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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碳汇测评与动因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扩增路径研究

2024-04-02方富顺刘晓静

上海节能 2024年3期
关键词:碳汇交易市场鱼类

方富顺 刘晓静

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基于“双碳”目标,出台多种相关政策,在《“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对发展海洋碳汇作出部署,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中,实现节能降碳增效的作用。也在《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中对于海洋碳汇计量提出了相应的标准要求。同时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中对于碳交易进行了一定的补充说明,先后发起“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碳计划’倡议”和“全球蓝碳十年倡议”等提议。 目前我国的碳汇市场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资源丰富,相关碳汇的计量方式复杂,导致海洋碳汇市场散乱;没有统一的市场,在各地有相应的试点以及市场和交易平台,但是不具有普遍性;缺少相关的激励措施与保障措施,导致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成长性较差。因此本文主要从上述三点出发,探究海洋碳汇市场的扩增路径。

1 基于碳汇计量的交易市场具体化

1.1 不同生物碳汇计量

根据海洋资源的类型和碳汇方式可以划分不同的市场,例如根据鱼类、藻类和贝壳类之间碳汇方式的区别建立不同的碳汇市场,市场要根据碳汇计量方式以及地区特征来建立,首先要明确各种海洋资源的碳汇能力,再通过碳汇经济计算方式转换成相应的价值。

在选择碳汇经济计算方式时要根据碳汇资源的种类、价值和相关特性选择。其中,贝藻类和鱼类根据其已可测算的碳汇能力而去估算其经济价值,而红树林湿地等根据刘芳明总结的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模型法,计算相应的经济价值。即先估算其三种价值: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再将三类价值相加,得到最终经济价值。

1.2 建立贝藻类相关碳汇的统一标准

由于藻类与贝壳在形成碳汇的方式具有差异,因此要建立贝壳与藻类碳汇市场的核算标准,第一步就要明确贝壳与藻类的碳汇方式。贝壳的碳汇方式主要为在生长过程中吸收海水中的营养盐,使海水中的碱度和pH 升高,从而使大气中的CO2向海水转移。而藻类的碳汇相比于贝壳的碳汇方式,会因光合作用吸收更多的碳量,因此海水贝藻养殖碳汇能力测算模型是基于贝藻产量的物质量估计模型,选取张麋鸣、李昂、虞宝存、岳冬冬、于佐安、齐占会、叶旺旺、顾波军、朱梓豪等文献得到6个相应的碳汇计算公式,以这些公式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种类贝壳藻类的相关系数(干湿系数,贝壳与软组织占比、碳含量)计算出相应的碳含量[1-8]。因此其贝壳的碳汇能力估计方式为:

式(1)中:CB为贝类固定的碳(g),CST为软体组织固碳量(g) ,Cs为贝壳固碳量(g) 。CST及Cs的计算式如下:

式(1~3) 中:Ms代表贝类产量(g) ,RST为软体组织干质量比例(%),WC为软体组织碳含量(g),RS为贝壳干质量比例(%),WCs为贝壳碳含量(g)。

而藻类的碳汇能力估算方式为:

式(4) 中:ACO2为养殖藻类的CO2吸收量,M 为藻类养殖品种产量( 干重),WCW为不同藻类干重状态下藻体的碳含量(表1) ,3.67 为转换系数,取44(CO2的分子量)/12(C的分子量)。

表1 浙江省贝类碳汇价值估算

选取2020 年浙江省有关贝藻类的数量,并根据张麋鸣文中有关贝藻类的相关系数和碳税法,进行相应的碳汇价值计算,其结果见表1、表2。

表2 浙江省藻类碳汇能力估算

1.3 建立贝藻类相关碳汇的经济价值核准标准

贝藻类存在食用价值,因而主要考虑可食用价值和碳汇价值的总和,其经济价值模型如下:

式(5)中Qr为代表单位贝藻类的平均食用价格,C1代表数量,Qt代表贝藻类的碳汇价值.而碳汇价值的转换机制主要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碳税法计算,二是根据造林成本法计算相应的碳汇价值。

