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研究
——以S省C市为分析样本
2024-03-23余长江
余长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1]。小区作为基层社会的组成单元,其法治化水平关系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情况。小区法治环境对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具有全局性作用,完善小区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小区犯罪的有效预防。“女童保护”组织根据2014—2021年的统计数据分析发现,性侵儿童案件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熟人作案比例居高不下,其中教师、教职工,亲人亲属,邻居及家庭朋友等群体占比较高[2]。从统计数据来看,亲属邻里作案比例较高,侧面反映了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儿童犯罪形势严峻。现有研究较为关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总体特征,以及特殊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如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其强烈的道德背离特征备受关注,而小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主要环境,对发生在其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反而缺乏研究。小区法治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土壤,小区内的法治环境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养成。一个良好的小区法治环境能够对未成年人起到潜移默化的正面引导作用,使其在潜意识中形成守法向善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本文依托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探讨促进小区法治环境形成的路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扫清障碍。
一、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贪玩、害羞、胆小、没有戒备心、害怕家长责备等特点,以零食、玩具、陪伴玩耍等方式将未成年人诱骗至其住处或者小区隐蔽场所实施性侵,作案后,又以利诱、恐吓、威胁等方式,抑制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揭发。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将犯罪被害性定义为:“在犯罪的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的各种条件的总括。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者的容易受害的特征。被害性有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一般的被害性,也有轻信、强欲、暴君、失意、轻浮等特殊的被害性。在每个个人中,这些特性重合地、互相联系地构成容易受害的条件。”[3]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因其具有年龄低、反抗能力弱、认知不足、缺乏社会经验等特征,而呈现出明显的易受害性。以危害未成年人性生理和心理健康为标准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一共有9种(1)9种相关罪名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参见李川,叶英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征及争议厘清:基于司法数字资源统计展开》,载《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第39页。,发生在小区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主要涉及3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本文以S省C市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发生在小区内的3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样本展开研究。
(一)案件数量:持续高发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发生在小区内的3类性侵案件分别为104件、119件、150件、182件、78件。其中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分别占比54.0%、6.7%、39.3%。数据表明,发生在小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强奸为主,猥亵儿童次之,强制猥亵、侮辱案发量最少。在小区内这一特定案发地点,因其环境构造特殊,人员密集度较高,对强制型犯罪的发生具有天然阻碍作用。通过统计数据发现,C市2019—2022年发生在小区的3类性侵案件呈现出递增趋势,根据2023年1月至8月的数据按比例预测全年的数据情况,发现可能有小幅度下降,但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数仍然较高。这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严厉打击犯罪,增强性侵被害预防措施落实等努力换来的结果;另一方面,大量证据不足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未被追诉而未计入统计范围,这反映了小区内性侵犯罪侦破困难,小区内性侵犯罪预防措施存在布局不足、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二)案件来源:主要为父母报案
统计数据显示,由父母亲人报案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自己报案的案件约占1/4,通过强制报告等方式发现的案件约占1/10。2019年至2023年,3类案件的报案方式占比并无明显变化,父母报案均占主导地位。可以看到父母报案是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预防和发现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查阅案件发现,父母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情形主要包括:父母发现子女行为怪异便耐心询问,发现端倪;父母发现子女突然沉默寡言、拒绝与人交流等,父母引导询问发现问题;父母与子女日常沟通中发现子女被性侵害;父母发现子女衣物存在异常分泌物等,询问子女发现问题。父母发现子女被性侵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通过与子女沟通交流获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日常行为的关注是发现线索不可或缺的要素。数据显示,通过强制报告发现的案件数量仍然较少,这反映了责任机构和组织在案件来源提供方面作用仍然较小,有待进一步提升强制报告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价值。
