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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挑战、影响及策略研究

2024-03-14朱奕学

中国商论 2024年5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制度数字经济

摘 要: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进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成为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税制不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态,应对经济数字化,积极建立适合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已成为当今社会必须面对的挑战。本文立足于国际上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和现有问题,从税收制度、税收能力和国际税收合作三个方面完善适合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国际税收;产业变革;税收能力

本文索引:朱奕学.<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05):-122.

中图分类号:F752;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3(a)--04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数字经济规模已达50.2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超过30%,位居世界第二。中国在数字经济中位居世界第二的税制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国际数字经济税制的变化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战略利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性生活方式,包括税收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为了迎接数字经济的挑战,实现参与数字公司利润分配而不是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的目标,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做出了巨大努力。

1 数字经济概述

1.1 定义

数字经济是基于数字计算技术的经济,商业是通过基于互联网和万维网的市场进行的。数字经济是互联网经济和新经济,也称为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日益交织,难以区分。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所有商业领域的传播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提高了生产力。经济的数字化正在改变企业的结构、消费者获取服务、信息的方式和货物,以及国家传统的监管手段。

1.2 数字经济的特点

1.2.1 流动性

(1)无形资产的流动性。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使用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特征。2000年初期,无形资产(例如:品牌、设计、技术等)。跨国数字公司正在使用各种专利许可、成本贡献安排(CCA)、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工具,将资产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位于低税率或非应税地区的联营实体,并同意在没有实际业务活动的情况下承担关联实体的所有风险。

(2)业务功能的移动性。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进步大大降低了组织和协调复杂的活动成本。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其销售站点内建立一个虚拟销售空间来销售数字化产品或服务,该虚拟销售空间由连接到互联网的服务器上的数据和软件组成,通常为其核心业务功能服务的数字媒体。因此,它们能够扩大进入国外市场的机会,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

1.2.2 对数据的依赖

数字经济依赖于收集个人数据。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数据保护指令或指令95/46/CE,第2条)将数据定义为“与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可通过社会安全号码或特定信息识别”。当时,该法规应运而生,以应对整合欧洲市场的需要实现更有效的数据流动,促进了单一数字市场的形成。

(1)网络效應。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基于“网络效应”。当产品或服务对用户的价值随着使用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用户的数量呈指数增长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使用手机的人越多,对每个手机用户的价值就越大。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随着数字企业的发展,它们加剧了竞争,容易形成数字公司主导市场和生产的状态,这被称为数字垄断或寡头垄断。

(2)多方市场。数字市场是一个多面的市场。多面市场是通过两组(或者多组)交易平台,使得终端用户之间形成互动,通过适当的定价,使市场的每一端都可以参与,提供技术、产品或价值的服务。许多平台具有双面或多面,数字平台将消费者、供应商和参与者作为媒介连接起来发生各种互动,使市场的结构成为产生网络效应的驱动力。

1.2.3 数字税

数字税,或称数字服务税,是政府对数字服务公司在社交平台、网络广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等领域的商业活动征收的税种[1]。数字经济时代不断发展,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时代正在来临。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多样。在税收征管范围从线下向线上拓展的同时,传统税收制度也面临困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在与130多个国家谈判建立国际税收制度。目前的提议是跨国公司在消费者或雇主所在的地方缴纳所得税。据经合组织称,该协议预计将于2024年达成。然而,尽管进行了一些多边谈判,部分国家还是决定采取单边措施进行数字经济征税。大约一半的欧洲经合组织国家已经宣布提议或引入了数字服务税(DST)。该税是对大型数字公司的总收入征收的税种,美国为此作出回应,因为它将直接影响美国公司,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歧视性。欧洲国家提议或实施的命令时显示出显著的结构差异。

中国作为数字经济第一大国,继美国之后不可避免地受到欧盟数字税的影响,成为数字服务税的重要参与者。目前,中国尚未准备好对数字服务征税。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与欧美不同,对数字服务的准入较为严格。例如,在最重要的云服务中,中国市场禁止外资。根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包括印度、墨西哥和智利在内的几个国家以及欧洲也在考虑对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随着经济活动在线化而增加数字服务的税收。

数据具有经济价值,因为它可以解决供需之间的不对称信息。在编制个人数据时,平台会收集喜好,以便通过企业广告定位消费者。通过对个人偏好进行分类和优先排序,算法可以更好地预测消费者行为。

