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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的判例分析与风险防范研究

2024-03-19高立睿于泽瑞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纠纷责任

高立睿 王 磊 于泽瑞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学校肩负着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培养思想品德、完善人格、促进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国[1]。202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也对青少年体育部分做出了重大修改,从立法的角度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但是另一方面,频频发生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令许多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家长在主观层面上对于学校体育教学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进而导致体育课流于形式,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如何妥善认定体育教学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归属、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正常运行,均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判例进行分析,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害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数额、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总结,为学校妥善化解相关纠纷、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一定参考。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概述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和整理,不同学者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并不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学校体育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课,由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育大课间等活动均属于学校体育的范畴。因此本文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并由学校实施的体育课、课外锻炼、体育比赛、课外运动训练、学生体能测试,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和设施中发生的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3]。

侵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具有过错。本文所探讨的即为在学校体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人身权益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的特征与判例分析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的案由绝大多数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概括了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可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诉讼的案由绝大多数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提起诉讼的被告往往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因此适用此案由并无不当。也有少部分的此类案件适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项下案由。

二者的区别从法律角度来说,侵犯人格权属于一般侵权,人格权的主体较为普遍,客体也极为广泛,而教育机构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害人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绝大多数情形应当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由。

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分析,有些事故是由于其他学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他人受伤。如孙某1、孙某2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 与被告孙某2 均为同一中学的学生,在大课间期间几人在体育器材室玩耍,李某1 在仓库内铁架子上的垫子上躺着时被孙某2 拽下来,李某1 落地时腿卡在垫子的夹缝处,致其右腿骨折①孙某1、孙某2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2 民终240 号。。本案的案由即为人格权纠纷,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孙某2 拉拽垫子的行为导致李某1摔伤,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应适用人格权纠纷。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受害人是由于自身原因受伤或死亡,并非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黄某芬、李某永与某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贵港市港南区某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小学一年级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跑步过程中晕倒,体育老师将其抱至学校卫生室,学校之后将其送医抢救,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②李国永、黄红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桂08 民终1615 号。。在此类案例中由于受害人是因为自身体质而非他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通过对全国近几年发生的15 个相关案例的梳理总结,发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的案件争议焦点当中均有校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学校与未成年人学生之间有教育管理关系;第二,未成年受害人学生遭受了具体损害结果;第三,学校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第四,该过错与未成年受害人学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决定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关键点之一。判断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场地管理的职责

如上文孙某1、孙某2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损害事实发生在学校体育器材仓库内,法院认定学校对于仓库有管理的职责而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为30%①孙某1、孙某2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2 民终240 号。。在宫某1 与威海市某山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学校临时变更运动会比赛地点,使用的场地具有缺陷,且在原告宫某1 受伤后未及时送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③宫某1、威海市塔山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10 民终352 号。。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中,学校对于体育场地的管理完善与否是评价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点之一,如未尽到该职责则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卫生工作必须做到: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学校为学生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体系,根据情况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为学生制作体检卡,并纳入学生档案,此外还需要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室。因此学校是否对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管理以及是否设有合格的卫生室也是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之一。

在李某永、黄某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学校自李某永入学以来未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且该校的卫生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因此判决校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②李国永、黄红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桂08 民终1615 号。。

3.及时提供救助、送医的职责

在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体育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是否及时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并在急救人员到场前实施有效的救助行为,也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点。王某1 与新余某兴产业工程学校及郭某、郭某兵、罗某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体育老师在得知原告王某1 受伤情况后未第一时间让校医对其检查或送医救治,在王某1 自行前往医院治疗下午未上课的情况下,老师也没有过问原告王某1 的伤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在处置该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学校承担40% 的赔偿责任①王某1、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赣05 民终94 号。。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构成过错责任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应当以过错的大小向受害人承担责任[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的大小成为认定学校责任最为常见的原则。