一方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对何为性侵害认识模糊,通过受害人自行揭露犯罪存在随机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性侵犯罪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主意识不强,在犯罪人的诱骗之下,即使受到犯罪侵害,也很可能不会主动向家长报告。这也就意味着实际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比统计所显示的情况更为严重,存在大量犯罪黑数。学界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王大伟教授估算认为,性侵案件的犯罪黑数明显,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案件的隐案比高达17[4]。迫于严峻的犯罪形势,对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积极预防机制的探索尤为必要。
二、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罪对象特殊、犯罪发生区域特定,呈现出独特的犯罪特征。犯罪特征分析能够为犯罪诱发条件的厘清提供依据,继而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启发。
(一)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
从2019年开始,发生在小区内性侵未成年男性的案件占比逐年下降,从10%左右下降至5%,而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却在逐年增加,这表明女性未成年受害人数量仍在持续增长,女性未成年人仍然是保护的重点对象。从年龄结构来看,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占比在20%左右,近80%的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受害人趋向低龄化。统计数据显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受害人占比46%,12—14周岁未成年受害人占比34%。从2019年至2022年,12周岁以下未成年受害人数量呈现出增长态势,2023年有所下降。12—14周岁未成年受害人数量5年来持续增长。按照年龄阶段划分,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正处于小学阶段,12—14周岁未成年人正处于初级中学阶段。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完整程度较低,对性侵的认知和防范能力极度欠缺,易被犯罪人诱骗和利用。这两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开展犯罪预防教育具有天然的平台优势,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其中起着实现法治宣传效果落实的核心作用。目前,C市检察机关正联合全市法院、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司法局等开展中小学法治校长相关工作,落实并优化法治校长责任制度,该举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具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二)作案人:熟人居多,亲属作案问题突出
根据统计数据,犯罪人和受害人关系分布如图1所示。其中熟人作案占比高达31.8%,陌生人作案占比23.5%,亲属作案占比20.8%,网友作案占比15.9%,小区工作人员占比3.8%。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案件中熟人和亲属作案比例共计52.6%,超过半数,与小区性侵害犯罪的地域特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现有证据表明,熟人、密友和约会对象似乎是比险恶的罪犯、入侵者以及女性不知其身份的攻击者更常见的犯罪者[5]。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接受过基础的安全教育,并且对陌生人具有天然的恐惧感,很少有未成年人会跟随陌生人进入隐蔽场所,因此陌生人在小区的作案比例不高。
图1 “犯罪人—受害人”关系分布情况
熟人作案中有近2/5的“犯罪人—受害人”关系类型为亲属关系,包括继父母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等,其中又以继父母关系占比较大。继父母与子女在生理上缺乏血缘关系,其家庭成员结构较为复杂。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与其继父母重新组成家庭,多是由于原家庭生活关系破裂,这本身对未成年子女就会造成心理创伤,多数未成年子女会从心理上排斥继父母,继而难以形成新的融洽的家庭氛围。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缺乏情感纽带,这就容易导致其不顾伦理道德约束将魔掌伸向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对于该类犯罪的预防责任重点应当落实到未成年人的生理父母,特别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一方面,要改善家庭关系,建立新的家庭纽带,对继父母形成较强的道德观念约束;另一方面,要注意多与未成年子女沟通,避免年龄差距不大、相处时间不久的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单独相处。对于亲属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案外工作,特别是犯罪人释放后的监督工作同样应当是重点内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联合居民委员会、地方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等社会公益组织积极与未成年监护人商讨并提供有效方案,减少未成年受害人与刑满释放人员的接触,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三)作案地点:集中在犯罪人居所和小区僻静处
