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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发展研究

2024-03-14励琼乐

中国商论 2024年5期
关键词:标志农产品

摘 要:互联网发展方兴未艾,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结合创造了机遇。如今网络信息高速发展,本文在分析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和影响基础上提出:一方面要利用网络技术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优化,另一方面要时刻警惕潜在陷阱,用互联网思维分析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保护等核心问题;并提出立法、执法、司法不同维度的完善措施,旨在探索一条互联网环境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发展的新路径,这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注册;物联网;技术创新

本文索引:励琼乐.<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05):-130.

中图分类号:F304.3;LI294.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3(a)--04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地理标志领域占绝大多数,它是指某类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外在性状或者内在品质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息息相关,两者间有着决定性的关联关系,并以地名为前缀的农产品标志。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环境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一方面,信息网络的高传播性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交互的便捷性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用开发带来了契机。网络时代如何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制度,走好线上平台的应用发展之路,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1 互联网环境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影响

1.1 申請注册更加便利

无论采用哪一类保护方式,提出申请是权利人获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第一步。地理标志的申请流程,涉及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书、地理标志产品证明材料等文件,在传统行政模式下,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持纸质材料定点提交,容易出现反复跑腿补正材料的情况,时效性也不理想。互联网政务平台建立后,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端口在线申请,有问题及时上线补全,不但避免了申请主体来回奔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而且可以利用网络加密技术给电子文书加上密钥,增强文件的安全性。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启动商标注册网上服务平台,网民只要注册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就能实现线上递交申请、接收回证等可交互式功能,商标局同步数字化办公,每件申请的主体信息清清楚楚,查看附件材料也变得轻松,审核完成后可采取电子方式送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等文书,并发送短信、邮件等提示信息,确保送达有效,当事人签收后可自行下载整理,一改原来纸质送达的繁琐程序,这些措施使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比过去更简单、便捷,地理标志权利人商标注册积极性增强。

1.2 信息传播的影响面更大

互联网受众群体的广泛性和数据表达的可传受性使信息传播的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强,这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作为信息宣传的最高效手段,它能够跨越时间、地点,把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广誉度迅速打响。2022年,一则“浙大博士买橘子做实验 店主表示免费捐赠”的热搜冲上榜一,引发果农网店日销4万多单的“流量风暴”,临海蜜桔从此“出圈”。其实2002年起临海蜜桔就先后成功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且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而互联网的影响力一朝超越了多年来地理标志推广的成果,并实现经济价值的转换。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能够突破时空的局限性,这给偏僻山区、冷门品类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带来了机会。受短视频热的网络影响,农村电商已经从传统的开店销售转向直播带货,农产品头部主播“东方甄选”2022年上半年商品交易总额超过48亿元,税前利润达7.6亿元,把传统农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优势发挥出了新高度。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高速传播属性,一旦发生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传播指数高,负面影响大,后果深远,在农产品市场这样的案例尤其多。产自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的橘子以皮薄、肉细、无籽著称,尤其在网红效应后全民追捧下单,王先生看到新闻后也在网上购买了一箱“临海涌泉蜜桔”,商品介绍中的产品所在地标明了“浙江、台州、临海”字样,且涌泉正是临海蜜桔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核心区域。然而王先生收到商品后却发现严重货不对板,物流的发货地也非台州而是嘉兴,于是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交涉过程中,商家承认产品存在问题,其看中了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价格偏高的优势,把外面劣质的柑橘收购进来,以临海涌泉蜜桔特性作为突出卖点宣传,在网上以假乱真对外销售。这些橘子品相较差,可溶性固体物含量低,严重损害了临海蜜桔高品质的形象,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带来了巨大损失。

1.3 侵权情形更加复杂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由此发生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主体多元、场景多变,比传统环境下更加复杂。第一,侵权行为更易实施。只要有网络信号的地方,任何行为人都能在电商平台或自媒体直播中冒名注释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违法人在毫无成本的情况下盗用了国家背书,并且可以轻易地在网上修改,抹去痕迹。第二,侵权手段更加丰富。科技在进步,违法人可利用的网络技术也越来越多,有的使用自动转向技术,当用户搜索地理标志访问某网站时使之跳转到自己的网页地址;有的通过广告投放将自己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置于平台前端;还有的为了商业目的恶意使用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以造成混淆,这些都是凭借着网络才能操作的侵权形式。第三,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互联网环境处于一个实时更新的动态状态,一般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负面损害已经产生,由于监管时效滞后,事后追诉侵权人威慑力受到限制,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鉴于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内容的存在后,才负有采取相关措施的责任,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这项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些网络平台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加大了互联网端口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追责难度。

