外关系法在本质上均属于国内法,因为无论是有关国内法中规定涉外法律关系的涉外法、用法治思维处理涉外事务的涉外法治,还是调整一国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对外关系法,虽然都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等问题有关联,但是其法律依据均为该国的宪法或国内相关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也是以本国域内适用为主;而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各种规范,其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其适用范围也不局限于某个国家,而是具有普遍性。可见,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与国内法、国际法的关系是比较特殊的。

第四,中国日益重视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对外关系法的原因。一方面,近年来美国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的立场更加明显,“合则用、不合则弃”[15],美国政府更愿意通过其国内法处理对华关系。例如,美国政府依据所谓“301条款进行调查”,先后三轮对中国输美约3600亿美元商品加征高额关税,对华发动大规模贸易战;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动用国家力量无端打压和制裁华为,在世界范围内胁迫别国禁止华为参与当地5G网络建设等。美国的这些做法加大了中国利用国际法解决中美两国间分歧的难度,从而迫使中国更多地运用国内法处理对外关系。这是促进中国日益重视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对外关系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16](P30)。另一方面,完善中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既是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步骤。因此,在中美博弈过程中,中国政府空前重视国内法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专门制定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

(二)涉外法学、国际法学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

鉴于中国日益重视涉外法、涉外法治和对外关系法,因而近年来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出现了将涉外法学设置为一级学科的新提法,并认为涉外法学包括涉外国内法、外国法(国别法)、比较法和国际法。其实,将涉外法学列为法学一级学科不但不具科学性,而且不利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甚至背离重视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共识。

首先,涉外法不是一个蕴含严谨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念。众所周知,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多数部门法均有规范涉外关系的法律制度,学术界一般把这些法律制度称为对外关系法,但对外关系法的本质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可见,涉外法是从主权国家的本国立场来讲的,涉外法不能准确地指称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设涉外法学,就与目前的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难以厘清,因为二者的研究内容和方法都比较相近。可见,将涉外法学从法学一级学科中单列出去,既没有科学性,也不便落实推进。

其次,不能因强调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而简单类推用“涉外法学”表达一级学科名称。“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比“法”“法学”的概念更丰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2019 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毫无疑问,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有其现实紧迫性与科学性。然而,一个学科名称必须反映其基本性质、体现其主要内容、彰显其国际共识。因此,只能用“国际法学”而不用“涉外法学”来表达与法学(主要指国内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名称。

再次,以涉外法学取代或涵盖国际法学,不利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但要重视本国法的域外适用,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能力的增强,有助于正确处理本国法与外国法关系,更好地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然而,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产物,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可以影响、推动国际法的制定,但无法统筹、谋划和主导国际法的发展进程。此外,假如将涉外法学设置为一级学科,就有可能出现当下法学二级学科均在不同程度上被贴上涉外的标签,其结果是一哄而上,所有学科都要加强,重点难以突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最终无法统筹。

最后,采用“涉外法”术语不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国内法与国际法虽然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但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对象迥异。各国法学界通常把法律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而把法律分为国内法与涉外法的比较罕见。况且,对于“Foreign Law”的翻译一般都认为是“外国法”;而如果我们用“Foreign-related Law”指代涉外法,也不够准确和贴切。因此,如果我国把涉外法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就很难与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开展有效的对接,进而可能影响我国对外法学交流和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因此,“涉外法”不是世界各国法学界通用的术语,采用“国际法”术语更为恰当。

总之,无论是就学科设置的科学性而言,还是从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出发,均不宜将涉外法学列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而是应当将国际法学列为法学一级学科,以突破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瓶颈,从而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的繁荣发展。

三、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涉及的主要内容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主要涉及国际法学成为法学一级学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际法学的理论概念体系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等。

(一)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设置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13个学科门类。在法学学科门类中,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6个一级学科。法学学科门类下的6个一级学科只有1个法学一级学科,其他5个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学科,与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教育学(含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3个一级学科)、文学(含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3个一级学科)、历史学(含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3个一级学科)、管理学(含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5个一级学科)等学科门类相比,显得极不平衡。这种情况极大地弱化了法学学科专业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地位,极不利于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17](P9)。因此,应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事实上,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领域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第一,国际法成为法学一级学科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关键步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然而,目前国际法学科的现状,不但难以落实上述指示精神,而且也不利于尽快弥补涉外法治人才的不足。