从文化定位上看,性是较为私密的事情,具有隐蔽性,性侵犯罪也具有相似的特征。这是由性侵犯罪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犯罪人避免犯罪被发现、逃避追责的最佳选择。根据统计数据,性侵案件发生在被害人家中的占14.8%,发生在犯罪人家中的占54.7%,小区民宿内发生的性侵案件占4.2%,发生在小区其他公共区域的案件占26.3%(如图2所示)。小区其他公共区域主要包括楼梯间、天台以及其他视野盲区。发生在犯罪人家中的性侵害案件超过半数,该类案件的犯罪人通常与被害人熟识,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犯罪人没有防备心理。犯罪人通过许诺玩手机、玩具、看电视等方式诱骗或者以熟人身份直接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玩耍,继而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条件。发生在犯罪人家中的性侵害案件反复性最为明显,其中15.6%的案件属于长期性侵害案件,32.1%的案件性侵害达3次以上。发生在犯罪人居所和小区僻静处的性侵案件又以强奸犯罪为主,这是因为犯罪人居所和小区僻静处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隐蔽场所,在强烈的性刺激之下且又缺乏被外界发现的风险时,犯罪人的犯意容易升级,强制猥亵等行为也很容易演变为强奸犯罪。
图2 案发地点分布情况
(四)作案方式:以犯罪人武力控制和利用被害人自愿为主
在对犯罪人作案方式统计中发现,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大体可以归为行为强制、精神强制、诱骗、利用被害人自愿、利用被害人醉酒欠缺防卫能力的状态这5类,这5类行为分别占比39.2%、11.1%、32.1%、15.2%、2.4%(如图3所示)。其中行为强制占比近2/5,是一个较为反常的现象。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案件,如果被害人大声呼救,很可能被发现,继而阻断犯罪。但犯罪人通过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案件比例仍然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小区性侵案件多发生在被害人或者犯罪人家中,隐蔽性较强,被害人反抗可能性较小,在犯罪人使用暴力压制后,被害人便不敢反抗。对该类案件的案情分析发现,犯罪人起初多采用引诱、精神胁迫等手段试图让被害人屈从,在被害人坚决反抗之后,犯罪人才采用直接的行为暴力压制反抗。第二,强奸案件占比较高。强奸案件相较于猥亵案件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直线攀升,被害人通常会有反抗行为,暴力压制就成了犯罪人的惯常手段。第三,统计数据显示,犯罪人和被害人系情侣关系的类型较少。被害人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家庭,对两性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接触,对于自己认定的非伴侣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会存在一定的反抗。由于被害人年龄较小,犯罪人简单的行为压制就足以遏制被害人的反抗,这也是在犯罪人精神胁迫无果后的首要选择。第四,采用行为压制的性侵案件很少具有反复性的特征。通常这类案件在案发后被害人要么选择告诉父母报警,要么选择沉默、拒绝与外界接触,这些反常行为会引起父母、老师等责任主体的关注,并在进一步的沟通交流中发现案件。这也就导致该类案件破案率较高,相较于被害人愿意、精神胁迫等性侵案件更容易被发现,因而在统计数据中占比也较高。
图3 作案方式分布情况
三、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触发要素分析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发生一般具有两个条件:较强的环境可掌控性(犯罪机会)和薄弱的性道德意志(低自我控制)……性侵害严重危害儿童生理、认知、情绪、行为和社会性等方面的正常发展,并给受害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带来长期的影响”[6]。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rke)和马库斯·费尔森(Marcus Felson)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将犯罪学的关注重点从犯罪者转移到了犯罪事件和犯罪活动的分析上[7]。日常活动理论在对犯罪活动结构化要素的解释中指出,犯罪活动是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与具有能够阻止和震慑犯罪人作案的正式与非正式的主体这三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8]。结合犯罪特征分析发现,小区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触发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动机的犯罪人:低犯罪成本强化犯罪意志
潜在犯罪人在衡量犯罪成本和收益时,不仅会考量犯罪被侦破后的代价,也会考虑犯罪被发现的风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侦破难等现实问题极易导致犯罪人心存侥幸,在遇到合适的犯罪场所等有利条件后其犯罪意志也将被强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出较强的反复性特征,小区因其居住特性为犯罪人实施性侵犯罪提供了隐秘的作案场所。发生在犯罪人家中或者被害人家中的性侵案件多为熟人作案,犯罪人多采用精神强制、软暴力、诱骗等方式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且不知报案、不敢报案,这也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及时发现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熟人利用被害人年幼、害羞、恐惧等心理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长期控制被害人,让被害人生活在恐惧之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第一,由于犯罪地点的隐蔽性,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犯罪很难被发现,较低的犯罪风险不断强化犯罪人的犯罪意志。第二,在熟人作案的性侵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识,被害人对犯罪人缺乏戒备心,被害人的监护人也因为与犯罪人熟识而放松警惕,这为犯罪人接近被害人提供了有利条件。熟人、亲属、邻居等身份关系成了掩盖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有效伪装。该类犯罪人能够较为轻松地接近被害人,拥有较多的犯罪机会,引发犯罪的概率也更大。第三,在发现熟人作案后,监护人出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亲属间利益关系、犯罪前科记录对亲属的影响、颜面等方面的考虑选择隐忍,继而纵容犯罪人。犯罪人在第一次实施性侵犯罪后,案件未被破获,这一方面加剧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促使犯罪人自认为对被害人形成了绝对的控制,犯罪人的再犯意志得以不断强化。
