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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研究

2024-03-19何万里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权利

沈 芳 何万里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600

一、柯桥花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绍兴柯桥作为中国乃至全世界重要的纺织产业集群中心,是“融杭接沪联甬”的“排头兵”和“桥头堡”,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县市区的前列,2021 年度跻身全国综合实力十强区,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纺织印染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国轻纺城整个纺织产业链的枢纽中心,花型设计占据着市场主体地位。在建设高水平“国际纺织之都”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推动“产业+市场”的优点势必成为重中之重。近些年来,我国纺织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面对竞争愈发激烈的市场,一些企业通过将其具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图案上的经典设计和流行元素加以变化,使用他人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结构,运用到自身设计上来赚取短期的利润,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著作权保护

绍兴柯桥(纺织)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成立,使得纺织企业和经营户的外观设计保护难、维权难等尴尬局面得到解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维中心”)主要功能是为权利人快速维权及进行外观设计的专利预审,实现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具体而言,快维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实现共享数据,授权时间由过去的6 ~8 个月缩短至7 天,时间成本大大减少,为企业花型设计专利保护畅通了道路。2020 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大提高了侵权损害赔偿限额,对模仿、抄袭品牌产品的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数字版权保护已进入实施阶段,并取得初步成效。柯桥区集成区块链备案存证、司法审判应用等15 项数字化协同业务,实现花样由单一版权向全门类保护、由本地向跨区域保护、由市场终端向全链条保护转变。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依托“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数据中心及AI 比对系统”中的10.3 万余张在已在浙江省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作为溯源数据库,实现快速对权利人图片溯源,法官可以在办案、办公、庭审中直接调用版权AI 智审模块,智能扫描比对作品,快速发现和验证,提高办案效率。中国纺织版权联盟和纺织知识产权快速保护中心的成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对产品外观设计上的保护重点在于新颖性,其一旦丧失新颖性就无法获得授权。柯桥区每年新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300 件以上,新增纺织品外观设计专利1000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2800 件,通过对专利授权“加速度”,便于企业维权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类似的中小企业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柯桥区还将快速维权中心接入全国专利数据库,积极开发花样版权全流程网上办理通道和版权预登记应用模块“码上包版”、区块链原创花型实时存证、公版花型使用备案应用模块的“1+3”全流程确权办理场景,扫描二维码即可上传作品图片,确保花样上传、发布、传输等过程全流程留痕,有效破解维权举证难问题。

(三)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种秘密信息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以各种形式广泛分布于比如核心技术、客户名单、未公开的图纸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资源,能够帮助纺织企业降低和消除经济活动中带来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支持企业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并获得经济利润。

绍兴柯桥已经将人才培养作为核心竞争力所在,但是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企业在引入人才时通常重视人员的技能,而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此引发商业秘密侵权。同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纺织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依赖于鉴定中心的意见,没有统一的专业性管理体系,且没有统一的业内自律机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种混乱的状况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二、保密措施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得出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需要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和“秘密性”三个要件,而其中的保密措施是秘密性认定的重要标准,企业不具有保密措施,则不能够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说在实践中对于保密措施的认定十分重要。

(一)保密意愿的主动性

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主客观相结合所表现的形式,权利人主观上有意向将某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并且这种秘密信息是他人可以感知到的,即保密措施至少是能够使第三人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意思。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明确表示提出保密要求。

(二)保密范围的明确性

明确性是指权利人对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明确划定其范围和内容,而不能仅仅限于签订概括性、原则性的保密合同。对于保密范围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孔祥俊明确提出:“如果企业只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单方面发布保密规章制度,但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对所期望保密的信息的载体也没有采取物理保密措施,则上述泛泛的保密约定或者要求,就不能认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措施的及时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注意及时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企业对特定信息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会导致该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没有保密的状态,之后再采取保密措施就丧失了意义。

(四)保密措施的完整性

保密措施的完整性要求权利人不仅仅要做好内部的保密措施,比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还要对外采取相应措施。单一的保密措施很难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对保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利人应当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筑起多道防线,真正起到预防泄密的作用。

