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官田应募役户探析
2024-03-31宋唐睿吴树国
宋唐睿 吴树国
摘 要:官田应募役户发端于唐宋之际官田用役的制度嬗变。北宋初期,朝廷开始专门召募客户耕种官田,并呈现出“役”的管理方式与特征。之后,北宋官府亦通过颁发户帖与设立“籍簿”的方式,对官田应募役户进行编户性管理。这不仅奠定了官田长期役使客户的经营基础,也使大量浮寄客户重新回归土地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然而至南宋时期,官田管理内涵已由募客就役、浮客归籍向急军需、足财用转变,具体方式表现为大量主户被获准投充官田,并加强对应募役户的人身掌控,从而达到敛财目标。相对于两宋发达的自由租佃制,官田应募役户的逆向拓展,对重新认识两宋经济领域中的人身控制、役制问题以及为国家治理的认识路径不无裨益。
关键词:官田;客户;免役;户帖
作者简介:宋唐睿,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州 350117);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州 35011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职役通史”(19ZDA190)
DOI编码: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4.02.016
“役”是中国古代王朝无偿征派编户劳作的重要手段,因中国古代农本社会的基本性质,编户与土地之间的关系紧密,历代皆以聚焦土地与赋税作为经济管理的重心,故中央王朝的派役行为大多遵循农令时节的自然规律,呈现出周期性特点。然而,王朝某些经营性、事务性机构因自身诉求,需驱使民户长期、专门服役,这显然与王朝经济运转原则相悖。值得注意的是,该现象以中国古代官田生产部门最为典型,在汉唐时期,既有征调丁夫的力役形式,又存在召募民户分成收租的生产方式作为补充手段。然而,北宋却常以召募客户承佃的方式措置官田,他们应募后被编入各种籍簿,定期向官府上交田租,但作为优惠措施,还被免除州县差徭或差役。这不仅说明官府与承佃者之间存在经济关系——租佃制,也透露出官府对承佃者施加行政管理内涵。那么,在唐宋之际,客户承佃因何跃升为官田主流生产方式?北宋客户承佃后,朝廷为何要施加行政管理手段?民户应募承佃官田为何被附加免役?这些问题涉及国家治理和古代役制问题,值得探究。
目前,学术界针对两宋官田及官田佃农的研究,主要以经济视角切入,关注租佃制下官田佃农的经济及阶级属性,聚焦朝廷向佃户收取不等的租额,采用实物地租,是一种经济的统治形式。该视角下的研究成果虽厘清了宋代官田佃农大部分来自“客户”,强调官府与官田佃农的主客关系,但模糊了中央官田机构对官田佃农的隶属权责。也有学者注意到两宋官田存在官府分田到户,颁给佃农户帖的特征,认为官府与官田佃农之间属于分成地租,抑或官田税收的性质。总体而言,上述以土地关系、户籍制度去认识官田租税形态,在经济视角下自有其建树,但因主旨所限,都未向王朝对官田应募户的管理层面延伸。有鉴于此,本文延续前人研究,将具有“免役”特征的官田佃农定名为“官田应募役户”,尝试厘清两宋时期官田应募役户的组织形式和嬗变特征,以期重新审视两宋官田管理和检讨宋代役制问题。
一、募客就役:唐宋之际官田应募客户的性质
欲明确北宋官田应募役户的基本性质,首先需厘清唐宋之际官田用役嬗变的历史进程。唐代官田类目总体上包括“屯田、官田、诸司公廨、官人职分、赐田及官园宅等事”。其生产方式采用征调徭役和地租分成制,不过存在时间和对象上的差异。唐前期屯田因具备军事防卫性质,故国家征调正式编户服徭役,属“正丁正役”。但官田执行地租分成的背景较为特殊,主要以佃种职分田吸纳无土地安置的“逃还贫户”群体为主。该生产方式是唐廷“括户”政策分支的衍生产物,旨在消弭逃户问题。至唐玄宗时期,逃户激增导致唐朝社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故宇文融曾奏请括户。随着大量浮逃户被检出,遣送原籍需土地安置,故朝廷收回京司职田,安置那些在原籍无田可耕的逃还贫户。当然,也有臣僚曾建议将职分田改为屯田:“请于关辅置屯,以实仓廪。”朝臣李元纮遂上言反对,奏称:
军国不同,中外异制。若人闲无役,地弃不垦,发闲人以耕弃地,省馈运以实军粮,于是乎有屯田,其为益多矣。今日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征发丁夫,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缺于国。