(二)合适的犯罪目标:被害人性权利认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著名心理学家Jean Piaget将未成年人认知发展划分为感知运动(0—2岁)、前运算(2—7岁)、具体运算(7—12岁)及形式运算(12—15岁)四个阶段[9]。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对于抽象行为概念的认知能力薄弱,对性侵这一抽象行为的认识能力欠缺,需要深度教育和简单行为模仿演练,以帮助其识别性侵害行为。性侵切实地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后,一旦其在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羞耻、恐惧等不良影响,将持续萦绕在其心头并强化危害。因此,尽管低龄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认知能力,但性侵害的危害后果却极为严重。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欠缺,对于侵害危险的识别能力较差,反抗能力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受蛊惑和诱骗等,这些因素的集合使得被害人具备了较强的被害性特征。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被犯罪侵害后影响重大,2013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对不满12周岁儿童予以绝对保护,加大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儿童保护力度”,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低龄未成年人保护的绝对性和重要性。作案方式统计中,有近一半的犯罪人是通过诱骗和利用被害人自愿的方式实施性侵犯罪。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性权利认知不足、缺乏社会经验等特征,哄骗被害人,并与其发生性接触。由于被害人认识不到性权利的完整内容,因而其难以判断自身是否被侵害,也难以拒绝侵害。部分犯罪人察觉到未成年人的这一特征后,认为犯罪成功的概率较大,且事后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其犯罪意志得到强化,犯意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三)监管者缺位:小区犯罪控制力量缺失
第一,陌生人在小区内作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小区内的犯罪监控力量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数据统计范围限于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的3种刑事案件,根据经验分析,陌生人在小区内实施性侵犯罪的案件应当较少,但结果却与推论相反。对于这一反差应当反思如下问题:其一,陌生人是如何进入小区内部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二,未成年人为何会与陌生人单独相处?其三,小区内部环境设施如何为陌生人实施犯罪提供有利条件?这三个问题是关涉陌生人进入小区成功实施犯罪的核心要素,也是犯罪预防的三个关键点。第一个问题反映了小区在外部人员排查以及出入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监管者未能控制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进入犯罪场所。第二个问题一方面反映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对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培养不到位,没能对易受害目标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监护人、小区安保人员等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作用缺乏,未能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监控,继而导致犯罪人有机可乘。第三个问题反映的是小区在区域规划和建筑布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小区存在视野盲区、监控死角、人群稀疏区域较大、照明条件较差、租房人员背景复杂等有利犯罪实施的情形,在社区警察、小区安保人员、邻居、监控摄像等犯罪监控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随之提升。
第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小区业主将个人住宅改装为民宿以获取利润,但有关部门对小区内的民宿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为性侵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入住小区民宿一般不经过面对面核对身份信息环节,往往只是形式上审核旅客发送的身份证照片信息,对于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对应,入住人数是否准确等情况都不予核查,这就为未成年人进入民宿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民宿近来也成了性侵害犯罪的“新兴”场所。小区住宅改成民宿还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外来人员进出小区将更加频繁,小区出入管理变得更困难,小区人员的流动性增加、人员身份日益复杂化,这些现实情况既对小区监管者犯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小区性侵害犯罪创造了条件。域外研究也表明,与同一小区商住混合使用区相比,仅用于住宅的分区犯罪率更低[10]。
四、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理论引导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其具有较强的隐秘性特征,案件不仅发现难,其司法证明同样较为困难,尤其是在犯罪人不认罪的情形下。刑罚并不能直接减少犯罪,而是只能解决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11]。“据研究显示,幼年遭受性侵的潜在长期影响包括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性功能障碍和药物滥用等,被性侵者试图自杀的可能性是非被性侵者的两倍,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受害人患精神障碍的风险的可能性是非受害人的四倍。”[12]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其犯罪行为引发的持续危害严重,刑法消极的事后预防难以弥补性侵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不仅不能弥补刑法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固有缺陷,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律万能论曾受到过严厉批评,其过于依赖法律,“是对人类‘理性构建’和‘制度文明’的极大冲击与动摇”[13]。犯罪与社会伴生,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任何制度、措施都难以从根本上消灭犯罪,刑法惩罚也仅仅是通过刑罚威慑犯罪人从而减少犯罪。