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对形式与内容的区分
2024-04-07王路
王 路
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内容,这是学界一种长久而普遍的认识。这种观点的显著特征是区分出形式和内容,并基于这一区别对逻辑作出说明,最终产生“形式逻辑”之说。“形式”这一概念出现得很早: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形式”和“质料”之说[1](第7卷第三章),后来这一对概念一直被沿用,比如中世纪也有人借助它们探讨形式的和实质的(materialis,materia)指代和推论学说[2](P361,378)。但是,康德被认为是使用“形式逻辑”这一名称的第一人[3](P18),有人还认为他“关于逻辑形式性的学说乃是首创的”[4](P95)。所以,康德与逻辑只研究形式这一观点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内容,这一观点在我国哲学界更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康德的相关论述也成为人们赞同支持这一观点的依据。我认为,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字面上是清楚的,但是康德的一些论述却是不清楚的。这个问题涉及句法和语义的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看似简单,其实并不是那样简单。此外,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对他的形而上学讨论的意义,另一个是对思考方式的意义。在哲学讨论中,关于思考方式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分析和研究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思考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康德的相关思想,而且可以认识他的这一区别对形而上学的意义,且有助于澄清今天在相关认识中的一些误解和问题。
一、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几点简要说明
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之区别的论述涉及范围较广。为了讨论集中,我们先作几点简要说明。
其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可以看到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的明确说明:
引文1:普遍的逻辑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也就是说,抽掉了知识与客体的一切关系,仅仅在知识的相互关系中考察逻辑形式,即一般的思维形式。[5](P86)
相似的论述很多,兹不一一列举①人们认为,这样的说法“在康德著作中许多地方被重复,小有修改(无疑有意当作等价表述)”[4](P87)。。由此大致可以看出关于形式与内容的明显区别。仔细一些则可以看出,这一区别是与知识相关的,是从知识本身作出的:一方面是知识与对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知识之间的关系。前一个方面被称为内容,后一个方面被称为形式。基于这一区别,康德称关于后者的研究为考察逻辑形式或思维形式。由此可见,所谓逻辑研究形式,指的是研究知识相互之间的关系。
其二,引文1中的“逻辑”一词是加字的,即加了“普遍的”这一修饰语。康德此前说过,“作为普遍的逻辑,它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不同,仅仅与思维的形式打交道”[5](P85)。这就说明,所谓普遍的逻辑,并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而是康德自己的说法,具有特定含义。康德这样做是有目的的:为的是可以获得另一种同样具有特定含义的逻辑,即一种“不抽掉知识的所有内容的逻辑”,它“必须叫作先验逻辑”[5](P86,87)。由此可以看到,康德对逻辑有许多附加性说明,如“纯粹的逻辑”“应用的逻辑”“普遍的知性应用的逻辑”“特殊的知性应用的逻辑”[5](P84-86),而所有这些附加表述的目的都是为了在逻辑上作出一些区别,以便得到他说的“先验(的)逻辑”。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逻辑才是他要论述的东西,所以,重要的是他获得了“先验逻辑”这一概念,这样,他就可以展开对先验逻辑的论述。
其三,在论述形式与内容的区别的过程中,“形式”这个概念一直使用,“内容”这个概念却是有变化的:早期主要使用“质料”(Materie)一词,后来才转为主要使用“内容”(Inhalt)一词②“早期”“后来”不是确切的时间概念,只是为了讨论方便。康德一生从事逻辑教学,留下逻辑课程讲义。关于“早期”,可以参见他的两个讲座:“布龙姆贝格逻辑讲座”(Logik Blomberg)和“菲利普逻辑讲座”(Logik Philippi)。前一个讲座没有注明时间,后一个时间是1772年,它们都收入《康德全集》第24卷。。比如在谈论认识的时候康德说,认识“根据形式”是来自理性的,而“根据质料”是来自经验的,在有些情况下质料也可以通过理性和经验来把握,“但形式是完全不同的”[6](P20)。又比如在谈论判断的时候康德说,判断涉及谓词与主词的关系方式,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判断。“是”这个系词表示判断的这种关系或形式,并且表示肯定,而“不是”表示否定。“‘不’这个否定根本不影响判断的质料,而只影响判断的形式”[6](P274)。更明确的表述是:“在所有判断中都要区别质料和形式”,判断的“形式是主词与谓词的关系,并且是由这个系词表达的”[6](P461)。再比如在谈论证明的时候,康德把证明的东西看作质料,把证明或推论看作形式,他说,“证明的质料是词项媒介,证明的形式是推论”[6](P231)。这些论述和论述的方式表明,“形式”一词在康德著作中早就出现并使用了,但是,与该词对照使用的不是“内容”,而是“质料”一词。
对照康德早期与后来的论述,字面上即可以看出,“形式”一词始终如一,“质料”一词却发生变化:后来改为“内容”。这至少表明,康德关于形式的看法是一致的,大体上没有什么变化。“质料”一词的改变,或者“内容”一词的使用至少说明,他认为“质料”一词不足以表示他的看法,他自己的看法需要用“内容”一词来表述。我们看到,“质料”一词后来也不是不使用的,使用时也不是与“形式”不对照的,但是,在与形式相关的说明中,他确实是使用“内容”一词,一如引文1。这就说明,内容与质料还是有区别的。
