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使用监控录像素材须注意的伦理问题
2024-04-06赵志强
赵志强 李 薇
电子监控视频具有真实、客观及无可辩驳的实证性,在新闻报道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传播作用。在了解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监控视频在新闻报道中的不当使用而引发的影像伦理问题,包括监控视频的使用授权、保护民众屏幕形象、隐匿敏感暴力画面等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注意监控录像的使用授权
面对浩如烟海的视频监控影像库,新闻媒体可自由使用监控录像的空间并不是无限广阔的,而是有所限制的。
首先,使用一些特定的监控录像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安部门的直接管理权限,另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和事故灾害)时,新闻媒体可以作为调查组成员(信息发布平台)的身份,将相关监控视频信息公开,而在关乎警务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问题上,相关部门对媒体的配合与协助同样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使用授权问题还表现在是否征得被摄录者的同意。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普通公民的跟踪、偷拍、监控等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安全及隐私权。故而,在新闻运用中监控录像素材需要尊重被摄录者个人的意愿。
二、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空间的过度“侵入”
监控网密密麻麻地分布在城市之中,其目的不是要盯着每一个实际的故事看,尽管这始终是一个重要目标,不如说,这更多的是为了预见行动,为不测事件做准备。[1]然而,公众现在已经普遍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定位、摄录等功能产生了顾虑,同时现阶段这种监控使人们感受到了不断增加的侵入性压力,挤压了个人空间,让个人隐私无处遁形。汉斯林德在文章中说到,“国家在保护高重要性权利时是采用限制低重要性的个人权利来实现的,而实际生活中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它和自由表达同等重要”。[2]米克尔约翰认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匿名权,从而确保自己在公共场所不留名。[3]2020年8月18日,一段监控录像视频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广为传播,视频中人们能够看到两只大型宠物犬在路上奔跑戏闹,一只狗的牵绳带倒路边一位老人,老人摔倒后,一名未成年人牵着狗飞快地逃离现场。而各媒体在转发过程中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遮挡其面部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能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监控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现在只要我们走出家门,触目所及的都是视频监控。网友曾调侃说,现在的人们都是透明人,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处于监控监视之下,我们的一举一动,无论是路上,还是餐厅抑或是商场,都已暴露在监控录像的摄像头之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个人隐私与公共场所监控之间的矛盾已经愈演愈烈。
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本来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使原本止于房门之内隐私权扩展而来的,只要离开家门进入其他公共性场所,也就被迫放弃了自身的部分隐私权,这是理论界形成共识的一种观点,也就是隐私权的克减,同时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实践的检验。解决公共场所监控和个人隐私权保护间的矛盾,如果只依赖于公民来克减隐私权利并非是最佳手段,而且也无法起到有效的缓解效果,一味地规制公众而不规制监控主体,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而最有效的办法应由国家层面来制定明确具体的监控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其中应包括监控设备安装前、中、后涉及的所有内容,不仅要规范安装管理,而且要规范安装后的应用,更要规范其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有效遏制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公众个人空间的“侵蚀”。[4]
三、避免监控录像的“视觉侵扰”
本文中的“视觉侵扰”是对监控录像实时记录下的部分包含视觉恐怖和视觉“品味”等具有视觉冲击力的探讨。