该奏议内容反映出屯田实行条件及存在弊端,也透露出职田采取分成租安置流民的必然趋势。采用屯田方式,应该具备“人闲无役,地弃不垦”,还应是土地连片聚在一起。且屯田征徭一般时间较长,不免影响百姓自身农业生产,也会因免庸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即“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缺于国”。这实际突显了官田生产和均田农民自占土地生产的矛盾。“屯丁”既是唐代官田机构服役者,又是户籍所在州县赋税承担者,农耕时令的不可调和,意味着私田與官田耕作不能兼顾。唐代屯田徭役在运行过程中已产生编户调用矛盾,这是唐代官田徭役衰微的内在缺陷。而这对“王役不供,簿籍不挂”的逃户群体而言,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正因为官田徭役方式本身存在内在缺陷,故随着国家可控编户锐减,这种方式遂愈加走向衰微,最终促使其向租佃关系转化,因均田制崩溃,流民增多,国家可控编户减少,致丁夫征发困难。官田徭役的崩坏亦致使原直接管理机构——“诸屯监”失能,其管理职能被州县官府承替,出现“屯田郡县化”现象。州县主持官田则倾向租佃,如徐申在韶州,史称:“韶自兵兴四十年,刺史以县为治署,而令丞杂处民间。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田久不治,故肥美,岁入凡三万斛。”可见安史之乱后,在韶州的公田已经废弛。徐申主持州县官府召募“浮客流民”,与之定立租课,借予“牛犁”等生产工具助耕。州县官府与官田佃农之间订立“租佃关系”,这已非官田徭役方式,表明“役”的性质消解。州县采取租佃形式组织官田生产可能并非自主行为,而是唐后期中央的政策取向。如陆贽在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冬至大礼赦制》中称:“天下应荒闲田,有肥沃堪置屯田处,委当管节度使、观察、都团练、都防御等使刺史审细检行,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如部署精当,收获数多,本道使刺史特加褒升。” 由刺史组织百姓“营佃”,说明中央采取州县代为管理的屯田,并以租佃形式进行生产。
随着唐后期客户的持续激增,屯田召募浮客流民的现象亦显著增多。至唐宪宗末期,“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黄正建就认为,官田租佃劳动形式是唐朝廷对流民逃户即客户合法地位的承认。可见,官田生产方式的转变,其根源在于官田汲取劳动力的群体发生了根本转变,即浮客流民替代正式编户成为官田主流生产者。
至五代时期,朝廷视客户作为独立户类专充官田,如后唐长兴二年(931)敕云:“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在“若取编户,实紊常规”中,“常规”应指向后唐编户下的赋役制度。如果召募主户佃耕官田,不免重蹈唐代官田徭役与民田生产矛盾的覆辙。换言之,朝廷有意将官田应募群体与稅户区分,透露出朝廷在不影响税户赋役制度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可控人户,增扩税源的政令思路。
至北宋初年,官田应募佃户仍大量存在,其主要出现于非军事性官田中,可分为非军事性屯田类官田及“公廨类官田”。原十国割据政权的屯田、营田,虽在北宋统一后收归中央官田机构统辖,但仍属“屯田名目”。不过因其军事防卫性质消解,“第存其名”,故这里称其为非军事性屯田类官田。南方官田沿袭五代官田应募佃户基本形态,即由官府规制召募浮客,佃种所得与官府分成。
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初期史籍记载的官田应募户,都存在“免役”特征。如福州佃官庄户,“相度福建八州皆有官庄,七州各纳租课,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复免差徭,显是幸民”。又,“奉节、巫山两县营田户,元无实田,自伪蜀时,奸民诡冒以避徭役,其后负税逃死,今犹以里胥代之”。上述规避徭役现象表明,奉节、巫山营田户已存在“免役”现象。另外,宋《嘉定镇江志》也谈及:“江、淮、两浙承伪制,皆有屯田,免役后多赋与民输租,第存其名,则其来久矣。”“公廨类官田”中的“职田户”“拓荒户”,亦存在免役特征。职田户专门为各级官员提供养廉用度。据史载,宋真宗咸平时期(998—1003),创制职田:“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宋会要辑稿》称:“(职田户)所召佃户只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不得占庇税户。”佃户以浮客充任,佃耕官庄田、逃亡田,向官员上缴官田产出,规定“免乡县差徭”,不得征召主户。因其服务于各级官员,故归入“公廨类官田”。不仅如此,北宋荒田开垦由州县官府主导,称:“民田未辟,官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间主客之例。”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黄宗旦请求募民耕种颍州荒地:“部民应召者三百余户,诏令未出租赋,免其徭役。”可见,客户耕种官田时免役政策的普遍。
