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主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2024-03-28赵庆炼祖贵东
何 超,赵庆炼,祖贵东
(1.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山地特色农业科学研究所,贵州 毕节 553100;2.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种子站,贵州 毕节 553100;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蔬菜产业发展中心,贵州 毕节 553100)
我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对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种优则粮丰,在有限的耕地上要做到多产粮、产好粮,保障良种供应是前提,规范有序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是保障良种供应的关键环节。种子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市场准入门槛管理,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秩序,依法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侵权、制售劣质种子等违法行为,清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使种子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遏制,实现种子生产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种子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促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确保农作物用种安全。同时,应指导种子生产者从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隔离措施、种植技术、入库保存等方面做好良种生产工作,监督指导种子经营者采购质量合格、适宜推广威宁县种植的合法良种,做到种子使用者购种放心、用种安心。
威宁县委、县政府谋划了“5+2”产业发展布局,把马铃薯、蔬菜、烤烟、苹果、养牛作为五大主导产业并做大做强,把威宁火腿、威宁荞麦作为特色产业并做精做特。威宁县是贵州省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马铃薯产业作为威宁县第一大产业,种薯不但需求量大,而且要供应周边省市甚至远销国内外,种薯生产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另外,蔬菜作为威宁县主导产业之一,种子生产经营监管是至关重要的,是威宁县重点工作。归纳总结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现状,针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新品种研发、保证农民经济收益、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1]。
1 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现状
1.1 主栽农作物种植现状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威宁县耕地面积24.65 万hm2。主栽农作物为马铃薯、玉米和蔬菜,其中蔬菜以白菜、甘蓝、萝卜为主,以辣椒、西红柿、葱蒜等为辅。马铃薯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0 万hm2以上,用种量按3 t/hm2计算,每年种薯需求量超过30 万t;玉米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6.67 万hm2以上,用种量按0.03 t/hm2计算,每年需要玉米种子达0.2 万t 以上;蔬菜种植基地面积约1.33 万hm2,种植面积超过4 万hm2,蔬菜种子不但需求量大,而且涉及种类较多,品种繁杂。
1.2 种子生产监管现状
种子生产监管包括种子企业生产资质审查、产前报备、种植基地田间检验、种子(种薯)收储质量抽查等。目前,威宁县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共计17 家,其中马铃薯种薯生产备案企业15 家,中药材生产备案企业2 家,暂无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玉米和蔬菜种子生产企业。2023 年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7 家,均为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
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主要有中恳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雪山镇马铃薯种销专业合作社、威宁众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中恳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优质脱毒种苗研发基地10 hm2,年产脱毒马铃薯组培苗700 万瓶(约1.5 亿株),主要生产组培苗和原原种;贵州恒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恒薯系列的马铃薯品种,原原种生产基地位于五里岗街道,原种和一级种生产基地在板底乡;威宁县雪山镇马铃薯种销专业合作社扎根于雪山镇,是威宁县马铃薯生产销售的代表企业;威宁众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进行机械化生产马铃薯,是马铃薯机械化生产的示范企业。据调查,2023 年马铃薯种薯生产备案企业15 家,备案面积为1 849.82 hm2,在雪山、秀水、么站、板底等乡镇建设种薯生产基地90 个,涉及威芋7 号、威芋3 号、黔芋8 号、青薯9 号等马铃薯品种22 个。通过田间检验,被抽查种薯田符合《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质量要求的面积1 128.77 hm2,不符合的面积721.05 hm2(包括备案未种植面积、杂株病株超标报废基地面积、要求整改但未整改面积等)。在马铃薯种薯收储质量抽样过程中,约谈马铃薯种薯样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2 家,要求不合格种薯批次做转商处理,同时涉事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2023 年玉米种子生产企业仅有1 家受委托生产企业,即贵州牧野之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备案生产玉米品种富华22,生产面积275.33 hm2,涉及草海镇、么站镇、小海镇和双龙镇。种子监管部门严格进行种子生产田间检验,对去雄去杂不够彻底的基地进行报废处理或者要求整改,比如位于小海镇的一处制种基地隔离条件较差,要求企业单采单收并进行纯度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种子上市销售,否则作转商处理。
1.3 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现状
马铃薯种薯经营主要是种薯生产企业进行经营,只从事马铃薯种薯经营不进行种薯生产的企业(合作社)较少,还有部分种薯是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的种薯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备案销售品种以青薯9 号、威芋7 号为主,农民自繁自用剩余销售的种薯主要是威芋3 号、米拉等口感较好的本地品种。
辖区内玉米和蔬菜种子经营门店约200 家,分布在威宁县41 个乡镇(街道),种子主要来源于云南曲靖、昆明、贵阳等地区。2023 年备案销售玉米品种94 个,备案数量较大的玉米品种主要有大天2416、鑫白单7 号、敦玉810 等;备案销售的蔬菜品种主要有奥奇丽、卡多1 号、地增宝2 号等。备案的门店主要分布在六桥街道、五里岗街道、么站镇、迤那镇、牛棚镇及周边和耕地面积比较大的乡镇(街道)。
2 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未按要求及时办证或备案的情况时有发生
威宁县以马铃薯种薯生产为主,玉米制种企业相对较少。种子经营主要是销售门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玉米杂交种以及白菜、萝卜、甘蓝等蔬菜种子,分支机构经营备案、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备案在备案单数量和备案种子数量上都相对较少[2]。在开展春秋两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发现,有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备案就开始生产马铃薯种薯的情况,需在种子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才完成办证备案。受委托制种的玉米种子生产企业全部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在玉米和蔬菜种子经营方面,备案不及时需种子监管部门监督提示才能备案;备案品种和数量不全,仅备案部分品种或者数量远低于进货销售数量;临时摆摊设点和车辆运输种子走村串寨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并且这部分种子经营者多数未进行备案;农作物种植者直接从外省市私自购入种子(薯),没有经销部且未进行销售备案。