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网络保护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分散在三大法律制度中,即《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既可以通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还可以在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保护或冲突保护的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保护制度,在涉及互联网环境时,它们在申请阶段、使用状态、维权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共性的问题。

2.1 线上申请制度單一

“互联网+”逐渐改变着传统的政务服务方式,各地农业部门纷纷开放网上注册、小程序申请等多样化的办理渠道。然而看似简单的地理标志申请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准备主体资格、技术标准各种证明公函,这些前端材料的收集过程,大多没有配套的线上获取方式,当事人仍要实地走访不同部门取得。可见,网络端政务服务只是在单一环节实行数字化应用,职能部门间尚未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申请程序没有链条化,对于申请人员的便利化程度是有限的。

对于审查人员来说,互联网同样不是万能的,尤其在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几乎都采用了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非常依赖于土壤、光照、水质等先天性气候条件,它比普通的地理标志具有更强的生产区域属性,对实质审查有更高的要求。线上审查往往依赖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对内容表达的真实性判断存在盲区。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再由设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如有必要,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在一份申请漫长的流转环节中,直到最后一步才涉及现场勘验,且属于“必要时组织”的选择性情形,如此程序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审查批准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线上申请制度并未改善这一弊端。

2.2 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长期存在“重注册、轻使用”“重登记、轻管理”的问题。在使用上,要么不使用,要么滥使用。“不使用”主要集中在生产端,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以家庭承包种植为主,农民们文化程度有限,即便身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区域,却因知识产权意识匮乏,没有把地理标志使用起来包装销售,由于欠缺互联网思维,无法共享电子经济的时代红利,销售渠道受限,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失去了量化增长的可能性。“滥使用”体现在部分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眼前的蝇头小利,以现代大规模种植或养殖取代传统模式,一味地追求产品数量的增加,将地理标志滥用在某些残次品上,长此以往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信誉滑坡。还有些生产经营企业在网络上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商业宣传,地理标志多年积攒的声誉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营销的手段,当冒用乃至伪造某种具有良好信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一定规模,会导致真正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沦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根据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通用名称不属于保护范围,成员国没有义务予以保护,这将酿成某项地理标志不可逆转的永久性损失。

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和效益影响之久远,决定了其保护制度不但要在初始登记时层层审核,而且要持续监管后续的使用过程。第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时要详细说明申请主体或其委托的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有监督使用能力。然而形式审查书面资料隐匿着很大的潜在虚假性,致使注册人可能由于不具备监督能力而无法有效履行职能,也很难在执法部门提出相应法律责任时独立承担责任。第二,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中,质检机关既要对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批、核准,又要对地理标志的后续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这将导致自己监督自己先前行为局面的出现,难以保证政府公信力。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它注重对内部登记持证人和使用人的监督管理,而缺乏应对外来侵权的措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禁止侵权行为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条款,对禁止哪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并未作出规范,而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将直接导致侵权打击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落地。综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三大法律体系都需要在监督管理层面做出更完善的规定。

2.3 侵权行为认定难

侵权救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侵权救济的第一步首先是侵权认定。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标准的条文少之又少,《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的监督管理章节都是概述式规定,无法实际参考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也只在第30条对认定标准有所涉略,称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该法条中以“误导”为认定判断的标准,近似于我国《商标法》第57条中关于一般商标混淆的规定。如此规定没有考虑到特殊地理来源和特殊品质才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最关键指征,而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范围广泛,如果仅以商标的一般混淆标准判定是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构成侵权,会导致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出现不合理之处。

制度上侵权行为界定不尽清晰,而地理标志网络侵权证据的隐蔽性、可变性、易损性、不易确定性等特征,给侵权行为认定加深了难度。首先网上侵权的行为人通常是用网络虚拟的身份进行,很难直接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即使通过固定IP能够指向某个人,但从证据规则上看仍不能确定是该人所为,并且网络证据是可修改的,如果要将网页等作为证据资料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来固定,这无形中提高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再者移动互联网的传播规律是多线的、群聚的、无边际的,渗透力极强,当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网上作为信息散播,具体传播的范围很难做出准确判断,进而损害认定也不易确定,这对侵权损害赔偿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 针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网络保护发展的完善建议

