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大力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2024-03-18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可以认为,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主要有以下目的或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一、向发明人或设计人赋予专利权与申请专利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处置方式包括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部分或全部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但从该规定看,专利赋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时一件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由单位实施是不经济的,或者单位实施的条件不具备,通过赋权交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实施,可更好地实施或运用该专利。例如,某大学一名教授完成的一项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成果因没有找到承接的企业,只好由该教授自行实施(吴寿仁,2022)。
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可让科技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属于产权激励。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就属于产权激励方式。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股权、期权和分红都是产权激励方式,包括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股权(票)奖励,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都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一种形式,即通过职务成果所有权赋权,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单位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产权激励,以此可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三、赋权使科技人员凭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第五部分第(十二)条提出:“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该规定可做如下解读:一是赋权主体是事业单位,不局限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二是通过赋权使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更好地通过“双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三是支持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方式投身“双创”活动。
一般来说,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两种形式(如图1所示):一是兼职创新创业方式;二是离岗创新创业方式。前者又可分为到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兼职并兼薪和在职创办企业两种情形,而在职创办企业又分为投资不任职与投资又任职两种情形,在监管方面两者有显著不同,投资不任职不会影响本职工作,但投资又任职会影响本职工作,属于兼职;后者也可分为离岗到其他单位任职与离岗创办企业两种情形,离岗创办企业又可分为投资不任职与投资又任职两种情形,在监管方面是一样的,因与在本单位的工作没有关系。
图1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无论兼职还是离岗创新创业,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就是允许科技人员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可大大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四、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5项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向科技人员赋权,可提高该成果专利质量。其中,“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表明赋权可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质量提升。这是因科研人员成了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更好地转化,当然会努力提高该成果的研发水平,并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从该规定的其他内容来看,向科技人员赋予专利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明人成为专利权人,就须承担相关费用;二是“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其前提是“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但高校不放弃“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该规定为在专利申请环节实施赋权提供了操作指引。
五、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
科技人员通过赋权获得部分或全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无论转让、许可还是作价投资,科技人员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现金收入和股权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都是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向科技人员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现金或股权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该奖励属于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其年度综合所得,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按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现金奖励还是股权奖励,一般数额都不会小,适用税率往往较高,有的甚至高达45%。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为了降低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财政部等部门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要享受该政策,要求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须是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研究所)、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二是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成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及其成果转化,即上述单位以外机构如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转化的成果是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均不可以享受“可减按50%”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享受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可降低50%及以上,赋权与否税负差异并不大。但对于不可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秘密转让与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等,以及没有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与企业,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降低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取得收益的税负。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一是是否赋权决定了适用税率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第一项还是第三项,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适用第三项规定,否则适用第一项规定,显然两者的税率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大,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对科技人员而言,赋权可大大降低其个税负担,对提高其获得感有显著优势;否则,作为奖励和报酬且金额比较大的,应计入其综合所得,适当税率比较高。二是尽管财税〔2018〕58号文可以降低科技人员的税负,但综合来看,赋权的优势仍是显著的。
六、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并作价投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先作价投资并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还是先赋权再作价投资?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从所取得的股权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规定,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9〕45号文的这一规定就是通常说的“递延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只有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才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不过,享受财税字〔1999〕45号文规定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对高校院所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对是否取得有证知识产权没有作出限制。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规定,没有取得事业编制的科技人员都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略。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如果先赋权再作价投资,即先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再以赋权成果作价投资,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先赋权再作价投资,对于专利等有证技术成果而言是既简便又限制因素少,而先作价投资再进行股权奖励既复杂且限制因素多。经比较,先赋权再作价投资,优势显著。
上述梳理和分析表明,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好处比较多,不仅进一步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减少了影响或障碍因素,而且可大大降低科技人员转化收益的个税负担,提高其获得感,有利于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
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数据,截至2016年底,西南交通大学累计完成职务发明专利分割确权150项;截至2017年7月,累计完成职务发明专利分割确权164项;截至2018年7月,累计完成职务发明专利分割确权184项。基本做到“应赋尽赋”,以充分发挥职务发明专利赋权的政策效应。然而,目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还存在制度和观念双重制约。一是因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还处在探索并总结经验阶段,一些机构尽管被纳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但试点成效还不明显。例如某直辖市有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纳入了试点,但几年来,进行了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才280多项,其中一所大学的赋权成果就接近280项,即其他多所试点高校、科研机构进行赋权的成果才几项,总共不到10项。二是笔者应邀到多个省向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讲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好处及政策法规,发现这些试点高校、科研机构还在观望之中,基本上没有行动。这些表明,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仍须大力推行。
有不少人问,高校院所有何好处?当然好处不少,上述六个方面站在单位的角度看,同样能看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