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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AI作品是否侵权

2024-03-28小盎

莫愁 2024年7期
关键词:刘女士李先生著作权法

文/小盎

在过去的十年里,AI(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各种新的创作方法,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的引入,使得AI 不仅能够模仿现有的艺术作品,还能够创造出全新、独特的视觉作品。随着AI 在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它在著作权等法律领域也引发了新的议题和探讨。

2023 年2 月,李先生使用一款AI 绘画生成工具(Stable diffusion 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网络平台。刘女士在个人账号上使用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李先生发现后,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李先生是否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

原告李先生的主张是基于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解,即任何形式的创意表达,只要达到了一定的创作水平,并且能够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李先生强调,虽然作品是由AI 生成的,但其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关键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调整,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作品的独特性。

被告刘女士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抗辩。首先,被告质疑AI 创作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由于作品是由AI 独立生成的,缺乏人类作者的直接创作,因此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其次,即使该作品被认为有著作权,AI 生成的作品应属于公共领域,因此使用该作品并不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AI 技术在创作过程中的角色、原告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以及著作权法对于AI 创作作品的适用性进行深入的审查。这个案例不仅触及了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还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如何改变我们对于创作和知识产权的理解。

2023 年11 月27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原告李先生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李先生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李先生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 元。

【以案说法】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著作权法需要适应技术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在这个案例中,将AI创作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不仅支持了原告的立场,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体现了著作权法在新技术背景下的发展和适应,也是对创新和艺术探索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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