西安某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与高某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1 在学校组织的跳高训练中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保护职责且疏于管理,应当承担70% 的责任;但在二审中,法院综合考虑高某1 系具有一定运动经验的学生,且报名参加运动会并参加训练属于认可了跳高运动的风险,学校选择训练场地不恰当具有一定过错,但是事故发生后处理得当不存在过错;最终部分支持了学校的上诉请求,改判双方各负50% 的责任[6]。

综上所述,在审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7];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与过错比例相一致。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严格来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归责原则,因为其分配责任的依据不是侵权行为,而是较为抽象的价值理念。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是维护弱势方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但当事人不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但不归责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例如民乐县某水小学、王某2 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 与被告韩某均为该校学生,在体育课篮球活动期间韩某传球砸伤王某2 眼睛,王某2 遂起诉学校与韩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老师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的受伤没有过错,且韩某传球也没有违反体育规则或故意伤害的意图,不属于侵权行为,在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各被告均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②西安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与高某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陕01 民终10153 号。。

可见,由于体育运动自身具有的对抗性和一定人身危险性,很多情况下发生伤害事故其他参与者可能没有过错,也就不构成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法院应考虑全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做有利于分担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但公平责任的划分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往往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纠纷的化解[8]。

(三)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长期以来都是法学界对于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一种观点,直到2021 年《民法典》施行时,自甘风险原则才作为正式条款成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处理中自甘风险条款却较少被援引。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知道某项行为可能涉及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这样做,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③民乐县洪水小学、王某2 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07 民终128 号。。而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参加者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且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进行,因此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在林某1、黄石市某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 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秋季运动会400 米项目,在比赛过程中受伤但是未与其他参赛者碰撞或摔倒,后花费医疗费4 万余元,其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林某1 受伤时已经年满14 周岁,对于自身能力和体育运动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其自愿参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林某1 的全部诉讼请求①林某1、黄石市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021)鄂02 民终1124 号。。

自甘风险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已不是争议问题,但争议的焦点是如何适用自甘风险[9]。正如上文所述,学校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如何判断“自愿参与”以及未成年学生对于“一定风险”的认知程度,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条款带来新的挑战。

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场地、器材安全

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地设施、器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将因此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如上文中西安某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与高某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学校体育老师在人工草坪上组织学生进行跳高训练,草坪较为光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一审法院以学校使用的教学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判决学校承担70% 的主要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学校应当确保教学场地符合体育运动开展的要求,对于各类体育场地及时维护,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学校由于校园面积不足可能没有专门的体育运动场地,那么在非专业运动场地进行体育教学时应当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因地制宜确定教学设计,减少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

(二)定期安全教育,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生日常安全教育中增加体育安全意识的培养,营造健康校园体育氛围。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安排取得体育教师资格的老师进行体育课教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故发生时的授课教师未取得体育教师资格证,将认定学校具有过错;对于体育教师来说,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严格按照教学流程上课,课前带领学生充分热身并安排见习生,课中因材施教,为不同运动水平的学生设计适宜的学习内容;同时注意教学方法,尽量降低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增强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在课外体育活动中遵守运动规则,不做危险性行为,防止对其他运动参与者造成伤害。

(三)建立保险机制,降低学校体育教学开展风险

我国在2022 年修订的《体育法》中明确增加了关于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即“国家鼓励建立健全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10]。该条款所规定的投保义务主体为体育场馆或大型群众性赛事组织者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者、经营者,因此不包括学校体育的范围。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主要是“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两种;这两种保险各有优缺点,前者由于社会医保的影响在理赔时易出现纠纷,后者覆盖面较广但缺少对于体育运动伤害的针对性,发生事故后也容易出现纠纷。

因此中小学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的导向意义。比如在校园意外伤害险之外为学生投保体育意外伤害险,当然目前在这一方面的保险机制尚不完善,市场也较不成熟,但是随着学校对于体育课的不断重视以及《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伤害事故审理中的广泛适用,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校方在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会越来越少,因此通过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转移学生保险人参与运动的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实践价值。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市场也会产生场景更为细化的保险模式,对于降低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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