其四,在《逻辑学讲义》中,康德也有将“质料”“内容”并列使用的情况,如谈论概念的外延和“内容”,谈论判断的形式和“质料”,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和关系③顺便说一下,中译文在这里一般将Inhalt译为“内涵”,个别地方也译为“内容”[7](P98)[8](P99)。[7](P93-97)。这里的区别在于,《逻辑学讲义》重点在讲逻辑,只要区别形式和与形式对应的东西就可以了。而与形式对应的东西,质料可以表达,内容也可以表达。特别是,由于逻辑自身有一些技术性的说明和要求,比如关于概念、判断和推论的说明,因此需要一些区别,包括术语上的区别。所以,只要达到区别的目的,可以说明逻辑所研究的对象就可以了。但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的目的不是在讲述逻辑,而是在讲述他提出的先验逻辑。这样他要阐述的就不是逻辑内的一些区别,而是与逻辑的区别,即旨在说明一些与逻辑的不同。他需要明确地说明逻辑研究什么,不研究什么,这样就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说明他提出的先验逻辑研究什么,后者在什么意义上与前者相同,在什么意义上与前者不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他选择了“内容”这一概念。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简单说,康德的相关论述至少有一点非常清楚,这就是:内容与形式乃是根本不同的东西,是可以相对照的东西。所以,尽管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改用“内容”一词来说明逻辑,但是由于该词与“质料”一词的近似,以及与概念相关的专门性说明,因此,它完全可以形成与“形式”一词的区别,并且用来说明与形式的区别。这样,此前所有关于形式和质料的区别和说明就都可以保持不变,都可以成为这里说明的依据,可以继续使用。这样,基于形式与内容区别,就可以谈论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内容。关键在于,假定了关于形式的论述是清楚的,其他的都可以称为内容,二者泾渭分明。不仅如此,明确了形式与内容的区别,以后就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逻辑是与形式相关的,若是再加上关于内容方面的一些考虑,比如关于普遍对象或实在的一些考虑,就可以获得一种与逻辑相关并且又不同于逻辑的东西,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先验逻辑。
二、判断表与范畴表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核心部分“先验分析论”中,康德探讨纯粹知性①德文Verstand一词是动词verstehen一词的名词形式,意思是理解。我们随中译文使用“知性”这一用语。知识的各种要素。在讨论中,他给出一个判断表和一个范畴表,各含12个概念②“范畴表”是康德给出的名字,“判断表”是我们为讨论方便而给出的名字。[5](P96,102)[9](P70,118-119)。范畴表中的12个概念被称为范畴,或者称为纯粹知性概念或纯粹知性知识的要素。这两个表是对应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依据前者。我认为,可以借助这两个表来探讨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
判断表将判断分为四类,即量、质、关系和模态,每一类各有三个要素。康德的说明是:它们分“四个标题”,各含“三个要素”,是通过“抽掉”“一般判断的所有内容,只关注其中的纯然知性形式”得到的[5](P95-96)[9](P111)。非常明显,这个表所说的东西是形式的,或者通俗地说,只与形式相关,与内容无关。有了这样明确的关于形式的说明,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个判断表看一看康德所说的形式究竟是什么。
首先,这里谈的是判断,因此,可以理解为“S 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以及基于这一句式而形成的AEIO四种命题,即“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S是P”“有S不是P”。量的分类与其中涉及的量词表达式相关:比如“全称的”指A中的“所有”,“特称的”指I中的“有(的)”。质的分类与其中所含的系词表达式相关:比如“肯定的”指A 和I 中的“是”,“否定的”指E 和O 中的“不是”。这里的“不”乃是对系词“是”的否定,也属于系词表达。在相关讨论中,康德借助了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是P”与“不是P”是形式方面的,“非—P”所表达的否定含义则是内容方面的。
其次,量和质这两类判断大体上与AEIO这些直言判断相关,关系和模态这两类判断却超出了它们的范围,分别涉及命题联结词和模态词:比如在关系和模态的类中,直言判断和实然判断都指“S是P”,而假言判断指“如果p,那么q”,必然判断指“S必然是P”。所以十分明显,直言判断和实然判断与AEIO的基本句式是一致的,大致属于相同的范围,其他几种关系和模态判断超出AEIO的范围。
此外,康德称判断表为“逻辑功能表”[5](P105),所以,可以认为判断表非常明显是从形式的角度论述的。假如我们对照他在《逻辑学讲义》中的相关论述,则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康德关于形式的看法还是比较明确的,比如他将“量、质、关系和模态”这四类要素称为“判断的逻辑形式”,并且给出明确的说明:“就其形式而论,不同的判断可归结为量、质、关系和模态四个主要要素,鉴于这些主要要素,所规定的判断的不同形式也刚好有这么多。”[7](P92)[10](P110)所以,毫无疑问,康德关于判断表的说明完全是从形式方面考虑的,或者至少主要是从形式方面考虑的。
范畴表与判断表明显不同,不仅在于它被赋予这个名称,而且在于它的考虑涉及内容方面。康德认为,判断表与普通的逻辑相关,而普通的逻辑抽掉了知识的内容,“这是分析地进行的”[5](P99-100);范畴表与先验逻辑相关,而先验逻辑涉及先天感性多元事物,旨在“给纯粹知性概念提供一种材料”,与这种方式相关的行动被“称为综合”:所谓综合,意味着“把各种要素集合成知识、并结合成一定的内容的东西”[5](P100)。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两个表的对应和对照也涉及分析与综合的区别。简单地说,判断表是形式方面的,范畴表是与内容相关的。限于篇幅,我们仅以关系和模态两类范畴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关系的范畴”中有一类是“因果性与隶属性”,括号中的补充说明为“原因与结果”。这显然是关系,因为涉及两个东西。它与判断表中的假言判断对应。这样也就可以看出,判断表说的是“如果p,那么q”,范畴表说的是原因和结果,相当于说,p是原因,q是结果,二者形成一种联系。所以,单看判断表,可以看出一种假言表达形式,单看范畴表,可以看到论述了原因和结果的联系,二者相结合,则可以看到一种表达方式的两个方面。康德的思考方式表明,他认为前者是从形式方面考虑的,后者是从内容方面考虑的,或者说,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内容的考虑。前者是普通的逻辑,后者是他的先验逻辑。
“模态的范畴”中有一类是“此是—不是”,没有补充说明。显然,康德认为这是自明的。它的德文是“Dasein-Nichtsein”,前者是“ist da”的名词形式,意思是“是在那里”,引申一些意味着“是如此这样”。后者是“ist nicht”的名词形式,是对前者的否定。康德将二者放在一起,无疑是要表示肯定的和否定的这两方面的意思。这一范畴与判断表中“实然的”相对应,后者的德文是“Assertorische”,有“断定”的意思。应该看到,在所有范畴中,“Dasein-Nichtsein”这一对范畴是比较独特的。尽管我们依然可以按照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区别、对应着判断表中的相应要素来考虑它,但是我认为,在与形式和内容相关的说明上,这里是存在问题的。比如,一个直言判断是断定式的,即可以表达是怎样的,也可以表达不是怎样的,那么,这两类说明哪些是从形式方面考虑的,哪些又是从内容方面的考虑的呢?