2 中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现行税制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变化,促进了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供应链“C2M(Customer to Manufacturer)”的发展,通过连接消费者与制造商,不断增加用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参与度,用户成为新价值创造的主体。数字技术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企业能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而无需依赖物理位置。企业提供区域或跨境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显著提高。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正在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并从根本上改变商业模式。

数字经济给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诸多冲击和挑战。由于确定现行税制基本要素的规则是为传统经济准备的,数字经济的到来正在影响现行税制若干基本要素的适用性。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征税主体、纳税地三个方面。

2.1 纳税人监管方面

在数字经济领域,随着商业经营门槛的大幅降低和个体企业家从事数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经营主体较传统经济更为分散。此外,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的虚拟性使税务当局很难获取个体经营者交易的数据,无法对从事数字经济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适当的监管和征税。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据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无需登记为市场法人,必须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报税。但是,对于不需要工商登记的电商企业来说,数字经济中的纳税人仍然难以确定和监管,因此,出现了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在哪里进行登记、如何报税等问题。

2.2 征税主体方面

数字经济覆盖了商业领域,税收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借助互联网技术,数字化企业可以克服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模糊业务边界,挑战合理确定和计量应税对象。数字经济领域有很多新兴产业涉及互联网经济和传统产业的融合,目前的税收标准很难适用于数字经济中的新业态[2]。

2.3 纳税地方面

数字化经济使供应和需求之间的距离更远,因为要找到缴税的地方是非常困难的。目前的税收制度,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征税地划分税务机关的,它包括纳税人的注册地、居住地和所在地。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各营业地都会在各地开设分店,这极大地确保了进地税、销售地和消费地的一致性。但是,在数字经济中,通过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等手段,企业可以不设分行,直接面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用户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买卖与消费这两个区域是分开的,因此,若不能像传统贸易那样精确地判断出纳税责任发生的位置,那么,就不可能有一个合理的税务管辖范围,尤其是对于跨境数字贸易,现有的国际税务准则大多是建立在常设机构的基础上,但數字化企业依赖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而非依赖传统实体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3]。

3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收入,是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从某种程度上对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活动起到了阻碍作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出现各种问题,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1 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方面,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会扭曲市场机制,影响其有效性。征税中立性是指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不扭曲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在不同经营活动之间保持税收中性。数字经济对当前税收体系具有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性,很难在不同的经济类型、商业模式和市场参与者之间保持中立,影响了以市场机制在发展经济中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对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还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税制体系的冲击会导致政府损失大量税收,甚至破坏税制的可持续发展。它将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能力,间接削弱经济增长的潜力。

利润转移和避税问题逐渐突出。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税收流失将影响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投入,降低国民经济的调整能力,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2 对社会的影响

(1)国家间税收分配存在公平问题。现行国际税收制度划分税收管辖区,根据跨国公司的常设机构确定其收入来源,不考虑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因为该国不享有与用户创造的价值相称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但是,按照现行以常设机构为基础的税收制度,这些企业在营业地缴纳的税款较少,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中国地方税收存在不合理现象,数字经济正在加速经济活动的远程化和虚拟化,允许数字公司在本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无需设立分支机构。根据现行纳税地确定规则,数字经济活动税收收入与消费地分开,集中在管理所在地。我国的数字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其占比上市公司的66.6%。电子商务零售商也集中在这些区域内,2023年的网络零售额占全国83.6%,但是,部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数字消费人员占总数的12%,其他地方占88%。从目前的税收情况来看,数字经济活动产生的增值税、公司税等相关税收也主要支付给发达地区,这是欠发达地区税收分配的劣势,也就意味着不平衡地区发展形势的严重性等问题。

(2)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的税收负担不成比例。现行税制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导致纳税人确定、征税对象认定困难。因此,数字企业利用税制的弊端进行避税,数字经济的税负相比传统产业要低。根据欧盟委员会(EC)的评估结果,数字活动的有效税率只有9.5%,传统商业模式则为23.2%,超过数字活动的2倍。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通过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来发展数字经济是合理的,但因税漏洞而避税是不可取的,这将导致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税收负担的不均衡。