随着均田制瓦解,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北宋时期契约型租佃关系得到长足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北宋官府完全可以采取自由租佃形式,为什么北宋官田应募户都被免除差徭?这从唐前期官田生产方式来看,应该有一个制度承续与认知惯性的问题。因为唐前期官田主要采取官府征派徭役的方式,而由客户承佃耕种官田,在制度上被认为属于替代以往官差徭役。唐前期官差徭役有两种:一种是差正丁正役,属于力役。从人难并役的角度看,不可能再服其他的役。另一种是差固定的屯丁,则是职役。屯丁在官田上劳动,上交官田上的劳动产品,同时免除其他役的负担。由此观之,客户承佃官田免役是以往役制的延续。如宋初福州的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例免门役差遣”。可见,宋代官田户免役与以往制度的关联。换句话说,朝廷已将客户应佃官田行为视为服役。如仁宗朝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称:“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期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这里针对官庄客户,“许役其身”则透露出客户应募官庄生产属于充役。因此从“免役”语境可理解为:客户应募官庄,像“屯丁”那样为官府服役。既然属于服役,就应该免除户役和其他差遣。本文就官田应募役户基本形态出发,将其特征归结为“募客赴役”,故称其为“官田应募役户”。
当然,募客免役也不乏吸引客户回到官府赋税体系的意味。尽管客户缴纳地租与上交赋税存在质的差别,但在宋代地方租税管理系统中,两者差别不大,都属于国家赋税征收范畴。在地方田税收入中,公田之税和民田之税被放在一起统计,征税程序也是一样。因此,客户承佃官田并缴纳地租也是国家实现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进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手段。不过,募客免役对客户的吸引力在地租相对较轻地区应相对明显,而对官田租近乎对半分成,类似民间地租额的地区则吸引力会相对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往往会强制百姓耕种,有学者曾指出宋代系官田产的“抑勒”问题,即突显了此种现象的存在。这种强制役使在某种层面更反映出官田应募户的役之本质。
二、因役立户:北宋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编户性管理
既然北宋官田生产方式属于募客就役的性质,说明朝廷的用役思路已不再拘泥于单纯的力役或租佃形式,其设置内核实聚焦于人身控制层面。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编户性管理成为重要手段。
北宋初年,身处南方屯田类官田的应募役户出现了显著编户化特征。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朝廷重新检括户口,“诏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如对福州官庄,至太平兴国五年(980),“闽、侯官十二县,共管官庄一百四……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宋史》称:“福州王氏时有田千余顷,谓之‘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予民耕,岁使输赋。”《淳熙三山志》也记载:“(福州佃官庄户)虽诏与私产均作中下定税,是时尚给户帖,未许为永业。”可以明确的是,对福州官庄都给户帖,授券即是颁给户帖。然而,福州佃官庄户的户帖,虽是依照私田计征标准纳税,但其土地产权仍未被确认为私有产权,故称“未许为永业”。尽管如此,户帖毕竟指向纳租户,而官府征收官田租需要知晓具体的官田应募役户。由此推知,福州佃官庄户持有户帖,存在编户性管理的特征,也是朝廷施加的人身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最终保证官府租税。
福州佃官庄户虽持户帖向官府纳税,但因官田属性,使其管理形式与一般编户不同。要理清该理路,可在诸臣奏议中获知一二。史载:
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更不他输物色。乡虽经朝省均定,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徭,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元佃者承买,与限二年偿,所得估直,度可三十万缗。
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多少,例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
福州官庄一度欲鬻卖百姓,变为私产纳税,而在此过程中能发现管理的差异。在诸臣视角下,佃种官庄户被诟病的焦點是其纳税标准依照主户私产,但因免役又不服州县差徭,故转运使方仲荀认为这是“深见亏官”的积弊。前提刑官王文震更将他们视作免役主户,故臣僚奏议透露出持户帖的役户与主户已发生混淆,呈现出“类主户”的表象。而朝廷在回绝这类建议时称:“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可见佃官庄户为特殊管理形式,他们属于屯田类别,受“屯田郎中”指挥,隶属于中央官田机构。此外,奏议中还透露出两方面信息。其一,“复免随例差徭”和“例免门役差遣”均指向州县。如果佃官庄户与地方州县毫无瓜葛,又何来免役之说?故地方州县也与役户之间存在实际的管理权责。其二,王文震提及“ 割归税簿催科”,表明官田租独立于州县税簿,州县仅理税收,却无权调用,反映出福州佃官庄户单独向中央官田机构上缴官田税收的事实。
不过,诸臣奏议也隐含着官僚集团试图将“公田之赋”转向“民田之赋”的诉求,故官田私化进程不可避免,但官田应募役户并未由此消解。如至宋仁宗天圣时期(1023—1032),南方官田开始诏令役户赎买,并进一步上升为主户。然而,官田以实军储基本作用不能被忽视,故有臣僚上言反对官田私化:“言者谓系官田业,法度具在,有司治之……张官置吏,召卖田宅,有伤国体……如悉估鬻,必误军储。”结果在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朝廷开始从制度上规定保留部分官田:“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买,其省庄退田并不出卖”。因此,在被保留的官田中,仍然存在官田应募役户。
至北宋中后期,具有编户性管理特征的官田应募役户广泛存于营田、沙涂田或职田中,其中营田户、沙涂田户被颁给户帖,对职田户则出现专门管理籍簿。
关于营田户。在宋神宗熙宁时期营田弓箭手日益逃亡,秦凤路提点刑狱郑民宪遂上奏朝廷称:“逃移弓箭手并营田地土,昨多方设法召人请佃,令认租课。乞许就近于本城寨输纳,仍特蠲免支移、折变。”营田弓箭手原是“给以境内闲田,永蠲其租”。《宋会要辑稿》亦载:“天下系官田产……在转运司有请佃法,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也。”弓箭手逃田召佃后开始向官府纳税,透露出弓箭手营田的管理内涵由“蠲免租税”向“公田之赋”转变。值得注意的是,朝廷颁布《崇宁弓箭手通用敕》中规定:“给田,所属自来出给户帖。”至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朝廷仍检承此敕令,并补充诏令称:“今后并从提举司出帖,下所属州县城寨给付。”可见,北宋后期,中央官田机构已明确对营田户的管理权责,户帖的作用仍是朝廷施加给营田户编户性管理手段的,故其稳定收取营田产出的目标仍旧存在。
关于沙涂田户。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对浙西沙涂田的处理办法是:“打量步亩,立四至坐落、著望乡村,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簿拘籍。以田邻见纳租课比扑,量减分数,出榜限一百日,召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拆封,给租多之人。每户给户帖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系籍田法,请买印契书填交易。从之。”这里沙涂田作为官田来处理,史料提及“置簿拘籍”和“每户给户帖”,可反映出官田户的编户性管理特征。
关于“置簿拘籍”。在北宋后期,官府也通过设置特殊管理“籍簿”,编户管理职田户。据《宋会要辑稿》记载:
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欲乞专责提刑司,逐州委常平管勾官,先将逐县见管职田顷亩分数,合具元佃户人乡村、等第、姓名、每户所佃顷亩、著望四至,遍诣逐县,同令或佐躬亲下乡,逐一根究打量。