康德在早期的逻辑著作中谈过,肯定和否定是判断中谓词与主词的关系,系词表示判断的形式,“是”表示肯定,“不是”表示否定。在《逻辑学讲义》中,他说:
引文2:在直言判断中,主词和谓词构成判断的质料;——形式,即主词和谓词之间(一致或冲突)的关系借以规定和表达的东西,叫系词。[7](P101)[10](P114)
这里所表达的意思和早期讲座中说的大体相同,也很明确:系词是形式,或者,形式是由系词表达的。所以,系词表达式应该出现在判断表中,因为它是形式的东西。但是,从字面上看,Dasein和Nichtsein显然是含系词的表达式,或表达的是系词。因此,它是形式或应该是形式的东西。但它又不是出现在判断表中,而是出现在范畴表中。
康德认为,“是”表示肯定,“不是”表示否定。基于这一说明,判断表中“肯定的”和“否定的”应该是形式方面的,即Sein 和Nichtsein,相应的,质的范畴“肯定性”和“否定性”应该是内容方面的,即Sein 和Nichtsein所表达的东西。康德在表中没有这样表述,而是借助不同的名词方式(比如Verneinende和Negation)。既然他有关于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区别和说明,我们就可以这样思考和认识。
以此类推,判断表中“实然的”(断定的)应该是形式方面的,即“S是P”,或“是”,在模态范畴中相应出现的应该是内容方面的,即“S 是P”或“是”所表达的东西。但是,康德不是这样表述的。Dasein 和Nichtsein的出现,不禁使人产生疑问:它们显然是形式方面的,却出现在范畴表中,因而似乎是指内容方面的。那么,它们究竟是关于形式方面的表述还是关于内容方面的表述?
让我们换一种方式来考虑,假如判断表中判断的模态是:S可能是P,S是P,S必然是P,对这一类判断的说明应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尽管在与其他判断类型说明方式的一致性上会产生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范畴表中与之对应的关于“可能性”和“必然性”的说明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是关于模态的说明,凸显的是关于“可能”和“必然”的说明,但是,与“S是P”中对应的说明似乎会有问题:因为“此是”(Dasein)与“S是P”类似,似乎都是形式方面的表述,或者,至少可以看作形式方面的表述。特别是,加上“不是”(Nichtsein)这一否定表达,形式方面说明的意思就更加明显。假如置换一下这两处的表达,将“此是—不是”放在判断表中,将“实然(的)”(断定性)放在模态范畴中相应的位置,难道不应该更合理吗?当然,这样一来,就会与其他要素和范畴表达产生不一致的问题。但是,表达方式是可以想办法解决的。置换以后的表达,除了对应性以外,意思毕竟是可理解的:前者是形式方面的,后者是内容方面的。但是,康德表达的恰恰相反。所以,范畴表中的表述是有问题的。
应该看到,康德关于系词的明确论述不仅在《逻辑学讲义》中有,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有。“‘是’(Sein)显然不是实在的谓词……在逻辑应用中,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的系词”[5](P469),这一论断众所周知,而且是与“此是”(Dasein)相关的讨论,并配以大量的说明和论证。限于篇幅,我们不必舍近求远,即使在与范畴表相关的论述中,康德也有明确的说明。比如他谈到,“‘是’这个关系词”就是“使被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5](P123)。这就说明,在康德的认识中,Sein是系词,它与“此是”相关,与主词和谓词的联系相关,与判断的表达形式相关,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最保守地说,Sein是系词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范畴表中的范畴是有问题的:“此是—不是”似乎应该是判断表的东西,而不应该是范畴表中的东西。既然它出现在范畴表中,那么就应该考虑,它所表达的是什么?确切地说,这里应该从内容方面来考虑它表达的是什么。恰恰在这一点上,这一对范畴是不清楚的。在我看来,表面上这是康德的表述方式造成的,实际上却是因为他对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缺乏明确的区别。因此,尽管他区别出形式与内容,但是在相关论述中依然出现了混淆的问题。
从表述方式看,“是”与“不是”已经在“判断的质”中得到说明,即“肯定的”和“否定的”,康德显然是明白这一点的,所以在相应的范畴中他换了表达方式,比如“肯定的”(Bejahende)和“实在性”(Realitaet)这对概念。尽管“是”一词没有出现,但是,从“肯定性”还是可用看出,这指肯定判断或指肯定判断中的“是”;它意味着某种东西,后者被称为“实在性”。因此,尽管“是”一词没有出现,但多少还是可以显示出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又比如“否定的”(Verneinende)和“否定性”(Negation)这对概念。这两个词的意思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前者是德文词,分词形式,后者是拉丁文词源词,名词形式。就是说,二者语言形式不同,意思是一样的。从“否定的”当然可以看出指否定判断,或指否定判断中的“不是”,这样人们也就可以认为,“不”表示否定,意味着否定性。但是,难道不可以同样认为,“是”表示肯定,意味着肯定性吗?这样一来,区别何在呢?
