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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网络中立行为的定性分歧与厘定

2024-03-19储歆礼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信息网络界定

储歆礼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在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娱乐的主要平台。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数据盗窃、网络攻击等各种形式的非法行为,给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风险。网络中立原则是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不偏袒特定的信息或数据,提供公平、平等的网络访问权利。这一原则在维护网络开放性、自由和创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人认为,网络中立可能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庇护所,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成为可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攻击工具、洗钱等。然而,确定何种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容易,这需要权衡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安全等多个因素。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概念和原则介绍

网络中立原则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提供网络连接和传输服务时,应该平等、公平对待所有的网络流量,不对特定的信息、数据或用户进行歧视性处理。它是确保互联网的开放性、公正性和平等性的基本原则之一。网络中立原则的核心概念是公平性和开放性。公平性意味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该对网络流量进行任何区分对待,无论是来自大型企业、小型创业公司还是普通用户的流量,都应该被平等对待[1]。这保证了用户可以自由访问和传输各种类型的内容,而不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任何干预或偏见。开放性是指互联网应该对所有人开放,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让各种创新、创造和信息传播得以实现。网络中立原则确保了任何用户都能够自由选择和访问他们想要的网站、应用程序和在线服务,而不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限制或偏好。这种开放性促进了竞争、创新和社会参与,对于维护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至关重要。网络中立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护了互联网的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它确保了所有用户都可以平等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而不受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它鼓励了各种类型的内容和服务的多样性,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和界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指的是有意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攻击工具、洗钱或隐藏犯罪所得等[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旨在协助犯罪分子完成其违法活动,并可能对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然而,确定何种行为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这涉及权衡多个因素,包括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安全和个人责任等。在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和界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故意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这意味着行为人有知情并自愿参与犯罪行为;第二,直接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或直接为他人提供帮助,以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这可以涉及提供技术工具、指导、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第三,可预见性:行为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提供的帮助将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这意味着行为人不能以无知为借口来逃避法律责任;第四,客观性: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明确的犯罪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

三、网络中立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

网络中立原则是确保网络的公平性和开放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待所有网络流量一视同仁,不对特定的数据包或用户进行歧视性处理。这一原则确保了用户的网络访问权利和信息自由流动,促进了创新、言论自由和公共参与。然而,网络中立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平衡网络中立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之间的关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恶意软件传播等违法行为,对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这些犯罪活动通常借助互联网进行,因此防止网络中立原则被滥用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遮护,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四、网络中立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边界和限制

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网络中立原则的应用需要平衡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型网络犯罪解释》),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有可能在一些情况下不应当被刑事处罚。例如,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如果仅仅是提供合法的技术支持或技术服务,并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活动,不应当被刑事处罚。例如,提供普通网络服务、软件开发等;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如果是合法的知识传授、教育或研究活动,并且没有鼓励、促使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不应当被刑事处罚。例如,网络安全专家开设合法的培训课程或提供合法的研究咨询等。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如果是为了合法的网络安全维护目的,例如协助网络攻击检测、信息安全漏洞披露等,并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活动,不应当被刑事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如果是合法的法律职责履行,例如依法提供用户信息协助侦查机关进行网络犯罪调查等,并且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不应当被刑事处罚。网络中立应该尊重合法的网络活动,确保用户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不受侵犯。然而,为了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并明确界定这些行为的范围和刑事处罚。尊重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是网络中立原则的重要基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应该得到充分保护。互联网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平台,应该确保用户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而不受到不合理的干预和限制。同样,隐私权也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应该享有一定的隐私保护。然而,在保护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网络犯罪的性质和严重性。网络犯罪活动对个人、组织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威胁,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预防。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立原则不能被滥用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遮护。因此,需要明确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明确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第一,需要明确行为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是否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并且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有助于实施网络犯罪;第二,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要素,即行为人提供的帮助是否直接导致了网络犯罪的实施。例如,提供攻击工具、编写恶意代码、协助进行洗钱等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为了明确界定这些行为,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五、平衡网络中立和网络犯罪打击之间的关系的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

为了平衡网络中立和网络犯罪打击之间的关系,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是必要的步骤。这些法律和政策应该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并确立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首先,需要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要素。例如《新型网络犯罪解释》中可以明确具体的行为范围,如提供网络攻击工具、提供攻击指南、提供犯罪教唆等,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判断何种行为应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3]。进一步明确“直接参与”的含义,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从而更准确地确定刑事责任。明确规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需要满足的要件,例如行为的明确故意、知情度、行为的实际影响等,以便对帮助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和判断。强调网络中立原则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引导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相关机构更加重视和遵守网络中立原则,从而保护用户的网络访问权利。详细说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包括加强与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协作、信息共享和跨境合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应对跨国网络犯罪活动的挑战。其次,法律和政策应明确规定刑事处罚措施。第一,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者,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第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可能依法给予特殊的刑事处罚,如少年管教、少年收容教育等;第三,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第四,对于提供帮助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可能面临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第五,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采取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犯罪活动、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定。

(二)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活动常常涉及跨境行为,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应对这一挑战。国际合作对于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至关重要。首先,国际执法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国执法机构可以及时获得关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报和数据,共同分析和应对威胁。此外,还可以建立联合行动小组,协调跨国执法行动,追踪和打击网络犯罪组织;其次,国际社会应加强培训和交流。网络犯罪的技术和手段不断演进,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新的挑战。通过组织国际培训课程、研讨会和交流活动,各国执法机构可以分享最佳实践、经验和技术工具,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效果;最后,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网络安全的全球治理。网络安全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形成一体化的应对机制。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范,推动网络安全法律和政策的发展。

(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为了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滥用网络中立原则为网络犯罪提供庇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首先,监管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审查和评估。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遵守网络中立原则,是否存在对网络流量的不公平处理。通过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网络中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其次,对违规行为应进行惩罚和处罚。监管机制应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对违反网络中立原则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这可以包括罚款、限制服务范围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遵守规定,并为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的认识和意识

公众的参与和意识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的认识和意识,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和数据。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网络教育和培训,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指导,教授网络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密码管理、防范网络钓鱼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六、结束语

网络中立是确保互联网开放、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但在面对网络犯罪活动时,需要对网络中立原则进行边界设置和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法律的打击和制裁。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利,需要平衡网络中立和网络犯罪打击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增强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来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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