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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师人才培养现状及发展对策
——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

2024-04-05石家祺鲍莹玉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2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泉州市事务所

石家祺 林 羽 鲍莹玉

(仰恩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与现代化国家目标相适应的法治建设“时间表”,即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律师群体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加强和完善地方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问卷调查、访谈调研和对比研究等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泉州市律师人才培养现状,分析其存在问题,对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地方基层律师人才培养工作进行了思考研究,提出了对策建议。

1 泉州市律师人才培养现状

本文基于对泉州市208名社会律师开展的抽样问卷调研,以及对部分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的访谈调研,分析泉州市律师人才培养现状。

1.1 律师层面

1.1.1 获取专业培训的途径

受访律师中,参与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有106人,占50.96%;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培训的有77人,占37.02%;自行购买书籍、网课自学的有175人,占84.13%;参与专门机构组织的线下讲座培训的有19人,占9.13%;其他途径,包括同行分享、自行讨论的有19人,占9.13%。

1.1.2 从律所、资深律师获取执业指导情况

受访律师中,律所和资深律师有给予其长期积极指导,包括帮助拓展案源的有64人,占30.77%;给予其一般指导,会提供少量案源的有93人,占44.71%;基本不予其指导,也不提供案源的有50人,占24.04%;不理睬,甚至阻挠其获取执业指导的有1人,占0.48%。

1.2 律师事务所层面

1.2.1 律所工作应改进的方面

受访律师中,认为应该加强律师培养的有140人,占67.31%;认为应该提高薪资待遇的有117人,占56.25%;认为应该加强团队合作和专业分工的有146人,占70.19%;认为应该加强文化建设的有77人,占37.02%。

1.2.2 律所培训工作的突出问题

受访律师中,认为律所人才培养没有制度、缺乏计划,培养不系统的有110人,占52.88%;认为律所缺乏或者不愿意提供高端业务供律师学习的有65人,占31.25%;认为资深律师不愿意花时间指导的有30人,占14.42%;认为合伙人不愿意投入资金开展培训的有51人,占24.52%。

1.3 律师协会层面

1.3.1 律协工作的不足

受访律师中,认为业务部门的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限于小部分人受益而惠及面不够广的有89人,占42.79%;认为对律师的当务之急没有针对性措施的有78人,占37.50%;认为对律师的评价偏重经济效益或业内影响力,忽视了对后续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的有64人,占30.77%。

1.3.2 最期待律协组织的活动形式

受访律师中,最期待资深律师传授经验的有73人,占35.10%;最期待专家教授专业知识传授的有38人,占18.27%;最期待线上业务培训的有47人,占22.60%;最期待优秀法律服务产品评选的有12人,占5.77%;最期待专业技能比赛的有4人,占1.92%;最期待跨行业交流的有26人,占12.50%;其他的有8人,包括加强律师同行间诚实守信建设,共同维护律师名誉,占3.85%。

2 泉州市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人才培养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采用专门的培养方式,对律师人才进行培训,从而提升律师人才相应的业务能力,构建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过程。目前,泉州市律师行业人才培养还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根据调研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1 泉州市律师行业人才培养具有两面性特征

根据208位受访律师反馈的结果,通过自行购买书籍、网课自学来获取专业培训的律师有175人,占受访律师总人数的84.13%。

2.1.1 律师的学习主动性强、需求大

大部分律师注重自学,体现了泉州市律师普遍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对提升自身能力有迫切需求。在此基础上,增加培训频次及拓宽培训内容,能对律师的自主学习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使律师能适应社会需要,更快速提高业务能力,跟上社会发展,提高行业培训对律师能力提升的总体效益。

2.1.2 律师学习提升的路径受限

自学为主占比大的情况,侧面反映了行业培训广度不够、深度不足。

第一,缺乏全面的培训机会。泉州律师行业培训因人力、物力等客观因素制约,对各领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第二,专业领域培训深度不足。律师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培训大多只能提供基础性和综合性的知识培训,还无法满足众多专业领域的深度学习需求。

第三,对新兴法律领域的跟进不足。在社会发展数字化的趋势下,延伸出许多新兴法律领域,例如数字隐私和保护、互联网法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泉州市的经济目前还是以传统行业为主,法律业务也相对局限于传统诉讼,对与传统业务相关的企业合规等非诉业务等新领域的重视不足,因而律师只能通过自学加以弥补。

第四,律师专业培训的实践性不足。在泉州市律师行业培训中,资深律师传授经验的比重不够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培训更多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实践技能和案例应用的培训还不够充分,还无法满足律师行业的实际需要。