这里的问题可能与康德的表达方式相关①康德的判断表为四类12个概念,因而相应的范畴表也是这样的。他很看重自己的这个分类,作了一些说明和论证,还批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分类[5](P96-99)。,却不是最主要的。因为“肯定”和“否定”这一对概念已经出现在判断表中,范畴表中也有对应的范畴,这就表明,在范畴表中已经有了关于这两个概念的说明。在我看来,最主要的还是与康德的认识相关。直观上可以看出,模态范畴与其他几类范畴明显不同:只有这类范畴是以肯定和否定这两种形式来表达的,而在这两种形式的表达中,各对范畴又有区别。“不可能性”的否定是以否定性词头“un”的形式出现的,“偶然性”则不具有否定的形式,只是从含义上与“必然性”形成否定。唯独“不是”一词乃是对“是”的直接否定,即它是“ist nicht”的名词形式。虽然“此是”与“是”有所区别,但是,它是“ist da”(是在那里的)的名词形式却是无疑的,因此,其中的“是”乃是明确的,其系词特征也是明确的。这样,它就与“不是”形成了否定性的关系。看到后面康德在涉及上帝存在本体论证明时大量关于Dasein的讨论,以及讨论中关于“是”的系词特征和性质的说明,我们就可以认为,范畴表中提出“此是”与“不是”这一对范畴,乃是康德哲学的需要。正像康德所说,这个范畴表完备地包含所有重要概念。所谓完备性即要包含所有他需要的概念,而“是”与“不是”当然是他要讨论的重要的概念。所以,它们一定要出现在范畴表中。康德一定是觉得,“是”与“不是”必须出现在范畴表中,因为它们是先验哲学必要的哲学概念。这样也就有了“此是—不是”这一范畴。
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康德忽略了一个问题:“此是—不是”究竟是语言层面的,还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的?或者,用他自己的区别,它们究竟是形式方面的,还是内容方面的?按照他关于系词的论述,关于肯定和否定的论述,它们应该是形式方面的。而按照他关于判断表是形式方面和范畴表是内容方面的说明以及这一范畴所处的位置,它们似乎是内容方面的。假如它们确实是内容方面的,假如康德本人确实也是这样认为的,那么,判断表中相应的“实然的”又意味着什么呢?后者还是形式的吗?它的形式特征又是如何体现的呢?
所以我认为,康德和他的先验逻辑需要“是”与“不是”这一对用语,也需要它们所表达的东西,因此,他一定要在范畴表中把它们列出来。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它们是出现在判断表还是出现在范畴表,而在于他借助形式与内容的区别来说明这两个表。实际上,即便是判断表,其中给出的概念也不完全是形式的。比如,如果不是基于“S是P”这一句式,因而想到“所有S是P”,怎么会认识“全称的”这一关于量的说明,又如何与“全体性”这一范畴联系起来呢?与以上讨论相关,如果不是基于“S是P”这一句式,如何会想到“实然的”是什么意思呢?又如何会理解“此是—不是”会是与它相应的范畴呢?而反过来,看到“此是—不是”以后,想到“实然的”、想到“否定性”难道不会是更自然一些吗?所以,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在他的思想中也许是清楚的,但在具体说明和应用中却明显有不清楚之处。这主要是因为,他对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尚缺乏明确的认识,或者宽容一些说,他也许有这方面的认识,但是并没有将这样的认识表达出来。
三、真之普遍标准
范畴表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基于句法的考虑。非常明显的是,它没有关于真的考虑,即在其给出的12 个范畴中,没有“真”这一概念。对于这一点,康德也是有认识的,并作出专门的论述[5](P107)[9](P123)。阅读康德的著作,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真是什么”的询问,可以看到符合论的典型表述:真乃是知识与对象的符合,还可以看到关于认识的普遍的真之标准的追问和探讨。这部分论述是康德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今天应该是常识性的东西,不必展开论述。我要指出的是,康德的相关讨论同样涉及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我认为,康德关于真之标准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也是重要的。由于他的讨论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相关,因此,探讨他的相关论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他的这一方法论原则,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他关于真之标准的论述,并最终更好地理解他关于“真”这一概念的认识。
应该指出,康德在《逻辑学讲义》和《纯粹理性批判》中都探讨了这个问题,同样都借鉴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但讨论的方式却有明显区别。简单说,在《逻辑学讲义》中,他强调的是形式方面,认为有认识的普遍的真之标准,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强调的是内容方面,认为没有认识的普遍的真之标准。在我看来,从他的这一区别入手,我们可以更好地说明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并由此说明他关于真之理论的认识。
同样是提及“真是什么”这个问题,同样陈述了符合论的观点之后,康德在两部著作中的论述如下:
引文3:此处即是要问:是否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有一种确实可靠的、普遍的、适于应用的真之标准?这意味着真是什么的问题。①“此处”指前面关于真之符合论的讨论。[7](P49)
引文4:真是什么?对真的名词解释,即真乃是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在这里是被赠与和预设的;但是人们要求知道,任何一种知识与真相关的普遍而且可靠的标准是什么。[5](P87)[9](P102)
对比这两段话可以看出,所谈问题和用语几乎相同,唯一区别是谈论的次序:《逻辑学讲义》是从关于符合论的讨论提出真之标准的问题,并把它归为与“真是什么”相关的问题。《纯粹理性批判》则直接从“真是什么”这一问题出发,谈及符合论,进而提出并询问普遍的真之标准是什么。当然,谈论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所谈东西的不同。两著的相关讨论确实是不同的,当然也会与这种不同的谈论方式有关。
简单说,《逻辑学讲义》重点谈论的是有真之标准,为什么有普遍的真之标准。而《纯粹理性批判》论述的是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为什么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作出这一区别依据了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我们可由此来认识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的认识。