(3)国内外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按照现行税制,在依靠互联网技术向国内消费者销售无形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但在B2C或C2C交易模式中,当买方为个人时,个人履行代扣代缴手续存在制度障碍,个人消费者缺乏代扣代缴的主动性[4]。这种情况对于该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卖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个人消费者在中国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义务缴纳增值税,而在国外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4)数字经济和传统产业工人的税收负担不均衡。数字经济领域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保密性和虚拟性的特点,而在数字经济中,由于个体经营者工商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个体经营者与税制相分离,可以规避纳税义务。对于从事传统交易的个体经营者,工商登记制度比较完善,个体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工商登记和纳税。

4 数字经济税收的建议策略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带来了各种社会经济问题。此外,国际上对数字经济的单边征税趋势正在加速推进,预计这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作为数字经济强国,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在中国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国际税收体系的调整也将对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应加快国内和国外的双循环,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税收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防止我国税收权利受到侵蚀。

4.1 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是制定《Nexus税法》,建立公平合理的数字公司税收制度。在数字经济中,需要建立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并根据营业收入、用户规模等指标寻求建立新的关联税法。对于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根据Nexus税法确定征税权,实现对数字企业的合法征税,可以促进境内外企业公平征税[5]。在数字经济中,寻求建立适用于居民公司的新关联税法,并对在每个地区开展业务的数字公司征税。

二是通过补充相关税目化解现行税制和数字经济的挑战。通过跨国公司在公司税中的收入转移,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做好准备,防止跨国数字公司将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国家。建立对国际贸易中销售的数字服务和产品的增值税(VAT)管辖,使用一般定义和正面清单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并遵循目的地原则按照规定建立跨境数字增值税管辖规则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将营业收入纳入全球收入,进一步扩大全球所得税范围,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三是如果明确区域间征税权是固定的,按照目的地原则征税,则可以授予消费地和价值创造地政府对应的征税权。按照消费用地征税原则,建立增值税和流转税制度。通过将增值税和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的销售税,目的是更好地践行地方消费税原则,促进区域间税权公平[5]。创新企业税权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价值创造地征税的税收制度。

4.2 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一是要构建健全的税收登记体系,以便于对数字经济下的纳税人进行身份识别与监管。通过对境外数码商品及服务提供商的税收登记规则的研究,实现对中国提供数码产品及服务的境外企业的税务登记,使其能更准确、更有效地对其进行识别与监督。

二是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的数字化进程,加强对税收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快研发具有自动缴纳税款、准确识别用户信息的税务软件,并鼓励数字化企业采用自动纳税软件。以大数据、区块链等为基础,建立更加有效的税收征管平台,并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入税收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分析中。各地税务部门应打通信息屏障,促进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与效率。

三是要加强数字化平台的税收征管功能,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平台上经营者进行信息收集、核实和登记,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核实和登记,以及纳税告知、税务教育等。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构建多元协同管理的税务治理框架,促进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效率。

4.3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一是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在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制定中增加发言权。中国持续研究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积极参与以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为主导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为全球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世界经济稳定作出贡献。国际贸易秩序,要通过提出更加公平的税收方案,促进形成更加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

二是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效率。借助国际合作平台,如“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促进相关国家缔结税收协定的签署,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信息交流及协商制度的完善。中国税务部门要对进入海外市场的中国数字企业进行税务指导,管控在海外扩张过程中出现的税务纠纷,保护中国企业的权益,减轻海外扩张的税收负担。

5 结语

綜上所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的税制不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应对经济数字化,积极建立适合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已成为当今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基于国际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和中国存在的问题,文章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能力、国际税收合作三个方面对适合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中国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中国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但总体而言,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这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补充。例如,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特别是对征税对象的确定、税权分配等问题的处理措施不足。在多边谈判趋于阻隔、单边税收活动趋于扩大的环境下,中国通过体现大国角色继续推进多边谈判,并达成多边协议,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张甜甜.数字经济下的国际数字服务税制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以法国对美国征收数字服务税为例[J].中国商论,2022(1):133-136.

肖荣美,张巾,吴辉.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现行税收制度反思[J].互联网天地,2020(9):6-9.

朱惠涵,谭旻,陈畅,等.全球数字经济税收的探索和发展以及我国的应对[J].科学发展,2021(5):49-58.

杨志勇.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内税收治理[J].税务研究,2023 (10):54-59.

沈斌.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23, 40(2):15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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