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惩罚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犯罪预防始终应当成为一切有关犯罪治理的核心目标。“不管是针对个人还是社会,相比于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预防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价值更高。”[14]正如贝卡利亚断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15]。著名刑事法学家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凸显的就是犯罪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犯罪作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必须承认刑法在犯罪治理问题上功能的有限性,构建积极有效的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机制,通过积极的事前预防才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应然选择。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认为,犯罪率取决于有犯罪动机的罪犯轻易识别犯罪机会的程度,通过固化潜在目标以及其他努力会吓阻潜在的罪犯,犯罪行为受“机会和瞬态压力与诱因的变化”影响[16]。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而言,犯罪机会是控制着犯罪能否发生的关键因素,而受害人自身的行为特征及其活动范围直接决定着犯罪机会有无。通过对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触发要素的分析,可以发现性侵犯罪属于典型的机会主义犯罪,“行为动机往往是基于外界强刺激和主观心理暗示作用综合导致的结果”[17]。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注重考察性侵案件的社会性因素,强调积极的事前预防,以减少案件发生为立足点,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法理论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缺陷。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因其较强的主动干预姿态以及对犯罪情境的特殊考察而与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五、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视野下的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建构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具有投入成本小、见效快等优点,该理论体系目前形成了5种一般策略,25种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18]。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人为满足其扭曲的身心欲望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道德背离特征,犯罪人难以形成犯罪合理化的道德推脱借口。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收益难以量化,犯罪借口也难以形成,为实现犯罪防控体系的贴合性,选取5项一般策略中的增加犯罪难度、减少犯罪刺激、提高犯罪风险作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的基础策略,展开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预防措施的讨论。
(一)改善小区物理环境以提升犯罪难度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体系中的环境犯罪理论认为,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四个决定因素:法律、犯罪人、目标、地点[19]。环境设计对于犯罪的防范具有重要价值,犯罪预防不可忽视犯罪环境与犯罪人之间的关联特征。CPTED(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最早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C. Ray Jefery教授提出,他认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需要结合环境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研究[20]。从该理论出发,犯罪的治理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犯罪诱发因素的遏制等,还需要从犯罪的地理位置环境入手,包括小区的空间结构布局、设施配置、绿化设计、交通路线与组织等。研究表明,犯罪与无序之间存在联系,小区建筑、其他环境设施以及生活作息的无序性都强烈地刺激着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小区环境改善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加筑围栏,实现小区与外界的隔断性,阻断犯罪人的秘密潜入通道。二是增设门禁,强化小区的出入控制,减少外部人员的进入,降低小区人员的复杂性和流动性。出入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进入小区的难度,减少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人的接触,在增加犯罪难度的同时也能够在犯罪发生后及时锁定入侵者,降低侦查破案难度。通过加筑围墙、栅栏等方式强化小区的领域属性,降低小区的人员流动性和成员异质性,可以重塑或者构建稳定的小区生态网络,生成强有力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增强小区凝聚力,减少犯罪[21]。三是通过优化小区建筑空间布局、修剪杂乱绿植减少视野盲区、加强小区照明条件等减少小区内的隐蔽空间,弱化私人控制领域,消除性侵犯罪所要求的隐蔽场所。
(二)弱化潜在被害人的被害性
学者指出:“犯罪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但能否即刻采取行动,并不完全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还要受其行为对象——被害人及其所有物的状态,以及实施行为时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22]性侵犯罪被害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被害性,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因其独特的被害性,往往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强烈的诱发和刺激作用[23]。因此,小区内的犯罪预防工作不仅应当聚焦小区这一区域性特征,还应当关注被害人的特殊性,正如有学者指出:“轻视被害人预防的可能性,特别是忽视它,这标志着同犯罪的斗争只做了一半的工作。”[24]被害预防强调从被害人入手预防犯罪,弱化潜在被害人的被害性特征,减少犯罪诱发。