在《逻辑学讲义》中,康德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来谈论真之标准。他认为,内容方面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但形式方面“确实可能有”[7](P50)普遍的真之标准。然后,他对后者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他谈到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称它们是原理,是真之标准,是“普遍的、纯粹形式的或逻辑的标准”[7](P52),并围绕这些原理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这些讨论表明,依据形式和质料的区别,在谈论真之标准的时候,尽管康德认为没有质料方面的真之标准,但是,由于他认为有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重点讨论了后者。从他的论述方式可以看出,形式标准大致等同于逻辑标准,因而在逻辑著作中自然也要谈论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出发谈论真之标准。他认为,尽管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但是内容方面不会有真之标准,因此不可能有普遍的真之标准[5](P87-88)[9](P103)。他重点讨论的是为什么在内容方面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这一点容易理解,因为这不是逻辑著作中的论述:尽管他的讨论与逻辑相关,却不是专门在讨论逻辑问题,而是在讨论认识,在讨论与认识相关的问题。讨论对象的不同,导致讨论方式的不同,讨论的内容也不同。也就是说,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一样的,关于真之标准的认识是一样的,但是讨论却不相同。这里,我们可以康德在两著中关于形式标准的论述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引文5:这种形式的普遍标准尽管对于对象的真尚不充分,却仍可能为该标准的那种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7](P50,42)[10](P56)
引文6:因此,纯粹逻辑的真之标准,即一种知识与知性和理性的普遍的、形式的规律相一致,虽然是一切真之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从而是否定式的条件:但逻辑却不能走得更远,逻辑不能凭借任何试金石来揭示不涉及形式、而是涉及内容的错误。[5](P88)[9](P103)
比较这两段话可以清楚地看出,同样是谈论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用语也差不多,比如都用拉丁文表达了“无它不行”的必要条件,却是有区别的。在逻辑著作中,要强调和探讨的是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一方面指出内容方面没有这样的标准,另一方面却仍然要强调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乃是必要条件,即缺之不行。从表达方式看,“尽管……尚不充分”是弱化的表达,而“却”(aber)则是强调性的。而在哲学著作中,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一方面指出这样的标准是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却要指出并强调,逻辑解决不了内容方面的问题。从表达方式看,“虽然”是弱化的表达,引出了“无它不行”这一必要条件,不仅如此,还要补充说明这只是一种“否定式的条件”①“否定式的”的德文是negativ。关于这个词及其含义我曾做过详细讨论[11]。,似乎是进一步的弱化,而这只是为了更加凸显“但是”(aber)后面的强调。
对照这两段话可以明显看出,一些基本的东西始终没有改变。其一,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没有改变;其二,看待真之标准的方式没有改变,即依据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来看,可以分别谈论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其三,对真之标准的看法没有改变: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其四,对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的看法没有改变:这是逻辑的标准,逻辑方面的真之标准是与真相关的必要条件;其五,对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的看法没有改变:这是与内容相关的,与对象相关的。
基于以上认识可以看出,两著谈论真之标准的方式是不同的。《逻辑学讲义》要谈论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弱化内容方面的论述,《纯粹理性批判》要谈论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弱化形式方面的论述。这两种谈论方式的不同,并不是观点的不同,只是谈论的侧重点不同。在逻辑方面,康德的论述可能显得更清楚一些,比如引文5就是单独一段话,尽管也有上下文,但是字面上干干净净。而在哲学著作中,他的论述看上去好像不是那样清楚,比如引文6明显是基于前面论述的推论,在说明中还使用“试金石”这样的比喻。由此也显示出哲学与逻辑的一些区别。为了更好地说明这里的区别,我们再看《纯粹理性批判》中一段话:
引文7:如果真就在于一种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那么,这个对象就必须由此而与别的对象区别开来;因为一种知识如果与它所关联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即使它包含着某种可能适用于其他对象的东西,它也是假的。于是,一个普遍的真之标准就会是对知识的对象不加区别而适用于一切知识的标准了。但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人们就这一标准而言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与其客体的关系),而真又恰好涉及这种内容,所以,追问知识的这种内容的一个真之标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充分的、但同时又是普遍的真之标志。既然我们上面已经把一种知识的内容称为它的质料,所以人们就将不得不说:对知识的真就质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标志,因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5](P87-88)[9](P103)
这段话谈论真与认识和对象的关系,使用了一些不同用语,比如标志、质料,但明显可以看出这是与内容相关的论述,说的是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比如,其中谈到把知识的内容称为质料,因此可以在内容的意义上理解质料。康德认为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这里则说内容方面不可能找到真之标志,意思也是一样的。仔细一些还可以看到,这段话没有提及“形式”一词,更是说明这里的论述与内容相关,但是“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这一句显示出与内容的对应性,无疑是指形式。不仅如此,这句话还与真之标准相关,这样就会涉及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或者说,涉及内容方面和抽掉了内容以后的方面。由此可见,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这是已有的认识,而且是不变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康德才可以说,我们也可以理解:抽掉了内容就只剩下形式,或者,抽掉了内容指的是形式。这一点明确了,康德也就可以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比如,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而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或者说,我们也就可以这样来理解康德的论述。