2.2 律师事务所以“老带新”为主的培训模式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人才的“孵化器”和成长的“摇篮”,是律师成长最为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泉州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才培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根据调查数据,半数律师认为所内培训方式效率偏低,不能有效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过半数律师希望律所能从不同专业方向与不同案件类型,开展针对性的培养和分组培训。当前律所对新律师的培训方式主要还是老律师一对一指导,辅以行业机构培训、所内专题经验分享等。这种模式确实能够推动律师执业技能的快速提升,促进合作和交流。但是根据208名受访律师反馈的结果,律所资深律师给予一般指导,会提供少量案源的有93人,占总人数的44.71%;律所资深律师基本不予指导,也不提供案源的有50人,占总人数的24.04%。“老带新”模式因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仍然存在缺陷。

2.2.1 律师个体差异导致“老带新”模式效益不高

指导律师的素质、能力、水平可能影响青年律师未来的能力、水平、风格[1]。不同资深律师的教学能力和风格存在差异,有的律师擅长指导和培养新人,而有些律师则不擅长。部分律师因为缺乏相关指导经验,对新律师的培养简单生硬,甚至有的认为指导新律师是一种负担。

2.2.2 专业领域局限性导致“老带新”模式成效欠佳

一是资深律师的优势主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而新律师所需的大多是其执业和生存发展的普遍经验,资深律师往往没有精力或耐心去做细致的“传帮带”。二是资深律师专业领域局限导致实务经验培训往往缺少针对性。例如,新律师的擅长领域在于数字化知识产权,而律所中老律师的专业领域普遍为民商事、刑事等,新律师在新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就会相对欠缺。

2.2.3 缺乏统一的培训体系,影响培训工作质量

其一,“老带新”模式没有统一的培训标准,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其二,“老带新”模式培训内容不完整。某些重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有可能被忽略或没有得到充分的覆盖。其三,“老带新”模式培训缺乏统一管理和考核。部分老律师因专注于自己的案件和琐事而对新律师“放养”,或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和培训。

2.3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尚未建立规范的培训机制

一些规模大、实力雄厚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运作规范而高效,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也摸索出了自身经营之道,各有各的特点。但调研情况表明,泉州市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占比不小,但小而分散,分工不明确,效率较低。几个合伙人均摊开支,一些工作业务独立完成,相互间业务联系少。对这些律师事务所而言,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未建立成熟稳定的人才招聘机制。新律师入职后,一般都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先接触业务,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锻炼后才从律师助理晋升为律师,开始获得一些提成。待业务达到一定量后获得独立的办公场所,独自开发业务,自缴社保和保险,经手的案件按一定的比例与律所分成。实际上,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挂靠关系,唯案源论在律师行业依然较为普遍,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人才的培养往往不充分,主观能动性不强。

2.4 律师协会培训机制针对性不足,人才培养规划有待落实

泉州市律协在律师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统一组织针对实习律师的岗前培训、青训营和座谈会,了解并帮助解决实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于已独立执业的律师,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提供不同专业方向的专题讲座,其中包括一些新兴知识或特殊领域的专业培训。律协为加强行业交流,会定期举办行业辩论赛与论文研讨会,对律师行业辐射范围内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等其他法律部门加强协调,组织交流座谈会。还鼓励各律所同法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为律师行业储备后续人才。但由于各种原因,跨行业和专业领域方面的交流大多由律所自发组织或律师私下自主进行,由律协组织的较少,律协在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充分。

2.4.1 部分交流活动缺乏实质性内容

部分律师反映,有关部门举办的部分培训和交流活动存在内容不够实,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大多数培训和交流更多地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具体案例引用偏少,缺乏深度和针对性,无法满足律师的需要。

2.4.2 各专业委员会的培训还有待改进

泉州市本身培训资源不足,市内设有法学院的院校仅有两所,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学资源较为缺乏。这使得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在低成本选择匹配自身业务类型的专家或学者方面遇到一定困难,影响培训质量。同时,泉州市律师行业资深律师数量相对较少,且其业务类型基本类似,无法涵盖到各个领域的培训,而邀请其他一线城市专家学者或资深律师前往授课受到一些客观条件限制。

2.4.3 行业培训缺乏持续跟进

法律行业在不断发展和演变,新的法学理论、实践经验和业务类型不断涌现。缺乏持续跟进的单次培训,使律师无法系统吸收、巩固所学知识,也无法深入理解和自如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影响培训的效果。缺乏持续跟进的培训往往也无法适应行业变化,使律师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和行业趋势,导致专业知识和技能更新滞后。