3.1 多功能用好互联网技术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线上申请注册制度大大便利了申请人和各级行政机构,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完善各项申请登记制度的前后端关联环节,链接相关部门一键获取信息,使得线上流程一体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终端的优势作用,并将线上申请制度延伸到线上管理功能,推动建立全国联网的农产品领域的线上可追溯体系,使地理标志农产品经过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后仍可追溯原产地及其基本信息,基础做法如电子标签技术,消费者拿起手机扫二维码就能查看农产品产出地的空气、土壤、种植规模等数据状况,以及地理标志的地缘性介绍,科技的进步使得VR“远程看地”成为可能,这样既帮助农产品品质变得可视化,又在不断地商品流通中二次宣传了地理标志,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潜在影响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比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更为特殊的是,它的特征高度关联于当地的经纬度定位、独特的生态条件和本地人文风俗因素,实地勘察才能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其他特色要素的许可范围。例如水果杨梅在我国多个地区均有生产,云南地区海拔高、光照充足,云南石屏杨梅个大、肉厚、核小、色艳,成熟期比江浙一带提前一个月左右。而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浙江慈溪杨梅生长于潮湿的酸性土壤,相对来讲果蒂小、肉质细软、汁多、色乌、味浓,这些感官性的品质特征需要审查机构亲临当地生产区域才能核验判断,以作出质优证明。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线上形式审查必须与线下实质考察相结合,切不可完全简化使用。

3.2 线下线上同步使用地理标志

实践证明,合理使用地理标志能够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五常大米被评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后几年,该大米的销售总额大幅增长,其本身所具有的品牌价值也大大增加。在全民网络时代,使用地理标志的方式不再受限于包装印刷、线下展览等传统手段,线上应用大有可为,近年来直播带货兴起,电子商务以新形式再次发展,农产品直播平台“东方甄选”在农业风口龙腾虎啸就是最好的例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可深度挖掘本地农业优势,以网络为中枢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积极发挥地理标志的影响力、美誉度,破除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供需失衡的销售痛点。在宣传上,可以把农产品地理标志搬上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正好满足消费者在后疫情时代更加注重健康、绿色、原生态和高品质的需求,让地标和产品在互联网环境下相互发展成就。

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考量地缘区位优势、历史传承文化等元素,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引领全产业链,走富农兴业特色之路,促进地理标志品牌战略化。在种植业、畜牧业等初级农产品之上,创新农产品加工业,将初级农产品转化为多样化的产品体系,比如优质小米可转化为小米锅巴、小米茶等。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引导地理标志农产品拓展建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把地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区域向全国推广、由国内向国际推广,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3 健全地理标志运用中的监管与维权制度

在现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多轨制”的保护模式下,产生了由三个主要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的状態,厘清管理部门的职权和管辖边界尤为重要。《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法并行,应以“谁登记、谁管理、谁保护”为基本原则,当某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同时被多种制度所保护时,管理权限可以按照在先权利确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分,即谁先被确认农产品地标的相关权利,谁就在这方面享有对权利的管理权,从而减少多重保护机制的互相冲突。进一步地,对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建议商标管理部门动态跟踪,采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质检机关的监管职能,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监管促监管,以保证监管职责的有力施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制度本就是双重监督体制,那么针对外部侵权的保护,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和行政救济的实际需求,应赋予地理标志权利人选择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其自身优劣势条件,自主选择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保护。

在执法层面上,行政执法机关要严厉打击非原产地农产品“搭便车”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使用上具有集体属性,任何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最终在本质上都是对每一个使用权人利益的侵害。面对内部用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合法不规范、外部用户未经授权滥用地理标志的典型侵权问题,建议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直接提起诉讼的资格,便于其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自我维权。同时,应尽量允许使用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所有权人怠于管理的失职行为,从而对所有权人形成多一层的监督。面对网络侵权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调整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来解决,传统法律原则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互联网环境和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原告不易收集固定证据,此时如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产品出处等,要相对容易得多,且被告作为被诉一方,面临可能被判侵权的不确定风险,举证积极性充分,诉讼效果更理想。

4 结语

网络时代,“互联网+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富农赋能的新路径,也是传统农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在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法律滞后性等原因,与旧事物产生冲突,在各个环节暴露出不足。针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问题,笔者就申请制度、管理制度、维权制度以及应用发展方面给出了合理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维护生产者、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更高水平保护,助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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