若是仔细一些,则可以看出,引文7开始一句话与后面的论述明显不同,它延续关于符合论的说明,谈论真、认识与对象的关系。这样,关于内容方面没有真之标准的论述就与对象直接相关。康德的意思是说,认识是有对象的,因而一种认识与其对象相关。但是,这个被认识的对象与其他对象不同,形成区别,即它与另一个对象不同,所以,一种认识适合于这个对象,却会不适合另一个对象。前者是真的,而后者是假的。从康德的论述方式看,这是自明的,不必多说。所以,如果有普遍的真之标准,就不会在对象方面作出区别,只要在对象方面作出区别,就不会有普遍的真之标准。
逻辑句子显然不是这样的句子。以康德所说的矛盾律为例:一事物不能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这是真的。排中律与它是等价的:一事物要么是(如此)要么不是(如此)。这也是真的。康德认为,逻辑规律都是真句子,都是符合矛盾律的,因此说矛盾律是真之标准。康德认为,逻辑规律都是只考虑形式,又符合矛盾律,因此有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矛盾律中的“是”和“不是”这些用语同时也是范畴表中的范畴,比如相当于质的范畴中的“肯定”和“否定”,它们来自判断表,康德则明确地说它们是形式的。矛盾律中的“事物”并不是有确切所指的表达,只是泛指的表达,意思是“任一东西”。在康德看来,它不代表确切的对象,而是抽掉了对象,比如抽掉了“雪”“煤”这样的东西。所以,从康德的这些论述可以看出,他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清楚的,或者至少是可以说清楚的。正因为如此,他才可以依据这一区别来谈论真,谈论认识的真之标准,并且认为,一方面有真之标准,另一方面没有真之标准,因而认为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不仅如此,依据这一区别,他还可以在逻辑讨论中谈论真之标准,强调真之标准,围绕真之标准作出详细的论述,他也可以在哲学讨论中谈论真之标准,弱化真之标准,谈论他想要讨论的问题。
四、形式与内容的区别的问题和实质
前面我们从三个方面——关于形式和质料的论述、关于范畴表的论述、关于真之普遍标准的论述——探讨了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基于前面的探讨,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论述。
范畴表与判断表相对应,但依然可以作两种理解。其一,判断表是形式方面的,是抽掉内容的,这是康德明确说的,因而是与内容无关的。但是,范畴表得到的是康德所需要的先验知性概念,似乎是与内容相关的。但如前所述,我们发现范畴表的表述是不太清楚的,比如“此是—不是”这一对范畴,与其说它是内容方面的,不如说它是形式方面的。其二,我们可以不追究范畴表述的清晰性,可以认为它是基于判断表而得到的,是与判断表相区别的,是与内容相关的,而且暂且假定它没有表述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看到,这12个先验概念首先是与逻辑相关的,实际上也是与逻辑相关的,比如量和质的范畴涵盖了直言命题的“所有”“有(的)”“单称”和“是”“不”。关系和模态的范畴涵盖了选言命题和模态命题的“要么,要么”“如果,则”和“必然”“可能”,以及直言命题的“此是”和“不是”。只要与判断表对照着看,这就是显然的,若是对照《逻辑学讲义》和《纯粹理性批判》的相关论述,则更是显然的,因为在《逻辑学讲义》中,“无限的”也是被当作逻辑的东西来论述的。所以,只要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的论述没有问题,判断表就没有问题,我们就可以认为,康德关于范畴表的论述也没有问题。所以,重点还是要看判断表。
联系引文2可以看出,康德称主词和谓词为判断的质料,因而判断表中没有与它们相应的表述。由此可见,只靠判断表给出的概念和范畴表给出的范畴是不能构成判断的。比如“所有S是P”是一个全称判断,判断表只给出相应于其中“所有”和“是”的范畴,但是没有与“S”和“P”相应的东西。又比如“要么p,要么q”是一个选言判断,判断表只给出相应于其中“要么,要么”的范畴,但没有给出与“p”和“q”相应的东西。既然将这样的东西看作并称为“形式”,那么所谓抽掉的“内容”,应该是指“S”和“P”、“p”和“q”或它们所表达的东西。所以人们可以认为,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的论述是清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我看来,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这样的说明的实质是句法层面的,脱离了语义层面的考虑。如果联系语义来考虑,就会看出其中的问题。特别是,康德自己还有明确的关于真之标准的论述,这就说明,他自己也是有语义层面的考虑的。
从真这一角度考虑问题,我们会发现,按照康德的说法,单纯的形式层面是没有真假的。换句话说,“所有”和“是”乃是无法表达出真假的,只有“所有S是P”才会有真假。也就是说,只有与“S”和“P”这样表示主词和谓词的东西或者表示和体现内容的东西结合在一起,那些所谓形式的范畴才能表达出真假。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矛盾律“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也是包含着内容方面的东西的:其中的“事物”并不属于范畴表中的范畴。没有它,矛盾律也不是会真的,换句话说,仅凭“既是又不是”也是无法表达出真假的。而之所以说矛盾律是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指的是那些逻辑规律的表达式不能与矛盾律所显示的条件相悖。这同样说明,既然矛盾律含有关于内容方面的表达式,那么逻辑规律的表达式也会含有关于内容方面的表达式。所以,借助符号的方式,或者说借助“S”和“P”,逻辑并不是抽掉形式的内容,而是凸显出逻辑常项,即那些显示逻辑要素的东西。人们可以认为,常项和变项是今天的说法,康德说的则是形式和内容,二者是相应的。我认为,一般说一说似乎是可以的,但在涉及真和语义层面的考虑时,就暴露出康德说法的问题。
在与真相关的说明中,即便不考虑形式而只考虑内容,康德的论述也是有问题的。如前所述,“S”和“P”与“p”和“q”都不是形式,因而只能是内容或是表达内容方面的东西。同样是内容,它们却是有区别的。p和q是判断或表示判断所表达的东西,因此有真假,康德也从真假的角度探讨过相关问题,比如讨论分离规则和假言易位律。但是S和P是主语和谓语或表示主语和谓语所表达的东西,只是一个判断的构成部分,因此没有真假。也就是说,p和q有真假,与“要么,要么”和“如果,则”这样的关系范畴结论起来也有真假,但是S和P本身没有真假,只有与量和质的范畴结合起来,即与“所有”和“有(的)”以及“是”和“不是”结合起来,才会有真假。所以,在考虑内容的时候,确实是会涉及真假的,好像确实可以与形式方面的东西没有关系,比如p和q这样的判断:它们自身就有真和假两种可能性,因而涉及真假。但是,与内容相关的东西并非都是这样,比如S和P,它们只是判断的一部分,自身没有真假。也就是说,离开了所谓的形式方面的东西,比如“是”与“不是”,比如“所有”和“有(的)”,则无法形成句子,也就不会有真假。此外,同样涉及内容,“S”(主词)和“P”(谓词)与“p”和“q”(判断)是不同的,在与真假相关的意义上也是不同的。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康德关于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的论述是有问题的。判断表中有这样的问题,基于判断表而形成的范畴表同样会有。