碳税法:我国从2019 年起征收碳税价格为温室气体每吨5 元。从2024 年起,政府将分三个阶段调高碳税,价格将从每吨25 元逐步上涨到每吨50 元到80 元之间。

造林成本法:造林成本法的实质通过造林的方式来吸收一单位CO2所要花费的经济价值,即用造林的成本替代碳汇成本,因此碳汇造林项目投入总成本可进一步细化为:

式(6)中Cf为初始营林、抚育和计量监测等成本,Cm为每年管护成本,Ch为采伐运输成本。刘梅娟等分析基于造林成本法的森林碳汇成本,发现造林成本法受到采伐、劳动力等五个因素的影响[9]。黄宰胜、陈钦等人从轮伐期、木材价格、贴现率和劳动力价格等因素分析碳汇成本收益的影响[10]。要确定合适的造林成本,需要根据树木的实际养护情况决定,常见的林木可以采用相关平均值去衡量,特殊的树木要参考各方面的养护成本记录。

比较上述两个经济价值转换方法,碳税法比较简单易理解,且基于国家政策所制定的,但是它也存在以下的缺陷:不能很完整地代表所有贝藻类真正具有的碳汇经济价值,有些贝藻类只存在于特定的生活环境,碳汇经济价值比较高,所以碳税法只能从一个平均水平的角度来衡量其相应的经济价值。造林成本是从造林的角度来考虑碳汇的成本,一方面计算的价值通常会高于碳税法,价格也在不断变动,要确定造林成本,需要经过大量的测算与计量;另一方面造林的碳汇能力还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选用上述两种方式时,需要考虑当地市场的贝藻类价值和种类,如果经济价值高、种类多,考虑造林成本法;如果经济价值低、种类少,考虑碳税法,两者存在着价值高种类少或价值低种类多的情况,需要根据价值与种类之间的比较进行确定。

1.4 建立鱼类相关碳汇的统一标准

鱼类碳汇的核算机制:以养殖业和捕捞业为主,碳汇的方式,一方面是吸收或者转化水中的CO2转换成自身一部分或者变成食物链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收获水产品,固定的碳被直接或间接转移出来[11-12]。根据碳汇方式以及参考吴斌等所用的模型,使用以下计算模型:

由于各个省份的鱼类产量不同,首先需要确定每个省份的鱼类资源类别,以及所占的分布比,其次根据近几年来的各类鱼类中含碳量再去计算相应的碳移出量。此外在建立相应标准之下,需要对前几年的数据进行一个总体的计算,鱼类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参考渔业统计年鉴,若市场范围限于省市,需要各省的渔业统计进行分析,鱼类所含的碳含量则需要根据科学的检测或者目前所存在的科学数值进行选择。进行每年的计算是为了能为鱼类碳汇模型构建数据支撑,为下一年的鱼类碳汇能力进行估算。从《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21》中选取浙江省2020 年有关鱼类的数量,参考解绶启等对于一些含碳量不明确的鱼类以类别含碳量的平均水平作为参考依据[13],经济转换方式为碳税法,浙江省鱼类碳汇能力计算见表3。

表3 浙江省鱼类碳汇能力估算

1.5 建立鱼类相关碳汇的经济价值核算标准

相比贝藻类,鱼类的碳汇方式会更加复杂,如果从生物机制上去分析碳汇经济价值会显得比较困难,况且鱼类的种类和大小也参差不齐,因此鱼类的经济价值根据刘芳明等总结的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模型法计算[14]。其相应的经济价值评估模型如下:

根据上述公式(8~10),鱼类所具有的价值有食用价值、科研文化价值以及碳汇价值,因而其实际经济价值模型为:

式(11)中Qe代表单位鱼类的平均食用价格,C2代表数量,Qs代表有关鱼类的平均科研费用,C3代表数量,Qc代表所进行的固碳价格(碳税法),C4代表固碳量。

1.6 建立湿地资源相关碳汇和经济价值的标准

湿地的碳汇过程:一方面是其中的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空气中的CO2,另一方面是在一定生命周期下,凋零的生物经微生物分解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于湿地土壤中。