第二,国际法成为法学一级学科是实现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国际法如果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不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而且能助力打造中国的国际化、法治化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中国市场的对外吸引力和影响力,最终形成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设立国际法一级学科还可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的大国形象与责任担当,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话语权。

第三,国际法成为法学一级学科有助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涉外法治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涉外法治的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涉外法治的司法公信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国际法如果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不但有助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对中美战略博弈,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巧实力,并最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制度化。

(二)设置国际法一级学科的可行性

国际法一级学科的设置,既有理论指引,也有实践基础。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提供了引领指导。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国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8]上述思想为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提供了指引。

第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领导协调为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明确了工作重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明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最迫切的需要,并进一步要求完善涉外领域立法、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保障、服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等。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作为这些重点工作的基础性与先导性工程,是必须优先完成的任务。

第三,改革开放40多年的法学教育成果为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提供了基础条件。经过40多年的国际法与涉外法律教育,我国已拥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基本成型的课程体系、形式多样的培养模式和不断开放的国际合作平台。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专门设立了国际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专门成立了国际法研究所,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法教学的教师人数至少在1000人左右,全国有630多所高校依法依规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其中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全国共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55个、硕士点149个,均可培养相关国际法人才。此外,已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国际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3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86个。这些基础完全能满足我国新设国际法一级学科的基本条件。

(三)作为一级学科的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概念体系

按照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须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应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社会对该一级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然而,国际法以国际性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现有3个二级学科,是国际公认的与国内法相对应的独立学科,“十四五”规划时期我国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数量以十万计,完全符合我国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

其一,研究对象。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国际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国际性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组织决议,也包括国内法中的涉外规范等。

其二,理论体系。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国际法学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且涵盖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如:国际公法理论、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经济法理论;冲突法理论;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规范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一元论、二元论、结构平衡论;意志协调说、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属地学说、既得权说、本地法学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等。

其三,概念体系。国际法学的概念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组核心概念:渊源概念,如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等;主体概念,如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客体概念,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北极地区、外层空间、网路空间等;权利概念,如主权、管辖权、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豁免权、人权等;义务概念,如不干涉内政、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合作、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须信守、尊重人权、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等;责任概念,如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的刑事责任、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保护的责任等。

(四)国际法学的二级学科及主要研究方向

国际法学的二级学科可以设国际法法哲学、国际法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商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对外关系法等。上述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可以初步设计为:国际法法哲学包括国际法的本体论、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辩证法、国际法的遵行机制、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等[19];国际法史包括国际法制度史、国际法学说史、国际法编纂史、国际私法史、国际经济法史;国际公法包括国际公法原理、国际组织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国际能源法、国际卫生法、网络空间法等;国际私法包括国际私法原理、国际民事冲突法、商事冲突法、海事冲突法等;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经济法原理、WTO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等;国际刑法包括国际刑法基本理论、国际刑法总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审判、国际刑事程序法、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法等;国际商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等;国际环境法包括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水法、国际生物多样性法、国际海洋污染控制法、两极地区环境保护法、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国际废物管理法、国际危险物质和活动管理法等[20];国际争端解决法包括国际司法制度法、国际投资仲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调解法、中国与国际争端解决等;对外关系法包括主权豁免法、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研读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为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将国际法学由二级学科升格为一级学科来建设,逐步获得社会广泛共识①2022年7月15日,武汉大学推荐增设国际法本科专业,并进行了公示;2023年武汉大学正式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教育部也正在筹划、推进相关工作。

四、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任务

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传播中国国际法观、进一步明确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地位、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主要任务。

(一)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是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21](P20)。因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应当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首要任务。