视觉恐怖是指影像中包含的视觉侵扰的部分,以至于读者在阅读和观看情况下感受到视觉上的“恐怖”。通过借鉴摄影行为,一方面赋予影像生产者一个介入他人生活的缘由,另外将他置身于旁观者的境地。在这两种原因的推动下,部分不考虑被拍摄者的感受,不讲情面地争夺影像的行为便会发生,而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掠夺行为也是一种视觉暴力,是对他人生活一种极其野蛮的入侵。[5]
新闻报道任务中的视频监控图像内容大部分是犯罪违法案件证据,另外还包括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安全或意外事故等。这些监控录像中大多数含有暴力情节,特别是关于刑事案件的录像。若是不进行任何加工就播放出来是完全背离了对当事人的人道主义关怀。一直以来有很多未经处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监控录像被直接播放出来,引起公众一片哗然,甚至在网上迅速转发,引发网络舆情。
作为公共安全防控的监控拍摄的视频在拍摄时间与拍摄角度上都保证了其“客观中立性”,但电子监控视频中存有大量原生态的画面,这些画面可能是通过道路监控摄像头记录的车祸惨剧,也可能是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的惨烈现场,还可能是普通人的激情犯罪,或是幼儿惨遭伤害的画面,惨不忍睹。这种未经处理的“原生态”画面对每个看到它的人来说,都是一种心灵的伤害,这些录像被媒体报道并对外播放过程中应该进行处理并接受更严格的审核。
视觉“品味”多指新闻媒体的报道偏向,是对新闻题材的选择倾向。[6]正如真人秀、直播等直观的播放形式,监控录像所展示的东西,通常凭借其戏剧性的变化、难以预料的结果以及现场真人展示效果,吸引了众多观众。
媒体人在编辑新闻素材的视觉元素过程中,通常采用“视觉冲击力”这个定义。比如《巴黎竞赛》这部作品,以敢于采用图片而著称,它给自己的评价是:图片大胆,文字内涵丰富,这个评价的定位是认为自己的视频内容和文字内容是非常厚重的,而采用视频的目的是引起广大观众的兴趣。而恐怖的、吓人的,让人们感到威胁的照片往往先天具备生理意义上的视觉冲击力,然而它所造成的冲击力不是出于人的理性,而是一种最原始的生理反应。对于广大观众而言,这种冲动是出于本能,是不能通过理性情感所影响的。大众的这种感官特性,就被部分仅关注注意力的媒体利用,形成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为吸引更多的注意力,继续生产更多恐怖图像。作为商品生产无可替代的背景,并对主题进行阐述,作为利用媒体传播获得的行业,景观是他们目前的主要产品。[7]实际上,奇特的景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中一直以来的现象。圣像崇拜(中世纪)、狂欢节(拉伯雷时代)、人类祖先举行的宗教仪式、大革命时代的庆典、断头台,这都形成了奇特的景观。[8]观者的恐惧感成就了影像发布者的财富,对视觉冲击力的执着追求也逐步转化为视觉上的一种暴行,在经济社会中展现在媒体面前的就是一种“奇观”,变为广大观众与媒体人的一种畸形的爱好,成为影响社会的隐患。
四、纠正监控录像偏离新闻真实的报道倾向
视频录像包含着众多内容信息,它在公共传播过程中因为其特殊性关系到各种权利和利益,所以在这些视频监控录像通过媒体传播被公众看到之前,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编辑处理。比如对于隐私性信息必须给予保护,或是将部分无关的图像信息删除,尤其对于涉及犯罪案件的监控录像的报道中,更容易走入“媒介审判”的误区,真相的展露是一个过程。视频的过度剪辑也会造成真相的失真。图像本身是客观的,但人们的解读可以是多元的,应避免主观性太强的报道倾向。
监控录像素材的剪辑方式影响着新闻事件真相的揭露。镜头的切换和视频不同角度的呈现,都左右着真相的展露。监控视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是摄像头,这种物理设备限制了拍摄的范围。然而有所区分的是,拍摄者能够通过选择影像的内容,通过静止与运动物体的科学组合,采用蒙太奇表现主观意象,给画面赋予一些特定的含义,使观众能够从多种角度解读录像的内涵,可以不以拍摄者的主观想法去解读其中的意义。[9]监控摄像头完全是客观记录,具备客观性,没有剪辑、没有暂停、景别单一,然而录像信息通过剪辑表达出的含义并非只有一个。这是监控录像的客观性使部分创作者忘记了某个方面:图像是其创作作品的本质,具备多义性。监控视频所展现出来的多是声音影像,信息内容有限,监控视频拍摄者在编辑过程中有些偏差。在新闻事件中,监控视频由于没有声音,使图像内涵的多义性凸显,加之视频经过加工,略过了许多细节,在文字报道的配合下,使图像的多义性消解。
在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事件中,仅凭事件当场后车的行车记录视频,不足以看清事情真相,事件持续发酵之时,红色轿车的女主被推到风口浪尖,众声喧哗。视频监控所展现出来的并不一定是事情的全部,图像可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正如前面提到的,视频监控含义的多义性可以对它做出多种解释。未进行深入、翔实的访谈,就想当然地主观臆断,结论下得太过随意。而始终持客观公正态度报道新闻事件,报道过程中务求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叙述事实,为事件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公平的陈述事实的机会,避免以自己的主观倾向进行事件的报道传播。在以前的新闻媒体报道中,新闻从业者违背媒体传播的客观性要求开展媒体传播工作,导致做出了错误结论,造成新闻报道失去真实性的情况而造成新闻反转,这是要特别引起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