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诏:应职田并所属州县以官员职任、见破的实顷亩、乡村卓望、佃户姓名、耕佃年月、租课色数,置籍拘管。遇有改更,即时揭贴。……委提点刑狱常切检察,因巡历所至,取籍点检。
上述史料表明,提刑司所设置的职田户管理“籍簿”,其中有姓名、所佃顷亩、租课色数。这与户帖记载的内容类似,故职田户特殊“籍簿”存在编户化功能,亦呈现出编户性管理的特征。
北宋朝廷对官田应募役户编户性管理,已事实形成一种特殊的服役户。在募客就役的基本性质之下,客户被纳入官田户帖和“籍簿”当中,与原户类身份脱钩,形成了一种新的编户身份,故呈现“因役立户”的性质。该性质表明北宋朝廷已将官田用役的视角转向官田与役户结合之后的劳动产出,其构成了官田应募役户长期向官府纳税的稳定形态。
三、主户充役:南宋官田应募役户管理内涵的嬗变
尽管北宋时期召募客户耕种官田始终是政策取向,但也出现主户置身官田的现象。朝廷曾严厉禁止上三等高资主户佃种官田,但对四、五等贫困户则采取默许态度。发展至南宋,朝廷开始将主户广泛纳入到官田生产各环节当中,这透露出朝廷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内涵发生嬗变。
北宋官田用役已出现主户身影,但朝廷对上三等主户置身官田采取打击态度。官府将高资主户占佃官田视为“侵冒”,认为是一种非法行为。如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准陕西转运使杜詹言:“缘边屯田军马支费甚多,所入课利全然不足。伏见没纳欠折、户绝庄田不少,自来州县形势、乡村有力、食禄之家,假名占佃,量出租课。”其中,“州县形势”“乡村有力”“食禄之家”皆指向高资主户及官户,“假名占佃”也反映出他们不能请佃官田的制度限制。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前转运使吕绍宁又奏:“福州官田多为豪户蓄弊,乞根检重估,别定税数,当增赋不少,仍可入资十余万缗。”可见,“豪户”仍指向高资主户。朝廷对福州高资主户“蓄弊”,即影占官田的处理办法是“量出租课”“别定税数”,通过增税的方式,限制主户冒占官田获利。然而至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官田更多被豪右侵冒,遂致官田税收锐减。有臣僚指出:“(官田)虽间有出卖、请佃之人,又为豪佑之侵冒,输官租赋,十无一二,欺弊百出,理难齐一。”故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诏称:“诸县官吏违法以职田令第三等以上人户及见充役人,或用诡名、或令委保租佃,许人户越诉,以违诏论。”该诏书从法律上确定了北宋王朝禁止上三等户佃种职田,如诏敕所言,包括职田在内的所有官田都在禁止范围之内,这表明北宋朝廷对高资主户染指官田的打击态度。
高资主户主要是上三等主户,一般都拥有大量地产,属于地主阶层。而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则属于相对贫困的自耕农。对于这一阶层的主户,北宋官府允许它们佃种官田。如在职田生产中,朝廷便允许下等主户充任职田户,避免他们沦为无产税户或客户。像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诏称:“应见佃人户并令依旧,如无力佃事者,许召第四、第五等主户或客户承替……应诸杂差徭科配,并与免放;或少粮种,官为支借;如遇灾伤,即依例检放。”至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诏令:“诸职田县召客户或第四等以下人户租佃,已租佃而升及第三等以上愿依旧租佃者听。”漆侠先生曾梳理第四等、第五等主户所占田亩及家庭耕作土地田亩的极限数额,可以推知,四、五等主户在耕作占田以外,尚有余力租佃其他土地、出卖劳力,尤其是五等主户生活状况更为困苦,甚至不如客户。据史载:“若五等下户,才有寸土,即不预籴,甚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盖其名虽有田,实则不足自给。”可见,下等主户经济地位并不稳固,稍遇变故不免沦为无产税户或客户。故其政令思路仍延续着北宋初年募客就役的基本性质。
南宋初年,因金兵南侵的军事压力,朝廷急需在对峙边州增广军储,进而出现“(屯田)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这也促使高资主户佃种官田的禁令产生松动,如“(官田)或有流寓寄居及形势户自来于法不许承佃官田之人,亦许出租耕佃”。“形势户”等“于法不许承佃官田之人”实为三等以上主户,这意味着朝廷在主户佃种官田的态度,已经发生转变。