第一,弘扬国际法治理念有助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众所周知,2015年七国集团首脑会议后发表的宣言声称,七国集团致力于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秩序与海洋秩序。这是欧美大国首次使用“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其实,欧美国家的这一论调旨在滥用其国内法以维护其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和既得利益,以最终削弱甚至取代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正如习近平于2021年9月在第76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发表演讲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22]这是我国国家领导人首先明确提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第二,弘扬国际法治理念是我国应对风险挑战的需要。一方面,在乌克兰危机的背景下,欧美国家的个别“智库”发布一些言论,渲染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还将台湾问题与乌克兰问题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单边制裁的非法性进一步凸显。乌克兰危机爆发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了全面的制裁,特别是美国的一些顶级跨国公司如星链、谷歌、微软、苹果、通用、波音、GE全部参与了对俄制裁。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相关制裁并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国家还滥施“长臂管辖”,威胁第三国配合落实制裁,明显违反了国际法。可见,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应对。

(二)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

毋庸讳言,“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稀为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所知,更谈不上在国际上广为传播”[23](P1)。然而,一国的国际法观只有获得国际社会的呼应和认可,才更具实际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观在国际社会的传播,无疑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重要任务。

第一,进一步提炼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国际法问题作出重要论述……引领了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创新,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21](P7)中国国际法观的价值取向主要来源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际法的核心理念,如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权平等、和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而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既植根于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又来源于长期以来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实践,同时还对相关的实践起到指引作用。概言之,中国国际法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相互尊重、平等独立”的国家主权观、“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相结合的整体人权观、“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观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等。

第二,充分拓展中国国际法观的传播路径和方式。一方面,应利用国际社会共有的国际法治的共性话语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国际法观,首先是要让外国人听懂,听得懂是传播中国国际法观的前提[24]。另一方面,用多元化的方式传播中国国际法观。例如,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国际立法平台,在议题设置、约文起草和缔约谈判中纳入中国国际法观;在联合国主要机构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多边舞台以及欧盟、东盟等区域场合宣介和阐释中国的国际法观;在国际司法、外国司法和中国司法判例中凸显中国国际法观;在国际习惯的塑造中再现中国国际法观等。

(三)进一步明确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地位

在我国现有法治体系中,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一直未能明确,这是当前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中的短板,也是涉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25](P15)。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相关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很多部门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力和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实际上是我国国内法关于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一项通常做法①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问题,缺乏具体规定。。我国的许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根据国际条约制定新法规或修改国内法。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并且相应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综上可见,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国际(准)司法机构的态度更加积极。一方面,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而言,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完全从“门外汉”成长为“优等生”。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始主动参与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程序。例如,针对国际法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中国深入参与该案的审理过程,于2009年4月16日提交了书面意见。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21](P21)。又如,202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to the Tribunal”)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阐述中国关于管辖权和有关国际气候变化法以及国际海洋法问题的立场和主张。由上可见,中国政府已经迈出了谨慎参与国际(准)司法活动的重要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2020年,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26]因此,提高运用国际法能力,也是新时代构造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重要一环。为此,应进一步加强涉外立法能力建设、提升涉外司法能力、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等。

此外,强化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实践教学也是提高运用国际法能力的关键步骤。对此,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明确指出,应建立法学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吸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质性地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持续支持我国法科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在国际法学术实力较强的高校,如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建立专门的“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等[27]。

(五)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

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25](P19)。

第一,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28]。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补齐涉外法治短板的重要步骤。一方面,加快出台相关的涉外立法,如《反干涉法》《外国代理人法》《海洋法》等;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域外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完善涉外法律法规的优先方向,如鉴于中国的海外利益日益扩大,尽快制定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健全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制度、援外制度等。

第二,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首先,就立法而言,加快制定涉外立法的战略规划,推动我国法域外效力的立法体系建设,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如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对我国产生实质性后果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等[29](P34)。其次,从执法来看,我国行政机关要积极稳妥执行具有明确域外效力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健全现有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建立多边、区域和双边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最后,在司法方面,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妥当解释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和跨国司法对话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国内法院在域外适用中的作用[30](P141)。

第三,阻断和反制外国法的不当域外适用。首先,进一步完善我国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虽然迄今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其次,进一步提升我国行政机关有关“阻断和反制外国法的不当域外适用”的执法水平,避免给国际社会以“中国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进行的制度建构不过是立场宣誓”[31](P50)的错误印象。最后,进一步加强我国法院在“阻断和反制外国法的不当域外适用”中的作用。今后我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应充分利用“需求响应机制”[32](P10),基于外交、海洋、国防等国家大局需求,利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宣示中国有关“阻断和反制外国法的不当域外适用”的立场,从而阻断或促进相关国际习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形成。