我认为,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一个形象的说明,只是一个大致的说明,并没有说清楚逻辑研究的东西和非逻辑研究的东西的区别。这个说明的缺陷在于,关于形式的说明也许是清楚的,比如康德关于范畴表中那些范畴的说明,但是,关于内容的说明却是不清楚的,因为“内容”一词本身是不清楚的。退一步说,康德也许在认识中对想要区别的东西是清楚的,指出形式与认识的方式相关,内容与认识相关。即便如此,“形式”与“内容”这两个术语的应用,特别是从一开始所说的“形式”和“质料”的区别到后来所说的“形式”和“内容”的区别,以及用“抽掉了内容”这样的明确说明来确定形式和内容的区别,也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它们会使人们以为形式是没有内容的,内容是与形式无关的。这样的认识,字面上即会带来理解和认识上的问题。在康德论述的语境下,人们会认为他说的是逻辑只考虑形式,而先验逻辑,即哲学要在认识的形式的基础上增加关于内容的考虑,比如增加关于对象和实在性等问题的考虑。而脱离了康德论述的语境以后,人们会依此认为,逻辑只研究形式,与内容无关,而哲学要研究认识的内容。在我看来,涉及康德,我们可以通过阅读和分析康德的论述作出一些补充和澄清,即使有一些问题,也不是很大,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认识是有严重问题的。
认识是有内容的,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是,形式是不是没有内容?康德关于形式的论述是不是认识?如果不是,那么它是什么?如果是,那么它是不是也应该有内容?对这样的问题,从康德关于真的论述中可以获得启发。“真”无疑是“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内容方面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指的是同样的认识对此对象说时就是真的,而对彼对象说时则不是真的。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指的是像矛盾律这样的规律适用于所有认识,即它是真的。这就说明,与“是真的”因而与“真”有一种对应的东西,似乎它既可以是内容方面的,也可以是形式方面的。康德的论述无疑借助了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因而说明形式方面有真之标准,但是,他的说明又给人一种启示:形式与内容都与真相关,因而似乎又是有联系的。因此我们要问,形式与内容如何能够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截然分开呢?
我认为,可以借助句子图式①句子图式是我构建的一种分析语言的方法,比如下面的图式:(语言)句子:谓词 /专名(涵义)思想:思想的一部分 /思想的一部分(意谓)真值:概念 /对象句子图式有三个层次,分别表示语言层面、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涵义)和语义层面(意谓)。逻辑通常考虑一三两个层面,哲学通常考虑一二两个层面,或者不区分二三两个层面。我认为,应该区别这三个层面[12](P18-23)。来说明这个问题。认识是通过语句来表达的,比如:
例1:雪是白的。
例2: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
例1处于句子图式的第一行,是语言层面的。它表达了一种认识,或者说刻画了一种被认识的情况,属于句子图式的第二行,这与第一行是不同的。例2也是同样。句子图式的第二行被称为“思想”,思想当然是有内容的,因此,这一行被称为内容也是可以的。非常明显,以上两个例子是两个句子,都是语言表达的,因而都是带有所表达的东西的,因此都是有内容的。我们不能说前一个句子是有内容的,而后一个句子是没有内容的。同样,以上两个句子都表达了认识,例1是关于外界具体事物的具体认识,是关于雪的情况的一种认识,例2不是关于外界事物的认识,而是关于认识的认识。比如与例1相关,例2的意思会说明,人们不能说雪是白的又不是白的。但例2本身的意思显然不是这样的,它是关于一类认识表达方式的认识。我们可以认为它涵盖了与例1相关的上述表达,却不能说它是与例1相关的表达。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坦陈:我们当然不能说例1表达了我们的认识而例2没有表达我们的认识。
例1是日常语言表达的情况,例2是矛盾律,是逻辑定律。现在可以看出,从语言表达的角度看,它们是一样的,都有语言层面的东西,都有涵义层面的东西,而后者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它们所表达的内容。正因为如此,“是真的”对它们都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对外在事物的认识我们可以说“是真的”,对关于认识的认识也可以说“是真的”。但是,同样可以说“是真的”,例1和例2却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一类是经验的认识,一类是先验的认识。前一类是经验告诉我们的,后一类是逻辑告诉我们的。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康德以“形式”和“内容”这两个概念确实作出一个重大区别,这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逻辑常项和非逻辑常项的区别:形式指的是“所有”“是”“如果,那么”等显示逻辑要素的东西,内容指“S”“P”和“p”“q”等与逻辑要素不同的东西。在康德看来,理解(知性,Verstand)的基本形式是“S是P”,与它相关,逻辑提供了许多认识,甚至是完善的认识,包括质、量、关系、模态等不同方面的认识,但是关于这些非逻辑要素所表达的东西,逻辑没有作出什么说明,用他的话说,这是因为在考虑逻辑要素所表达的东西的时候,它们被“抽掉了”。这样,一方面他区别出两类东西,一类是与逻辑要素相关的,另一类是与非逻辑要素相关的,他称前者为形式,称后者为内容。另一方面他指出,可以借助逻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那些被抽掉了的、他称之为对象和实在性的东西来做一些工作。这样他的工作一方面基于逻辑,另一方面又与逻辑相区别:他借助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称逻辑为形式逻辑,称自己的工作为先验逻辑。所以,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还是富有洞见的,他基于这一区别的工作也是有意义的。
但是,康德的工作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这就是在对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以及对这一区别的认识上存在着问题。我们的认识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日常语言是如此,科学语言也是如此,逻辑语言同样是如此。因此,语言有句法层面,也有涵义层面,后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容,这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日常语言是如此,比如“雪是白的”,逻辑语言也是如此,比如“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它们是什么意思。除了这两个层面以外,语言表达还有一个层面,这就是语义层面,即通常所说的真假。我们在表达时一般只考虑前两个层面,而不考虑真假,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并相信自己所说的是真的。但是,我们对一个表达却可以断言“是真的”,也可以问“是真的吗”,这样就有了真是什么、什么是真之标准的问题。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说明他对逻辑与非逻辑的要素的认识,康德的工作说明,他认识到真与认识是不同的,他想借助真来说明逻辑与非逻辑之间的区别,但是,他在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之间没有作出清晰的区别,“内容”一词的使用表明,他对这一区别尚缺乏充分的认识。