三、商业秘密侵权形式

(一)企业人才经营风险

目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大多数来自企业雇员和前职工,大多集中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职位。所以技术流动已成为公司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途径。我们以一家纺织公司为例,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对相关图纸、花型设计、加密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复制、下载、抄录等行为;[1]或员工在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而事实上,企业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知情,只有在员工离职转行到其他公司时才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已经泄露。甚至部分“跳槽者”在策划、执行时会引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销售精英等人集体跳槽。所以说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应清楚、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能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电子数据泄密

电子数据泄密通常是指公司员工利用工作提供的便利条件,擅自存储具有秘密性的电子数据将其带走,发布、自己使用或者允许第三方擅自使用或将信息出卖给其他人;贿赂计算机管理员以获取公司商业机密;使用黑客手段,将木马植入存储商业机密的计算机中,或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系统从而窃取商业机密,以非法手段盗窃和抢劫笔记本电脑以获取机密文件、数据、图纸、文件、样品和其他商业机密;故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坏甚至毁坏计算机设备。

(三)技术秘密泄密风险

常见的技术秘密泄露形式有:未经授权的兼职工程师泄露技术难点、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诀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利用委派人员的技术知识吸引企业,在其受雇于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企业后,通过长期努力取得信任、任命甚至重用,挖掘关键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或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破坏;部分企业利用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或通过走访、考察、交流经验、发表文章、新闻采访和网上发帖等方式泄密。

(四)竞争对手窃密

竞争对手窃密通常是指同行业的竞争者派人进入商业秘密持有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并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机会来窥探对手商业秘密信息。或利用企业家和专家的假身份,以技术交流、商业合作和大额投资等借口,派情报人员到对手企业窃取商业机密。同行业的竞争者为了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会采用利诱、贿赂、贷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收买权利人公司内部员工为其获取商业秘密。部分内部员工甚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因晋升、收入、冲突等原因,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商业保护意识缺乏主动性

2021 年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认定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32 家,其中,示范区1 家,示范点31 家。而通过调查表明,柯桥区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采取相应的秘密保护措施,许多企业的保护意识并不高。浙江省法院历年受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多达600 多件,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企业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认为本企业并无商业秘密,看不到自身的商业秘密,自然而然会造成泄露的隐患;另一种则是认为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手册就可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此外不需要其他措施加以保护。

(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商业秘密的保护离不开执法这一重要环节,执法人员与商业秘密、法规的认识水平和执法效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案件更具有复杂性,这就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人员在收集纺织花型的侵权证据时所涉及的因素远大于其他案件,这就要求实践中要发挥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人才特长,杜绝因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而导致取证的失败和造成二次泄密的可能[2]。

(三)权利人维权难度大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上存在不同。商业秘密侵权的隐蔽性、保护的特殊性使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远超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在涉及商业秘密诉讼的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方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侵权手段的隐蔽性,故导致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或调查取证处于十分困难的境遇,而且取证工作需要公开进行,并由2 名公证员现场取证,这就意味着侵害行为人很有可能会设法转移或销毁证据,形成了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难、举证难的困境。

五、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建议

(一)增强企业的保护意识

企业要从思想上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上着手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行为上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强化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确保其合法利益不遭受损害,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创造保护屏障。企业应划定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区域,在做出将特定信息视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决定后,对该信息的创意、立项进行保密规划。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设计、办公等场所设置为保密区域,建立专门专人的区域管理制度,其余工作人员必须经一定级别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该区域[3]。

(二)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加强市场监管干部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学习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培养一批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员。加强商业秘密案件查办能力培养,着重利用电子取证设备和电子数据分析设备以固定电子证据,逐步提高基层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执法措施,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支持商业秘密案件执法专业化建设,壮大人才队伍,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三)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完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在诉讼结束后仍不能根据证据确定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则诉讼的不利后果将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2019 年修正时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只需要证明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且被告使用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2020 年9 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减轻了权利人对商业保密措施的举证责任,仅要求权利人主观上有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目的,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对商业秘密的存在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举证,从而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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