五、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是新时代的中国国际法学者肩负的两大主要使命。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涉外法治人才的标准。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标准?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黄进教授认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知识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的核心知识理论、核心实践能力和核心专业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和国际型的法治人才,首先要夯实法学基本知识理论基础,学会中国国内法,同时要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世界历史、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养[17](P9)。可见,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国际法与国内法知识、外语能力以及跨学科知识等。

第二,初步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2021年2月,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号),该通知提出我国亟须“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2021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要求支持涉外法治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扩大涉外法治相关学科专业学生规模,加强涉外法治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应用(教高[2021]3号)。因此,有必要根据近年来部分高校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项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例如,坚持差异化发展道路,结合高等院校的学科优势或不同类型,侧重不同的法学院,确定各类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中外联合办学,拓宽与全球高水平大学合作的交流渠道;加强涉外实务部门、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使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人才工作机制能够进一步畅通等。

第三,实施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如前所述,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中国籍国际公务员人数偏少、级别偏低、占据的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不多。未来,我们应积极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输送人才,实现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一方面,派遣和鼓励更多中国年轻人才进入联合国系统工作,尤其要重视占据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这既可以弥补中国在联合国系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展现中国的软实力,把中国的文化和理念融入联合国工作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联合国现有的输送培养国际人才的渠道。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和社会事务局均设立了初级职业官员项目,专门培养年轻的专业人员(P1/P2级别),一般50%的初级职业官员项目官员都留在了联合国系统[33](P489)。我国应大力支持本国年轻人参与此类项目。

(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

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既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有使命,学者们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一,加强国际法的基础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建立一个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事实上,对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程度是衡量一国国际法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加强国际法的基础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应有组织地对一些最基本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认识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各分支的一些理论问题等,展开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应重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编纂的议题,从更长远角度参与国际法的发展。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其职能是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所有成果,无论是否公约性成果,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长远影响,特别是有助于查考习惯国际法的证据。可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编纂的议题,是推动国际法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目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讨论、研究的议题主要有: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关于国家责任方面的国家继承、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国际组织作为当事方的争端的解决、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等,这些均可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基础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跟踪国际法的学术前沿。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既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也对国际法规则的认证和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因此,国际司法机构的重要判决和动向,值得关注。一方面,从国际法院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法院的一些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1年12月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的判决中指出,在划定领海基线时,除了应考虑地理上的因素外,还可以考虑有关地区的特殊经济利益;1958年制定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采纳了这一规则。另一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目前正在审理或裁决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或代表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例如,在2021年“索马里诉肯尼亚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中,国际法院以中间线为基础划定最终界限,并且首次在一方不出庭情况下划定两国的海洋边界,无疑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同意”的门槛。又如,在202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Colombia)中,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涵盖了习惯国际法,因而能够对非缔约国哥伦比亚直接适用,从而大大强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地位。

第三,为中国对外政策或外交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支撑。曾有学者指出:“与传统国际法强国相比,我国运用国际法的意识、经验、能力和机制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1](P20)因此,中国需要积极、深入且高水平地认识、发展和运用国际法。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中国对外政策或外交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支撑,既是对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代的呼唤。一方面,国际法对一国外交政策的支撑作用尤为重要。国际法乃国家发展之制度重器,各主权国家均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34](P124)。另一方面,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欧美国家的国际法学者积极为本国外交政策提供理论支撑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荷兰的“海洋自由论”“大炮射程说”,厄瓜多尔的“托巴主义”,墨西哥的“艾斯特拉达主义”,苏联的“社会主义国际法”学说,马耳他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美国的“政策定向说”和“预防性自卫”理论,加拿大的“保护的责任”理论等。虽然上述国际法理论或学说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存在争议,但是它们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六、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

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应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