上述主户佃种官田政策松动突显在宋金对峙的江淮边州,但也能够发现,主户充役亦开始从江淮地区向外拓展。如南宋建康府属江南东路,《景定建康志》田赋志分别记载“营租”“沙租”“圩租”诸项,各种“租”分别指营田、圩田、沙田的官田条目,这基本涵盖了宋代官田的主体。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主户充役开始在江淮地区的营田户中出现,如史载:“(江淮州县)除可以摽拨充官庄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闲田,委官逐县自行根括见数,比民间体例,只立租课。……其后如有欠租课,不许人划佃,仍先理充本户家产。”这里的“有不成片段闲田”应指向营田条目中的“畸田”。史称:“(建康营田)以闲田立官庄,以畸田募耕垦。” 其“欠租课”后“仍先理本户家产”,指向承佃人户是有一定家产物力的主户。与此同时,淮西屯田户也开始出现主户充役现象。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诏建康府都统司退下淮西屯田:“今来屯田……仍令实封齐状赴逐县投陈,别置簿籍,立定字号,画时给据,付人户收执耕作。”至宋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朝廷对高资主户侵占福州官庄田行为的禁止力度已趋于缓和。史载:“以没官田土率豪佑幸占,复相划佃,词讼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许人承佃。寻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所贵服田力穑之人得以畊种,不致独归有力家。”而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淮南常平司屯田:“若诸色人不论土著流寓,指占旧荒田耕种,与免七年租税并诸般差役、科配等事。”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主户充役官田已扩展至京西南路的荆襄屯田:“今日荆襄屯田之害,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江南东路州县有常平、转运司圩田,见今人户出纳租税佃种。……仍不作等第差役及诸般科配”。这里提及的“人户”并不能区分是指客户充役还是主户充役,说明禁止高资主户佃官田的政策已不存在制度基础。至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浙西、江东、淮南路诸处沙田、芦场多系有力之家请佃,及有包占宽剩亩步。……其立定沙田、芦场就租外,与并免纳二税、和买、役钱之类。”“有力之家”指主户,该类田土已完全由主户充役。可见,南宋官田应募役户群体中已出现了普遍的主户充役现象。
南宋官田诸条目不仅已出现主户充任官田应募役户的现象,营田官庄管理经营层面也有高资主户渗入的身影。南宋以大片闲田设置官庄,营田官庄户的召募主体仍是客户,史称:“其客户仍免诸般差役、科配。”他们以保甲联排的方式结为一庄,故上三等人户充任的“监庄”是营田官庄户事实上的实际管理者。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规定:“每庄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监庄,先次借补守阙进义副尉,与免身丁,依军中例支破券钱。”另外,南宋朝廷在绍兴二十年(1150)创制的力田科,“两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广官庄”,其中亦引入高资主户就耕荒田,自行召募“力田户”。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措置:“土豪大姓、诸色人就耕淮南,开垦荒闲田地归官庄者……其管官庄户于本道都比联附保,并免差役及诸般科借。”“土豪大姓”是指两淮当地高资主户,朝廷以收取定量税收或召募一定数量的官田应募役户,都给予免役资格。《文献通考》称:“置力田科,命江、浙、福建监司守臣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岁收谷五百石归官庄者,免本户差役。”又:“人户能募三十人于淮南要害处营田三年,有官人与转两官,无官人与免二十年差役。”这里的“人户”应指高资主户、官户,故高资主户、官户已承担了部分官田的管理。由此可见,主户确已被广泛纳入官田应募役户群体当中,其中涉及到官田的实际耕作者以及负责召募人户、经营官田的管理者。
主户充役官田应募役户的政策表明,南宋朝廷已不再延续北宋专召客户的管理思路,透露出南宋对官田应募役户管理内涵的嬗变。究其原因,军事聚敛的财政需求已经超越了农本政策下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官田收入转向集中上缴至中央总领所,反映出官田收入在朝廷中的地位。如《景定建康志·田赋志》分别载有“营租”“沙租”“圩租”诸项。营租,“其租入隶于总领所。”沙租,“自淳祐八年田事所差官经理,县不得得有其租,而隶之总领所。”“(圩租)拨入淮西总领所充支遣税田、租米不在此数。”据雷家圣研究,总领所仅为御前诸军提供所需之财赋,而非提供所有军队所需之財赋。然而,虽然官属圩田的“租米不在此列”,但仍是提供军需。如“令建康、宁国府、太平、池州,将每岁收到圩田租苗米并起发赴总领所大军仓送纳,充支遣大军粮米”。
