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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整改存在的困难和对策

2024-03-28潘爱清

今日财富 2024年7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报告单位

潘爱清

审计工作报告是本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的重要文书,其主要是服务于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近年来,基层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尽理想,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某地审计工作报告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促进审计整改进一步到位。

审计工作报告作为政府年度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多样性,既反映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情况、绩效管理情况审计,也反映相关审计工作的成果,特别是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点民生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具有综合性、多样性,涉及的单位众多,审计整改存在一定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如何做好审计工作报告中汇总的问题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整改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改联动机制不畅,末梢乏力

1.各种联动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基层政府虽然建立了各种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整改联动机制,但审计整改工作汇报一般还是以审计部门向同级人大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为主,多部门联合行动则少之又少。而且一般只针对当年度揭示的问题,而未对近几年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深层次的综合分析,未剖析屡审屡犯、敷衍整改、超期整改、跨部门跨任期整改难题等现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2.问责机制尚未形成。审计工作报告揭示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但单位整改不彻底,屡审屡犯情况还存在,与审计问题整改制度未形成直接相关。近年来,虽然出台不少对审计整改方面的制度规定,但问责未真正落实到具体人和事,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审计整改的影响力。

(二)审计部门自身存在较大短板

1.业务不精,审计揭示问题质量不高。一是问题金额统计不准确。如:某地2021年审计指出,某区存在公职人员确权登记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方代表,涉及1859张确权登记证,总面积2923.63亩。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指出:“审计报告所指1859张证的承包方代表为公职人员,其中有1447张确权登记证的持证人身份为村干部、二胎女、退役军人、贫困户等不属于国家正式公职人员;仅412张确权登记证的承包方代表为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对数据没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核对,导致出现审计披露的问题数据不准确,影响审计的公信力。二是问题定性描述未准确反映问题实质。如:某地2021年审计查出某区“确权不精准,将非耕地地块确权为耕地。根据图斑比对发现,部分土地确权地块性质与实际不符,存在将厂房或搅拌站等非耕地地块确权为耕地颁证现象”问题,该区整改反馈时指出,审计利用比对的图斑是现时图斑,而2016年确权的时候这些地块的确是耕地,至于耕地被改变性质没有提出具体的恢复整改措施。上述问题的焦点應该是耕地被占用,由于审计人员没有精准反映问题的真正实质,导致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无法到位,审计揭示的问题未能得到实质性整改。三是审计取证基础不扎实,审计取证不充分、不完整。

2.部门之间联动不足。一是对审计查出问题列入工作报告存在抵触心理。审计查出问题被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后,要经受多层次的检验,怕取证不充分,问题经不起推敲;同时列入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清单的审计问题相对于其他审计报告的问题,后续跟踪频率高,又缺少激励机制,费心费力,所以各审计小组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能避就避,抵触审计问题列入工作报告。二是整改监督责任主体不明。审计查出问题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后,后续的整改监督具体由谁负责,整改责任不清,存在推诿现象。审计业务科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整改成效大打折扣。

3.审计整改到位标准认定不一。不同审计组对整改到位的尺度标准把握不一致,对同类的问题,认定标准不一致,如对资金拨付的问题,有的审计组觉得拨付到位率达90%就已经非常好了,认定为整改到位,有的审计组觉得拨付到位率达90%就只能算部分整改,必须100%拨付才能算问题整改到位。同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同类的审计问题,不同的审计组认定不同的整改标准,导致不同的整改认定,对被审计单位是不公平的。

4.被审计单位书面整改。被审计单位仅仅做纸面整改文章,审计组无法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的印证情况予以全面审核或实地踏勘,从而容易产生整改漏洞。某地2020年审计指出:×镇×村违规占用项目区多处用地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场,该镇当年反馈已着手拆除并整改到位。而2021年再度审计时,发现上年指出的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仍有2处未拆除,存在虚假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重视不够,存在整改措施不严不实、整改简单化形式化、整改进度缓慢、整改质量不高等问题

1.重视不够,虚假整改。某地审计2020年指出“未按规定提取教育扶贫专项经费”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我校将在接收到上级下达关于提取教育扶贫专项经费的相关文件之后按规定及时提取教育扶贫专项经费。”至审计回头看时问题依然没有整改。