2.2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建立或者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均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应包括种子的采购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且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 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多数种薯生产企业有生产档案,但是不完整。有的种薯生产企业仅仅记录了作物类别,未记录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种薯来源、播种日期、收货日期等。有的种薯生产企业不但没有建立档案,而且不清楚种薯来源、种薯级别、播种日期等情况,档案保存5 年以上的寥寥无几。玉米和蔬菜种子经营档案存在问题,主要是档案内容不全、仅有部分销售台账和未向购种者提供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
2.3 品种繁、多、杂,存在未审(引)先推现象
威宁县地理位置特殊,北部、西部和南部分别与云南的彝良、昭通、鲁甸、会泽、宣威等县(市)接壤,气候条件与云南省相邻区域较为相似。许多云南审定或者登记的品种适宜在威宁县内种植,加上在育种水平和新品种研发推广方面周边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导致大量省外品种优于省内品种,并在威宁县立足,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伪劣种子和未经引种的品种进入威宁县内,加大了种子市场监管难度。
近年来,在威宁县种植面积比较大的马铃薯品种包括青薯9 号,玉米品种包括大天2416、大好969等,均是外省品种。在种子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与云南接壤的哲觉、麻乍、金斗、海拉、岔河、中水等乡镇的种子经营市场比较复杂,经常会出现云南审定但未备案引种到贵州省玉米种子和一些示范种进行售卖的情况。
2.4 专业技术力量薄弱
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主要体现在种子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多数未进行专业系统的学习,种子监管部门人员结构老化,缺少新鲜血液补充。威宁县种子生产企业多数是马铃薯种植大户发展而成,从农业院校毕业的人员较少,种植技术多靠实践,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种子经营门槛较低,种子经营者数量众多,经营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对购种者进行种植技术指导,无法提高农民种植水平与效益。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资中队执法人员多数是“半路出家”,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种子站有工作人员12 人,1 人38 岁,其余11 人均超过45 岁,年龄偏大,对电脑操作不熟练,业务水平偏低,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5 种子质量检测检验能力不足
目前,威宁县没有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种子质量检验能力。只能开展发芽率试验、种子纯度鉴定等简单的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不具备法律效应。马铃薯种薯检测检验中心正在规划建设中,待实验室资质通过认证后才能开展种薯质量检测检验服务工作。
2.6 监管部门配合不密切
机构改革后种子站部门职能弱化,执法权划转到执法队,主要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备案、田间检验和配合开展种子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因为工作重心不同,执法队和种子站不能随时开展种子监管工作,种子站在进行种子监管工作时由于无执法权,威慑力度不够,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制止。
2.7 购种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多数购种者受知识文化水平限制,法律意识淡薄。未在正规种子经营门店购买种子,而是选择流动摊点,或者没有要求种子销售者提供发票、收据等能够证明购种的凭证,导致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维权困难,甚至部分购种者不知道怎么维权、维权渠道是什么,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只能“吃哑巴亏”。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种子市场秩序,加大了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的难度,制约了种业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种业振兴。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种子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文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没有意识到良种供给和规范生产经营种子的重要性;执法力量薄弱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威慑力不强;种子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资金投入不够,开展种子质量监管工作苦于设备受限而有心无力。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定期开展学法活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马铃薯种薯》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种子生产者、农业技术推广员进行种子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优良种子(种薯)生产技术,保证产出的种子合格达标。不断提升种子监管人员、种子生产经营者、购种者的法律知识水平,使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能够满足监管服务需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种子,购种者能够识别种子的优良与伪劣以及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 注重人才和企业的引进与培养
注重引进熟悉种子生产经营相关法律的专业型人才,充实种子监管队伍,同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养,提升其综合业务能力。
引进科研能力强的企业(单位)和扶持现有科研企业(单位),提高人才创新能力,突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强对外合作,选育符合市场需求和适应本地种植的优良农作物新品种,推出自主研发的主栽品种,解决品种繁、多、杂和未审(引)先推的现象。
3.3 进一步完善监督备案系统
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作用,加强对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业通APP 等种子监管相关软件系统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和拓宽信息共享渠道。例如,备案时输入品种名称能够自动匹配品种审定(引种、登记)、适宜种植区域、生产单位等信息,方便备案的同时利于审核监管。
4 结束语
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证用种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保障粮食安全是良好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最终目标。做好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是保障种子质量的重要抓手,需要植物检疫部门、种子站、农业综合执法、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力,共同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