湿地、红树林等湿地资源的碳汇能力评估:基于申霞等提出的滨海盐沼生态系统碳通量观测、碳收支测定、土壤碳储量变化、系统碳循环模拟四个方面的净碳汇能力计算方法[15]。这四个方法各有优缺点,具体选用要根据碳汇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决定。此外,湿地的固碳能力也会随着时空演变,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湿地的经济价值换算主要以市场价值法来确定,由于湿地的碳汇能力差距过大,不能以湿地固碳的平均水平去计算,湿地的功能也不仅限于碳汇能力,具有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功能。首先确定湿地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其次确定其对生活污水和重金属污染净化、气候调节等的作用。一般上述的经济价值采用替代成本法进行核算,计算公式为:

式(12~13)中,Qf为向红树林湿地排放的污染物的量,C5为人工处理单位污染物的成本,V1为湿地的净化价值,S 为湿地的市场价值(选择价值、遗产价值),Vc为其总价值。

2 以CDM为基础的交易分析

2.1 明确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机制

参考清洁发展机制(CDM),绿色碳基金、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 中的机制和项目,构建相关激励体系(相关财政补贴、消费环境),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到海洋碳汇交易市场中来抵消自身温室气体的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其本质上是一种碳交易机制,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以商业项目运作为手段,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这种机制不仅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还能为参与的国家带来巨大的商机与利益。因此,健全有关海洋碳汇的CDM 发展机制是有利于推动海洋碳汇市场的扩增,要健全相关的机制具体要从交易市场的原则模式、交易对象、平台三个方面来确定。

2.2 明确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原则与模式

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创造了两种基本资产: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减排。前者主要是对排放企业进行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后者主要是通过实施减少温室气体的项目获得的减排证书[16]。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一部分,海洋碳汇交易市场也应根据此结构建立。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尚未涉及海洋,需要通过类似的实践项目或者可靠的试点进行构建。此外,项目减排也需要与CDM 联系在一起,通过CDM 的相关准则将相应的海洋碳汇项目落实到国家实践中。

要明确海洋碳汇交易的模式,需考虑“政府+市场”。一方面市场模式是为了让买卖双方有可以信赖的交易基础,各取所需,即一种自愿性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政府模式是为了更加严格控制交易的公平性,保证交易具有权威性与严谨性,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即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条件。市场模式的存在是为了能够为碳汇市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使交易更加便捷且在合理范围内;政府模式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模式不具有权威性的缺点,由于市场只是一种交易手段,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政府的一定管控,才能保持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因而这种模式更加适合当前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

2.3 明确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交易者范围

要健全有关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相关机制,必须要求有市场需求,有市场需求必定会产生买卖方,要确定买卖方则需要考虑企业的交易主体范围,参考CDM 林业碳汇市场的交易机制,海洋碳汇交易的购买者一般包括有减排需求的企业、实施强制减排的组织(ICAO)、普通公众等[17]。碳汇的出售者一般是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养殖企业、海洋牧场等。由于海洋碳汇市场在初步构建,需要放宽参与者的相关条件,吸收其他碳汇市场的购买者与出售者,比如林业碳汇市场中对于碳排放有需求的林业企业或者其他重工业、重排放企业等,但是需要对交易主体进行一定的划分,以便对碳汇交易主体的管理与监控。

此外,也要考虑买卖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互通性,出售方能够出售自己所拥有的碳汇产品是要建立在自身碳排放量已达标的情况下,购买方也可以将自身多余的碳汇产品或项目出售给其他购买者,也需要建立在自身的碳排放量符合相关条件下。

2.4 交易平台的扩增

在明确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模式与原则、交易对象范围下,要对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进行扩增,首先要建立与具有相同模式与原则的碳汇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使相关信息分享统一化、规范化,使市场的有序性得到一定的提升。要与具有相同交易对象的市场进行一定的“融合”,使交易对象能够在不同平台进行交易,促进市场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初步建立的平台总体上也需遵循上述的模式与原则,但针对自身的特性(例如资源类型不同、经济价值核算方式不同、地区差异等)需要进一步说明,要在交易市场或者相关规则中有具体说明。