另外,南宋官田征收“接近私田租的高租额”,官田应募役户不论主户、客户,均被强制性人身控制手段禁锢在官田土地上,防止其逃离。如荆州屯田,“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强之百姓”指强制征召主户充役官田。营田服役户也出现“结甲置籍”的管理籍簿。《宋会要辑稿》称:“(营田官庄户)每县以十庄为则,每五顷为一庄,召客户五家相保为一甲共种。甲内推一人充甲头,仍以甲头姓名为庄名。”至宋孝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已继位,未改元),“本司已行下两浙帅臣、提领屯田官,将愿请田耕种者结甲置籍”。据《景定建康志》记载:“绍兴初,以闲田立官庄,以畸田募耕垦……初则优其课、蠲其征而民乐趋之,后则民畏之,畏欲避之,而籍不能改矣。”保甲既是编户的联排形式,又具有军事职能。“籍不能改矣”说明营田户及营田官庄户无法自由退佃,故这种“籍簿”的作用表明具有强制性的人身控制属性。官田租课的加重,导致役户畏惧。《宋史》谈及南渡后,“诸籍没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旧额,每失之重”。另外,“公租额重而纳重,则佃不堪命”。可见,南宋对官田应募役户施加更为强制性的人身控制手段,旨在维护官田租税的超经济聚敛。
因此,南宋官田应募役户管理内涵,在严重的军事压力下,以实军储的政令诉求急切,故不惜打破官田专召客户的政策,不论客户、主户、高资主户均可投充官田,强化人身控制榨取民力,谋求官田租税的超经济聚敛。相较于前代,北宋朝廷为了日后增广主户,将专门召募的客户以充役方式控制在土地上,旨在涵育税基,推动农本社会的再生产。这表明,两宋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内涵不同。
当然,管理内涵的嬗变并不意味着朝廷不再强调人与土地的结合,只是其手段更加灵活。三等以上主户充役确实能在短时间内达到丰富军粮的目的,但朝廷引入高资主户经营官田,实则纵容他们对承佃役户的盘剥。有学者曾指出南宋高资主户包佃官田,仅是为了谋求免役资格。他们将包佃的官田土地设置高额的田租,导致官田大量荒芜。这显然不利于国家政策的推广。另一方面,南宋高资主户投充官田后获取了免役资格,所在州县无法征调他们服役,这不可避免致使州县用役累及其他主户,加重了各级主户的负担,破坏了州县赋役体系的正常运转。
结论
北宋官田用役的基本特征,生发于唐宋之际官田生产方式转变的历史进程。其嬗变内核为由客户承佃耕种官田,在制度上逐步取代以往的官差徭役,但客户佃种官田并非简单的租佃关系,从唐前期官差徭役来看,它应该有一个制度承续与认知惯性的问题,即“ 免役”是以往役制的延续。因此,从官田应募役户基本形态出发,可将其性质归结为“募客就役”,承佃官田者称其为“官田应募役户”。
官田应募役户的用役思路已超越了单纯的力役或租佃关系,其设置内核聚焦于人身控制层面。北宋时期,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上出现了户帖和特殊“籍簿”,这表明朝廷对其施加的编户性管理手段。其结果,客户充任官田应募役户后,已在事实上形成一种新的编户身份,呈现出“因役立户”的性质。当然,编户性管理手段亦不乏朝廷试图实现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聚焦长期稳定官田产出的考量。
尽管北宋时期召募客户耕种官田始终是政策取向,但也出现主户置身官田的现象。朝廷虽然打击高资主户侵冒官田,但是官府却允许下等主户佃种官田,这无疑为主户就役留下制度空间。故南宋初年在严重的军事压力下,以实军储的政令诉求迫切,故不惜打破官田专召客户的政策,不论客户、主户、高资主户均可投充官田,强化人身控制下榨取民力,谋求官田租税的超经济聚敛。相较于前代,北宋朝廷为了日后增广主户,将专门召募的客户以充役方式控制在土地上,旨在涵育税基,推动农本社会的再生产。这表明两宋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内涵不同,透露出朝廷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发生嬗变。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租佃的本质为,田主与佃农之间以土地为媒介形成的主佃关系,这是经济利益所导向,尚不构成人身控制的理路。然而,官田应募役户既有租佃关系的存在,又包含着官府对其施加的人身控制手段。这反映出官府管理层面的核心理路,即官田用役。用役之目的在于将人户控制在官田土地上,从而限制他们的自由流动,达到一个长期稳定提供官田税源的目标。因此,两宋官田特殊役户与官府之间建立的租佃分成关系,便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利益来看待。换言之,朝廷以召役的方式吸纳民户投充官田,与之订立的土地产出分成,形式上为完成官田用役,落在官田应募役户自身,则是“纳税完役”。