考虑到网友作案比例的增加,犯罪预防应当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其识别违法犯罪人的能力;净化网络环境,优化社交平台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的安全监管。网络社交媒体的发展,扩大了民众的社交圈层,也使社交突破了区域限制。小区内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模式通常表现为“犯罪人虚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要求到达住处——实施性侵”。未成年人在使用智能手机的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的社会人员,在他们的网络交往互动过程中,一些违法犯罪人通过虚报年龄等方式构建虚假身份,与未成年人建立朋友关系或者恋人关系,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犯罪人要求与被害人见面。由于被害人年幼通常不会外出到离家太远的区域,故犯罪人进一步要求到被害人家中或者小区。被害人为躲避家长,通常会选择家中无人的时段邀请犯罪人,这就为犯罪人实施性侵害创造了有利的作案时机和作案地点。在类似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实际上为性侵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各种有利犯罪因素的诱惑和刺激下,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成倍增加。对此,监护人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交友情况进行监管,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交友,教导未成年人增强对违法犯罪人的识别能力。网络交友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提示和监管,通过设置关键词触发程序等,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交友平台发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时,应及时屏蔽,并将信息发布者等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优化亲子关系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促进家庭教育,强化亲子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未成年受害人的孤立状态和依赖特征往往是诱发犯罪人对其实施性侵犯罪的两大因素。孤立状态包括人身和通信的孤立两种[25]。未成年人无论是身处孤立环境还是缺乏与外界的联系,都为犯罪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犯罪机会。在犯罪机会难得且实施犯罪不易被发现等综合因素的刺激下,其犯罪意志将不断强化直至实施犯罪。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容易轻信他人,特别是在与家庭产生矛盾之后。父母教育和家庭环境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失败的家庭教育会使未成年人丧失对家庭的依恋,并将依恋目标转向他人。犯罪人在认识到受害人对其建立起依赖心理后,会利用未成年人的依赖心理提出性侵要求,逐渐控制被害人并实施长期侵害行为。为消除未成年人的被害性,监护人强化监护和教育职责是关键。监护和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两个基石,其中监护无疑是重中之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形式,教育本质上也是监护的重要内容[26]。监护人应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引导,教导未成年人不要脱离监护人视野,避免丧失联系。监护人应重点强化未成年人性知识教导,引导其识别亲昵行为和侵害行为等,增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一是监护人采用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避免与未成年人产生正面冲突,注重教育过程中亲子关系的维护,能够让未成年人建立强有力的家庭依恋,避免其对不法分子形成依赖心理,从而提升性侵犯罪难度。二是亲子关系的良性发展可以提高父母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可能性,便于及时报案,减少犯罪黑数,增加犯罪成本。三是未成年人和继父母建立起强烈的依恋关系后,家庭伦理观念能更有效地约束继父母,减少继父母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四)增强监管者的犯罪控制作用
提高犯罪风险是情境犯罪预防的基本策略之一[27],强化小区的犯罪风险监管,可以有效提升犯罪风险,弱化犯罪意志。充分发挥管理者职能,扩大小区的风险监管。一方面,强化居民委员会对小区的管理控制。居民委员会可借助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采集,畅通强制报告渠道,提高对性侵犯罪案件的有效控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将小区划分为基本单元格,全面覆盖所辖区域的空间、组织、人群,综合集成治理事项、资源、力量等要素,凸显其灵敏高效性特征[28]。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小区物业监管设备和犯罪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小区管理者对小区状况的监管。将小区物业定性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赋予其及时强制报告职责。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的监控覆盖和管理,消除监控死角。规范小区治安巡逻,组织居民自发巡视,发挥高楼层居民的人为监视作用。小区管理者应当强化对外来人员的活动监管,对于小区的外来流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人员以及无业人员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及时掌握其生活动态。有条件的小区应当加装外卖柜、快递柜等设施,减少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的流入,降低人员的流动性。对于不方便设置外卖柜、快递柜的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注重相关人员进出时间的管控,对于长时间逗留小区的人员予以原因问询和特别监管。由于性侵案件多发生在白天,案件发生较为依赖犯罪时机和犯罪情境的恰合,因此,犯罪人通常需要长时间在公共区域逗留,以寻求犯罪机会。基于此,管理人员对于长期在小区公共区域无目的逗留的人员,同样应当加强监管,注意其活动轨迹和生活交际范围,以防其与未成年人长时间的非正常接触。