3 明确推动海洋碳汇交易的因素

3.1 国家政策的激励与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双碳”目标的实行战略,基本以转变生产方式,推行清洁能源结构化转型,通过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方法进行辅助,通过施行海洋碳汇“一抵多”等激励政策,鼓励更多企业重视海洋碳汇交易市场,即发展海洋碳汇既能抵碳税,又能通过CDM 减少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量。同时,也要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积极调整相关策略方针,例如在海洋碳汇市场不景气时,通过政策补贴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来降低交易双方的成本费用(手续费),提高双方的交易意愿,也可以通过与其他碳汇交易平台建立相关合作,降低市场不景气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要对海洋碳汇市场进行扩增需要“两步走”。

1)需要政府的引导

由于初步的扩增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需要以合理的政策为指向灯,引领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成长,以政府为引导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分配各项资源,能积极应对相关风险,具有一定韧性。

2)当交易模式逐渐成熟时,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由市场进行主导

该模式下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除有一定的韧性,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判断交易市场是否成熟需要从市场的供求机制与风险机制上去判断,要求具有稳定的供应量(稳定成交量)和自身市场能够消化可接受的风险点。

3.2 社会责任的推动

1)政府要帮助重点海洋企业树立相关的社会责任义务,使其通过参加海洋碳汇交易,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企业打造良好的名誉,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

2)要通过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将有关海洋碳汇的社会责任意识扎根于企业的内部文化中。

3)需要依靠企业高管的战略方针,针对需要进行碳排放监控的企业,需要将海洋碳汇交易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部分,通过企业内部硬式要求促使企业参与相关交易,扩充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规模。

3.3 外来交易市场的经验

相对于国内,国外的市场则更加成熟,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显得更加全面,例如国外成立碳汇政策工作组和科学工作组,发布《政策框架》《行动国家指南》《行动倡议报告》等一系列海洋碳汇报告,此类报告具有可借鉴参考的评价标准,具备完整的评价框架,一定程度上能够拓宽研究者的知识面,提高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我国最大的一个弱点就是科学技术的不成熟,科学技术水平低会导致重要数据测算精确度下降。数据的精确性不高,一方面会导致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计量标准和核算体系缺乏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会降低对海洋碳汇研究人才的吸引力度。此外,肯尼亚、印度、越南和马达加斯加等国已启动盐沼、海草床和红树林的海洋碳汇项目,开展实践自愿碳市场和自我融资机制的试点示范,这对于我国在创建海洋碳汇交易平台时,怎么构建和构建什么相关内容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 总结

本文从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扩增路径角度去分析目前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方向。首先要对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进行具体化(分类成对应的市场),根据各类海洋资源的碳汇性质评估相应的碳汇能力,通过合适或者对应的经济价值转换方式计算其碳汇经济价值。在分析各类海洋资源的碳汇价值评估时也探讨了不同形势下的不同转换方法。其次对以CDM 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市场进行扩增,主要内容从原则模式、交易对象、交易范围去分析。最后从目前推动海洋碳汇交易市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去考虑相关激励措施。但以上三点只是基于碳汇测评与动因的角度去考虑,当前的研究点还存在以下的不足:

1)碳汇交易市场的具体化并不完善,一方面是只针对贝藻类、鱼类、湿地三种海洋资源的碳汇能力与经济价值核算,并没有针对所有海洋碳汇资源进行核算,要对所有海洋资源的碳汇能力进行核算需要相关数据的支撑,也要考虑海洋资源的价值多样性,如湿地资源的碳汇能力是自身价值的一部分,碳汇价值与经济价值转换之间还需要更多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是核算经济价值方式只是一种宏观的计量,并未做到微观的计量,需要更可靠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研究。

2)从CDM 机制的角度研究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扩增并不全面,要完整地研究海洋碳汇的扩增,需要从其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出发,但目前我国的交易市场主要以碳排放权、碳税等为主,缺少符合我国的参考依据。

3)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动因研究从政府、社会、个人等三方面进行说明,划分的标准不仅仅只限于该层次,还需要从其他层次进行动因说明或者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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