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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程序下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研讨

2024-03-19孙会东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法律法规财产

孙会东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财产刑是指法院根据刑事判决,通过罚款、没收财产等形式,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人财产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执行主体、财产权益、监督监管等细节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财产刑执行的效率低下、公正性受损、权益受侵害等后果,影响了财产刑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因此如何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合法,已经成为需要有关部门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现阶段刑罚执行中财产刑存在的执行法律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的主体问题

所谓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财产刑执行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刑执行的主体主要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或人员四部分。其中,法院是财产刑执行的最高机关,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以及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裁定;检察院则是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机关,负责对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提起诉讼;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财产刑的具体执法,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清点、评估、变卖等具体操作,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者退还被害人;其他机关或人员,最后由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其他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财产刑执行中,协助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通过对相关案例以及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后不难发现,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多种财产刑执行主体,但在实践中,职责分工不明确、主体权力与职能不匹配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各种执行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重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现象。一方面,某些执行主体拥有过大的权力,容易滥用职权或滥用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某些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难以有效履行其职责或保护其权益[1]。这些执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冲突,暴露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不足,也为我们提供了后续改进的主要方向。

(二)财产权利方面的问题

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利用等权利。在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以实现国家对其惩罚和赔偿的目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障仍然相对模糊,导致问题频发。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利用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财物偿还其他民事债务的,根据其主观想法和客观事实,并参照规定中所列举的四种情形进行依法追缴。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和程序,往往难以区分清楚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导致其他人合法取得或者共有的财产被错误纳入执行范围,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刑事涉财执行规定》中提到,“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第三方人士对执行过程存在疑问,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由于被执行人往往对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在执法部门工作惯性的前提下,就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侵害问题的发生。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往往难以确定被执行人及其赡养义务人所需的生活费用,导致他们在承担惩罚的同时,还面临生活困难。例如在孙甲、孙乙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案例中,法院就考虑到其子嗣的学业,生活需求,在判决时保留了其必需的生活费用,共计23 万余元。在本案例中,抚养义务的界定、必需生活费用的界定等都是影响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键所在,如果未能妥善处理,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犯。

(三)监督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现行的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普遍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导致执法结果缺乏社会公信力。首先,财产刑执行的透明度不高,虽然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逐步公开公示执行情况和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的问题依然存在,使得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执行过程和效果缺乏了解,执法结果也相对缺乏社会大众的监管;其次,财产刑执行的责任不明,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思维惯性,未能完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很难被外界发现,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长此以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公信隐患。在某个针对贪污受贿追缴的案件当中,检察院发现判决法院存在追缴执行不力、怠于履职的现象,因此向该法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最后才确保了相应款项的及时追缴。这一案例也说明,部分法院在执法期间存在工作惯性,考核机制不完善,因此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来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严谨。同时在一些案件中,财产刑执行存在违法不究的行为,一些罪犯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者干扰财产刑的执行,而这些行为往往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影响了财产刑的实施效果。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2]。因此需要慎重考虑。

二、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针对财产刑执行的主体问题

首先,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种执行主体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根据财产刑执行的性质、目的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各种执行主体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范围、权限限制、工作流程和协作方式,避免重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现象。例如,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应当负责审查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刑种类、数额、范围和期限,以及处理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其次,检察院应当负责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并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应当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清点、评估、变卖等具体操作,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者退还被害人。其他机关或人员应当在特定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令,协助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再次,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平衡各种执行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根据财产刑执行的原则、效果和风险,应当平衡各种执行主体在财产刑执行中的权力和责任,避免滥用职权或滥用程序的现象。尤其对于法院而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及时启动、推进、中止、终结财产刑执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期限要求,避免程序滞后或拖延。同时,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缓缴、延缴、分期缴纳、减免等制度,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也要积极与公安、税务等其他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防止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最后,还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等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教育和督促[3]。像这样更加具体地规定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能够使执法过程更加规范,更加公正。

(二)针对财产权利方面的问题

对于财产权利方面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国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刑事执行主体,应当尊重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也应当维护国家的刑事执行权益。为此,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内容、范围和顺序,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具体而言,应当将国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刑执行权,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另一类是国家对被执行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包括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其次,在执行顺序上,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对被执行人的民事赔偿义务,然后依次执行国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刑执行权。虽然目前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细节方面对相关财产的认定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后续立法和修订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财产的划分,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协调受害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作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利益相关方,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但也应当尊重和配合国家的刑事执行工作。为此,在制度层面应当建立有效的通知和参与机制,保障受害人在财产刑执行中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应当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害人,并告知其有关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方式、期限等;在财产刑执行中,应当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执行顺序和方式;在财产刑执行结束后,应当向受害人报告执行结果,并告知其有关申诉的途径和方法。最后,还要平衡第三方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方作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无辜方,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应法律规范,配合国家的刑事执行工作。为此,应当在程序层面建立有效的申诉和审查机制,维护第三方在财产刑执行中的合法财产权利。具体而言,应当在财产刑执行前,公开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并向社会公告一定期限;在公告期限内,第三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在申诉期限内,有关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的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或者驳回;在申诉审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审查结果,并主动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益,确保第三方人员的正当权益[4]。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关人员在涉及财产、债务纠纷时也会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成果也会更加客观公正。

(三)针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问题

为了强化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管,首先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的公开和透明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针对法院而言,应当及时公布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反馈执行进展和难点,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财产刑执行的司法监督机制,增强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制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协助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促进财产刑的顺利执行。目前相应的监管机制已经相对成熟,但其难点在于如何使这些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因此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各种执行主体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根据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应当加强各种执行主体在财产刑执行中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避免产生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现象。例如,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回访制度等,确保其在财产刑执行中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检察院、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回访制度等,确保其在财产刑执行中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接受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回访制度等,确保其在财产刑执行中依法行使执法权,并接受法院、检察院、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其他机关或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回访制度等,确保其在财产刑执行中依法行使协助权,并接受法院、检察院、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让各个执行主体、社会力量、上级部门之间形成相互监管的网络,这样就能够避免单一部门玩忽职守而导致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三、结束语

解决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执法部门秉公执法,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告人。第三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的前提就在于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在后续的立法和法规修订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上,突出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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