(五)强化特殊对象监管
第一,规范小区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对于小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应当予以严格审查,防止犯罪人员利用小区从业的工作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统计数据显示,小区工作人员作案占比3.8%,作案人员主要是小区保安。小区保安负责小区安保工作,对小区环境和人员流动最为熟悉,知晓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作息规律,能够很精确地掌握犯罪时机。小区的电子监控均由保安统一管理,巡逻工作也都由保安负责,他们对小区环境、建筑设施、监控死角等都有全方位的了解。与此同时,保安还能通过监控视频或者借口巡查等方式锁定合适的犯罪对象。这些都是小区保安身份为其提供的犯罪便利条件,保安身份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掩人耳目,为犯罪创造更多的便利。小区保安这一身份对于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天然的便利,并且难以通过阻断犯罪过程等方式实现犯罪预防,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阻断潜在犯罪人进入该行业。因此,针对小区从业人员作案的犯罪预防问题,重点应当落实到小区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筛选机制上。
第二,强化前科记录人员监管,减少潜在危险人员的“匿名化”。有学者对虐待、拐卖、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案件进行研究发现,犯罪人员与被害人为熟人关系的占比超2/3[29]。如此高的熟人再犯比例,催生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示的现实需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被认为是对成人权力自我设定的一种限制”[30],基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对性侵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以强化犯罪预防确有必要。可尝试建立性侵犯罪人员登记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性侵犯罪人员信息向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公示,以此加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人员对此类重点人群的行踪把控,控制其与未成年人的接触,减少犯罪可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英国等国家都设计了性侵犯罪登记制度,立法上对不同类型的性侵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身份信息公开机制,分别就被公开对象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梅根法案”(2)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他家看其养的宠物,结果被强奸并杀害。事后调查得知,该邻居系恋童癖患者,更令公众吃惊的是,犯罪人已经有两次性暴力侵害犯罪记录,但这一情况却并不为该社区居民包括康卡的父母所知晓。康卡的父母认为,若他们对这一情况有所知晓,将会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孩子,康卡也将会因此而免于遇害。由此,康卡的父母发起了一项旨在公开性犯罪人记录的运动,要求赋予公众对于性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权利。参见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第12—13页。作为推动美国构建性侵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的著名立法,虽然聚焦的是性侵害犯罪人再犯危险问题,但犯罪人的邻居身份同样是“梅根案”发生的关键影响因素。犯罪人作为被害人的邻居,是造成被害人轻信犯罪人以及监护人疏于防范的重要原因。导致“梅根案”发生的原因除了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外,还包括一系列有利于犯罪实施的外部条件。犯罪预防措施除了应当关注犯罪人,还应当防范犯罪实施的外部条件的达成。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实施对外部条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未成年人自身较强的被害性特征往往是犯罪成功实施的关键性因素。未成年人被害性特征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年幼,缺乏社会认知,较为容易受到压制,这是难以控制的生理性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犯罪防范意识,而这是可以通过教育不断强化的可控因素。“梅根法案”关注到了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缺乏社会认知实施犯罪这一要素,进而通过给犯罪前科人员“贴标签”的方式,强化外部控制,减少被害人与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接触。
六、结语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视野下的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策略的情境化以及目标的针对性。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破除了传统理论将犯罪治理视为国家一方之责的束缚,强调发动群众的力量实现小区的“共建、共治、共享”。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指导下,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从小区的生态现状入手,在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及其防治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挖掘小区的人文和物理环境结构在犯罪治理方面的独特优势,改变其犯罪诱发格局,实现犯罪预防。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主张通过降低小区的人员流动性和成员异质性来重塑或者构建稳定的小区生态网络,生成强有力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增强小区成员的凝聚力,减少性侵犯罪。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犯罪防控措施,有助于实现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从消极的“事后惩罚”走向积极的“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