2.4.4 评估和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培训工作无法得到优化

评估和反馈机制不健全,律师协会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培训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评估培训质量,以及律师的培训需求和意见建议,不利于有针对性地调整和优化培训工作,导致培训内容、方式与律师实际工作需要不完全匹配。

3 完善地方律师人才培养工作的对策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地方基层律师人才培养工作事关法治化建设,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从泉州市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得到启示,本文对改进和加强律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3.1 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多方面完善律师继续教育体系

地方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可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律师继续教育的经验,引导有关方面加强律师人才的培养规划,通过短期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继续教育体系。

3.1.1 短期集中培训要突出针对性

一是可以由各级律师协会主办短期集中培训,也可以由律师协会与其他机关部门、社会组织联合举办针对某专项业务的培训。

二是培训的内容与形式需要更加多样化,包括新法学习、新业务培训、从业资格培训、高级律师培训、涉外法律业务培训等等。

三是注重会议的互动研究。与短期培训班不同的是,会议更注重律师的参与和交流。全国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每年都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这些专题研讨会以及国内其他机构、国际机构组织的涉律师业务的会议,都是继续教育的实用形式。

3.1.2 长期培训应从多维度开展

第一,引导律师行业运用灵活便利的载体强化继续教育。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开展继续教育成为可行有效的方式,有利于律师通过低成本接受高层次、高质量的教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律师协会出面建立本地区有针对性、共建共享的律师继续教育和业务研讨平台,从而大力推动本地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引导律所加强内部业务研究工作。从广义上说,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是研究机构,每一位律师都是法律的研究人员,只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研究与传统的法律研究形式不同而已。律师与律师之间在法律基础、办案经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问题的研究层次与深度也不同。律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而引导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业务研讨,并将研究成果通过媒体进行分享,建立业务研究共享平台,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第三,鼓励律师参与地区立法活动。律师参与立法活动是律师继续教育较高层次的内容[2]。在地方立法、司法解释、行业政策的制定方面,进一步重视和吸收在专业上有突出表现的律师参与,不仅能有效提升这些律师的履职能力和带动作用,还能推动律师在执业中积累的有益经验上升为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3.2 律师事务所层面:多举措加强律师人才培养工作

专业律师人才培养是律所发展的重中之重。律师事务所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重视律师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机制。但许多律所对此认知不足,内部实行的提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人才的培养,使律所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后劲不足。律所对这一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将培养律师人才作为重要发展战略加以落实。

3.2.1 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制度

一方面,律所要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人才培养规划,规范带教制度,对青年律师进行全面培养,增强青年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实务能力,培养青年律师对律所的向心力,为律所储备人才[1]。另一方面,可设立专门经费用于律所人才培养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3.2.2 注重律师人才激励

律师事务所要转变发展理念,避免单纯“以效益为本”,注重“以人为本”。应深刻认识到律师工作的本质是用所学的知识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在满足日常生活的基础上,引导律师实现自我价值更为重要。要全面了解律师的相关利益,注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方案,使律师能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快速实现自我价值,更好地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3.2.3 完善律师指导带教机制

从现阶段看,师徒带教仍是律所培养青年律师普遍有效的方式。律师对不同案件的处理能力是其在多次具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如果没有优秀的导师引导,新律师的成长将困难重重[3]。律师事务所要引导完善律师指导带教机制,尽量让处理案件能力强的前辈去对新律师进行引导,使青年律师的专业能力得以快速提高,并在不同的培训阶段得到全方位的教导,吸取更多成功经验[4]。

3.3 律师协会层面:进一步健全律师人才培养机制

3.3.1 加强行业用人标准的研究和指引,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工作

行业协会应该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完善律师人才标准。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定期进行行业调研,基于调研成果,制定包括专业知识、技能、能力及素质等方面的合理用人标准,以引领人才培养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高校应依据用人标准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手段及学科实践环节,强化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匹配度,将用人标准与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结合,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除此之外,高等教育机构应积极与行业协会保持协作,共同对人才培养过程进行追踪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培养方案与教学内容。律师职业与法学教育具有天然的依存关系,需要相互融合,共同发力[5],培养出供需双方较为满意的人才,使律师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3.3.2 加强律师人才培训规划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律师协会在选拔律师的时候要严格把关,而针对已入职的律师,要加强对其专业知识、处理案件能力的培训,使其工作能力逐步提升。对于刚毕业进入律所的青年律师而言,其在实操方面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需要一个将理论知识转变为实务能力的学习过程。律师协会可多举办相关论坛讲座、研讨活动,例如多组织年轻律师与法官座谈交流、旁听庭审案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当前法律热点进行研究分析。通过以上措施,使得律师能够从不同角度出发全面认知自身职业,更好地培养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其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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