2.避重就轻,整改不彻底。审计指出:“历年滚存结余多。2014至2019年度共预算培训费项目资金1080.19万元,截至2019年底指标结余476.18万元,额度结余571.44万元,计1047.62万元。”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原因是培训费是按全区某某工资总额1.5%计提,而近几年由区统一承办的培训项目,所需的培训经费没有达到按1.5%计提的金额,造成培训费额度结余,下一步,将加强与省市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力度。同时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支出。”整改意见习惯性通过“下一步”来蒙混过关,没有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措施,导致整改不到位。

3.流于形式,口号整改。审计指出“某单位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未及时复垦”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时反映:“已发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求立即进行土地平整,并按合同进行农业经营等。”被审计单位未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方案,未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4.长期拖延,跟踪不到位。某地2020年审计指出某部门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建设未按规定在2019年度完成,当年度整改反馈时反映:“已完成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目前已向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项目用地农转用手续,待批复后即可动工。”经过两年时间的多次整改跟踪后,在2021年12月整改反馈该项目地块内存在未处置到位的违法用地,仍需多项手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全面检查规划,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整改不重视,长期拖延。

(四)公开的力度不足,舆论监督作用未能发挥

1.公开内容舆论关注度不高。基层由于审计资源的限制,除完成上级部署的审计任务和一些固定审计项目外,剩余审计力量有限,对民生审计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部分投入力量不足,审计工作报告缺乏新闻舆论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影响面狭小。

2.审计报告、审计整改信息公开公示存在顾虑。我国当前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决定了审计机关提供的信息须征得政府的同意,基层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材料的公开公示存在一定的顾虑,能够不公开的尽量不触网,必须公开的内容一般也只在基层审计局网站发布,无法满足新媒体时代大众参与的需求。

二、完善审计整改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整改长效机制。一是要借力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完善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主管单位、审计机关责任,具体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程序。二是出台督察督办办法,将审计领域重大问题事项列入督察督办范围,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往纵深发展。三是严格落实“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对整改未到位问题由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一级传导压力,从上到下强化责任,破除整改“中梗阻”,着力提升整改效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促进规范管理。一是加强与监察委、效能办等监管部门的协调互动。对涉嫌违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采取线索移送、问题督办等方式,协同推进整改。同时,完善审计问题整改绩效考评制度,对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单位要实施绩效扣分。二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促进出台政策,规范管理。财政部门既是被审计单位,也是预算资金日常监管的主体。审计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多与财政密切相关,所以要通过多种渠道保持沟通,妥善处理好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督促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促进预算单位出台规范政策制度,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三)补齐审计部门自身业务短板,提高审计质量。一是提高审计揭示问题质量。提高审计发现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增加报告的整体性与可读性,提升审计工作报告的层次和水平,提高审计的严谨性。二是明确审计内部整改监督主体。设立专门的审计整改牵头单位,统一整改标准,规范问题的整改管理。三是实施内部科室绩效考评。出台奖励措施,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在局优秀审计项目评比中给予加分,审计局内部科室绩效考评给予加分,激励各审计组敢于查问题,汇总问题。

(四)提升整改成果运用,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职责。一是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整改情况,可以参照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二是充分发挥被审计单位内审的作用。尽管审计逐步推进全覆盖,但对同一单位的审计频率有限,日常的监管还要依靠被审计单位的内审机构实施。对此《审计署关于加强内审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对内审机构的职责作了说明:“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提升接受社会监督的深度。发挥社会监督引发舆论关注对行政部门内部产生的震慑作用,推动行政部门加强问责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新修改的《审计法》第52条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通过单位门户网或者通过当地热门网站进行公开,以社会监督促进审计整改的实效性。

结语:

審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审计监督效能的真正实现,没有审计整改,审计工作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审计机关应加大审计整改力度,积极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增强审计工作的前瞻性,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对症下药”的同时,及时打“预防针”、敲“警示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研究,设立典型问题“负面清单”,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人员提示责任和风险,更好发挥审计警示和预防作用,促进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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