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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出台历程及处罚实践

2024-03-26谢原利张欧顾辉周远曦张质斌刘全科路冰斌王新志刘翔周华众

湖北植保 2024年1期
关键词:农药

谢原利 张欧 顾辉 周远曦 张质斌 刘全科 路冰斌 王新志 刘翔 周华众

摘要:农药使用者有专业防治服务组织、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户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存在农药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主动性不够、行政推动力不强的问题。为依法对相关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推进,本文详细阐述了管理办法出台的艰辛历程并提供两个具体处罚实例以供参考,以其巩固推进成果。

关键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罚

中图分类号:X71 文献识别码:A 文献编号:1005-6114(2024)01-001-0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抓宣传培训,开展试点带动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营造了全社会响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种植主体或农户不主动甚至不愿意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中,废弃物乱丢乱弃。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采集典型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1 出台背景

1.1 法律依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其中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2020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2017年6月1日修订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1.2 出台过程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历时六年,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之后出台。第一个阶段是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原环境保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起草。第二个阶段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依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第三个阶段为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管理办法。

1.3 危废豁免

《国家危險废物名录(2016年版)》将农药包装物等同于废弃农药,视为危险废物。危废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收集后集中贮存场所要专门管理,运输要有专门工具和资质,具备处理资质单位处置费用高且处理能力有限等。为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经过研究及多次验证,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如采用水洗,清洗一次后即可使包装物中的农药残余物降低到0.05%以下,清洗三次则达不能检出(0.0005%以下)水平。此成果得到生态环境部门认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其危险废物属性没有改变,但是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四个环节,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特定要求的,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 处罚案例及处罚依据

2.1 专业合作社处罚案例

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25分,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阳新县太子镇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茶叶种植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合作社办公房右侧马路旁(西南方)茶叶种植区域土坡下存在丢弃、填埋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二十余个。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3月9日,合作社法人接受询问调查,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工人在2021年9月使用除草剂清除基地杂草后丢弃、填埋除草剂包装的这一事实。当天执法人员赴合作社现场查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上墙及整改落实情况。3月10日,当事人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和整改照片。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且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从轻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之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2.2 个人处罚案例

2022年7月5日10时37分,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王镇巷口村“黄石昌和农耕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合作社的工具库房北侧87米处水沟旁(东经115°3′27″、北纬30°3′51″)有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28个。经询问该农药包装废弃物为当事人在该处的水沟取水配药时丢弃。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联系当事人抵达现场,当事人承认农药包装废弃物是他取水配药时所丢弃。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7月8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7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后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3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处罚。

3 结语

农药包装废弃物散落田间地头、残留物流失、降解不仅会造成水体、土壤及农产品等多重污染,同时通过食物链富集可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威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关乎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及人类健康大业,农业农村部要求2025年全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目标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各地应依法推进,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依法处理,对仍不配合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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