(一)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

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争论激烈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各国对外交往和国际法实践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更是中国国际法学未来发展的重要命题。因此,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就显得特别关键。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交流不畅的问题是法学教育和实践中的“顽症”。首先,国际法学者与国内法学者对国内诸多法律问题的看法存在观察视角的差别。一般而言,国际法学者的视野相对较为开阔,经常会从国际法、比较法和外国法的角度来思考,重点分析国际法和代表性国家的国内法是如何规定的;而国内法的学者较多从纵向或国内的现状着手进行探讨。视角的差别往往容易导致观点的迥异:国际法学者可能认为国内法学者的视野狭窄,国内法学者则反击国际法学者不了解国情,从而进一步加深了二者的隔膜。其次,国际法学者的国内法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最终落脚点为“中国依归”,但是在国内法的体系和内容日益繁杂、有关研究成果更加精细的背景下,国际法学者有关“中国依归”的对策建议可能是“想当然”或者有“蜻蜓点水”之嫌。最后,国内法学者对国际法的理解也有待进一步加深。鉴于国内法在国内就业市场的主导地位以及国际社会的矛盾冲突此伏彼起,国内法学者不但有一种天然优越感,而且“国际法无用论”的心态也始终存在。事实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以“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全球治理中国际立法的规则、立法发展趋势和基本特征”[35](P98)的国际法研究成果,为国内立法和司法提供源泉和养分;国内法则通过国际法发挥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的作用[5](P123)。

第二,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国家利益的日益拓展,要求重视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更要主动发挥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众所周知,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是晚近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36](P35-37)。一方面,中国是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日益重视利用国际法规则来维护国家利益。因此,重视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既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应有担当。另一方面,主动发挥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既是欧美大国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进一步提升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步骤。综上所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未来发展的重要面向。

(二)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

本文建议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采用“涉外法学”容易误入“国内法优先说”的陷阱。“国内法优先说”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出现在德国,其思想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绝对主权理论。“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家依主权所制定的国内法中的“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优先说”的实质是否定国际法,是霸权主义的真实写照,过去的纳粹德国、现在的美国奉行的就是这一学说。虽然我们讲“涉外法学”当然不能与它相提并论,但是也容易使人误解为我国亦主张“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采用“涉外法学”也容易造成我国在对外关系中采取单边主义的困惑。当前,部分国家奉行的单边主义做法严重冲击了以多边主义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系。习近平在2019年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时再次强调:“中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7]在“涉外法”概念下说国际法、讲国际法治不仅令人费解,也容易让国际社会误以为中国像美国一样采取单边主义做法,将国际法纳入中国法体系之下,或者用国内法取代国际法。

最后,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支持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不宜从涉外法的立场上看待和解读国际法。如果在学科上把国际法置于涉外法的概念之下,别人可能误解为中国将国际法纳入中国法体系之下。

由上可见,采用“涉外法学”还是“国际法学”不单单是一个名称选择问题,它对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开展国际合作、应对国际竞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都有实质性的影响。

(三)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应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应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既有现实基础,也有重要意义。

首先,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较为丰富,且不乏可圈可点之处。无论是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初步运用、还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废约运动及对联合国创立的贡献,都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精彩华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外交在条约法、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家责任、国籍问题、国家领土、海洋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国际人权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国际法领域积累了大量精彩的实践案例。这既是中国国际法理论的源泉,也为中国国际法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其次,中国国际法的理论研究既需要宏大的战略性思考,也需要微观的理论探索。例如,鉴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影响和突出地位,从宏观战略层面阐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基础、国际法保障和国际法路径等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是国际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如意志协调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逆条件的承认理论、国家豁免问题、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等,进行系统总结和深入探索,既能体现中国国际法学的特色,而且有助于提炼、形成中国的国际法观,从而进一步丰富国际法理论。

最后,全面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外或与国际法有关的案例,是确立进取型管辖权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司法进步的步伐,中国法院先后判决和执行了多起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力的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例如,2014 年厦门海事法院有关“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的判决,彰显了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此外,中国司法机关对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为该公约的适用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诸多经验。上述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但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对国际法的贡献[32](P10),而且为中国法院在未来确立进取型管辖权体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海洋强国战略。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特别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之后还在深圳市和西安市分别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上述商事法庭均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所有这些,不但有助于宣传展示我国司法的立场和成就、提高我国对外关系领域的法治化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法观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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