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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慈善组织运行 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2024-03-29邓国胜赵晓芳

中国民政 2024年1期
关键词:合作方管理费用民政部门

☉ 邓国胜 赵晓芳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公众对慈善行业的期待很高,往往个别慈善组织的失范行为会影响到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因此,慈善法在慈善募捐、慈善财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修改了若干条款,以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完善了慈善募捐制度。在合作募捐中,严格限制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募捐行为,强化了公募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全过程的责任,以降低合作募捐的风险。具体包括:明确合作募捐行为的实施主体,指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而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增加公募慈善组织的事前评估责任,提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增加公募慈善组织的事中指导责任,指出公募慈善组织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增加公募慈善组织的事后管理责任,提出公募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完善了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意识,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增强慈善财务管理科学性。如,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募捐成本等相关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给予公募基金会年度支出一定的弹性空间,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完善了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慈善信息披露规范,提高慈善信息披露质量。具体包括:提高慈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增加慈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慈善组织提供年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增加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强化慈善信息披露程度,要求公开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此次慈善法的修正,既是对慈善组织在实践中因失范行为导致公信力下降的现实回应,也是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慈善法的修正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贯彻落实,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第一,法律往往只是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内容,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相关部门或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实施细则,对一些抽象的、笼统的规范性条款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修改后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这些标准不仅涉及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还关系慈善组织的运行效率与慈善组织使命的实现,间接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因此,需要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以确保所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

第三,慈善法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还需要相关部门、媒体、学术界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让慈善组织,而且要让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了解慈善法的内容。

第四,此次慈善法修正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让这些规定执行到位,关键是要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避免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最终有损法律的权威。因此,加快提升各级民政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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