故宋代官田应募役户形式表明,尽管与前代相比,宋代商品经济与租佃关系都得到长足发展,但古代王朝身份制下的人身役使仍在不同程度存在。宋代以降人身依附关系出现回潮,这固然有辽金及蒙元等北方政权制度因素的影响,但两宋王朝制度肌理中人身控制因子亦不乏基础作用。由此亦可重新审视宋代近世社会的认识,仅就官田应募役户而言,并没有遵从市场导向和自由租佃关系,足可说明宋代社会经济层面的指令性特征依然强大。
从官田应募役户亦可对宋代役制的复杂性再加认识。若从传统两宋役制视角观察,官田应募役户“役”的性质,既不属于单纯力役性的夫役,而其客户的身份又与以五等丁产簿为基础的主户差役相异。近期有学者通过对马端临《文献通考》中职役概念进行分析,指出了力役、兵役与职役的役制分析框架,这对我们认识官田应募役户提供了思路。实际上,两宋官田应募役户一般都隶属于常平司、转运司或提刑司等设置地方的中央机构管理,而有些本身就是中央诸司公廨田的佃种人员,因而他们与一般州县百姓的服役性质存在差异,属于完成中央行政机构事务性职任的内容,因而应募役户专职耕种官田,免除其他杂徭役,已出现“职事”特征,应属于职役范畴。尽管客户身份很容易让人将他们与传统主户之役相区分,但这恰恰反映出职役服役者身份的复杂性。职役为满足行政系统人员需求的特殊役种,因其接近权力中心,故其使役百姓在身份上更有自由度,如职役在唐代被包裹在色役中,唐代色役就不仅仅局限于普通百姓,像已具有“官”身份的散官、勋官以及奴婢身份的官户、杂户也都会服色役。由此观之,宋代客户被纳入到应募役户,兼具职与役性质,完全可以作为职役看待。另外,官田应募役户所呈现的类主户性质,使其与宋代的盐户、茶户、庙户、墓户、匠户等构成了宋代职役户中特殊役户,其发展在宋以降社会流布深远,成为中国古代役制演进的重要发展趋向。
此外,从对唐宋官田生产管理方式的嬗变历程可对观察古代国家治理策略提供认识路径。要之,官田的土地所有权不言自喻,然而,官田应募役户佃耕官田,不断地对耕地长期进行加工改造,甚至“父子相承,以为己业”,这就造成了官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事实分离。有学者注意到,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首先产生在宋代官田经营方式中,超越了民田产权分化的正常发展速度。那么,根据制度的滞后性,在唐前期官府指定“逃还贫户”佃耕职分田时,说明官田产权已现分离的端倪。
但逃户佃耕职分田惯例毕竟源自唐廷“括户”政策分支,旨在消弭逃户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唐宋之际,常专注于召募“浮户”“客户”,透露出中国古代农本社会不断消弭失控户口的政策取向。从而凸显了该时段官田吸纳浮客流民的职能,五代朝廷将客户控制在土地上,意图日后便于转化为主户,增加一份税收。宋初还有通过役户赎买佃田成为主户的方式,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官田吸纳浮客流民职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夯实国家赋役体系。但是,中国古代官田提供军粮、维持公廨开支的基本职能一直不能被忽视,这就造成了中央官田用役机构与国家赋役体系之间民力调用的矛盾。那么“免役”及编户性管理的长期存在,就事实界定了官田应募役户与中央官田用役机构的隶属权责,而其表现出的强制性人身控制属性即是官田基本职能的结果导向,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在南宋前期不仅允许主户充役,还对官田应募役户人身控制一再强化。可见,两宋官田应募役户的不断完善,是宋廷基于官田的双重职能所做出的政令调适。在官田应募役户的存续阶段,无论满足朝廷军粮供应和公廨开支,还是为上升主户前稳固其经济地位,均是对土地的使用权长期事实占有的情况下实施的,故两宋官田應募役户对古代国家针对解决浮客流民、土地产权的国家治理问题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既在中古时期完善了国家消弭浮客流民的制度路径,也为明清社会的地权分立、永佃权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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