这里也可以简单对照弗雷格的相关论述。弗雷格建立逻辑系统时引入的第一个符合是“┠—”。他称其中的横线为“内容线”,内容线后的东西“有一种可判断的内容”,二者“并未表达出是否判定它是真的”。他称其中的竖杠为“判断线”,二者结合成谓词,表示“是一个事实”[13](P7,13)。也就是说,弗雷格引入第一个符号时考虑了真假,但是没有使用真假来作说明。后来在遗著中,他才明确把“真”一词放在首位,并以“真”作出全面而详细的说明[13](P199,233),直至明确指出:“‘真’这个词为逻辑指引方向。”[13](P129)这就表明,逻辑系统中关于句法和语义的说明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但是,对其区别的认识和说明也有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这样今天我们才能获得明确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内容线”中“内容”一词的使用,这显然是沿用了传统的说法。十几年以后弗雷格区别出“思想”和“真值”。他说,以前他尚未区别出“涵义”和“意谓”,因而“可判断的内容”概括了“现在以‘思想’和‘真值’所区别表达的东西”[13](P85)。众所周知,弗雷格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是20世纪以来分析哲学最重要的洞见之一,影响深远。这一区别基于逻辑的理论,涉及真,因而基于逻辑关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和认识,同时,它还涉及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内容”一词的使用表明,弗雷格的理论与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的认识是有联系的,而他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的认识和论述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弗雷格的成就也说明,句法和语义的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是比较复杂的,并不像直观上那样简单,需要理论的认识和澄清,实际上也包含着理论认识上的发展和进步。
我强调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借助句子图式说明内容相当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目的是指出,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蕴涵着正确的认识,但是也存在着表述不清楚的地方。表述不清楚大概有两种可能性,一个是他的认识是清楚的,但是尚未表达清楚,比如前面我们的工作,借助逻辑常项和变项,借助句子图式,我们可以帮助他把认识表达清楚。另一个是他尚未认识清楚。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需要借助逻辑的理论和方法。康德时代,传统逻辑的句法是与自然语言融合在一起的,也没有独立的语义学,关于真的认识要依赖于常识。所以,康德关于真的认识,借助真作出的说明,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从今天的立场出发帮助他说得更清楚一些也是不难做到的。本文的工作不仅有助于揭示康德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的本来面貌,也有助于纠正一种从康德这一区别延伸出来的错误认识: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研究内容,好像逻辑与哲学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是两回事。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认识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语言有其所表达的东西,是有内容的,因此,日常认识的表达是有内容的,科学认识的表达也是有内容的。同样,哲学认识的表达是有内容的,逻辑认识的表达也是有内容的。不仅如此,逻辑的认识用自然语言表达的时候是有内容的,用形式语言表达的时候依然是有内容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与认识相关的,其表达就一定是有内容的。但是,哲学的认识与日常的认识、科学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后者是经验的,而哲学的认识是先验的,是关于认识的认识。同样,逻辑的认识也是先验的,在这一点上,它与哲学的认识有相似之处。但是,逻辑的认识与哲学的认识又有区别。正因为如此,逻辑与哲学的联系十分密切,逻辑在哲学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康德要称逻辑为形式逻辑,并把自己的哲学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称自己的哲学为先验逻辑。
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有意义的,直观上也容易理解。但是,认识这一区别应该注意两点:一点是,一定要基于逻辑的认识,要区别句法和语义,由此获得与真相关的认识;另一点是,要认识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区别,由此就会认识到,所有认识都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而语言一定是带有所表达的东西的。这两点认识需要区别开来,但是更要结合,而且是在上述区别的基础上相互结合,一如句子图式所示。比如,哲学认为要考虑真和与真相关的东西。如果要考虑真理,则会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第二行)相关,如果考虑真,则会与句子的真之条件(第三行)相关。所以,哲学既可以考虑“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也可以考虑“真是什么?”这种意义上的东西。再比如,哲学认为要考虑世界和心灵中的东西,要考虑事物和事实、意向对象和意向行为这样的东西。如果要涉及并考虑关于这些东西的表达,则可以借助句子图式第二行,并可以借助一三两行获得一些相关认识。如果考虑这些东西本身,则可以借助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来考虑,这样就会与句子图式的第二行相关,这样就可以借助关于语言和逻辑的认识来获得关于它们的认识。比如,人们可以认为,世界中的东西是语言之外的,但是可以通过世界和语言的对应性来获得认识,一如维特根斯坦所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思想,思想是有涵义的句子,我们可以通过关于句子的普遍形式的认识而获得关于世界的认识。哲学发展到今天,许多认识无疑是现代逻辑产生之后获得的,借助了现代逻辑的理论和认识,但是在我看来,它们是传统哲学的继续,依然可以从传统哲学的讨论中获得启示。所以我认为,即使在今天,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的论述依然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